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相关问题论文_莫贤国

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相关问题论文_莫贤国

摘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在2016年由国家联合七部委发布通知,将国内的十二个地区列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试点区,从2016年至今,我国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许多问题无可避免地存在于实践工作中,使相关工作的开展存在一定的阻碍。本文就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供了合理的工作建议。

关键词: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问题

引言:当代我国追求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策略,其中关于自然资源的合理运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是迎合时代发展需求所产生,为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的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对工作中常见问题的研究也更加深入。

1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相关问题

1.1 产权归属模糊,监管保护不足

在我国的相关土地管理条文中有明确的规定,境内的土地管理制度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管理,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归广大劳动群众所有。而我国的《宪法》中也明确地指出,国内的自然资源是国家所有,国家所有也代表着全体公民所有,全体公民指代着公民集体而并非公民个人,因而我国的土地与自然资源并未在法律中明确的规定属于哪一级的农村集体,而是将国内的自然资源归属于国家集体所有。但在实际的使用权中,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行使归属权与监督权的过程中,却缺乏清晰的界限,故在地方性的土地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中会显得监管力度不足,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

1.2 管理体制不足,产权制度不足

国内关于自然资源的管理条例缺乏综合性立法,而多以部门化立法为主,相关自然资源的价值核算也并未纳入国民经济的产值核算体系中,国民经济增长情况并未能够客观的反映出资源的消耗情况,使得市场资源的配置方面存在边界不明的问题,地方管理部门制定的政策在管理工作中常出现失效的问题,且每年我国供应经济增长所出现的资源浪费问题依旧严重。在不同的地区自然资源的消耗情况呈现出条块分割严重的趋势,地方政府由于缺乏综合性立法的意识,使得实际的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也就是说,基层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既要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又要负责自然资源的运行与配置,那么有些地区就必然会为了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生态保护。

1.3 交易机制不足,市场配置不够

国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确立较晚,因此市场中的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建设也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市场中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公开、透明,缺乏程度较高、保障较为全面的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市场,致使市场交易中常常出现混乱的管理状态,如土地交易中,由于地方性政府的垄断程度较高,若地方性政府对市场的交易干预程度较高,则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也无法发挥出来,那么市场交易的价格就难以反映出自然资源的真实价值,会使得部分地区的自然资源长期处于低价值的交易状态,进而影响当地对资源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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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对策与建议

2.1 强化立法作用,以法律为准绳

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是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工作,也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大重要体现。长期以来,我国各地方性政府部门依照国家土地法规条文所制定的管理条例,实质上也是结合了当地经济之后,所制定出的管理方案,在形式上是将分散给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以统一管理的形式整合到地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实现机构管理职责的统一,为实现自然产权与监管制度二者并存的目标打下基础。在我国《试行办法》中曾明确之处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自然资源产权规范化而建立的管理系统,使相关制度的建立更加清晰、明确,而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要以法治化的形式规范,才具有实际意义。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是在法律上迈出的第一步,为我国自然资源的管理工作确定了基本的框架。

2.2 划分产权边界,促进市场流通

要明确各地方自然资源的保护权责,首先要对国家所有权者的范畴予以清晰的接顶,对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来说,在我国农村集体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已经通过确权登记的方法对土地的所有权予以证明和标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可以不予登记,而这类自然资源归属于中央国务院与各级地方政府所有,这是一种“共同享有”的性质。但国家的所有权不宜与行政管理权相混淆,否则就会对所有权形成架空。在农村地区推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则国家所有权以外的自然资源都必须进行确权登记,才能使公民所有资源与集体所有资源之间的界限明确的划分出来,并以自然资源记录簿的形式予以登记,将自然资源的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清晰的划分给所有者。如在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中,管理部门就要明确的登记为全民行使土地的所有权,而各级政府部门保留行政区和管理权。各级地方政府要明确自身的自然资源保护权责,在已划分的边界之内,进一步强化对自然资源的保护。

2.3 加强市场管理,推动试点工作

在我国《试行办法》中明确的规定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的工作流程,其中包括自然资源登记的管理范围、自然资源的资产权利体系、对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管理与应用等。依据试点工作的要求,国家要选出试点性的地区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并通过对试点地区的管理与评估,进一步完善《试行办法》,以实践去推动法律法规的改革与调整。在当下的试点工作指导阶段,通过对数据的分析与比对,我国自然资源的数据与信息可以分散在各个地区的管理部门中,这些自然资源的信息之间并不能流通,以至于各地方之间的自然资源管理矛盾冲突较大,严重影响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及系统性,会对其内在的规律造成影响。那么地方政府在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时,可将自然资源的各要素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登记,以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区作为单元,要将区域内各类资源的质量及数量探究查明,并予以公示,使产权所有人及使用人能够充分了解自然资源的情况,落实好国家制定的自然分类管理政策,强化市场管理的效果。

结束语: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是我国各地方自然资源空间权属划分的重要工作依据,能够确定自然资源的所属情况,划清各责任方的管理界限,并且能够对各类自然资源实行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管理,明确自然资源的保护范围,促进我国自然资源法治化工作的建设。

参考文献:

[1]王文玉,王懿男,鲍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自然资源分类问题初探[J].国土资源,2018(12):42-43.

[2]行海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资源导刊,2018(05):18-19.

[3]袁方,杨晖.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相关问题研究[J].居舍,2018(17):185.

论文作者:莫贤国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20年2月第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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