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义限制与逻辑限制_关系逻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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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展开论述,把问题阐述得更为清析,有必要从自然语言的限制词说起。

这里说的限制词,通俗地讲,就是“定语”中的一种——“限制性定语”。定语分为两种:一种是描写性定语,即起描写作用的定语,主要用形容词性词语来描绘人或事物的性质、状态,使语言更加形象、生动。如:“残破的圆明园”,“如飞的火车”、“绿油油的庄稼”。另一种是限制性定语,“主要用来给人和事物分类或划定范围,以便表达得更加准确,这种定语越多,所指的人或事物的范围就越小。有时同一事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划分,就会有不同的限制性定语。一般说来,名词性词语和动词性词语做定语是限制性的,表示人或事物的领属者、时间、处所、环境、范围、用途、质料、数量等等。”(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现代汉语》增订本第84页)如,“颐和园的湖光山色”,限制性定语“颐和园”是“湖光山色”的领属者;“两句话”,“两句”表数量;“今天的晚餐”,“今天”表时间;“烈日下的长城”,“烈日下”表环境。

描写性定语与逻辑的限制无关。因为它侧重于把事物的性质、状态描绘得生动形象,运用的是形象思维。当然,其中也不排除逻辑因素。如,“绿油油的庄稼”,“绿油油的”,就形象生动,表现了庄稼的情状,这是运用形象思维;但“绿油油的”也是对庄稼长势的一种准确描述,不是无中生有,夸大其词,这里又注意了“准确性”,即包含了逻辑的因素。限制性定语与逻辑思维直接关联,如前所述,“主要用来给人和事物分类或划定范围,以便表达得更加准确。”表达的准确性显然是逻辑思维的要求,是抽象思维的结果。

接着便有一个问题:自然语言中“限制性定语+中心语”,是不是等同于逻辑限制即概念的逻辑限制?在给出答案之前,必要了解概念的逻辑限制的特点或者说本质特征。

首先,概念的逻辑限制是一种概念的推演,是由一个概念有根据地推出另一个新概念。普通逻辑(形式逻辑)讲概念的限制,其依据就是类的关系,即:大类与小类、小类与分子的关系,从而由属概念推出种概念。这种推出有两种语言表现形式:(1)限制词+被限制概念。 如“战争”限制为“正义战争”。(2)直接给出一个种概念,如, “工业原料”限制为“石油”。“正义战争”和“石油”都是限制后得到的新概念,其内涵、外延都与相应的属概念不同,已经是另外的概念了。

其次,概念的逻辑限制,是运用抽象思维的结果。

再次,概念的逻辑限制所得到的概念,必然是与其相对应的属概念有不同的内涵和所指对象。如,“正义战争”与“战争”的内涵和所指对象并不相同。

根据以上三点,语词的限制与逻辑的限制之间的关系,就容易说清楚了。

语词的限制遵守了逻辑思维的“准确性”原则,但并不全同于逻辑的限制。逻辑的限制是一种概念的推演,语词的限制并不全是或并不全都表现为逻辑的概念推演。如,“人”,数量限制为“三个人”,其中“三个人”中的“人”的概念与“人”的概念完全一样,并不因为作了数量限制而得到了一个新概念。可见,这不是概念推演。换句话说,这种语词限制并不是逻辑限制。再如,“烈日下的长城”这是对长城作了环境限制。“长城”和“烈日下的长城”,所指对象没有变,所以,这也不是逻辑限制。又如,“人”限制为“三头六臂的人”,这也不是逻辑限制,因为没有“三头六臂”这种人,即是说没有逻辑限制的根据,没有遵守“类”的关系,仅仅是语词限制。这些例子说明,语词限制丰富多采、灵活多样,跟概念的逻辑限制有着较大差别。当语词限制表现为概念的推演时,则此时的语词限制才表现为概念的逻辑限制,否则,就不是。

现在,我们来阐释语词限制在什么情况下表现为概念的逻辑限制。语词限制表现为概念的逻辑限制,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以“类”的关系为依据,并以“限制词+被限制概念”或“限制性定语+中心语”为语言形式。如,“青年人”,“今天的晚餐”,“颐和园的湖光山色”,“石头房子”等等。

一种是以“时段”为依据,以“限制词+单独概念”为语言形式。

我们着重论述的是第二种情况,即讨论单独概念能否进行逻辑限制的问题。

象“青年时代的鲁迅”、“解放后的北京”、“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等等,这样的概念明显具有逻辑限制的特点,因此,一些逻辑工作者认为单独概念可以被限制。但是,这种做法是生硬地扯到形式逻辑中去,也经不起持有异议者的反驳。

形式逻辑以“类”的关系为逻辑思维的出发点,因此,认为只有普遍概念能被限制,且限制到分子即到了单独概念就不能再限制了。这是合乎其逻辑的。

但是,当我们以“时段”作为逻辑思维的出发点时,则单独概念可以进行逻辑限制,是毫无疑问的。这可结合概念的逻辑限制的特点来谈:(1)由“鲁迅”限制为“青年时代的鲁迅”, 由“北京”限制为“解放后的北京”,由“社会主义”限制为“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其依据是“时段”。“青年时代”、“解放后”、“初级阶段”,反映了“时段”。(2)“青年时代”、“解放后”、 “初级阶段”这些词语,不可能是描写性的词语即修饰语,而是限制词(限制性定语)。因此,运用的是抽象思维。(3)“鲁迅”与“青年时代的鲁迅”、 “北京”与“解放后的北京”、“社会主义”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两者的内涵不同,所指对象也不同。例如,“鲁迅”指代从生到死整个一生,而“青年时代的鲁迅”则指“青年时期”这一阶段(时段)的鲁迅。“青年时代的鲁迅”、“解放后的北京”和“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较之相对应的概念,已经是一个从内涵到所指,完全有区别的新概念了。(4)“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提出是, 通过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现实的科学分析、对社会主义完整过程的考察而抽象出来的。因此,用“初级阶段”来限制“社会主义”,得到一个全新的概念,就避免了思维上的模糊。(5)如果否认单独概念可以逻辑限制, 那么“明朝的北京”和“解放后的北京”就具有全同关系了。可是,“明朝的北京”乃明朝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封建帝王所在的地方,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的“解放后的北京”风马牛不相及,即所指根本不同。

可见,从“时段”出发,单独概念的逻辑限制是合乎逻辑的,是一种逻辑推演形式。那么,以“时段”为出发点,有无根据或充分的理由呢?

首先,形式逻辑中概念的限制、性质判断间的推演,三段论,是建立在事物的“类”的关系基础上的。“类”的关系,仅仅是逻辑思维的一个出发点而已。选择逻辑思维出发点,目的是主要为了进行逻辑推理活动。关系命题的推演,以“关系的性质”作为出发点(对称性、反对称性、传递性、非传递性等);优先逻辑以“优先关系”(注:“它以存在于价值判断之间的优先关系为研究对象,是一种关于优先关系的形式理论”。参见王雨田主编《现代逻辑引论》“优先逻辑”一章。)为出发点。所以,“时段”作为逻辑思维出发点并不奇怪。

其次,从哲学上说,事物总是存在于时空中的。事物的存在表现为一个过程,有发生、发展,也有衰亡。整个过程可分为若干个阶段。事物的完整过程,若干个阶段,都可以用“时段”来刻划,来限制(度量)。事物的完整过程,就是一个“总时段”;每一阶段就是一个“分时段”。对每一事物,从时间上来反映,既可以反映其完整过程,也可以反映其不同阶段。这便是“时段”作为逻辑思维出发点的哲学依据。

其次,用“时段”来作为逻辑思维出发点,早在亚里士多德以前的麦加拉学派的第奥多鲁就涉及到了。第奥多鲁是这样给“可能”和“必然”下定义的:“是已存在的或将存在的”和“存在是真实的将来也不会假”,“可见第奥多鲁对‘可能’‘必然’的定义是包括了时间因素的。”(注:参见杨百顺《西方逻辑史》第33—34页。)第奥多鲁用了表时间的词“已”、“将”、“将来”即表“时段”的词来给“可能”、“必然”下定义。

再次,从时态逻辑来看。时态逻辑“是以逻辑演算为工具来研究时间上不定的语句之间的逻辑关系,其目的是把时态语句形式化,并把包含这种语句的推理形式化,以便更加精确地把握这种时态语句中的逻辑内容。”(注:参见李树琦等著《现代逻辑学》第28页。)其实,时态逻辑的出发点就是“时段”(“时点”是很短的一段时间,“时段”通常指较长的一段时间。为了方便在此统称为“时段”)。时态命题的真假、时态命题间的推演,都是从“时段”及其关系来思维的。比如,“林华正在读书”,若“正在”这个时段真如此,则该命题为真;“林华正在读书”可推出“林华将读书”,“正在”蕴含“将”。

由此可推断,“时段”可以作为逻辑思维的出发点,可以作为单独概念逻辑限制的依据。

顺便提一下:为什么单独概念的逻辑限制,一直在逻辑学中没有着落呢?虽然时态逻辑以“时段”为出发点和依据,但它只关注时态命题,即从时段上来思考命题间的逻辑关系,并不从时段来思考概念。因此,“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青年时代的鲁迅”等等,时态逻辑并不关心与研究。

这就充分说明,以“时段”作为单独概念逻辑限制的出发点,并不是标新立异,故弄玄虚。既然从“时段”的角度可以对单独概念进行限制,那么对之进行“划分”也就顺理成章了。如,“抗日战争”可划分为“战略防御阶段的抗战”、“战略相持阶段的抗战”和“战略进攻阶段的抗战”。又如,“鲁迅”可划分为幼年的鲁迅、童年的鲁迅、少年的鲁迅、青年的鲁迅、中年的鲁迅、老年的鲁迅。

现在,我们给出两个定义,以便进而给出有关推理式。

总时段判断:主项反映了某一事物的整个时段的性质判断。但有“肯定、否定”之分,如,“鲁迅是浙江绍兴人”与“鲁迅不是浙江绍兴人”。

分时段判断:主项反映某一事物某一时段的性质判断。有“肯定、否定”之分,如,“中年的鲁迅是作家”和“中年的鲁迅不是作家。”

时段判断间的“三段论”式推理,有如下规则:

(1)大前提必为总时段判断;

(2)小前提必为分时段判断;

(3)小前提不能是否定判断;

(4)联结项(相当于“中项”)必为大前提主项和小前提谓项, 旦是同一概念。

于是,有关推理可得到解释。

例一,鲁迅是作家;

童年的鲁迅是鲁迅;

因此,童年的鲁迅是作家。这个推理非常熟悉,用形式逻辑中的“三段论”理论来解释显然牵强附会。它违反了上述第(4)条推理规则。 联结项在大前提中和小前提中,不是同一概念。因为“鲁迅是作家”,“鲁迅”乃指鲁迅成了作家并作为作家的这一时段,不指整个一生;而“童年的鲁迅是鲁迅”,谓项“鲁迅”乃统指一生的鲁迅。可见,两个“鲁迅”概念含义不同,所指不同。当然,这个推理也可以说违反了第(1)条规则, 因为“鲁迅是作家”不是总时段判断。

例二,鲁迅是中国人;

童年的鲁迅是鲁迅;

因此,童年的鲁迅是中国人。

例三,中国革命战争时期是艰苦的;

抗战时期是中国革命战争时期;

因此,抗战时期是艰苦的。例二、例三,是有效的推理,结论可靠。这是没有问题的。

我们用“A[,t]”、“E[,t]”、“I[,t]”、“O[,t]”分别表示总时段肯定判断、总时段否定判断、分时段肯定判断、分时段否定判断,则得到下列直接推理式:

因为“A[,t]”与“E[,t]”、“I[,t]”与“O[,t]”间是矛盾关系。如,“鲁迅是中国人”与“鲁迅不是中国人”(A[,t]、E[,t]),“童年的鲁迅是作家”与“童年的鲁迅不是作家”(I[,t]、O[,t])。

b)A[,t]→I[,t];

E[,t]→O[,t];

(注:这四个式子,由时段的“总分关系”给出。)

例如,“鲁迅是中国人”,推出“童年的鲁迅是中国人”(A[,t]→I[,t])。又如,“鲁迅不是画家”, 推出“青年的鲁迅不是画家”(A[,t]→I[,t])。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时段”也可以作为“分类”的依据。因此,对“普通概念”,可以从“时段”角度来考虑“限制”或“划分”。例如,“人”按时段可划分为:猿人、智人、今人;可限制为“今人”或“猿人”、“智人”。由于这种情况表现为概念的“类”的推演,还是属于形式逻辑的东西。

此外,需要注意,单独概念的逻辑限制遵循时间的线性序列,得到的概念必须是含义和所指均有别于被限制概念的含义与所指,即反映某一事物某一时段的情况、指示其某一时段(即以它的某一时段作为所指对象)。比方说,“1996年10月1日的长城”与“1996年10月2日的长城”,尽管用了时间作定语,但并不起逻辑限制作用。因为这两天的“长城”还是一样的。这种情况和“长城”限制为“秦时的长城”是完全不同的。“秦时的长城”较之“长城”,内涵与所指均有别。

收稿日期:199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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