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

姜晖[1]2001年在《论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文中提出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法律硕士厂M)学位论文论文题目 论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主题词 地方税 法律体系 完善研究生姓名 姜 晖

付苏华[2]2015年在《“后营改增时代”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法领域的又一项重大改革,不仅涉及两大税种的整合,还带动了其他税种的联动改革。按照国务院“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的部署,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后营改增时代”到来。这一背景下,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凸显出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财政转移支付立法阙如、地方税收法律体系主体税种缺失、税收征管领域存在缺陷叁个方面,亟待加以完善。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是在分析所面临问题的基础上,以相关税法理论原则为指导,考察国外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模式并借鉴有益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对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逐一设计完善方案。沿着这条思路,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营改增与地方税收法律体系两大概念进行解读。前者从营改增的含义、营改增改革的功效评估、“后营改增时代”叁个方面展开,为全文的论述提供背景素材;后者在对地方税界定的基础上,探讨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构造一个广义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概念。第二部分析营改增改革措施及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的基础上,总结出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的叁个突出问题,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立法阙如、地方税收法律体系主体税种缺失和税收征管领域存在缺陷,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即以这叁个问题为出发点。第叁部分罗列完善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需遵循的理论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这叁大原则为我国提高税收法律的立法级次、完善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制度设计提供指引。第四部分对国外地方税收法律体系进行考察。首先介绍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四个发达国家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模式,在对各国模式进行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面临的叁个突出问题,探讨国外经验对我国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有益启示。第五部分是“后营改增时代”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设想。针对前述叁大问题,相应地从完善纵向税收分配法律制度、优化地方税税种设置、推动税收执法系统的构建与法则完善叁个方面展开。具体而言,完善纵向税收分配法律制度包括合理规定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权重、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优化地方税税种设置涵盖完善所得税法与资源税法律制度、进行房地产税与环境保护税立法;推动税收执法系统的构建与法则完善涉及制定税务机关组织法、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田翠丽[3]2016年在《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文中认为我国自1994年开始分税制改革,以事权和财权为基础,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一方面加强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使得中央的财政收入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间的税收分配体制得以确立,初步建立了地方税收体系。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分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也倍显突出,低层次的地方税立法和有影响力的主体税种缺乏,高速发展的地方经济与地方税收体制建设的不匹配,地方税收收入偏少导致地方政府正常的履行职能难以保障,从而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地方税收缺乏固定税源,尤其是伴随着全面营改増改革,作为地方税主要税种的营业税税收收入减少,地方税收难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将极大的影响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如何破解困扰我国政府的这一难题?归根结底是既涉及经济制度又涉及政治制度,不仅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财权分配问题,也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问题。因此授权地方税收立法,合法确立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成为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关键,如何进一步完善地方税收立法,使地方税收立法法治化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和政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本文针对我国当前税收立法权配置不合理引发的一系列不和谐社会问题,从多个角度分别研究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理论基础,提出了地方税收立法既要统一税法,又要适度分权,但必需加强备案监督的观点。就如何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推行“先行先试”展开辨析,对于地方立法权的授权要适用“先试先行”政策,既要符合法治要求,又要符合地区的区域经济发展是本文的创新点。税收立法权的配置是依法治税的关键,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法定明确下放是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深化财税改革的重点,如何协调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关系的问题是亟待解决的关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关于地方税收的概述。主要阐述了地方税收的概念和特点、地方税收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以及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基础理论研究。从宏观角度对税收的概念做了界定与分析,对我国建国后地方税收的发展历程做了详细的叙述,并从法理学理论、经济学理论、社会学理论和政治学理论角度对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做了阐述。第二部分讲述了我国当前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现状与问题,并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从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现状入手,就中央和地方立法权划分不明确、权限划分与我国当前财政体制不匹配、权限划分阻碍地方经济发展以及地方税收存在的其他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通过综合分析国外不同类型国家关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适用条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先行先试为我国尝试推广地方立法权的最佳方式。通过分析比较美国、日本、德国和法国的现行税收体制以及中央与地方间的税收立法现状,提出一系列对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有益的建议。第四部分讲述了我国如何完善地方税收立法权;如何实现全国统一的基础上,地区间有差异地实施地方税收立法权;论述了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地方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具体划分;从地方开征房产税和消费税角度论述通过立法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规范授权地方税收立法,加强地方税收立法监督等一系列内容;最后以推行“先行先试”收尾,提出完善我国地方税收立法的思路与途径。

胥力伟[4]2012年在《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市场经济体制中,税收在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税收法律体系也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据愈来愈重要的地位。尽管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以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为核心的税收法律体系,但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税收立法是规范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前提和核心,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背景下,税收立法研究已经凸显出重要性和紧迫性。针对这一问题,学术界分别从法理视角和经济学视角展开了研究。总体来看,法理视角的研究成果相对丰富,而经济学视角的研究成果较为匮乏。因此,本文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借鉴国际经验,结合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对税收立法展开研究,旨在规范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本文总结税收立法的理论基础,分析税收立法的现状、问题及障碍。税收立法的结果是税收法律,税收法律体系也为税收立法提供宏观指导。因此,笔者从构建税收法律体系的高度,提出完善税收立法的总体目标和具体建议,沿袭这一思路重点选取税法通则和增值税的立法展开深入研究。本文的主要研究工作和创新如下:(1)社会契约理论、宪政经济理论和税收法定主义在逻辑上一脉相承,共同构成税收立法的理论基础:即在社会契约的前提下,每个人都应承担公共产品费用的一部分——税收,为了实现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所有成员同意接受某种程度的强制性,将权力让渡给政府。为了防止这种强制性的破坏力,必须将政府的权力限制在一定的可控制范围内,而这种控制的方法就是预设规则——法律。(2)构建中国税收授权立法的交易成本模型,立法机关拥有授权和干预两种制度工具。立法机关授权行政部门后,立法决策成本降低,授权成本提高,现实表明立法决策成本降低值大于授权成本提高值;同时,立法机关干预行政立法所提高的立法决策成本将小于降低的授权成本。因此,立法者选择授权以降低立法成本,同时选择干预以降低授权代理成本。模型表明中国税收授权立法的完善路径:保留适当税收授权立法,并对其加强监督和约束。(3)构建地方政府利益博弈模型,在中国税收立法集权、收费立法分权情况下,地方非税收入高达地方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地方政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将陷入囚徒困境。模型表明中国税收立法分权的完善途径:保证中央税收立法权的主体地位,适当赋予地方辅助立法权,并予以监督。(4)税收立法网络征集意见存在的缺陷,结合税收特殊性质和我国国情,本文提出税收立法民主化的实现路径: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实现权力机关的民主化。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决策过程由封闭保密走向民主开放,强化民众充分参与,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实现税收立法在民权保障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协调。(5)针对税法通则立法存在的争论,本文认为创制一部法律谨慎是必要的,但争议也是正常的,不能无限期等待协调各方面关系和意见后再进一步立法实践。鉴于税法通则立法的紧迫性,应将税法通则中基本达成共识或可协调的税法问题首先立法,之后对其他问题逐渐修正完善,推动税法通则立法进程。(6)增值税立法包括税收法律级次提升和税收法律制度完善两方面,税收法律级次提升具有紧迫性,税收法律制度完善具有长期性,因此,笔者提出增值税立法完善的路径:尽快提升增值税的法律级次,确认以往的改革成果,此后逐渐完善增值税制度,并以法律修正案的形式予以确认在依法治税的背景下,本文的研究完善了税收法治理论,进一步丰富了的税收基本理论,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从实践角度来看,本文研究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法律体系、规范财政收支制度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董召奎[5]2007年在《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收立法体制是关于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运行、税收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是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已给当前税收立法、执法等带来很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两种极端状况的大量存在,影响了我国税收事业特别是税收法治的健康发展。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税收立法体制进行深入探讨就成了值得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在分析和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提出了非常有针对性的见解,力求有科学性和有说服力。本文共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分析税收立法、立法体制的定义入手,进而提出了税收立法体制的内涵、税收立法体制的类型和影响税收立法体制的诸因素,围绕税收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叁个方面对税收立法体制展开分析,认为税收立法权的体系和制度是税收立法体制的核心和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对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税收立法体制模式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吸取各种体制模式的优势,取长补短,认为适度分权模式对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有更多的借鉴意义,应实行中央集权为主、地方适度分权的有机统一的税收立法体制。第叁部分首先从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现状分析,指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税收法定主义在税收立法中未能得到很好贯彻、税收法律的整体效力层次不高、税收立法权限划分和行使不合理等问题,并指出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对策建议,亦即全面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制定税收基本法、合理配置税收立法权、实现税收立法权横向配置适度归位和纵向配置适度分权的统一,同时改进和完善税收立法程序,健全税收立法监督机制。

尹守香[6]2013年在《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法律体系是整个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税收对经济的影响日益增大,税收法律体系的地位亦是越来越重要。而税收立法权配置是规范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前提和核心,可以说是税收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在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大背景下,在我国目前税收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在目前税收立法权配置较为混乱的现实下,研究税收立法权的配置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税收立法权配置之一问题,前人做了众多研究,主要是从法理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来进行。但总体上来说,法理学角度资料丰富而经济学角度资料则相对匮乏。因此,本文试图以经济学的方法,对税收立法权问题展开研究。笔者从规范税收立法权配置的高度,围绕着税收立法权的横向配置与纵向配置两个方面,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围绕研究主题,本文所作的主要研究工作和创新如下:(1)梳理税收立法权的演化过程,并总结为叁个阶段:税收立法权钦定、税收立法权法定、税收立法权宪定;认为将税收立法权具体内容入宪,实现税收立法权宪定,是一个比税收立法权法定还要高级的阶段。(2)我国税收立法权横向配置存在的问题实质上就是授权立法问题;从政治、法律和经济叁个视角分析了我国目前授权立法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要向解决立法权横向配置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立法权力的适度集权。(3)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存在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问题;指出了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存在着悖论,一方面税收立法权有限,另一方面存在地方收费立法权膨胀和任意扩大征税权力现象。(4)构建博弈论模型,通过动态不一致性研究来支持税收立法权横向的集权。即通过解释资产税减免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问题,来说明政府通过颁布行政法规的方式来制定税收政策容易导致动态不一致性问题的出现,因此税收立法权横向上应适度集权。(5)构建捕食者模型。在我国资源强省却不能成为经济强省,似乎陷入了资源的诅咒,但笔者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地方没有相应税种的税收立法权,认为税收立法权在纵向上应适当分权,通过捕食者模型的构建,表明税收立法权的下放能够刺激地方企业的数量,从而刺激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6)针对政府税收立法权的膨胀和代议民主制存在的弊端,笔者从利益冲突的整合、民意表达机制的建立以及税收立法权的宪法约束叁个方面,构建了我国税收立法权的改革约束机制。

周璐[7]2014年在《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的宪法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税收是现代国家公共财政的基础,其涉及国家与公民最直接最主要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质上是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服务的。世界各国都对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表现出极大的重视,而税收立法权的分配体制是规范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前提和核心,可以说是税收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自1994年分税制实施以来,我国税收体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在适时的调整,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治税是其题中之义,对税收立法的研究逐渐得到重视。但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税收立法权的分配仍较为混乱,研究税收立法权的分配问题仍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以宪法学角度切入,从税收的宪政本质出发,对税收立法权一般理论及其国际实践进行整理分析,揭示从宪法学角度对税收立法权的分配进行设计与规制的必要性。通过对我国近现代时期税收立法现代化路程的梳理与研究,深入分析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现状的形成原因与历史经验,从横向分配与纵向分配两方面分别提出我国税收立法权所存在的核心问题是缺乏宪法与法律层面的规制,横向方面导致行政授权立法过于膨胀,纵向方面导致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分配不当。以此为基础从宏观、中观、微观叁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的想法与建议——宏观层面以中央权力机关为主导,以税收立宪为基础,为我国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与纵向分配划明原则与制度;中观层面以国务院的授权立法为重点,严格规范税收行政授权立法,加强监督,抑制授权立法的过度膨胀;微观层面立足于保障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理分配与有效行使,强调应坚持中央的统领与划分,结合实际,在完善的监督体制下落实地方税收立法。以此推动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体制的完善,构建协调、科学的税收法律体系。

刘潇[8]2008年在《关于我国建立税收基本法的研究建议》文中提出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是完善税法体系的需要,是我国税收立法的一项重大工程。长期以来,我国制定和施行的税收法律法规都是一些单行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法规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与不足,无论是对于税收立法还是税收执法,都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阻碍了我国依法治税的实施。因此,我国应结合自身国情,借鉴有关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我国的税收基本法。作为统率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其制定对于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化、税收立法的完善和税收司法的加强都将起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在建立税收基本法的问题上,我国税收界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将《税收基本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计划,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印发的《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再次强调了加快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力求通过这一法律的建立,弥补我国税收立法空白,完善税法结构体系,进一步规范各项税收活动,更好地促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笔者认为,在分析世界范围内税法体系的构建模式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税收基本法为核心建立、健全我国的税法体系是我国的最优选择。本文主要就我国税收基本法的立法问题探讨了叁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包括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目前税法体系的缺陷和不足,探讨出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的必要性。目前我国整个税收体系是94年税制改革后建立起来的,从整体来看,我国税法体系的缺陷表现为体系不完整,内容不协调,层次不清晰和表达不规范。因此,建立一部税收基本法来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法、法规,对税收的基本制度做出规定,对税收的共同问题进行规范,一般规定税收的立法原则、税务管理机构及其权利与义务、税收立法及管理权限、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关于税法体系建设的纲领性规范,首先是理顺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关系的需要;其次是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需要;再次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最后也是提高税收执法和司法水平的需要。第二部分包括第叁章,主要列举比较了国际几种代表性的立法模式.一是宪法与税法典的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体系庞大、结构复杂、包罗万象,对现行税法基础及立法技术要求较高。二是宪法与各单行税法的立法模式。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就是这种模式。其立法上较为简单、灵活,但是,由于缺少一个中间层次,依靠宪法和各单行税法,难以形成较完整的税法基本规范。叁是宪法、税收基本法与单行税法的模式。这种模式以德国为代表。通过分析宪法与法典、宪法与单行税法两种模式对我国实际情况的不适应,认为选择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较发达”模式更为适合我国国情。第叁部分包括第四、五章,主要从国际经验分析得出了对我国建立税收基本法模式、规模、内容及原则的启示,并对几个典型的难点重点问题提出了建议。从国际的启示,特别是德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税收基本法的情况来看,我国税收基本法的立法以规模中等为宜,内容上应考虑到概括性和可操作性、现实性和前瞻性的统一,并突出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体制两个重点,同时还须要处理好同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当然,具体立法中还存在着一些重难点问题,例如如何命名,如何确定适用范围,那些原则需要体现,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央地方税收问题的划分,以及税务中的司法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立法中加以充分的考虑。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我国目前税法体系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国际的比较和借鉴,得出了我国应该建立税收基本法以及税收基本法的规模及指导原则,并用较大篇幅详细探讨了法律建立当中的一些重点难点的细节问题,以及其解决建议。

马会会[9]2011年在《论我国分税制的现状及其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分税制作为处理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一种较为理想的体制模式,被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其实质是将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等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配,以实现事权和财权的统一。我国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将过去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改为分税制,是一次历史性突破,也是必然选择。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当时分税制改革的遗留的问题在实践中已经凸显出来,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分税制的种种弊端根源于其制度建设的不完善,而不完善的制度安排将会直接影响制度设计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分税制进行再次深入的审视,研究存在的问题,寻找一条进路。本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运用比较法、历史研究法、归纳法和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分税制理论出发,对不同国家的分税制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侧重分析了我国分税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事权和财权划分的不合理,转移支付制度的不科学等,从健全制度体系、合理分权的角度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分税制的几点建议。全文由四个章组成:第一章,分税制一般理论研究。介绍分税制的内涵、叁个理论依据和两个理论基础,为下文探讨分税制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二章,国外分税制几种模式之比较。对比分析了美国、日本、印度和巴西四国的分税制情况,并在第二节中总结经验,汲取可以借鉴的成果。第叁章,我国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这是本文重点内容之一,从四个部分探讨了我国现行分税制的不足。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分税制的法制化问题,缺少可靠的制度保障及健全的法律体系;其次分析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模糊的问题,归属太笼统,不够细化;再次分析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不合理的问题,造成财权与事权划分不对称,地方税不能形成税收体系;最后分析了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四个不够科学、不够完整的问题。对此四部分深刻剖析,为下一章提出完善建议做好分析准备。第四章,寻求我国分税制之完善方向和法制进路。这是本文的关键部分,为我国分税制制度建设提供了思路。首先要法制化分税制,健全分税制法律体系,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其次要明确划分事权,不仅要明确职能范围和支出范围,还要将事权纳入法制化轨道;再次要合理划分税收收入,既要按照事权划分财权,又要科学调整税种划分及比重,还要构建地方税收体系;最后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基数法”为“因素法”,建立复合型转移支付模式,正确确定转移支付的对象,构建激励约束机制。

王慧[10]2008年在《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资源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并逐渐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保护资源环境,我国建立了排污收费制度,现行税法中也有部分关于节能环保的内容,但这些制度规定仍存在很多缺点。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本文深入分析了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并深入考察现行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的设想和建议。本文分五章对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第一章主要讨论的是税收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从四个方面分析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的现状,指出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第叁章鉴于我国现行税法中关于鼓励节能环保的内容不够系统、全面,建议开征环境税和燃油税等新税种,通过对常见的、严重的环境污染物、污染行为和燃油产品征税,以达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第四章通过研究《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提出存在的问题并尝试加以完善。第五章针对前面提出的政策建议,提出与之相配套的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的相关措施。在结论中再次强调在当前形势下,充分发挥税收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D]. 姜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1

[2]. “后营改增时代”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研究[D]. 付苏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3]. 地方税收立法权研究[D]. 田翠丽. 河北师范大学. 2016

[4]. 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研究[D]. 胥力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2

[5]. 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完善研究[D]. 董召奎. 安徽大学. 2007

[6]. 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问题研究[D]. 尹守香.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3

[7]. 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的宪法学分析[D]. 周璐.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4

[8]. 关于我国建立税收基本法的研究建议[D]. 刘潇. 中国人民大学. 2008

[9]. 论我国分税制的现状及其完善[D]. 马会会. 中央民族大学. 2011

[10]. 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D]. 王慧.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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