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组织成本角度分析农业合作的基本制度_农产品论文

从组织成本角度分析农业合作的基本制度_农产品论文

组织成本视角下的农业合作社基本制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作社论文,视角论文,成本论文,组织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任何组织形式都要有一个基本制度,要框定这种组织形式的边界和基础。在组织发展的过程中,基本制度保持稳定,其原因不是基本制度本身不可以变,而是若基本制度改变了,组织的优势就没有了,组织的目标就不能实现了。制度创新是在保持基本制度不变的基础上进行,延续组织的生命力。随着发展的进程和环境变化,当即使创新也不能实现效率目标,就需要改变基本制度,由新的组织形式替代旧的组织形式。对于一种组织形式,一定要清楚什么是基本制度,哪些是可变的,哪些是不可变的。

      合作社的基本制度是什么?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制度是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执行了七年,但这些问题并没有很好回答。基本制度不是理念和原则,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自助、公平、民主、团结以及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民主控制等原则不是合作社的基本制度。要搞清楚合作社的基本制度,就要清楚在基本制度下使得合作社有哪些优势、哪些劣势,如何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发挥优势、弥补劣势,使合作社能够成为有效率的组织。分析基本制度的优势、劣势需要借助于经济理论,制度设计是一种权衡和取舍,会有得有失,这就要求要有一个衡量体系,从全局和整体考虑,否则就会只是从局部看问题,就会“瞎子摸象”,就会为克服一个缺点而带来更多更大的缺点,或者原来的优点没有了,就会机械地理解个别原则。本文试图通过组织成本建立一个合作社制度的效率衡量体系,分析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制度是什么,农业合作社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成为有效率的组织,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制度设计上出了什么问题,中国该如何发展农业合作社。

      二、合作社的基本制度

      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是一种企业。Jensen等(1976)认为企业是合约的组合,原材料提供者、劳动者、管理者、资本提供者、产品需求者等都是企业的客户,每一类客户都向企业提供了一种生产要素,购买产成品也可以视为提供一种生产要素,提供生产要素也可以称为惠顾,企业作为虚拟法人与不同类型客户通过合约连接,使各种生产要素结合在一起完成企业的核心业务。企业收入减去各种要素的使用成本构成企业剩余,在合约中没有明确规定事项的决策权构成企业控制权。

      企业基本制度的内容包括了企业的所有者是谁,控制权、剩余索取权等权利如何在所有者中间分配等。基本制度也可以理解为所有权结构,它是企业最根本的问题,其他问题都是从这里派生的。一般情况下,企业从多类客户当中选择一类客户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者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也就拥有了企业的控制权、剩余索取权。企业的所有者客户可以只有一个成员,构成业主式企业;也可以有几个成员,构成合伙式企业;还可以有多个成员,构成合作社。合作社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Hansmann,1996)。广义合作社概念认为合作社是由同一种类型客户的多个成员掌握所有权的企业,若这种客户是投资者,则投资者导向企业也可以称为合作社,现代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都可以视为广义合作社。狭义合作社概念认为合作社是投资者以外的一类客户掌握所有权的企业,这类客户为合作社提供一种要素,比如提供一种原材料、提供劳动、消费产品等,这种合作社具有“反资本主义”特性,本文中合作社特指狭义合作社。合作社与投资者导向企业是两种重要的企业形式。

      合作社的基本制度包括所有者(成员)是同一类要素的提供者,提供要素的数量是所有者之间分配权利的主要依据。合作社生产过程可以分为生产要素投入和产品(服务)产出两端,按照所有者客户来自哪一端,合作社分为生产型合作社和消费型合作社。生产型合作社的成员是投入阶段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消费型合作社的成员是产出阶段产品(服务)的消费者。不同类型合作社中,成员与合作社关于要素交易中的买卖位置不同,生产型合作社中成员是卖方,合作社是买方,消费型合作社则相反。消费型合作社的产品营销对象是成员,生产型合作社的产品营销对象是非成员,所以前者偏内向,后者偏外向。合作社中的合作一词不能通俗地按字面理解成参与各方共同协作完成某一工作,给各方带来了收益。按字面来理解什么是合作社,是合作社认识中最容易发生的错误。合作一词在此有特定的含义,特指同一类型客户间合作。经济理论中的合作社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界定的合作社之间最大区别是清楚地指出成员就是同一种要素的提供者。经济理论中的合作社抓住了重要要素这一关键问题,通过重要要素使成员与合作社建立关系,使成员与成员建立关系。国际合作社联盟界定的合作社成员是合作社提供服务的使用者,这种界定局限于消费型合作社,当涉及越来越重要、常见的生产型合作社时会引起歧义和概念混乱。

      为什么这是合作社的基本制度?需要借助于组织成本理论来解释。Hansmann(1996)提出的企业所有权理论认为经济组织把所有权配置给一类要素所有者,并决定所有者如何分配所有权后,就会形成相应的组织成本,包括所有权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市场交易成本是指在经济组织与多种要素所有者交易中,由于双方利益不一致再加上非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信息不对称、专用性投资、不完全合约等原因形成的成本。所有权成本包括所有者的集体决策成本、委托代理成本、风险承担成本等。组织成本是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信息经济学、合约理论、激励理论等现代经济理论的集成,是分析和对比不同类型组织的有力工具。

      企业的市场交易成本种类很多。比如关于原材料的质量存在信息不对称时,企业会采购到劣质原材料;雇员会因努力无法观察而偷懒;企业和客户害怕被敲竹杠不愿意使用更有效率的专用性设备等等。市场交易成本取决于要素的重要性和市场交易环境。某种要素越重要、市场交易环境越差,这种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越大。降低这种要素市场交易成本最直接的办法是让这种要素的所有者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当要素所有者是唯一所有者时,这种成本可以完全消除。当然还要考虑如此安排对其他组织成本的影响,让一类要素所有者成为企业所有者会剥夺其他类要素所有者成为企业所有者的可能,进而增加了与其他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让不同种类要素所有者都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不就可以同时降低企业与不同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了吗?本文将对这种思想做分析。

      当所有者之间存在异质性时,集体决策机制会产生集体决策成本,包括产生无效率决策的成本和决策过程本身制造的成本。成员差异越大,组织的集体决策成本越高。现代企业中所有权和管理权趋向分离,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委托者与代理者之间利益不一致、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偏好不同,使企业偏离最优的行为选择,产生委托代理成本。当所有者风险中性或者能够通过保险、分散投资等方式降低经营的不确定性时,风险承担成本低;反之,当所有者风险规避性强或者不能通过各种方式降低经营的不确定性时,风险承担成本高。

      企业的基本制度决定了组织成本,组织成本决定了企业效率,更有效率的企业类型可以获得更多剩余,会取代其他类型的企业。企业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如何降低组织成本展开。

      投资者导向企业的基本制度为出资者是所有者,依据出资数量在出资者中间分配控制权、剩余索取权。这样的安排主要出于以下考虑:首先,投资者导向企业降低了与资本的市场交易成本。投资者导向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意愿;投资者的出资可用于购买企业专用性资产,这些资产的购买很难通过信贷市场完成;当投资者提供了相当数量的所有者权益时,可以降低在信贷市场的融资成本;投资者可以按照投资数量对企业的控制权、剩余索取权进行分割,实现权力的可转移,做到产权明晰。其次,投资者导向企业具有低决策成本。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共同目标就是使得企业的盈利能力最大,利于企业建立高效的决策机制。再次,投资者导向企业对于管理者的监督和激励拥有透明的市场评价机制、市场标尺、接管、退出等监管手段,降低了委托代理成本。最后,投资者导向企业降低了风险承担成本。投资者往往偏向风险中性,并能够通过分散投资降低风险。但是,投资者导向企业与资本以外的重要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增加了。投资者导向企业可以作为分析组织成本的基准。

      Jensen等(1979)分析了雇员所有制企业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各种合作社制度的共性问题,指出合作社的基本制度产生互相关联的几个“天生”缺陷,即合作社面临资本困境、共同所有带来产权不明晰、成员异质性导致难以形成有效率的管理机制。Vitaliano(1983)和Cook(1995)对农业合作社进行的经济学分析的依据都源于这篇文章。

      企业建设厂房、购买机器设备、建立营销渠道、打造品牌、承担经营风险、研发等活动都需要资金,当所有者是非投资者时,企业首先遇到资金问题。合作社的资产也是来源于负债和权益资本。合作社为了满足对资金的需求,最理想的情况是租借资本,形成所谓“纯租赁企业”,但即使融资市场健全,很多形式的资本无法通过租赁得到。当合作社缺乏效率时,没人愿意借钱,市场融资变得更加困难。合作社的所有者成员出资会遇到成员财富限制、成员出资意愿、如何处理出资与惠顾在权利分配中的相互关系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合作社成员在提供要素的过程中已经投入资本,若在合作社中再投入资本,这两种投入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不是分散和降低风险,而是提高了风险。合作社的视野问题也使得合作社的投入低于最优值。合作社的非资本导向使合作社都首先面临着资本困境。

      投资者导向企业可以把未来收益贴现到当期,并按出资数量划分成等份,可以进行转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投入和长期收益间的矛盾,做到产权明晰,使得企业具有持续的生命力。这里的产权不仅指特定资产,还包括未来收益的权利、获得财产增值的权利等。合作社按所有者提供要素的数量进行权利分配,提供要素的数量不稳定,提供要素是一种多次性的重复行为,一个成员今年可能提供多一些,明年可能少一些甚至不提供,强调成员的自愿与民主更增加了不确定性,导致无法进行权利的分割,使得成员不能出售和转让自己的成员身份,新成员可以自由进入和无偿享受以前成员出资的成果,就会产生共同占有和权力不可转移,即所谓合作社产权不明晰问题。共同占有被Jensen等(1979)称为公共产权问题,Cook(1995)称之为外部性问题、不可转移造成视野问题和投资组合问题。

      合作社所有者虽然都是同一类型的客户,但提供要素数量、出资数量、年龄、个人财富、风险偏好、教育程度等多方面存在不同,产生成员异质性。所有者成员既是所有者,又是重要要素提供者,两个问题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是每个成员都享有控制权并能够影响决策,由于成员异质性使得决策对成员的影响不一样,所以每个成员有动机利用自己的权力影响决策,进而提高自己的收益,产生较高的影响成本。另一个问题是与成员交易时,合作社面临如何管理“自己人”的问题,这是一把双刃剑。

      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影响和“天生”缺陷都体现在组织成本上。资本报酬有限、资本不参与权力分配和产权不明晰增加了合作社与资本的市场交易成本;成员异质性增加了合作社的决策成本;合作社成员普遍属于风险规避特性,缺乏分散风险的手段,风险承担成本较高。这些都是合作社基本制度的“失”和劣势。合作社的委托代理成本比较复杂,缺乏对于管理效果的客观评价因素、缺乏接管等激励手段、产权不明晰等原因会加大委托代理成本;同时成员利益与管理者的工作情况联系紧密、成员了解企业的业务、成员的地理位置集中并与企业接近等原因会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合作社制度要想存在,必须能够通过基本制度获得更大的“得”和优势。当某种要素特别重要,并且这种要素与企业的市场交易成本非常高,这时若采用合作社制度,即这种要素的所有者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按提供要素的数量分配权利,企业与要素所有者的交易由外部交易转变为非外部交易,可以降低企业与这种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进而降低企业总的组织成本。与投资者导向企业相比,合作社制度的长处是降低了与重要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短处是与资本的交易成本、决策成本、风险承担成本相对较高;委托代理成本的优劣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合作社与投资者导向企业不能说谁先进谁落后,要看在特定情况下谁的组织成本更低。

      合作社的存在要有四个前提:一是某类客户提供的要素对于企业非常重要;二是其作为非所有者时与企业产生较高的市场交易成本;三是这种非投资者客户具有同质性,重要要素也具有同质性;四是这种客户的生产不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一个大型客户不能替代多个小型客户。具备这些前提的合作社才可能比投资者导向企业有优势,也可以看出此类合作社较少见。合作社要想真正从理想走向现实,除了满足前提,还要通过基本制度基础上的精细设计发挥优势和弥补劣势,农业合作社是一个典型代表。

      三、农业合作社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成为有效率的组织

      农业合作社是最成功、最常见的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业种养阶段的合作社,是生产者的横向一体化,生产者共同进行种养生产,向合作社提供劳动,按劳动进行分配,农业特性决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一般情况下组织成本较高,世界上很多国家在这方面都有过深刻的教训。因此,本文中的农业合作社是指农产品生产者在独立生产的基础上结合在一起建立的生产上游或下游环节的组织,Vitaliano(1983)把农业合作社定义为将剩余索取权配置给提供初级农产品的生产者,并且理事会由这类生产者产生的经济组织。Sexton(1986)认为农业合作社是初级农产品生产阶段向上、下游的一体化组织。Hendrikse(1997)认为农业合作社是一组农产品提供者在农产品生产的下游加工、营销环节或上游农资生产环节建立的企业。这种农业合作社不是生产者或生产阶段的横向一体化,社员是独立的种养生产主体。从农业产业链条的角度看,农业合作社是生产上下游环节中的企业,以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治理结构连接农业生产环节与生产上下游环节。

      农业合作社同样可以分为生产型和消费型。生产型农业合作社中,初级农产品的生产者是合作社所有者,包括家庭农户、企业生产者及其他类型的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其向农业合作社提供运营所需要的重要原材料——初级农产品,合作社从事初级农产品的加工、营销业务。在合作社中从事加工、营销业务的人员是合作社的雇员,但不是成员,不是所有者,不能把初级农产品生产者与合作社中的雇员混为一谈。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将产品出售给合作社,合作社对产品进行加工,以合作社的名义或品牌营销而获得收入,扣除加工、营销等经营成本和农产品采购成本,形成合作社剩余,将剩余按照提供初级农产品的数量分配给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初级农产品生产者与合作社关于初级农产品进行交易,他们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合作社不能指挥初级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他们之间也不是纯粹的市场交易关系,因为前者是后者的所有者之一。生产型农业合作社起到带领生产者进入市场的作用,使生产者享受到农业产业链的增值,实现农业生产组织化,在农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消费型农业合作社中初级农产品生产者是消费者,消费了合作社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比如,合作社直接生产化肥、农药等农资,社员的共同点是惠顾(消费)合作社的农资产品,并按惠顾额进行剩余分配;合作社购买农机设备,为成员提供农机服务,合作社进行水利、电力建设,为成员提供水电服务,成员按消费农机服务、水电的数量进行合作社的剩余分配。如果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仓储、加工、技术、信息、采购等服务,产品归成员自己所有,只收取成员一定费用,这样的合作社也是消费型农业合作社。

      消费型农业合作社成员使用合作社服务比较容易理解,生产型农业合作社中成员将初级产品提供给合作社,合作社开展一系列业务,应该是合作社使用了仓储、加工、销售等服务,为什么还称成员使用合作社的服务?随着生产型农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和重要性提高,合作社成员使用服务的概念有必要进行扩展,把握的原则是按成本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不从中获利,这是合作社基本制度的结果。因为生产型农业合作社一系列业务产生的剩余全部分配给成员,不分配给其他人员,从这个角度讲,合作社是为成员提供了服务,成员使用了合作社的服务。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不能通俗的理解成合作社业务对使用者有所帮助。

      农业合作社的一枝独秀与农业的特殊属性相关,在很多情况下符合合作社存在的四个前提。初级农产品、农业生产服务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农产品生产者与生产上下游环节交易时产生较高的市场交易成本,符合合作社存在的第二个前提。生产上下游环节具有规模优势,集中度高,而生产环节的生产者规模小并且分散,交易中形成垄断的市场结构,产生市场交易成本。生产环节与上下游环节对于农资产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等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也会产生市场交易成本。农业中存在大量的不完全合约,比如对于农产品的质量等级、收获时间、价格等关键问题很难事先在合约中完全描述清楚。农产品生产者和上下游环节的投资往往具有专用性投资特征,表现为地点、时效性(产品易于腐坏)、专用设备等方面。不完全合约和专用性投资两种情况叠加时导致事后针对收益分配的再谈判和机会主义行为,专用性投资者预见到会被敲竹杠后,投资水平低于最优值,形成投资阻塞,产生市场交易成本。现代农业中的质量可控和可追溯、消费者需求导向、重视品牌、供应链管理等特征要求各农业环节联系紧密,由现货交易转向合约交易,专用性资产越来越普遍,所以生产环节与上下游环节的市场交易成本有增加的趋势,尤其是高附加值农业产品。现代农业为农业合作社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农业种养阶段的基本经营单位是农户,或者说是家庭农场,符合合作社存在的第三和第四个前提。农业种养有季节性和周期性,种养者一般从事整个生产的全部过程,不宜于进行分工,缺乏规模经济的基础。对于农业种养过程很难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不易于实现工厂式的流程化作业,需要种养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农业种养过程存在信息不对称,很难对空间上分散的种养者进行监督。由于农业种养的产出和天气、虫害、疫情等因素有关系,具有不确定性,种养者普遍属于风险规避特征,对种养者按产出进行激励会有较高的激励成本。因此,在农业种养阶段一般情况下不适于采用阶层式治理结构,不适于大规模企业化生产,而应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即使生产环节与上下游环节存在市场交易成本,上下游环节也不会将生产环节一体化。

      理论上农业合作社最重要的优势是通过农产品生产者向上下游扩张,将外部交易转换为非外部交易,降低生产环节与上下游环节间的市场交易成本,因此选择农产品生产者成为合作社所有者,按提供初级农产品数量或消费服务数量分配权利。但农业合作社不是单个农产品生产者向上下游扩张,而是生产者集体向上下游扩张,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不一致,致使合作社(集体)与生产者(个体)之间交易时依然会产生市场交易成本。例如,在关于初级农产品质量存在信息不对称时,若转移价格一定,成员有动机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通过降低生产成本使自己获利,对合作社的经营,带来的损失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自己作为成员之一只承担一部分。可见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制度带来了获得优势的可能,要想真正实现优势、扩大优势,还需要基本制度基础上的进一步精细设计。农业发展趋势使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增加,促使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了一系列变革,Chaddad等(2004)对新型农业合作社进行了分类。这些制度创新在坚持基本制度基础上围绕发挥优势、弥补劣势展开,有效降低了合作社的组织成本。以下以新一代合作社为例进行分析。

      所有者构成方面,在所有者必须是要素提供者的基础上,提高了对于所有者的要求,增加了对于所有者的约束。将成员提供要素数量确定,依据合作社的销售规模、资本需求量来决定单位惠顾额对应的出资额,成员需要提供规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初级农产品和相应数量的资金。合作社与成员间采用规范的合约,甚至对于成员的生产技术、生产方式、原材料等都有严格要求,成员必须按合约执行。传统合作社强调成员的主人地位、平等、民主,新型合作社更强调成员的责任和对成员的约束。这时可能会排斥一部分人成为所有者,有悖经典的平等、自愿、开放、益贫等理念,比如有些贫困农户或青年农户没有能力提供必要的出资。益贫不是赠与和施舍,进入合作社后获得发展才是益贫,合作社有效率才是益贫。对于缺少资金的农户,有专门机构为其提供贷款,或者合作社在每期的收益返还中分期扣除所拖欠的出资。合作社是具有共同特性的参与者之间的合作,共同特性的标准越宽泛,参与的人员越多,越能体现合作社的理想,但同时合作社的缺陷越明显,组织成本越高,效率越低,理想实现的可能越小。合作社需要在成员共同特性的程度与合作社效率之间进行权衡。

      权利分配方面,在提供要素是分配权利的主要依据基础上,更加强调要素的平等,每单位要素给所有者带来相同的权利,实现产权明晰。这里的要素在生产型合作社中指初级农产品,在消费型合作社中指消费合作社产品(服务)。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权利根据提供重要要素的数量进行分割,并且可以转让和升值,由追求所有者间的平等转向重要要素间的平等。合作社中成员的重要性不是因为成员自身,而是因为他提供的要素。要素的背后是人,是要素所有者、提供者,追求要素平等加强了对人的激励。追求要素平等和产权明晰降低了成员之间由于年龄、风险偏好、财富状况、出资额等原因造成的差异。社会组织的平等倾向成员的平等,而经济组织的平等倾向重要要素的平等,追求要素平等会导致成员间的不平等,两种类型组织对于公平的标准有所不同。

      新型农业合作社变革恪守一条底线:农产品生产者对合作社的所有、控制和受益,提供初级农产品数量或消费服务数量是权利分配的基础。这条底线就是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制度。合作社的所有者因为提供初级农产品或消费服务而成为所有者,因为是所有者而需要出资,出资是附属要求,投资者导向企业的所有者因为出资而成为所有者。两种企业制度中所有者都出资,却是两种不同的逻辑关系。

      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降低了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市场交易成本,合作社的优势得到巩固和体现。合作社追求的利益是个体成员利益的一个综合点,加强了成员的同质性后,合作社追求的利益与成员的利益会趋于一致。产权明晰使成员与合作社的利益不仅短期一致,而且长期也一致,利益趋向一致就能降低双方的市场交易成本。但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差别无法通过个体的同质而完全消除,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就需要通过加强生产者与合作社的互相控制来防止互相之间的机会主义行为。生产者控制合作社要求合作社的各种权利由生产者掌握,坚持生产者所有、控制、受益。为了防止生产者对合作社敲竹杠,防止搭便车行为,必须加强合作社对生产者成员的控制,尤其是生产型合作社。一方面,用合约方式约束成员,双方采用合约方式进行交易,要求生产者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提高合约的完全性;生产者必须出资作为“人质”,绑定双方的利益,提高退出门槛,比如规定退出后出资、公积金相当长一个时期后才予以返还(一般5年以上),避免成员的短期行为,促进双方的长期合作,有利于形成关系合约,即使合约不完全也是可执行合约,因为不执行的成本大于不执行的收益。另一方面,促使成员自愿接受合作社的控制,前提必须是成员认为合作社是自己的合作社,认识到接受控制能够给自己带来好处。Menard(2004)认为农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即不是市场方式,也不是级层方式,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型组织。参加相关各方具有独立的资产和决策权,参与者认识到联合起来可以提高总的收益,但各方又有背离的可能,所以同意将各自的部分资源结合在一起,决策权赋予由参与方代表组成的机构,起到“束缚自己”、“威慑自己”、“管住自己”的作用,这个机构就是农业合作社。

      制度创新使农业合作社劣势也得到弥补,可以进一步加强优势。加强同质性使成员间没有明显的利益冲突、承担的角色差别不大、合作社重要决策对成员的影响相近、部分所有者很难侵犯其他所有者的利益,进而降低在成本分摊、转移价格确定、剩余分配、投资决策等方面产生分歧,降低了决策成本;通过按交易额出资、权利可以流转和升值等措施降低了与资本的市场交易成本。生产者的利益在长期和短期都和合作社运营状况紧密相连,使生产者在具备监督管理者能力的基础上又具有了监督的动力,进而降低了委托代理成本。

      四、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设计及其组织成本分析

      2007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定了中国农业合作社制度的框架。《合作社法》列明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表面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通常的农业合作社没有明显区别,也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的规定。但是,当我们从基本制度的角度考察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所有者构成方面,包括了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在权利分配方面,成员一人一票,所以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服务利用者、提供者都拥有控制权,交易额多、出资数量多的成员可以获得附加的投票权;成员的出资参与合作社剩余的分配,剩余按照交易额、出资两个标准进行分配。中国农业合作社制度设计最主要特点是引入不同类型所有者。当多种类型成员成为合作社所有者,首先面临的问题是权利如何在不同类型所有者之间分配。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不形成关于初级农产品的交易额,只能以出资的形式参与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产生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交易额、出资两种标准分配合作社剩余和控制权的结果。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合作社在成员构成、权利分配等基本制度上存在差别。

      农业合作社应该将各种生产要素结合在一起,行使法人财产权,为农产品生产者提供服务,农业合作社本身就是服务提供者和经营者。但现实中发现农产品生产者为所有者的合作社很难将各种生产要素结合在一起,提供不了令成员满意的服务,因为有些要素价格太高,买不起甚至根本买不到,比如贷不到款、买不到社会资本、找不到称职的经理人等,有些要素的所有者想自己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不甘愿只是合作社的客户。为了快速发展合作社,就将服务提供者、经营者作为所有者成员直接引入合作社。服务提供者与服务使用者两种成员有很大不同,若依照民主、平等、一人一票的基本规则,导致即使服务提供者可以拥有附加的表决权,其票数仍然是少数。站在服务提供者的角度考虑,按照这样的制度设计,服务提供者的利益无法保证,服务提供者也不会加入这样的组织。所以现实中合作社突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规定,赋予服务提供者更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允许服务提供者保持对其掌握资源的控制。对此有话语权的各方都持默认和默许的态度并寻找理由加以解释,设想通过分享所有权在合作社内部建立一种不同类型成员间利益联结机制,比如张晓山(2009)认为“这种机制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它能否建立就要看合作社内部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在作为社员的专业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怎么划分。”

      新中国建立后国内对于农业合作社的认识继承了经典作家的观点,认为农业家庭生产应该被社会化大生产取代,合作社被认为是一条从小农走向集体所有制的经济道路。农业合作社被认为是劳动者的联合,实行按劳分配制度,是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农业合作社认识有了很大突破,不再强调劳动者的联合,农产品生产者不仅仅是劳动者,更是劳动、土地、资本等各种要素结合在一起的一级经济组织和市场主体,服务提供者也不是简单的劳动者。不强调劳动者联合后也不再提及按劳分配,成员向合作社提供的不是劳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和集体经济有了区别。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设计没有受到农业合作化认识的束缚,也没有受到国际合作社联盟原则的束缚,处于一个非常宽松的环境。在中国产生目前的合作社制度设计,表面上的原因是异类成员合作论、国情嵌入论。

      异类成员合作论认为合作社成员包括多类要素的提供者。林坚等(2007)、徐旭初等(2009)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结成的契约组织,把不同要素所有者视为平等的成员。徐旭初(2008)认为,“使用者与提供者同在一个合作社中,其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业务平台而形成的经营联合关系。看这种关系是否是合作社性质,关键不是形而上学地看他们的身份,而是要实事求是地看他们之间的关系:只要他们之间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在合作社共同事务的决策上坚持民主控制原则,也有一定的收益返还机制,这种关系就是一种合作社性质”。上述观点是最典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解释。徐旭初(2012)认为国际上合作社制度趋于“多要素合作”的观点不准确,国际上成功的农业合作社始终坚持的原则是农产品生产者间合作,资本没有进入核心圈,主导权利分配的只是一种要素。农民合作论是异类成员合作论的一种变形,国内将农业合作社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宽泛的概念,同样是农民,在农业产业链中的位置可能完全不同,有些是农产品生产者,有些是加工营销等下游环节经营者。农业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不应该按社会身份区分,而应该按在农业产业链条中的位置区分。异类成员合作论认为与合作社有业务往来就是使用了合作社服务,就成为服务使用者,于是就可以成为所有者。

      国情嵌入论认为中国的农业合作社制度需要适应中国的国情。徐旭初(2008)认为合作社在本质上是一种环境适应性的组织,中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包括了“结构嵌入”、“市场嵌入”、“制度嵌入”、“村社嵌入”。还有学者认为“中国此次农民专业合作社运动绝非理论导向的,而是实践导向。”

      争论一种组织形式是不是合作社本身没有什么意义(涉及优惠政策时除外),应该发展什么样的农业组织不是看它是不是合作社,而是看它是不是有效率。下文通过组织成本来解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看看基本制度变化后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制度属于股份合作形式,所有者包括不同类型成员,不同类型成员提供了不同类型的生产要素,由于不同类型所有者对企业的贡献方式不一样,所有权在所有者成员间的分配方式会采用多种标准。股份合作中的股份是指出资者按出资数量参与企业的所有权分配,合作指其他要素提供者按提供特定生产要素的数量参与企业的所有权分配。股份合作是想寻求合作社与投资者导向企业之间的中间道路,把二者的优势集中起来。秦愚(2013)分析了股份合作化农业合作社的低效率。企业在选择主人时不能各方都是主人,若都是主人,结果是谁都没有权威性,谁都不是主人,谁都保护不了。从组织成本角度看,股份合作化农业合作社与不同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都没有降低,不同成员的异质性导致高决策成本,代理成本和风险承担成本也没有降低。其与投资者导向企业、农业合作社相比在各个方面都没有优势,是把二者的劣势集中了起来,因此中间道路不存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股份合作化农业合作社,作为所有者引入独立的服务提供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经营者不是一个纯粹的管理者或者叫做代理者,也不是一个纯粹的其他要素提供者,而是一个经济组织,构成生产的上游或下游环节。这个组织的所有者拥有初级农产品之外的另一种重要要素,比如管理才能、社会资本、销售渠道、加工技术等,他将包括初级农产品在内的多种要素结合在一起,服务提供者形式上贡献是出资,实际提供的是合作社的核心业务,取代了合作社的功能。

      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是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后产生的代理问题。现代企业有加强监督、建立经理人市场、接管、股票市场的股价反映企业营运状况等手段,控制代理人行为和降低代理成本,一系列制度设计使代理问题没有阻碍现代企业的进步。委托者赋予代理者权力,代理者为委托者“挣钱”,自己可以截留一部分,代理者不利于委托者的行为只是职务消费,比如办公室大一些,企业规模超过最优规模等,或者是偷懒,比如不学习新知识等。出于成本与收益的考虑,代理问题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当代理者行为超出委托者容忍范围,委托者可以更换代理者,如同更换其他客户一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代理问题非常复杂和特殊,服务提供者既是委托者又是代理者。服务提供者通过掌握核心业务控制合作社,龙头企业、能人、大户等这些领办者都在掌握着合作社的核心业务。服务提供者让其他成员认识到“离开我你们不行”,其他成员也认识到“离开他我们不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服务提供者的权力不是其他成员赋予的,其他成员也就不能更换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者控制了合作社,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没有了约束,就成为合作社真正的主人,其他成员也承认这一点,因为他们自己提供不了合作社的服务。服务提供者控制合作社就会产生两个结果,一是服务提供者掌握着实际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也就掌握了合作社的实际权力,合作社只是拥有名义权力,成为空壳;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与初级农产品的交易没有实现由外部交易转变为内部交易,实际上是初级农产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服务的使用者与独立的服务提供者进行交易。

      可以从保护专用性投资、垄断市场结构、信息不对称等方面来考察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服务提供者与服务使用者间的市场交易成本。农业合作社选择农产品生产者成为合作社主人,保护了初级农产品生产者的专用性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了不同类型客户作为主人,最终是服务提供者成为主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服务提供者从提供服务中获利,对于农产品生产者不再是按成本提供服务,已经不符合合作社“提供服务”这一概念。农产品生产者控制不了服务提供者的业务,服务提供者也控制不了生产者,双方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机会主义动机,双方都不愿进行专用性投资。服务提供者在与生产者的交易中处于垄断地位,拥有初级农产品和服务的定价权,造成交易量和价格偏离最优,形成垄断成本。农产品生产者不甘于将自己束缚在这种不利的关系中,不甘于在合作社中被套牢,会积极寻找多个交易对象,谁的出价高就和谁交易。生产者与经营者存在初级农产品质量和成本的信息不对称,两者利益不一致,生产者会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利,为降低成本而牺牲产品质量,或夸大生产成本而获得更高的采购价格,农产品生产者不会去约束自己。初级农产品质量无法保证会影响服务提供者和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农业合作社基本制度的根本出发点是通过生产者所有降低农产品生产者与生产上下游环节间关于初级农产品、农资产品、服务的市场交易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变了基本制度,无法降低这种市场交易成本,合作社赖以生存的优势没有了。

      当合作社的成员不是同一类客户时,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原则将会要么不可能实现,要么起到相反的作用,显得非常尴尬。比如,成员民主、平等建立在成员同质基础上才是低成本、高效率的决策方式,参与者异质时,若再强调民主、平等,将产生很高的决策成本或者因没有实际决策权力使民主、平等成为摆设;参与者是不同类型成员时,盈余主要按交易量返还实现不了;参与者是不同类型成员时,成员之间利益直接对抗,强调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互助等理念无法实现。设想中的不同类型所有者分享所有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实中无法生存,于是现实中分散的农户成为“外围成员”,主要出资者和服务提供者成为“核心成员”,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大股东控制、资本控制、分配向资本倾斜等现象。对这样的结果不应该感到“困惑”,大多数能够运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质上是投资者导向企业,与农产品生产者间是一种合约农业,这种组织形式比单纯的市场关系更有效率,相比设想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一种有效率的选择。

      异类成员合作论的特点是设想存在一种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存在利益连接机制,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但又讲不清是个什么样的机制、关系,呈现典型的空想特征。这种设想的利益联结机制从现代机制设计理论的角度看是不可执行机制,简单解释就是每个参与者不会按设计的那样行动,因为那样做对自己没有好处。如果这种机制能够轻易建立,众多经济问题、社会问题都可以用它解决了。利益联结机制是复杂、高级的组织形式,比如战略联盟、供应链管理等。利益联结机制的建立需要一系列的条件。首先,联结双方必须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并具有接近的议价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上是从内部瓦解了农产品生产者的组织。新型农业合作社可以有投资者导向的子公司,可以与其他企业建立合作社公司,但合作社仍应保持独立。其次,联结双方通过联结机制带来收益,尤其是长期或多期的收益。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高组织成本和低效率不能给双方带来更多收益。再次,联结机制要有清晰的权利分配方案。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不同类成员之间没有科学的、共同认可的贡献换算标准,所以权利分不清楚。清晰的分配方案应该是各方的投入是同一种要素,比如投资者导向的合资企业。最后,要有具有权威性的执行机构,对各方有完备的惩罚、约束机制。农产品生产者显然不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威性,也不会服从它的管理。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父母养育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父母相当于农产品生产者,子女相当于合作社。如果父母找个没有关系的人照顾自己,即使这个人有照顾能力,相当于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不排除有和谐相处的个例,但绝大多数情况不会有理想效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一样道理。

      国情嵌入论中阐述的一些“国情”并不准确,或者与合作社的制度设计没有必然联系。比如,就中国农业生产的结构讲,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后形成了单峰农业结构,中国农业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数是比较低的,所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异质性”这一说法不能成立,如果要把生产环节与其上下游环节混合在一起,那肯定存在异质性,发达国家也是一样。“市场嵌入”认为“农业合作社面临以纵向协调为主要特征的农业纵向一体化与供应链管理趋势,不得不尽快由以成员利益为导向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转变。”事实上成员利益导向与市场需求导向是一致的,如果产品卖不出去成员利益也无从谈起。合作社早已不是试图形成一个封闭的小环境、成员互相帮助、从内部获得服务、抵抗/排斥外部世界影响的社会组织。另外,欧美国家的农业发展道路不能简单总结为“先合作化,后产业化”,中国的农业发展道路更不能归结为“先产业化,后合作化”。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历史时期具体情况不同,但农业合作社面临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矛盾是一样的,这是农业基本特性决定的,超越了国境和时代,所以只要农业基本特性没变,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制度也不会变。国情的不同体现为在基本制度基础上进行创新时侧重有所不同。

      五、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障碍

      农业合作社在发达国家占有很重要地位,为什么在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状况不尽如人意?在设想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效率的情况下,有真正的农业合作社和投资者导向企业两个方向可供选择,现实中选择了后者,是不是说明后者更适合中国?这些问题源于中国存在着多种合作社发展障碍,使得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成本变高,不是最有效率的组织,通过分析组织成本可以帮助我们看清楚什么是真正障碍。

      第一个障碍是大多数农产品生产者不是合约农业中的独立市场主体。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现货农业逐步转变为合约农业,中国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形成的家庭农户是一种简单再生产的传统农户,经营规模小,具有口粮农业和生计农业的特征,只是现货农业的市场主体。传统农户参与合约农业,即使合约是完全合约,参与方违约后仲裁和强制执行的成本也很高。更多的农业合约是不完全合约,但不完全合约也可以是可执行合约,即使合约不完全,双方应会自觉执行,因为自觉执行对自己有好处,这就要求双方长期收益较高,同时违约成本较高,违约的收益小于违约成本,对双方形成约束,成为关系合约。传统农户规模过小、长期收益低、违约成本低(没有资产可作为“人质”),无法形成可执行合约,所以传统农户不是合约农业的市场主体。农业合作社中各种参与者与合作社之间是合约关系,其中农产品生产者参加合作社是一种合约,农产品生产者向合作社提供初级农产品或者使用合作社服务也是一种合约。传统农户组成的合作社中,生产者与合作社关于初级农产品或服务的交易成本增高,合作社的优势不存在了,传统农户不能组成有效率的农业合作社,这种情况不能简单归结为农户缺乏合作意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过程也是传统农户向现代农户转型的过程。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业的根基,农产品生产者薄弱,农业的根基就会不牢固。现代农户需要具有一定数量的生产性资产,能够获得信贷、保险、信息、技术等现代农业要素支持,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能够与其他市场主体建立可执行的合约和加入产业链条,能够通过农业经营获得积累和发展。

      第二个障碍是各种农业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高。经济组织追求总的组织成本最低,市场交易成本包括了与多种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当农业组织与农产品生产者的交易成本并不是组织成本的最主要构成,与资本、技术、管理、加工、营销等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比与农产品生产者的交易成本更大时,农业合作社不是最有效率的农业组织,应该选择资本、技术、管理、加工、营销等要素所有者作为农业组织的所有者,这就解释了目前合作社多是各种领办合作社的现状。

      合作社的发展障碍也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障碍,但是农业不平等发展观念、农业新自由主义发展观念并不是在积极克服这些障碍,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障碍。农业不平等发展观念主张将农户建设的重心放在少数农户身上,生产性资产向这些农户集中,主张少数大户成为现代农业的主力军,形成双峰的农业结构,少数现代大户与多数传统小户并存。农业不平等发展观念使多数农产品生产者仍然不是合约农业中的独立市场主体,农业合作社若不排斥作为多数的传统小户,真正的农业合作社就发展不起来,若排斥小户就演变为大户“俱乐部”。农业新自由主义认为市场是农业资源最优的配置方式,政府应该退出农业领域。现代经济理论中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包括信息不对称、非完全竞争市场、公共产品、资产专用性、不完全合约等,这些因素都在农业中大量存在,市场失灵增加了农业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农业新自由主义认为农业市场化可以降低农业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但农业特征使得农业市场化和政府退出反而加剧了市场失灵和增加了农业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

      相关部门认识到发展合作社非常有意义,但标准的道路又走不通,于是走捷径,去改变合作社的基本制度,异类要素合作论和国情嵌入论就很自然产生了。为了让合作社发展立竿见影,就会追求合作社的规模,对合作社给予政策、资金上的支持,后果是助长了假合作社,压制了真正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的发展障碍依然如故,普通农户在合作社中边缘化,仍然不是合约农业中的独立市场主体,农业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较高。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不能仅局限于合作社本身,应该放在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大背景下,要从改变农业发展观念和克服障碍入手,走上合作社的发展与克服障碍互相促进、合作社发展与农业现代化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道路。

      与农业不平等发展观念不同,农业平等发展观念主张农户数量减少的基础上,平等配置生产性资产,使农户规模普遍提高,现代农户成为农户的主要构成。如果一个国家的农业土地资源足够丰富,那么即使不平等发展也可能给所有农户带来发展的机会。但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如果不平等发展,就意味着多数农户会陷入贫困陷阱,被剥夺发展的机会,所以我们应该选择农业的平等发展。即使农村人口向城市大规模转移,平等发展下的中国现代农户的规模依然远远小于发达农业国家的农户规模。真正的农业合作社刚好可以起到对小规模现代农户保护、培育的作用,帮助现代农户进入农业产业链条,成为合约农业中的市场主体。农业合作社可以改变农产品生产者在农业链条中的弱势地位,中国的农业合作社应该成为现代农户的培育器和现代农业的推动器。

      与农业新自由主义不同,政府积极干预农业和发挥市场作用相结合可以降低农业要素市场交易成本。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市场配置农业要素的结果也是均衡,是低效率均衡,要想走出低效率均衡、达到高效率均衡,只靠市场的力量无法实现,靠农民的探索和创造性也无法实现,需要政府的干预。政府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不是简单地给补贴,政府的责任是克服市场失灵,降低合作社获得各种农业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更容易获得贷款、能够找到称职的管理人员、能够获得销售环节的信息、能够获得合作社运营的相关咨询服务等。农业需要一套完整的服务体系,这套服务体系应该政府主导并且具有公益性质,但目前的农业服务体系是市场化趋势,农业市场化使得相关各方都是利益相关者,因为利益原因有很多方面不想看到真正农业合作社的形成。只有把各种农业要素的市场交易成本降下来,合作社与农业产品生产者交易成本低的优势才能体现出来,合作社才能得到发展。

      组织成本为我们提供了认识合作社的工具,可以分析清楚目前国内存在的形形色色的含有合作一词的农业组织形式。任何一种组织的承载内容是有限的,不可能把所有问题都解决,不可能鱼与熊掌兼得,总是有一个主要矛盾,想把什么问题都解决的结果是什么都没解决。对于农业合作社这种事关几亿人切身利益、事关国家命运的农业组织形式,不能凭主观想象、主观愿望设计制度。合作社的发展重在“治本”而不是“治标”,明确了农业合作社基本制度是什么,我们就能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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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组织成本角度分析农业合作的基本制度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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