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贷款坏账准备金制度与国际接轨初探_银行论文

我国现行贷款坏账准备金制度与国际接轨初探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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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帐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贷款发生的呆帐损失。按照1988年7 月《巴塞尔协议》规定,呆帐准备金可以计入银行的附属资本之内。

一、我国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的演变过程

我国的呆帐准备金制度始建于1988年。在1988年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呆帐准备金是按照银行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的,其目的是用于弥补银行符合呆帐贷款条件的坏帐损失,以减少贷款风险的专项补偿基金。当时建立的呆帐准备金制度明显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呆帐准备金计提办法缺乏科学性。如:当时规定工业、商业、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计提比例为1‰,进出口贸易贷款的计提比例为1.5‰,农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贷款和个体户贷款、外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的计提比例则为2‰。 这种按照贷款种类计提呆帐准备金的做法不仅不利于国家对处理金融坏帐的控制,而且不完全反映贷款的风险概率,因而缺乏科学性,忽略了人民银行在贷款监管中的职能作用。

2.各类贷款计提呆帐准备金的比例偏低,比例范围为1‰到2‰,最高比例也只有年初贷款余额的2‰。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1992年7 月中、下旬对呆帐准备金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使呆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略有增加,呆帐核销权限有所放宽,并规定了各家银行计提的呆帐准备金的补税方法。

1994年,为了加强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的管理,防止各地盲目核销银行贷款,财政部发出通知,对贷款呆帐核销审批权限作了修订,规定各级银行所发生的贷款呆帐,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先经同级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审查同意,然后逐级上报总行审查批准后才能核销。银行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核销呆帐。至1998年,财政部规定呆帐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改按本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当年核销的呆帐准备金在下半年予以补提;当年实际呆帐比例大于1%时可全额补提呆帐准备金。 与此同时还规定:国家预算内安排的拨改贷、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主要部门委托的专项贷款,以各种财产(包括多种商品、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的贷款,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拆借贷款均不得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

二、现行呆帐准备金制度与新经济形势的不相适应性

随着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化和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现行的呆帐准备金制度尽管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但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形势下,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和弊端。一方面,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担负着大量的政策性任务,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财政的部分职能,因而为企业垫付及铺底的资金较多,企业经济活动所产生的风险,集中反映在商业银行的资产存量中,使得逾期、呆滞和呆帐贷款占比日增。另一方面,前几年我国一度出现的房地产热,也造成了商业银行大量不良贷款,加之一些商业银行违规进行帐外经营,资产质量恶化,形成虚盈实亏的经营状况,使我国金融领域隐藏着引发危机的金融会计风险。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取比例偏低,呆帐准备金严重不足。商业银行按年初各项贷款余额的1%计提呆帐准备金, 这与商业银行经营实践中发生的呆帐数额相去甚远。1998年,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呆帐准备金余额只有200多亿元,呆帐准备金充足率低于规定的1%,相比之下,1995年,美国大通银行、花旗银行和英国的巴克莱银行的呆帐准备金充足率都在2.5%以上,花旗银行高达3.24%。

2.提取比例单一,无法灵活使用。我国只有一种比例提取呆帐准备金,不能反映不同期限和不同性质的呆帐构成。没有按不良贷款的风险程度另外提取专项准备金,使呆帐准备金的提取与贷款风险程度不匹配。因为按照国际惯例,首先要将贷款按质量状况进行分类,然后根据类别提取不同比例的特殊准备金,在提取特殊准备金的基础上,还要再提取2%左右的普通准备金。正因为有特殊准备金为基础, 所以“巴塞尔协议”认同普通准备金为附属资本。但我国银行没有特殊准备金,却把普通准备金作为附属资本,这显然是很牵强的。

3.呆帐认定条件苛刻,核销手续繁杂。目前规定的呆帐认定条件有四个,即①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布破产,进行清偿后,不能还清贷款;②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宣布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④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但实际上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事实呆帐却范围更广,数额很大。《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而对集体、民营和个体企业的关闭或破产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企业资不抵债,无法偿付到期债务的却不能破产,不破产也就不能核销呆帐。因此,处于呆帐状态的资产长期挂帐保留。实质上,这部分资产已帐存实亡,这既是企业的潜在亏损,又形成了商业银行的呆帐风险,成为金融危机的诱因。

4.呆帐核销缺乏自主权,计提与使用脱节。各基层行按上级核定的指标计提准备金,已全部或部分上划给上级行,而在核销时,又必须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审查同意后,再由上级行逐级下划资金,各银行核销呆帐、坏帐还必须有经贸委下达的规模。这样势必影响基层行及时核销呆帐,不仅有失公平,也不符合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原则。

三、当今国际惯例对呆帐准备金计提办法的主要特点

1.提取两种形式的呆帐准备金。这是目前多数国家的做法,如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等。一种是一般呆帐准备金,按全部贷款或正常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第二种是专项呆帐准备金,按不良贷款的风险程度分别不同比例提取,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都是提取100 %的准备金,而且有些国家还在专项准备金下针对某些行业和某些国家的贷款提取特别准备金。

2.呆帐由银行自主核销。除日本要经大藏省审批外,大多数国家都是由银行自主核销贷款呆帐,因为这是银行自身的内部事务,呆帐核销后并不是放弃债权,须作为商业秘密不对外披露。

3.呆帐准备金的提取与税务处理相分离。对于银行提取的两种呆帐准备金是否免(交所得)税,各国做法不一。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提取多少准备金是银行的事(有些国家中央银行对此有最低限规定),是否免税则由税务部门去认定,不能因为考虑税收而少提呆帐准备金。

四、对改进我国现行呆帐准备金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金融会计风险,参照国际惯例,笔者对我国目前呆帐准备金制度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要强化《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的职责,加强人民银行在呆帐准备金管理方面的权责。

2.对传统体制留下来的风险,需要采用特殊准备金加以化解,而不宜通过普通呆帐准备金的办法来解决。

3.依照西方国家实施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制度的经验,特别呆帐准备金计提比率对于一等资产可定为0, 而从二等资产至五等资产(即我国贷款五级分类的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四级贷款)的这一比率范围可分别在5%—100%范围内制定出不同的比率,各商业银行可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及风险程度在这一范围内选取适当的计提比率。这种分层次、按比例计提和核销呆帐的方法,不但能有针对性地对当期可能出现的损失进行及时的风险确认,而且通过对贷款类别的即时调整,适时进行风险补偿,这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缺乏足够的激励机制去约束风险时尤为必要。

4.进一步放宽呆帐准备金计提的范围和呆帐的认定条件。计提呆帐准备金的范围不能只局限于信用贷款,还应该包括同样存在风险的透支、同业拆借、抵押贷款、委托贷款等,应允许在银行内部将超过5 年以上的逾期贷款确认为呆帐予以核销。但对外应予保密,仍要积极追索。

5.简化呆帐核销手续,赋予银行核销呆帐的自主权。财政、税务、经贸委等地方政府各部门都不应限制银行核销呆帐的数额,经贸委也不应向银行下达呆帐核销规模。为防止银行随着核销呆帐造成资产流失,国家要制定必要的法规对此加以限制和监督,可将贷款不良比率和核销呆帐的金额作为考核贷款所在行和贷款发放人的重要指标,对造成大量不良资产和呆帐的行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有行之有效的严厉处罚措施。

多年以来,我国一直奉行处理呆帐贷款要稳妥慎重的方针,严格按政策审批权限的操作程序办理,使呆帐冲销率一直保持在超常低的水平上,由于冲销率过低,我国商业银行的呆帐水平不能及时反映到当前收入及资本余额中,而商业银行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金融企业,应当有权制定符合自身风险状况的呆帐冲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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