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研究年度发展报告--2010年中小学学校管理论文转载统计与分析_中小学学校管理论文

学校管理研究年度发展报告——2010年《中小学学校管理》论文转载情况统计与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校管理论文,中小学论文,情况论文,年度论文,报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统计

1.刊物转载量排名

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中小学学校管理》共转载论文(不含卷首语)188篇,分布在61种刊物上。其中,《中小学管理》、《教育发展研究》等12种报刊的转载量排在前7位,占转载论文总数的54.3%(见表1)。

2.作者单位情况统计

以转载论文第一作者统计,55.3%的论文作者来自高校(包括本、专科院校),26.6%来自中小学校,5.9%来自教育科研单位,8.5%来自新闻出版部门,3.7%来自政府机关。其中,第一作者来自北京师范大学的文章有18篇,名列榜首;第一作者来自华东师范大学的文章有14篇,位列第二。

3.作者合作情况统计

在188篇文章中,69.7%的文章由一个作者独立完成;有57篇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作者合作完成,占总数的30.3%。

4.基金项目文章统计

在转载的论文中,有40篇属于基金项目论文,占总数的21.3%。

5.CSSCI文章比例

在转载的论文中,有41篇来自CSSCI来源期刊,占总数的21.8%。

热点

1.学校改进

学校改进这一概念是从国外引入的,我国的学校改进实践近年来才开始兴起,相关的研究成果也在逐年增多。

学校改进与教育改革、学校变革都强调变化,但三者还是有区别的,表现在:学校改进强调过程,聚焦于教学这一核心,其变化是正向的;教育改革、学校变革更重视结果,强调组织形态、结构、运行机制的更新和改造,其效果并不一定是正向的(楚旋,第4期)。

我国的学校改进主要是基于学校、政府和教育研究者共同需求基础上的专业协作。教育研究者应把自我定位于学校的平等伙伴,是服务人员,而不是居高临下的指导者,其本职工作是对学校改进的过程进行引领,而不是包办代替(徐志勇,第3期)。学校改进主要依靠学校的内生力量,激发“局内人”的变革动力,以学校发展规划为切入点,让学校成员的内隐概念、心智模式和自我习惯发生渐进变化(邬志辉,第7期)。

要检测学校改进的有效性,必须对学校改进的连续过程进行检测。幅度、深度和广度是衡量学校改进有效性的三维视角(杨颖秀,第5期)。

2.校长成长

在2010年7月举行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再次强调要“倡导教育家办学”。这一思想也被写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校长是最有可能成为教育家的人,因此如何培养教育家型校长就成了2010年教育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话题。

教育家型校长要达到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有理想,有为教育服务的热情;第二层次是要有明确的教育思想并付诸实践,在教育理论与实践领域均有显著的影响力(高靓、张以瑾,第11期)。独特的教育思想是成为教育家的关键所在。当下学校追逐时尚,校长的话语内容、话语方式表现出明显的趋同性。话语的雷同反映出思维的狭隘、思想力的弱化。从历史发展进程的角度看,我国校长要成为教育家,要学会“自说自话”。教育家的本质特征在于创造,独立地创造,独立地思维,体现出个性化的话语方式(程红兵,第11期)。

校长成长为教育家的路径可概括为“先成才,后成名,再成家”三个阶段。“先成才”,即具备作为教师、校长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养,成为教育领域的专门人才;“后成名”,就是校长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在同行中和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再成家”,即校长的教育思想和实践成果得到普遍认同和广泛传播,对教育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成为教育家(沈玉顺,第11期)。教育家型校长的培养,可以采用项目制的形式,比如各地出现的“名校长工作室”。浙江宁波市在2009年启动了“中小学教育管理名家”工程,在全市选出最有可能成为教育家型校长的人选,采取导师制的方式培训校长,导师从全国范围内选聘(苏泽庭、王晶晶,第9期)。

培养教育家型校长,需要将校长发展纳入专业化轨道,提升校长群体的专业素养。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完善校长专业标准。专业标准是职业发展的标志和尺度,也是衡量职业是否发展成熟的重要指标之一。遗憾的是,我国迄今尚没有较为完善、统一的校长专业标准。有研究者建议,从价值领导、教学领导和组织领导三个专业范畴建立校长专业标准(陈永明、许苏,第6期)。(2)加强校长培训体系建设。在经费方面,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将培训经费从原有的公用经费中独立出来,提高校长培训经费在教育经费管理中的层次(褚宏启,第5期)。在培训课程方面,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学科为中心编制课程,增强课程的综合性。课程重点应该根据校长面临的挑战予以必要的调整(褚宏启,第3期)。在培训质量保障方面,可以从质量标准、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四个方面建立校长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汤丰林,第11期)。在校长培训质量与校长评估、校长晋升间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褚宏启,第5期)。(3)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让校长有权力实践,有时间思考(高靓、张以瑾,第11期)。

3.绩效工资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我国义务教育学校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该政策实施一年多来,其效果如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哪些问题,成为众多研究者关注的热点。

综观已有的研究文献,绩效工资政策在实施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经费保障问题。中央财政支持力度不足,各地支付能力差距很大,导致绩效工资改革推行困难、落实迟滞,兑现日期一再拖延;部分地区绩效工资仅低水平兑现,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差距较大;各地绩效工资项目与标准差异较大,区域性教师收入差距拉大(庞丽娟等,第8期)。(2)绩效考核标准问题。教育部要求将师德作为绩效考核内容的首位,不得把升学率作为教师绩效考核指标。但师德这个指标难以量化,在具体操作中怎样评价?而把升学率排除在考核指标外,更是引起很多争议。支持者认为取消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有利于贯彻教育公平原则,避免恶性竞争;反对者认为用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比较公平,否则将导致教师之间缺乏竞争,教育质量下降(王萍、高凌飚,第2期)。安雪慧等人对西部某省20个县50个乡镇学区的抽样调查发现:在把学生成绩作为最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的学校当中,教师的工作努力程度高、教学成绩好,且随着教学成绩占考核成绩总比例的提高,相关性也更为明显(安雪惠等,第1期)。(3)激励效果问题。绩效工资对教师积极性的调动是建立在物质激励与经济人假设基础之上的,这在某种程度上与教师群体内在的职业动机是相悖的(苏君阳,第6期)。可能导致教师不顾一切地追求利益,以致破坏教师之间的合作环境,引起不公平竞争,引发教师道德危机(刘魁,第3期)。(4)政策的系统性问题。绩效工资政策只是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而有些学校的教师既教初中,也教高中,他们的工资如何计算?教师工资体系改变了,学校管理人员的工资怎么算(张葳,第6期;刘国华,第6期);(5)绩效工资分配的公平性问题。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学校工资分配方案的制订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得到大多数教职工的认可。但是,由于缺乏监督机制,导致一些学校绩效方案的制订变成了领导主观意志和谋求自身利益的表现形式(张志峰,第8期)。

研究者建议:(1)建立中央和地方分地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财政保障机制,强化省级财政的投入职责,明确“省统筹”内涵与投入基线。(2)明确绩效工资及其主要项目的底线标准,以中西部和农村地区为重点区域,制定分地区、分阶段的推进步骤和实现时间。(3)建立健全监督问责制度(庞丽娟等,第8期)。(4)建立基于标准的学生质量评价体系,正确利用考核结果以引发教师的内驱力(王萍、高凌飚,第2期)。(5)教师激励既是学校组织发展的需要,也是教师自身成长的需要。只有建立激励相容机制,达成学校目标与教师个人目标的联结,才能实现组织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函数的一致化(胡永新,第1期)。(6)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制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制度设计,保障方案的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刘俊仁、孙培怀,第3期; 苏君阳,第6期)。

4.校园安全与法律

2010年,福建南平、广东雷州、江苏泰兴、山东潍坊等地连续发生多起校园凶杀案件,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有关校园安全和法律问题也成为教育管理研究的一个热点。

当前的中小学安全工作尚存在重处理轻预防、重堵轻导、重管轻教、重部门轻系统等问题。研究者建议,在“预防为主”的理念下,从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防范、安全文化四个方面构建完善的校园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的安全信息系统,对校园安全方面的致害因素类型、学校设备的安全缺陷与隐患、安全管理上的缺陷等进行风险评估。在安全管理制度方面,要建立安全管理人员公示制度、档案管理登记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制度、安全工作巡查制度和安全预警制度(邱卫东,第10期)。在技术方面,可以借助电子监控系统、智能巡更系统、声波探测器等,加强校园监控和防护(林业,第10期)。在具体的操作模式方面,江西赣州市的学校安全台账管理模式值得借鉴。学校安全台账管理模式是借用台账对中小学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记录、预防、整治,对安全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到位的管理模式(石连海,第4期)。

校园安全工作需要学校与政府部门、社区、家长等密切合作,特别是要借助社区和家长的力量。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比如:日本各地都成立了“地方学校安全委员会”,家庭、教育委员会和相关机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罗朝猛,第10期)。美国北部小学组建了一支由社区志愿者组成的“老人巡逻队”,在校园周边巡逻,以防范校园事故的发生(余中根,第10期)。

与校园事故相伴随的是法律纠纷不断。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则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根据学生年龄,对学校的责任进行了区分,在责任的构成和分配上更趋精细化。但是,这种规定与现行学校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侵权责任法》区分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是10岁,按照这一规定,学校对这两类学生要承担不同的注意和保护义务。甚至在同一个班级,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也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教师要对他们承担不同的注意义务。显然,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行的(劳凯声,第12期;孟俊红,第12期)。

关于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要件,《侵权责任法》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对立法上的这种变化,实践中值得关注(张文国,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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