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种价值理论_劳动价值论论文

论三种价值理论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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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有了商品交换,人们就开始了对商品价值的探讨。这种探讨的文字记载,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四百多年中国的墨子以及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当然,古代先哲对商品价值的探讨以现在的眼光来看,都是相当粗陋的。只是到了近现代,伴随着建立在机器大工业基础之上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才产生了体系严谨、思想成熟的种种价值论,诸如劳动价值论、生产要素价值论、边际效用价值论、有效需求论、供求价值论、均衡价值论、创新价值论等。笔者认为,对各种价值论对与错、功与过的评价,必须坚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必须以揭示商品交换、价值演化的内在规律为准绳。以偏概全、固守僵化都是不足取的。笔者以此准则展开对三种重要价值理论的评论。

一、关于劳动价值论

江泽民同志200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笔者认为,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首先就应当正视和研究传统劳动价值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面临的下列四大问题。

(一)商品经济越发展,作为商品按价值等价交换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就越难计量,甚至无法计量

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等价交换就是按价值等价交换。然而,人类商品经济发展的趋势却使得生产单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来越难以计算,甚至无法计算。这是传统劳动价值论遭遇的第一个重大难题。

首先,在商品经济萌芽时期,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无一例外都是生活消费品,以后,生产资料商品也大量出现了。在商品经济的早期,商品都是有形的实物商品,而今,大量的无形商品(或者说非物质商品)则纷纷涌现,比如,作为生活消费的文艺表演、导游服务等以及作为生产要素的专利、商情、管理等等就是如此。如果说生产物质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尚好计算,那么生产无形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计算就变得十分困难了。

其次,在商品经济早期,在有限、狭小而封闭的市场范围内,生产某种简陋商品的生产者只有那么几位,人们可以很容易地计算出生产同一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生产某种商品的厂家在世界范围内可以多到无法计算,这又如何能计算出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即使生产厂家可以确知,又有哪个社会评估机构能够终日奔波于世界各地,到处去实地计算各个厂家的生产时间呢?况且,技术在不断更新,厂家在生生死死,这些可变因素都在影响着生产某一商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即使某些社会价值评价机构能够评估出某一时点上生产某一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这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很快又会发生变化,从而使得每一项价值评估报告的数据都变得滞后而失去采用价值。

又次,在商品经济早期,某一商品制造的全过程通常为某一人所为或某一作坊所为,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便于计算的;而在社会分工极其细腻,众多商品的生产不知要经过多少工序,经过多少劳动者劳作,从而成为“总体工人”[1] 的商品情况下,就会使我们陷入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价值计算的迷宫。比如,一件家电原器件达1000种,那么,最后组装的厂家就需要和协作厂家发生1000次的交易活动,而每一家原器件厂家又需要和它的上游厂家发生大量的交易活动……由此追溯下去,就会产生很难计数的交易活动。并且,生产要素都是按照商品价格而不是按照商品价值进行交易的,由于商品价格在通常情况下总是偏离价值的,所以,要素价格叠加下去,其最终商品的价值究竟为多少,就恐怕没有一个人能够回答出来。此外,在生产要素的流转中,还要加入大量的商业劳动,商业劳动用现在流行的观点来看,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但商业劳动所创价值应当如何运算,又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由此看来,产品,越成为“总体工人”的产品,越成为社会的产品,其内含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越难计算,甚至变得无法计算。

最后,在商品经济的早期,商品交换采取的是物物交换形式,由于没有“价值媒介”参与其中,两种商品的交换就直接反映两种劳动的互换,这样,用于交换的商品所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显得直接而清晰。而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几乎所有的商品交换都需要依赖货币媒介,而货币形式又摒弃了贵金属形式而采取了纸币形式,纸币是虚拟的价值形式,本身并不含有价值。这样,由纸币表现出的商品价格数值,就有很大伸缩性,从而就会偏离甚至大大偏离商品的自身价值,进而也就难以准确反映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再加上在现代市场交易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延期付款形式以及期货交易形式,这就使得商品内在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更加难以准确计量。

由于市场经济越发展,商品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难计量,甚至无法计量,这就使得劳动决定价值也变得越来越模糊了。但商品价值又是一个必须定量的经济范畴,因此,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如何解决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价值定量问题?

(二)传统劳动价值论难以准确揭示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量比关系

劳动价值论认为,人类劳动可以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简单劳动就是一般劳动者都能胜任的劳动,复杂劳动则是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劳动。形成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应按简单劳动量计算。在商品交换中,复杂劳动可以折合成倍加的简单劳动;至于各种复杂劳动化为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则是在商品交换中通过商品生产者背后的社会过程自发形成的。

笔者认为,以上理论存在两个弊端:

一是复杂劳动所创价值是简单劳动所创价值的倍加的立论缺乏坚实的劳动价值依据。因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人们虽然都感觉到并且认可复杂劳动所创价值应当是简单劳动所创价值的倍加,但这个倍加的具体数值却是极难从纯粹的劳动所创价值的角度给予量化的。比如,在农业生产中,袁隆平院士处于水稻生产的前导工序,一个普通老农处于水稻生产的末道工序,袁隆平的劳动价值是普通老农的倍加。但袁隆平复杂劳动究竟是普通老农简单劳动的多少倍?在单位时间里,袁隆平创造的价值是普通老农的多少倍?能否精确到小数点以后第五六位?为什么要精确到第五六位?恐怕诺贝尔数学奖获得者也是难以计算的。由于上述计算的困难,所以,传统劳动价值论便将这一“倍加数值”的确定转换成是“在商品交换中通过商品生产者背后的社会过程自发形成的”。然而,在商品交换中由社会过程自发形成的“倍加数值”无可置疑地包含有供求关系影响因素。即当复杂劳动供不应求时,其“倍加数值”便会上升;反之,则会下降。由此一来,上述理论岂不转换成供求价值论了吗?

二是传统劳动价值论之复杂劳动、简单劳动观无法为众多的非物质生产劳动所创价值作出合理解释。比如,歌星的劳动多是重复性劳动,因而是简单劳动,但这种简单劳动却可以为演唱者带来惊人的收入。对于这一现象就不好用传统劳动价值论所认定的简单劳动只创造较少价值的观点予以解释。此外,名模的劳动也具有相同的性质。显而易见,名模所从事的不过是走走“猫步”、摆个造型等等的简单体力劳动。但是,就凭着这种简单体力劳动名模就获得了令常人感叹不已的高收入。显然,名模的高收入也不好用劳动价值论之简单劳动只创造较少价值的观点予以解释。

当然,对于以上现象,传统劳动价值论可以这样解释:这些劳动虽为简单劳动,所创价值不高,但由于此类文化商品严重供不应求,因而其价格大大高于其价值,这是“供求规律”所使然的价格现象,其本身并不违背劳动价值理论。然而,这种回答依然有漏洞。其一,何谓简单劳动?如上所述,简单劳动就是普通人大都可以掌握学会的劳动。既然大多数人都能掌握(如大多数人都会唱歌,也都可以走成“猫步”),那又何来此类“文化商品”供不应求呢?其二,文化劳动等非物质生产劳动不同于物质生产劳动,其劳动所创价值是极难估算甚至无法估算的。既然极难估算甚至无法估算,我们就难以确知歌星、名模简单劳动所创造的准确价值额。既然不知道准确的价值额,我们又有什么把握认定歌星、名模所得收入就一定大大高于其所创价值呢?

(三)传统劳动价值论无法解释那些不含有人类劳动因素的自然“产”品也具有价值、价格的现象

比如,处女地、自然矿藏、古生物化石等等就是如此。拿古生物化石来说,某些古生物生存于没有人类因而也没有人类劳动的远古时代,但如今它们的化石却成了具有惊人价格的商品。劳动价值论解释不了这种现象,便把它称为“不合理的范畴”或“不合理的表现”。然而,“不合理的范畴”、“不合理的表现”为什么能在以“公平”为原则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社会中长盛不衰呢?“不合理的范畴”、“不合理的表现”难道真的不合理吗?当然,也有的学者认为,纯自然产品的价值是由“发现”、“运送”这些自然产品的劳动创造的。笔者认为,这样的解释亦十分牵强。以原始土地为例,马克思认为,“各种质量的未耕地的价格……是由具有相同质量和相同位置的已耕地的价格决定的。”[2] 倘若按照“发现劳动决定原始土地价值”的观点,那岂不会出现“发现A地的劳动=发现B地的劳动+开发B地的劳动”的荒谬现象(假定A、B两地质量、位置、面积均相同)?再来看所谓的运送劳动创造自然产品价值的观点。我们以水产品为例。大家知道,在自然江河的旁边,人们往往要开塘养鱼。开塘养鱼要耗费大量劳动(包括物化劳动),而人们从自然江河中捕捞的同类水产,价格却往往比人工养殖的水产要高(比如,黄河野生鲤鱼就比塘养鲤鱼要贵)。这种现象能用“运送劳动创造自然产品价值”解释吗?再如,深山旅游区的饭店往往要供应一些用当地盛产的野菜烹制的菜肴,这种野菜菜肴往往要比用菜田里生产的蔬菜烹制的菜肴贵,这又怎能用运送劳动创造自然产品价值的观点解释清楚?

(四)依照传统劳动价值论,势必产生价值归属上的理论悖论

具体来说就是,依照劳动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商品交换要按等价值交换的劳动价值理论,商品就应当全部归劳动者所有;纯粹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所获得的收益就都是剥削所得(即无偿占有了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然而,倘若我们反问一下,如果生产资料所有者不剥削,他们又应当如何做呢?我们就只好假定,他们只能将生产资料让渡给劳动者去使用而不能收取1分钱的报酬。可是,这样一来,从使用生产资料的一方来看,他们白白使用别人的生产资料,却又不付给对方1分钱的使用费,这岂不成了“无偿占有”了吗?无偿占有,岂不是对对方的剥削吗?显而易见,传统劳动价值论在这一理论悖论面前是难以作出圆满解释的。

以上分析表明,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劳动价值论的的确确“遭遇”了诸多难题或者说挑战。对此,我们不必遮遮盖盖,不必讳言,而应正视它并以科学的精神研究和认识劳动价值论,发展劳动价值论。这里的“发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研究要根植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用创新的观点发展劳动价值论;二是兼收并蓄,合理吸收西方经济学价值理论的合理成份,而不要片面武断地斥其为“庸俗经济学”、“伪科学”。事实上,任何一种科学的理论都少不了借鉴,价值理论也是如此。

二、关于生产要素价值论

在价值理论发展史上,生产要素价值论的集大成者应当首推法国经济学家萨伊。萨伊认为劳动、资本、土地是一切社会生产不可缺少的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在创造效用的过程中,各自提供了“生产性服务”,从而“协同创造”了商品价值,并因此获得了各自的收入,即劳动得到工资,资本得到利息,土地得到地租。这就是著名的“三位一体公式”。

萨伊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和“三位一体公式”受到以后许多经济学家的推崇。在我国,现在也有不少经济学家赞同这种观点。比如,钱伯海同志提出“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3] 许有伦同志提出“自然资源和劳动一样也是价值的源泉”;[4] 钱津同志则提出要将劳动主体价值论即活劳动价值论发展为“劳动整体创造价值论”(钱津同志称整体即为主体和客体的统一。劳动的主体,就是人类的活劳动;劳动的客体,就是指进入劳动过程的自然条件和资产条件)。[5]

客观地分析,生产要素价值论并非一无是处。因为,这一价值理论完全肯定劳动创造价值。有争议的地方在于:生产要素价值论认为资本、土地也创造价值。下面,笔者针对这些争议谈一下个人观点。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是一个较为抽象、较为笼统的范畴,大体分为三类:一类是货币资本(及其衍生形态);另一类是实物资本,包括机器设备、生产原料等等;再一类是无形资本,包括技术专利、知名度、商业信誉等等。而就资本的后两种形态来看,按照有无人类劳动的因素来区分,则可以分为劳动产品资本(如机器设备、技术专利等等)和自然产品资本(如自然矿藏、原始土地等。由此看来,土地也是可以并入资本,作为资本的一个子类的)。在作出了以上概念界定以后,我们可以分析资本本身能否创造价值?

先看货币资本。显而易见,货币资本作为一种既定的价值代表,它自身是无法增值的,因而是无法创造价值的。

再看实物资本。同理,作为实物资本的劳动产品资本,如机器设备、厂房建筑、经过加工过的原材料等等如果不和人类活劳动结合起来,它们就只能保持原有形态甚至腐朽变质,因而,这类资本自身也是不能自行增值从而创造价值的。当然,在实物资本中,还有不含有人类劳动因素在内的自然产品资本,如原始土地等。原始土地在没有人耕作的情况下依然可以“生产”使用价值——各类动植物,这种现象和人的劳动具有某种共同之处——既然人类生产产品可以称为创造价值,那么,自然“生产”产品是否也可以称为创造价值?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因为,人类生产和自然生产有着本质的区别,人类生产是在主观意识支配下的有目的的理性活动,而自然生产则完全是无意识的自然运动。如果我们将以上两种活动统统称为“创造价值”的活动,人类劳动和自然运动还有什么区别呢?笔者认为,“创造”应专属于人类,因而“价值创造”也应专属于人类。至于大自然“生产”的具有稀缺性质的使用价值所具有的价值就不能说“创造”,而只能说“生成”(这里的“生成”是指,对于稀缺的自然产品进行占有和消费必须付费。这种“付费”,就使得自然产品“生成”价值或说具有价值了)。

最后分析无形资本。显而易见,无形资本中的技术专利、知名度、商业信誉等等都是劳动产品资本,这类资本只有和活劳动结合起来,也就是和生产经营结合起来,才能为企业带来效益。换言之,处于孤立的静止状态,无形资产是不能自行增值的,即它们自身是不能创造价值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要把参与价值分配的依据与创造价值的源泉区别开来。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依据是要素所有权,而不是它们参与价值的创造,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6] 这种观点认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完全正确的,但认为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所获收益只是依据要素所有权参与分配的结果的观点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单纯依靠所有权并不能保证所有者得到所分利益。比如,一个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可以获得地租收入,但倘若有一年由于自然灾害颗粒无收,那么这个土地所有者也就没有任何收益可言。同理,一个普通股股东可以凭借股权获得分红,但如果企业没有利润甚至亏损,那么这个股东也就没有1分钱的红利可得,甚至还会使自己的股金缩水。因此,价值分配虽然不同于价值创造,但如果没有价值创造、价值生成,也就必然没有价值分配。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虽然自身无法创造价值,但它们可以参与价值形成。如上所述,原始土地在无人耕作情况下“生产”出的自然产品就可以“生成”价值。至于其它生产要素,如货币资本、非自然产品的实物资本(机器设备、厂房建筑等等)和无形资本,它们都是商品生产不可或缺的要素,都在商品生产中发挥客体作用,也就是说,活劳动只有和这些要素“协同”起来,才能生产使用价值,而只有生产出了使用价值,产品才能具有价值。因而,在商品的价值形成过程中,资本和原始土地要素一样“功不可没”。应当认定,在商品的生产过程中,资本不仅转移自身价值,而且可以“生成”新价值,即产生价值增值(资本产生的价值增值之所以和原始土地一样只能称为“生成”价值,是因为二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挥的独立作用都不是它们自身在主观意识支配下的理性活动的缘故)。如果不这样看问题,而是认定商品的价值全部来自活劳动的创造,那岂不等于认定孤立的不和生产资料等要素相结合的“空洞”劳动可以创造价值吗?而“空洞”的劳动是绝对生产不出使用价值,进而创造不出价值的。再者,如果认定商品的价值全部来自活劳动创造,还会产生本文上面所分析的价值归属上的悖论现象。所以,我们可以认定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但不能认定活劳动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笔者认为,商品价值=生产要素转移的价值+活劳动创造的价值中非活劳动生产要素生成的价值。

三、关于边际效用价值论

边际效用价值论认为,价值并非商品内在的客观属性,它不过是表示人的欲望同物品或者劳务满足这种欲望的能力的关系,即人对物品或劳务效用的感觉和评价。效用是价值的源泉,也是形成价值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价值的形成还要以物品的稀缺性为前提,稀缺与效用相结合才是价值形成的充分必要条件。衡量价值量的尺度就是“边际效用”。

正统政治经济学认为,边际效用价值论割断了商品价值同劳动之间的联系,把价值这一客观的历史范畴说成是一种自然的永恒的心理范畴,因而是一种庸俗的经济理论。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边际效用价值论呢?

(一)应当怎样看待边际效用价值论中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边际效用价值论是建立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之上的价值理论,要评价边际效用价值论,就不能绕开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笔者认为,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正确反映了人类消费(乃至其它生物体消费)的普遍规律。我们不宜将其斥责为庸俗的反科学的经济理论。

揭示出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对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为,人类消费的普遍规律是边际效用递减,要提高人们的消费水平,增强人们消费的效用,就只有不断推出新的消费对象,即社会必须不断地进行消费品创新。而这种创新意味着生产力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因此,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实际上乃是决定商品经济优胜劣汰竞争规律的更为深层次的经济规律。

(二)应当怎样看待用边际效用衡量商品价值

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商品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由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是客观既定的,所以,用劳动来衡量商品价值大小就有了准确而统一的尺度。而边际效用本身不过是主观心理评价,对于同一消费品,不同的人可以作出不同的评价,因此,边际效用无法成为测定商品价值量的准确而统一的尺度。

我认为,以上观点忽略了两个问题:其一,用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商品价值固然可以得到统一的商品价值的量化指标,但是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将越来越难以计算甚至无法计算,而生产精神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更难计算甚至无法计算,在这种情况之下,不分场合地套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又有多少实用价值呢?其二,用边际效用感受评价商品价值,虽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同样一件商品,可以得出不同的价值评价,从这点来看,用边际效用评价商品价值的确无法做到价值统一,然而,对商品价值的评价难道只有“整齐划一”才科学合理吗?我们要深刻地认识到,用整齐划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定商品价值的结局是,社会将不会存在被淘汰的商品。因为,生产任何一种商品,总要耗费一定的社会劳动,总要凝结为一定的价值,如果消费者对它的价值判断永远不出具“价值为零”乃至“价值为负”的判决,那它岂不要成为“万岁商品”、“永恒商品”了吗?倘若如此,那还有优胜劣汰、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吗?而采用边际效用来评定商品价值,同样一件商品,虽然有各各不同的价值评价,但这种多元的价值评价可以借助于货币尺度加总,从而形成对这一商品的总评价,这个总评价,可以代表在某一历史时期人们对某一商品的价值总认定。当然,更为重要地是,采用边际效用评价商品价值,势必产生生产商品的劳动量和商品的价值量不成正比的现象,这种现象客观上可以推动商品更新换代,推动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生产力进步。显而易见,这一点应是边际效用价值论最有“价值”、最具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在现实商品经济中,许多商品交易实际上是按照边际效用定价的。比如,对歌星、名模、体育明星等的出场费定价就是如此。如上文所述,他们的劳动多是重复性的简单劳动,但却可以藉此获得惊人收入,对于这种现象,不好用劳动价值论解释,但用边际效用价值论解释就显得十分贴切。此外,技术商品交易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专利产品的定价绝对不是依据科技工作者研制这些专利产品耗费了多少劳动,而是取决于这些专利产品能为购买者带来多少收益(效用)。因此,一件耗时1个月研制成功的技术含量并不高但应用面非常广阔的专利产品的价格可以远远高于耗时20年方才研制成功技术含量很高但社会运用面并不广的专利产品。

(三)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论和边际效用价值论具有相通之处

在我国学术界,一直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及商品价值论与西方经济学的各种价值论看成是水火不容、决然对立的价值理论。其实,仔细研读《资本论》可以看出,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论和边际效用价值论有相通之处。

在边际效用价值论看来,效用就是物品或者劳务满足人类欲望的能力。只要效用是稀缺的,那么,效用越高,人们对它的需求就越强烈,从而越愿意出高价购买它;反之则反。由此,效用决定商品价值,效用越高,价值越高;反之则反。

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但同时马克思又认为,劳动产品如果没有使用价值,那么,它也就没有丝毫价值。马克思说:使用价值就是“物的有用性”。[1]“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而不形成价值”。[1] 因而,马克思又将商品的劳动价值同商品的使用价值(即效用)联系在一起了。可以清晰地看出,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商品价值的“形成”,不仅有赖于“劳动”,还有赖于消费者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判断。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品对他(她)来说使用价值为零,那么,该商品就没有一丁点儿的价值(在马克思以上的论述中,所指的就是这种极端情况)。依照马克思的思路来推理,如果消费者并没有完全否定某一商品,而是受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支配,认为某一商品只具有大约六成的有用性,因此,消费者只愿意按相当于这一商品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六成支付购买价格,也就是这一商品只实现了六成的价值。显然,这种能够现实实现的价值,才是商品的真正价值(因为,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价值必须以被社会承认为前提)!

还有,马克思在《资本论》第2卷分析固定资本的无形损耗问题时也表述了同样思想。马克思指出:“在大工业的各个部门……无形损耗也起着作用。原来值40000磅的车厢和机车,10年之后,通常可以用30000磅买到。因此,即使使用价值没有减少,也必须把这些物资由市场价格所引起的25%的贬值计算在内”。[7] 十分明显,原有的固定资产车厢和机车之所以贬值25%,是因为社会上出现了功能更全的新型车厢和效率更高的新型机车,也就是,新型车厢和机车的效用比老式车厢和机车更高,老式车厢和机车的效用相对降低了,因此,它们的价格、价值必须降低。

再有,马克思在谈到土地价格时指出:“各种质量的未耕地的价格……是由具有相同质量和相同位置的已耕地的价格决定的”。[2] 为什么原始土地的价格要由相同质量和相同位置的已耕地(即含有劳动价值在内的土地)的价格决定?显然是因为两者具有相同的效用。只要具有相同的效用,就具有相同的价格和价值。由此看来,效用不是在决定着商品的价格和价值吗?

此外,马克思所揭示的价值规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取决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商品价格因供求关系变化而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但从一个较长的时期来看,商品价格是等于商品价值的。这里,商品的供求关系显然与消费者对可供商品边际效用的判定有着直接联系:当商品加大供应量时,该商品对消费者的边际效用就会降低,商品价格就会下降;反之则反。由此看来,商品供求决定商品价格的实质不过是商品边际效用决定商品价格,从而事实上是决定商品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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