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新的历史飞跃--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50周年_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论文

迎接新的历史飞跃--庆祝内蒙古自治区成立50周年_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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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月一日,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内蒙古自治区是我的家乡,我曾长期在这里同各族干部群众一起生活、战斗和工作。今天,我非常高兴地同自治区和全国各族人民一起,热烈庆祝这个光辉的节日。同时,也很愿意同大家一起,回顾过去不平凡的岁月,总结内蒙古长期发展的一些经验,弘扬内蒙古各族人民的光荣传统和奋斗精神,继续沿着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前进,迎接内蒙古新的历史性飞跃。

蒙古民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蒙古民族和其他各兄弟民族一起,为创造祖国的历史文化和推动中华民族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五十年前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开创了内蒙古历史的新纪元。但是,在自治区成立以前的近百年中,蒙古族和其他各族人民却深受着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残酷压迫和种种剥削。

内蒙古地处祖国北疆,十九世纪末首先受到沙俄帝国主义的侵略和长期掠夺。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各派军阀连年混战,滥开草原,霸占良田,使内蒙古各族人民不得安宁。以后,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和占领了内蒙古大部分地区,到处烧杀掳掠,给内蒙古各族人民造成了空前深重的灾难。国民党反动派在内蒙古的长期统治极为专横,民族压迫十分严重。内蒙古的封建王公、贵族、地主对各族人民的盘剥也很沉重。可以这样说,内蒙古在自治区成立以前的一百多年历史,是一部各族人民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欺侮的历史,也是一部深受反动统治阶级民族压迫和剥削的历史。

长期以来,面对国内外反动势力的黑暗统治,内蒙古各族人民进行了不屈不挠、可歌可泣的斗争,但由于没有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最终都失败了。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使内蒙古的革命斗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抗日战争胜利后,为争取蒙古民族和其他各民族人民的解放,中共中央发出《对内蒙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内蒙古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并派乌兰夫等同志到内蒙古开展工作。1945年11月27日,乌兰夫及一批蒙汉族同志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建立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宣传党的主张,广泛团结包括蒙古民族中上层和知识分子在内的各族群众。在1946年4月召开的承德会议上,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把整个自治运动统一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实现了东西部各族人民的团结,并把内蒙古的军队统一起来,成为党领导下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这些为自治区的成立创造了重要的条件。经过近两年的不懈努力,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和领导下,内蒙古自治区于1947年5月1日正式成立,实现了自治区各族人民的翻身解放。这一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无论在内蒙古的历史上,还是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上,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是内蒙古各族人民政治、社会生活的一次巨大的历史性飞跃。从此,内蒙古各族人民彻底摆脱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剥削,真正享有了管理国家和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和自治权利,并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调动了自治区各族人民建设祖国、建设家园的积极性,在国家和兄弟省区大力帮助下,为改变内蒙古的落后面貌,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伟大胜利。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如何正确处理国内民族问题,是我们党在革命和建设时期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和中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始终重视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各民族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找到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这就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区成立前夕,内蒙古的局势比较复杂,开展这一工作面临着很多困难险阻。但是,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内蒙古各族共产党人肩负起历史重任,经过不屈不挠的斗争和艰苦细致的工作,在蒙古民族聚居的内蒙古地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民族自治区。历史证明,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是我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一次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成功实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自治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少数民族的特点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富强与民族繁荣结合起来,因而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唯一正确道路。

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为我国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树立了光辉榜样,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在全国范围的实施。近百年来,我国各民族为实现翻身解放,进行了种种努力,但都没有取得成功。内蒙古各族人民从自己的实践中,认识到各民族的翻身解放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团结汉族以及其他各族人民一道共同努力,必须走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才能取得成功。几十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建设,经济、文化事业和各项事务的组织管理,处理民族关系和建立健全民主法制等方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国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从内蒙古的成功实践中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是少数民族求得发展进步、走向繁荣昌盛的必由之路,纷纷走上这条光明大道。迄今为止,全国已有44个民族地方实行了区域自治,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共156个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为我国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今天,我们回顾内蒙古自治区五十年的历史,就是要使广大干部群众,更加深刻地理解和认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珍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得的巨大成果,进一步继承优良的革命传统,弘扬各民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团结、奋发向上的精神,坚定不移地沿着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前进。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五十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帮助和兄弟省区的支援下,全区各族人民经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取得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辉煌成就。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形势十分喜人。出现这样好的局面,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胜利,是自治区各族人民坚定地沿着党所指引的民族区域自治道路前进的结果。回顾自治区五十年来所走过的历程,作为一名曾经长期在内蒙古工作过的老同志,我深深体会到,自治区之所以能取得各项事业的辉煌成就,最根本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比较正确地把握和坚持了这样几个原则。

第一,坚持党和国家对内蒙古的统一领导,充分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伟大创举。内蒙古在实施区域自治过程中,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内蒙古的实际相结合,取得了革命和建设的巨大成绩。实践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也不会有内蒙古各族人民今天的幸福生活。当然,坚持党的领导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分不开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要正确处理坚持国家的统一领导与充分行使自治权利的关系。这就是说,一方面,各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要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国家宪法、法律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自治权,根据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自主地管理内部事务。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坚持贯彻执行了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号令和各项部署,在维护国家统一、保证中央政府的政令畅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方面,一直做得很好。三年困难时期,自治区坚决维护和服从国家整体利益,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动员全区各族人民先后调出十多亿公斤粮食和大量肉类及其他物资,支援更困难的兄弟省区人民。自治区在各项工作中,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根据内蒙古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制定各项政策和措施。如在进行民主改革和实行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等方面,提出了“三不两利”、“稳宽长”等许多切合实际的特殊政策和具体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被党中央批转其他民族自治地方参照执行。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根据内蒙古的资源优势,重点发展农牧业和能源、冶金、机械制造、轻纺等支柱产业,并制定了一些特殊政策,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其中,在农牧业方面,结合内蒙古的实际,在全国比较早地实行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牧区的改革中,创造性地实行了“草畜双承包”责任制,促进了全区农牧业的大发展。此外,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也都采取了一些符合实际的特殊政策和措施。为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切实实施,自治区一贯重视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几十年来培养、造就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门人才。与此同时,还十分注重调动汉族干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所有这些,都比较好地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精神,调动了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内蒙古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二,珍视各族人民的团结,坚定地维护社会稳定。由于复杂的历史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解放前内蒙古的蒙汉民族之间以及各少数民族之间,存在着隔阂和一些不利于团结的问题。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我们党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团结内蒙古各族人民为反对共同的敌人而斗争。自治区成立后,大家深感要做好区内的各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民族团结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社会就不稳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为此,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始终把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贯彻到一切工作中去,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多年来,自治区始终坚持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光荣传统,用内蒙古各族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特别是在建立自治区过程中结成的血肉关系的史实,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弘扬各民族人民紧密团结的光荣传统,向各族人民讲清只有团结才能把自治区的各项工作搞好,才能过上幸福生活的道理,并特别强调各族干部之间团结的重要性,要求各族干部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起带头和表率作用,为加强民族团结作出更大贡献。在实际工作中,还认识到只有坚持民族平等才能达到团结,只有团结才能实现稳定,坚持把党的民族平等原则作为维护民族团结的基础。针对蒙古族是自治区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自治区内又居住着其他40多个民族的情况,自治区不论是制定政策问题,还是处理具体问题,都坚持民族平等,反对民族歧视,既保障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自治权利,又尊重其他民族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解决民族问题时,还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夸大,不缩小,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对待人民内部矛盾,注意坚持教育、疏导的方针,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化解工作。通过以上各方面的努力,内蒙古自治区保持了长达半个世纪的稳定,为自治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全国的政治稳定和民族团结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第三,始终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松,不断提高自治区的综合实力。经济是基础,只有把经济建设搞上去,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才能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才能真正实现。早在自治区成立初期,就把“发展和繁荣内蒙古经济”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在牧区曾先后提出“人畜两旺”、“千条万条发展牧畜是第一条”等口号,经过广大牧民的艰苦努力,牧区出现了千里草原人欢马跃的景象。“大跃进”期间,自治区主要领导仍然坚持实事求是,不搞浮夸,制定了一些切实的方针措施,使出现的问题和受到的损失相对少一些。三年困难时期,自治区基本做到了广大农牧民有饭吃,比较顺利地渡过了难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内蒙古自治区迎来了历史上新的也是最好的发展时期。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根据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定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使自治区各项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改革开放十多年来,全区国内生产总值超过了过去三十年的总和。1996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达到983亿元,比自治区成立时的1947年增长达49倍。现在全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大提高,以冶金、机械、煤炭、电力、轻纺等部门为主的比较齐全的工业体系已经形成。自治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也得到全面发展,各族人民的生活质量大大提高。五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经济建设之所以取得了显著成就,关键是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对抓经济工作思想认识比较统一,改革措施比较得力。首先,把发展经济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始终自觉地把搞好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实现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作为奋斗目标,并以此促进各种矛盾的解决,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正是由于我们坚定不移地执行了党中央的指示,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才较快地改变了自治区经济、文化落后的面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其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目前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其他地区相比尚有一定差距,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思想解放程度还不够。为此,自治区党委、政府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打破区域壁垒,摈弃旧的生产方式,认真学习、借鉴一切有益的经验,加速自身发展,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同时,认真研究自治区的特点,分析自治区发展经济的优势,从实际出发,以现实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为依据,制定经济政策和措施,保证其切实可行。第三,大力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改变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状况,除了需要国家和其他省区的支持帮助外,更主要的还要靠自身长期艰苦的努力。为此,各级领导经常教育各族干部群众,继承和发扬自治区各族人民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坚韧不拔、不屈不挠的光荣传统,脚踏实地,苦干实干,用自己的双手和汗水,实现家乡的繁荣昌盛,建立自己的美好生活。

自治区成立五十年来,内蒙古各族人民探索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这些经验是极为珍贵的财富,应该认真进行总结,并在今后的前进道路上发扬光大,把自治区的各项工作搞得更好,为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更大贡献。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内蒙古自治区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康庄大道上胜利前进,走过了成绩卓著的五十年。回顾过去,我们深刻地体会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无比正确;展望前程,内蒙古各族人民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断推进内蒙古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满怀信心地迎接更加美好的未来。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教育。中国共产党在我们国家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实践已经反复证明,民族地区革命的胜利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都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继续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要对各族党员干部持之以恒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教育,使来自各民族的党员、干部自觉地把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国家利益置于本民族利益之上。通过自己全心全意地为各族人民谋利益的模范行动,通过正确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团结和引导各族人民在平等、团结、互助的基础上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我经常讲一句话:马克思主义不会遗传。意思是上一代人懂得的东西,下一代人如果不教育,就不会懂得,就可能出问题。国际上有的社会主义国家曾经认为,他们的民族问题早已解决,并且是一劳永逸地解决了,但事实并非如此。放弃共产党的领导和马克思主义,正是这些国家爆发严重的民族问题,导致国家解体的重要原因。因此,一定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教育。在当前如何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如何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步伐,如何在民族间交往日益密切、日益深化的情况下加强民族团结,是我们面临并需要正确解决的新问题。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我们要在各族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长期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宣传教育,引导各族人民正确认识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处理好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本民族利益与各民族利益的关系,共同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在全区进一步形成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风尚。

第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邓小平同志说过,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要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优势,一方面要发扬五十年来维护祖国统一和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以国家利益、全局利益为最高利益的优良传统,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在内蒙古实施,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另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执行,充分行使宪法和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利,真正做到从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自主地管理和安排经济建设,自主地发展各项社会事业。要在干部群众中进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教育,使大家真正懂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各民族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真正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最有力的保障。要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还要大力培养和配备蒙古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干部,同时要十分关心和重视汉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扎根边疆,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作贡献。

第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自治区的全面发展进步。邓小平同志早在五十年代就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邓小平同志对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寄予厚望。1987年,他在一次接见外宾时说,内蒙古今后发展起来很可能走进前列。江泽民总书记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也十分关心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江总书记说:“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既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前几年,他还多次到内蒙古考察工作,做了很多重要指示。对这些指示,我们要深刻理解,认真贯彻执行。

经济能不能持续发展,人民生活能不能不断改善,直接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能不能真正得到各族人民的拥护。我们要继承邓小平同志的遗志,认真总结内蒙古过去五十年的成功经验,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从自治区的资源、地域、人口等实际情况出发,确定经济发展的方针。要继续发扬过去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讲团结,讲稳定,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要不断更新观念,开拓进取,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自治区过去的经济发展,得到了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全国人民的帮助与大力支援。今后要继续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其他省、市、区的经济技术合作,争取使自治区的经济工作得到广泛地了解和支持。与此同时,要下大力气把精神文明建设搞上去,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要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繁荣文学艺术创作,为各族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给各族人民以健康、美好的精神享受和积极进取的鼓舞力量。

本世纪末的最后几年,是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希望自治区各族干部群众抓住机遇,艰苦奋斗,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确定的各项任务,为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实现和走进全国前列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理自治区的各项事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作为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要着重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要抓紧制定自治条例,这是我们贯彻宪法、自治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必需的,也是反映内蒙古发展水平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同时也要抓紧制定所辖自治旗的自治条例。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还要加强经济方面的立法。在这方面,要根据宪法关于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加速经济文化发展的原则,既要体现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又必须考虑自治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在不与宪法、法律相违背的前提下,属于自治区的特殊问题,国家又没有专门立法的,自治区可以通过制定单行条例的办法来解决;有些问题,国家法律规定不适合内蒙古特殊情况,或者规定不够具体,则可以制定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来加以解决。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的自治权,我们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加强内蒙古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是法制建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目前,与立法相比,法律实施中的问题更多一些。这就需要把法律监督工作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要通过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执法、司法部门严格依法办事,纠正违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要把增强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作为开展法制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法律意识增强了,人民群众就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各级领导干部就能在履行职责、作出决定时想一想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自觉地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总之,我们要旗帜鲜明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依法保障、促进和引导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党中央关怀下,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五十年来内蒙古各方面取得了辉煌成就,这是十分令人鼓舞的。我深信,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内蒙古各族人民的奋发努力,自治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一定会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实现内蒙古各族人民盼望的历史性大飞跃,为祖国日新月异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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