用CCL模式解决开放存取版权问题_ccl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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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放存取版权问题的厘定

在传统学术期刊出版模式下,大学和科研单位的学者、研究人员无偿或有偿地将自己研究成果的版权出让给商业出版者,由出版商代为出版发行。为扩大发行量,出版商不断提高期刊的印刷质量,期刊发行成本随之上涨,科学期刊价格不断升,导致图书馆、科研机构等对科学期刊的订阅量锐减,形成“学术期刊危机”,严重阻碍了科学信息的传播。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学术与科研成果的快速交流提供了平台,但出版机构又借用技术和法律手段对用户的访问权限加以限制,以此牟利,传统学术信息传播和网络学术信息交流均因版权的垄断而遭桎梏。

1.1 开放存取出版是有版权的

鉴于学术出版受制于出版集团“数字权利管理模式”的现状,Open Access News认为:开放存取运动就是把同行评议过的科学论文或学术文献放到互联网上,使用户可以免费获得,而无需考虑版权或注册的限制,以打破学术信息传播的人为壁垒。[1]其中不考虑“注册”,是为了解除技术障碍;而对于不考虑“版权”,笔者认为这虽然是出于对出版集团垄断版权市场的一种对抗,但同时也忽视了著作者的权利。《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先导计划》(BOAI)中指出:对复制和传播唯一的限制,以及版权在此所起的唯一作用就是保证作者拥有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并要求他人使用作者作品时以适当方式表示致谢并注明相应的引用信息。[2]可见,于开放存取之肇始,其传播的学术信息就未失去其版权属性。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组织的创始人劳伦斯·赖斯格(Lawrence Lessig)指出:开放存取出版不是没有版权的出版。[3]

1.2 开放存取版权保留的必要性

在开放存取中,版权的唯一目的是保证作品的完整使用,尽可能降低读者和信息服务提供者合理使用文献的限制,这已成为关乎开放存取健康发展的肯綮所在。而通常的情况是:支持开放存取的科研工作者和学者专家放弃属于自己的经济权利,以求借助网络传播自己的学术作品;非但如此,按照开放存取“付费出版”的原则,他们还要自己“掏腰包”付费出版。[4]以此而论,如果再没有版权的保留,其结果是一方面打击了科研与创作的积极性,一方面在类似“公共资源悲剧”[5]的效应下,导致大量的学术剽窃且无人过问。

以开放存取的名义进行侵权的事时有发生,这通常与后继学者、科研人员承认使用过他人作品的认识水平与道德水平有关。[6]从认识方面来说,能够认识到开放存取学术资源价值的人很多,而能够认识到学术资源出处重要性的人却很少;从道德方面来说,后继学者应通过公开承认使用过他人作品这一形式来偿还知识上的债务。

由上可见,开放存取作品如果不明确作者的版权,将使科学研究不但无尊严可言,亦将无真实可言。

1.3 开放存取版权保留存在的问题

版权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的总称,是道德权利和使用权利的结合,在学术交流过程中,即使版权从作者转移到了出版商,道德权利也被广泛接受和拥护。但是面对“对私有产权露骨的和极可恶的犯罪行为”[7]的抄袭,倡导开放存取的出版机构如果不是利用技术或法律限制作品使用的话,那么对版权侵权的约束只有求助于作品使用者的认识水平和道德水平,但是面对这两种因素的缺失,保留作者作品版权的诉求显得愈加微弱。

一般而言,作者保留版权有三种方式:①将作品的版权全部转交给出版机构;②作者完全保留对作品的版权;③为作者保留部分特定权利。[8]传统的将版权完全出让给出版商的作法已不可行,因为大部分出版商出于盈利的目的,不顾作者传播作品的心理需求,利用技术或法律手段限制作品的使用,阻碍了作品传播。而作者完全保留对作品版权的作法亦不可取,因为这种方式缺乏出版集团的支持,同样影响了作品的传播。那么,为作者保留部分特定权利是否可行呢?这显然是开放存取亟待解决的问题

2 基于“保留部分权利”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CL)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CL)是网络数字作品许可使用的授权机制,其根本原则就是“保留部分权利”,即:保留作者认为必要的部分版权,而将其他版权权利通过各种许可使用方案,授予使用者。该协议自2002年12月被知识共享组织(CC)发布以来,已为7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但由于它是根据美国法律发展出来的,如果要在世界各地使用,必须实现许可协议的本地化,发展出适合各地法律的许可协议。2006年3月,《简体中文版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CL China 2.5)的发布标志着CCL中国本地化的完成。[9]

2.1 CCL授权条款

在CCL提供的许可方案中,供作者选择的授权条款主要有4项:①署名。必须按照作者或者许可人指定的方式对作品进行署名。②非商业性使用。不得将该作品用于商业目的。③禁止演绎。不得修改、转换或者以该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④相同方式共享。如果要改变、转换该作品或者以该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只能采用与本协议相同的许可协议发布基于该作品的演绎作品。

作者在授权使用时,可以对以上4个选项进行任意组合以形成自己需要的许可协议,但许可协议不能同时包含“相同方式共享”和“禁止演绎”两个选项,因为“相同方式共享”这一选项仅适用于演绎作品。[10]

2.2 CCL许可方案

CCL许可方案是对授权条款的组合,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CCL1.0版本共有11种许可方案,而在实际使用中有近95%的人都选择了“署名”这一选项,因此在CCL2.0版本中,“署名”成为默认的选项。现在的《简体中文版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CL2.5版本提供了6种许可方案:①署名;②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③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④署名+非商业性使用;⑤署名+相同方式共享;⑥署名+禁止演绎。[11]

以上每一种方案都是基于作者“保留部分权利”的,未保留的权利通过明示予以让渡,以CCL China2.5中“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为例,让渡的权利包括:复制权、汇编权、发行权、公开表演权、公开展览权、公开放映权、公开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演绎权、演绎作品发行权以及为行使这些权利而必须进行的技术性修改的权利。按照CCL China2.5第7条b款的规定,许可人保留按照其他许可证发行作品及随时终止发行作品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不适用于撤销本许可的目的,即:无论是简单复制品、汇编作品中收录的复制品,还是基于该作品演绎而来的复制品,凡经过CCL China 2.5“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方案许可的,许可人无权收回所让渡的权利。[12]

2.3 CCL许可协议文本类型

每种CCL许可使用方案均有三种文本表现形式:即普通文本、法律文本和元数据描述。

(1)普通文本。是对实际许可协议(法律文本)核心条款的概要,说明其他人对该作品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它是用来帮助使用者理解法律文件的文本。这种文本本身没有法律意义,并且它的内容也不会出现在实际许可协议中。[13]

(2)法律文本。是律师能够理解的文本,是一份被设计用来在法院使用的文本。当作者依据普通文本发现有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时,便可向法院提交该文本,并据此进行诉讼。[14]

(3)元数据描述。即数字代码文本,是将作品的元数据信息集成到HTML网页、RSS文件、PDF文件,SMIL或者其他文件中,转换为机器可读的形式,协助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应用程序查找作品所选择的许可协议。[15]

3 以CCL许可方案解决开放存取版权问题

在开放存取作品中使用CCL协议授权时;作者只需在作品的旁边设置一个CCL许可使用按钮,这个按钮将会链接到许可协议“普通文本”,全世界都能注意到该许可协议。如果作者发现有人违反其许可协议,便可以此为基础提起侵害版权的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与“普通文本”相同内容的“法律文本”,但这仅是程序问题,事实上,以CCL解决开放存取版权问题还要根据开放资源类型选用适当的许可方案。

《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先导计划》提出了实现开放存取的两条措施:一是创办开放存取期刊(open access journal);二是自存档(self-archiving),即建立开放存取仓储(open access repository)。[16]

对开放存取期刊来说,大多是由作者本人拥有版权,仅有少数奉行开放存取理念的出版机构拥有作者让渡的部分权力。无论哪种情况,版权拥有人都必须保证文献能够公开地、免费地获得。目前,开放存取出版机构对于CCL协议“保留部分权利”的理念和基于此的授权许可方案极为推崇。其中,奉行开放存取理念的出版机构“生物医学中心”(BMC)出台了类似于CCL协议的《BMC版权和许可协议》,并采用知识共享“署名”许可方案,对研究性论文出版的相关条款做了正式规定:任何人只要按照作者或者许可人指定的方式对作品进行署名,就可以自由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创作演绎作品,对作品进行商业性使用。另一奉行开放存取理念的出版机构“公共科学图书馆”(PLoS)也将知识共享“署名”许可协议应用到他的所有出版物。[17]

开放存取仓储内的电子文档包括预印本(preprint)和后印本(postprint)。预印本(preprint)指的是不但存储在仓储中,而且已送至期刊出版社等待发表的论文,或是已投稿未被审核接受的论文,或是未投稿至任何期刊的论文。后印本(postprint)是指经过同行评议、多次校对并已经正式发表的论文,同时存储在仓储中。作者对预印本文章拥有版权,存储预印本不需要经过任何人的同意。即使该作品后来正式出版变成了后印本(postprint),其预印本(preprint)的版权还是完全归作者所有的,所以预印本不存在作者和正式出版机构的版权纠葛。如果在网络上传播,可以按照CCL协议选取相应的许可使用方案。而后印本(postprint)是正式出版的版本,其版权问题较复杂,一般分两个方面:其一,由于一些出版机构坚持“Ingelfinger”原则——“用于出版的原稿应该没有在别的地方发表过”[18]。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发表作品,一般须将版权转让出版机构,之后若要在开放存取仓储存储后印本就需要出版机构的同意。对于此类情况,作者应在发表文章时与出版机构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声明保留这项权利。其二,若已将后印本存储在开放存取仓储中,并在网络上传播,只需按照CCL许可使用方案注明正式出版机构的版权项即可。

4 结语

综上所述,解决开放存取学术出版中的版权问题完全可以借鉴基于“保留部分权利”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因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不仅适用学术出版,还适用于其他领域有创造性作品的出版;不仅适用于网络作品,还适用于非网络作品,并且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许可方案的设计和实施都具有可操作性。可以预见,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方案作为解决开放存取版权问题的有效途径,将为更多的人所认同。

收稿日期:200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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