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金融研究所所长许殿清教授建议成立金融审计公司进行金融监管_金融论文

长城金融研究所所长许殿清教授建议成立金融审计公司进行金融监管_金融论文

长城金融研究所所长徐滇庆教授提议:——成立金融审计公司进行金融监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论文,长城论文,所长论文,金融监管论文,研究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金融监管存在4大问题

徐滇庆认为,金融监管有四个主要问题: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监管方式单一,缺乏多元化的监管手段;由于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监管力度不够;缺乏监管的激励机制。

《经济观察报》:监管部门为什么必须独立?

徐滇庆:金融监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实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够保持其独立性,那么在各级政府机构的干预下就很难保证在监管过程中取得真实信息。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不仅承担着金融监管的任务还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在中央银行的宗旨上把促进经济发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央银行的多重目标常常相互冲突,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目标相混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中央银行监管门受到各级政府的干预,在多重目标中举措不定,缺乏独立执行监管政策的条件。《经济观察报》:单一的监管主体是否有利于集中管理,防止互相扯皮?

徐滇庆:单一的监管机制既不可靠,又缺乏效率。如果只有一个监管体系,就很容易出现信息渠道堵塞的问题。只有金融监管多元化,才能够有效地防范在金融监管领域出现行贿、受贿,从而保证金融信息的真实性。目前,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尽管负责监管的人数不少,各种监管制度和规定的条文也很清楚,但是,由于监管渠道单一必然带来信息不畅通的弊病,监管效果并不理想。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竭力避免单一的金融监管渠道。美国金融监管系统内属于联邦政府一级的机构有四家: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机构监理室。由此可见,即使在美国这样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金融监管也不能只依靠单一途径。由此可见,多元化监管是取得准确信息、维护金融秩序的必要条件。

同时,我们必须建立强制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等级,哪些信息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哪些信息必须向公众报告,从而保证金融监管当局和民众的知情权。呼唤金融审计公司

徐滇庆认为,在金融监管体系中,中央银行、财政部当仁不让要承担起主要的监管责任;银行存款保险公司若想不赔钱当然也要注重对银行的监督管理。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请出一个监管机构,它的切身利益和监管质量紧密相关,这就是金融审计公司。根据中国的国情,金融审计公司以产权清晰的民营机构为好。

《经济观察报》:请您具体介绍一下金融审计公司的设想。

徐滇庆:在我的设想中,所有新的民营银行必须向存款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购买存款保险的前提条件是这家银行必须和一家金融审计公司签订金融审计合同。如果金融审计公司退出审计,那么,存款保险公司就自动撤销对这家银行的存款保险。在这种情况下,这家银行就失去了继续营业的资格。他们所面临的只有两个选择:或者寻找别的金融审计公司,或者向中央银行申请接管,进入破产程序。

金融审计公司必须有相当规模的资产(比如说20亿)。为了取得营业资格,金融审计公司必须拿出一定数量的现金放在中央银行里面(比如说2亿)。如果金融审计公司顺利达成任务,它负责审计的银行没有出什么问题,那么,这家金融审计公司应当得到相应的回报。这一回报应当不低于这家审计公司在其他领域中的机会成本。如果金融审计公司发生失误,它负责审计的银行资不抵债,那么,它就必须连带承担损失。

在正常情况下,银行缴纳的保险费在支付了监管费用之后就是保险公司的利润。而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险费当中要拿出相当的一部分交给金融审计公司,作为他们查帐的报酬。一旦金融审计公司发现某个银行的坏帐达到5%,就应当立即发出黄牌警告。如果金融审计公司估计银行的坏帐比率可能达到8%时,应当立即宣布退出。他们退出的成本并不高。大不了就是从退出之日起不再收取审计费用。但是,其潜在的收益却非常重要。与那些经营不善的银行划清界限,可以保证使自己免于在银行破产时被牵连受损。

如果金融审计公司没有能够发现银行的坏帐,并且及时和经营不善的银行摆脱关系,假定这家银行破产清算后坏帐达到9%,银行自身资金赔8%,刚好把自己的资金都赔光,剩下的1%就由金融审计公司赔。

引入保险机制的宗旨是需要人来监管银行的帐目。这种体制的另外一个优点是金融系统内的权、责、利三者的界限划分清晰。银行经营得好,自然有利可图。如有亏损就得拿自己的资金去赔。金融审计公司监管得当,自然坐收保险费。如果犯错误,上了银行的当,只怕要把多年的积累一次赔光。中央银行负责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检查金融纪律,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理由替商业银行承担亏损赔偿。现在,我国还没有银行存款保险系统。在开放民营金融之前,必须要先建立银行存款保险体系。是否可以考虑建立一个或几个金融审计公司,或者按照中央银

行的几个大区分别建立几个金融审计公司。金融审计公司之间也要引进竞争机制。允许银行选择金融审计公司。如果这个金融审计公司的服务不好,允许改换门庭到另外一家。

金融腐败风险与金融监管

徐滇庆认为,要根治金融业弄虚作假现象就要从根本上消除寻租空间。也就是说,在机制设计上就避免让政府的权力介入。

《经济观察报》:为什么个别金融监管人员敢于弄虚作假,包庇金融违规现象?

徐滇庆:关键在于监管审计过程中的利益设计没有到位。

在以往的监管审计过程中,金融监管机构和审计事务所派出的人员在名义上代表的是所属单位,在利益上却基本上是个人本位。金融监管机构下去查帐自然是不收费的,国内审计事务所的收费标准也不高。如果把帐查清楚了,揪出金融违规分子,对单位和个人来说,没有什么经济利益,并不会因为查处得多而增加奖金。可是,承担的风险却相当高。不仅违规的金融机构会抵制查帐人员,它们甚至会动用地方政府、各种利益集团来游说、纠缠,甚至威胁查帐人员的安全。

金融监管和审计人员不忠于职责有什么成本呢?万一那些金融违规单位将来混不下去了,如何来追究审计人员和审计单位的责任呢?好像还从来没有这样的先例。在目前这种体制下,就是很好的审计事务所、很优秀的金融监管人员也会丧失对金融违规做斗争的激励,变得麻木起来。

《经济观察报》:靠什么激励机制来实行有效的监管呢?徐滇庆:为了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起码需要在两个方面开刀。

首先,要提高违规金融机构说假话的成本。如果违规的金融机构需要收买的是一个完整的机构而不是个人,那么,它们想要掩盖真相的成本就高得多了。因此,负责审计的应当是产权非常清晰的法人单位,审计的真实性决定了这个法人单位的利益,而不是几个当事政府工作人员的利益。审计单位的正常收益越高,收买它们的成本越高。

其次,需要提高审计人员失误的代价。当前,在监管过程中,负责审计的金融监管机构是政府部门,它没有产权问题,也不能在经济上被惩罚。它们派出的工作人员靠工资为生,没有什么资产,在经济上没有什么可罚的。因此,负责审计的应当是产权清晰的单位,它们有相当多的资产作为审计资格的抵押品。一旦审计失误,负责审计的单位应当连带承担无限责任。审计单位失误的代价越高,它们拒绝贿赂的激励越强。

根据这两条原则设计的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和民营的银行审计公司,也许能够有效地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从而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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