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的性质:从市场缺陷和非市场缺陷看_外部性论文

商会的性质:从市场缺陷和非市场缺陷看_外部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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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缺陷理论

一般认为,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西方经济大萧条及随后罗斯福“新政”的成功和凯恩斯主义的应运而生是市场缺陷理论(市场失灵理论,市场不足理论)产生的重要原因。目前,市场缺陷理论比较完善,一般把造成市场缺陷的原因归于市场的不完善(垄断、报酬递增)、公共产品、外部性。有的经济学家还认为信息的不完全也是造成市场缺陷的原因。如果不考虑巴克利效率,分配的不平等也可归于市场缺陷。不过,不同的经济学家对造成市场缺陷的原因各有侧重,例如,Paul A.Samuelson认为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是造成市场缺陷的关键,从而强调政府需对准公共行业进行管制和反垄断,以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性。高鸿业则强调政府对公共产品的提供。Charles Wlof侧重市场组织行为的外部性,认为科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提出的外部性并非一定导致市场缺陷的论断并不成立,原因在于科斯所主张的负外部性的生产者和受害者之间进行交易,从而使外部性“内在化”,在实践中因达到这种交易的困难(成本)可能会达到无法克服的程度,从而几乎根本不可能成立。与上述经济学家有所不同,Daniel F.Spullber十分强调内部性对市场缺陷的影响,与后面将介绍的政府行为的内在性不同,市场缺陷中的内部性概念由Spullber提出,它指由交易者所经受的但没有在交易条款中说明的成本和收益,具体表现为各种可能的不确定性结果的成本产生的不完全的意外性合约。与外部性不同,内部性发生在交易者之间,外部性发生在缺乏任何相关的经济交易的当事人之间。Spullber认为,由于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不对称信息(asymmetric information)所导致的内部性的存在,政府适当的管制,如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信息的强制披露,可以有效地减少由于内部性所导致的市场缺陷。

这里,我赞同Wolf的观点,即认为市场缺陷的核心在于市场组织行为的外部性,即市场组织都是按照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或者自身成本的最小化来行动的,如果没有其它约束或限制,它将不可能考虑与之缺乏经济交易的其它经济主体的利益或成本。从而,在存在消极的外部性时,市场组织的产生往往超过帕累托效率所要求的水平,或者说,私人活动的水平常常高于社会所要求的水平。相反,当存在积极的外部性时,市场组织的产出往往少于帕累托效率所要求的水平,或者说,此时私人活动的水平常常低于社会所要求的水平。

这里把公共产品的提供视为由市场组织正的外部性所造成似乎容易理解,Charles Wolf也认为公共物品的概念可被看作是具有巨大外部性的“私人”物品的限制性特例。至于垄断,不难分析,它对社会而言造成了无谓的损失。而对市场组织来说,则在于垄断行为对它具有正的或负的外部性,从而造成市场缺陷。也正由于市场组织的外部性造成的市场缺陷始终存在,从而政府的市场干预也就始终存在。不过,正如一百年前英国经济学家恩利西格维克所言,“并非在任何时候自由放任的不足都是由政府的干预可弥补的,因为在任何特别的情况中,后者不可避免的弊端都可能比私人企业的缺点显得更加糟糕。”

二、非市场缺陷理论(注:非市场缺陷理论目前还不成熟,一般以Chares Wolf在《市场或政府》中的观点为权威。)

不难理解,市场和非市场的基本区别在于:市场组织的基本收入来自于市场上出售产品的价格,在那里消费者决定他们要买什么或者是否要买。非市场组织的收入则主要来自税收、捐赠或者其它非价格性的来源。显然,政府是非市场的最大组成部分,非市场缺陷的分析研究也主要应用于政府运行的缺点。不过,这种分析对其它非市场组织如公立学校、慈善基金会也可适用。

Charles Wolf认为非市场缺陷产生的原因在于“缺少一种非市场机制,能使决策者把收入的或者组织的成本和效益同整个社会的成本和效益进行调节和计算。”对于市场组织者来说,无论市场是怎样的不完善,市场活动都是与生产成本或收入(以维持其存在)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联系由价格决定,这种价格取决于对市场的支付以及能够决定是否买和买什么的消费者。非市场活动却割裂了这种联系,因为维持非市场组织活动的收入具有非价格来源:即来自政府的税收,或来自捐赠或政府的其他非价格收入来源,如罚金。因为缺乏这种关键性的联系,资源的错误配置程度大大增加了。因为如果维持一种活动的收入与生产成本无关,那么当获得一个给定产出时,就不会有约束机制来避免使用较多而不是必要的资源,或者为了弥补最初的市场缺陷而采取更多的非市场行动。这样,低效率受到鼓励,从而产生非市场缺陷。

产生非市场缺陷的第二个原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是非市场组织的“内部性”,Charles Wolf观察到,为了进行活动,所有运行的机构都需要某种明确的标准。这种需要主要不是来自一个机构的外部,以证明其活动的合理性,而是来自与内部日常管理和操作相关的实际问题:评价全体成员,确定工资、津贴和是否升职,比较机构内次一级组织以分配预算。但由于缺少市场组织那样来自消费者行为、市场份额和赢亏底线的直接的运行指示器,非市场组织(公共机构)必须发展它们自己的标准,即内在性,来确立非市场组织内的目标,用以指导、规制和评估机构运行和机构人员的行为。于是,同外部性影响市场活动一样,内在性影响着非市场活动的结果。即市场组织的外部性意味着一些社会的成本和利润没有包含在私人决策者的计算之中,非市场组织的内在性意味着“私人”的或者组织的成本和利润很可能支配了公共决策者的计算。在市场条件下,外部性使得社会需求曲线高于或者低于市场需求曲线,这取决于外部性的正或负,相应地最终市场产出的水平就会低于或高于社会有效水平,从而产生了市场缺陷。在非市场条件下,内在性扩大了公共机构的供给曲线,并导致了过高的单位成本和比社会有效水平更低的非市场产出水平,这样就产生了非市场缺陷。

需要说明的是,市场组织也有着自身的内部标准。但它是以满足市场检测,对消费者行为作出反应或预测,以及与公司的管理等相关的。从而同非市场活动相比,在市场活动中,公司和产品之间的价格竞争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者之间的追求先进性的竞争,基本上会限制成本上涨的内在性的程度。除非市场组织的内在性能有助于它的运行,或者至少不伤害它,否则这种组织不会生存下去。

总之,产生于内在性的非市场缺陷比产生于外部性的市场缺陷是大还是小,目前还没有满意的答案。原则上,非市场领域在决定社会需求时考虑外部性问题,能够使产生更加有效率。但这不能抵消由供给一方所产生的内在性成本。这些内在性反映在上涨的总成本中,它使非市场领域偏离社会的有效生产水平。由此,在市场与政府间的选择并非是在一个完善和非完善之间的选择,而是在不完善的程度和类型之间,在缺陷的程度和类型之间的选择。在许多情况下,正如Stiglitz所言,可能仅仅是一个在不合意和无法容忍之间的选择,一种程度的选择。而商会、行业协会这类介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的经济类市场组织,可能由于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组织形式,使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弥补政府和市场各自固有的缺陷,从而使其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十分发达,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三、商会的性质

按照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说法,商会(注:陈清泰对商会的定义为:一个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为工商业提供各种服务为对象,以政府监督下的自主行为为准则,以地区设置与跨国发展为空间,以非官方机构的民间活动为方式的非盈利性法人组织。)是由企业、自由职业者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等自愿组成的组织。其主要职能是通过沟通联系、协调服务等,促进工商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但由于各国的文化历史传统,经济理念不同,及由此表现的法律体系不同,商会有具有某些行政管理职能和完全属于民间组织两大类型之分,前者以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为代表,后者以案例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为代表。这里以德国、美国为典型,结合市场缺陷理论和非市场缺陷理论,就其商会性质,职能以及优缺点,分别给以研究。

德国人素有浓厚的国家主义情结,以倡导Weporism闻名于世的德国社会学家Marx Wepor认为,“我们的终极价值是国家理性(Reasons ofstate)。”在他看来,国家是一个政治组织,有其自身的政治目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以及增进公民福利(这也是政府的职责)。德国国家主义在二战后以“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形式出现,它是“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的,以社会补充和社会保障为特征的经济制度”。“目的在于在经济竞争的基础上将自由的积极性同由于市场经济成就而得到的社会进步联结在一起”。德国(联邦德国)二战后在经济上和社会保障上(重在通过职业培训,实现机会平等,这与北欧国家的福利制有所不同)取得的成就证明了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成功。

德国工商会(即商会)的性质自然与德国国家主义有密切关系。德国《关于工商会权利暂行规定的法律》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工商会是公法团体,即是具有公法性质的团体组织。所谓“公法人”是“私法人”的对称,一般来说,公法人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即以提高政府效能,满足公众需要和改善公共福利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如国家,行政区域单位,国家机关等。把工商会归于公法人,表明德国商会具有部分行政上的管理职能。这具体表现在:

1)政策建议。德国工商会有权就关系到工商业利益的若干重大社会经济议题,如经济振兴计划、政府预算、交易税、城市开放计划、环境问题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企业注册管理。按照法律规定,在工商会管辖范围内的工商业者都必须加入工商会,而且每年都应在工商会进行注册登记,缴纳相应的注册登记费。注册登记费是工商会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但不同企业所缴纳的会费是不均等的,以体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

3)职业培训。德国实行的职业培训,把教育与就业紧密结合。其实施办法是,实践培训部分在企业中进行,职业理论课和普通教育课的重点在职业学校中进行。工商会是职业培训的主管机关,负责企业中培训条件的审查、学徒合同的登记、培训的监督以及向企业和学徒提供中立的咨询。

4)受政府委托聘请专家就商品、服务和价格等编制鉴定报告,并且为此宣誓负责。另外,法院在澄清某些专业问题时,也邀请这些专家参与。这种聘用是带有权威性和国际性的。

5)受政府委托,工商会负责进出口产品的产地证书以及其它有关经济往来的证明,但不包括由法律明文规定给其它单位的任务。

德国工商会具有的这些行政上的管理职能和政府委托的服务职能,使它能够较好地弥补市场组织外部性行为所带来的市场缺陷。特别是由工商会主管的职业培训,为德国企业的高竞争力提供了重要保障。工商会在环境保护方面、工作场所安全方面等与政府的合作,使德国成为世界的楷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德国工商会虽然具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但并不是政府的行政组织,而是根据各地工商会自己的章程,由工商业者自己组成的。德国政府对工商会没有所谓的主管权、领导权或指导权。从而可以较好地避免类似政府这样的“纯”非市场组织所具有的非市场缺陷。

问题是,德国工商会作为非赢利组织(政府一般给予少量的财政补贴),是市场组织还是非市场组织,或者是偏向谁?我认为,关键是看它是不是在一个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运行,而不是看它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是赢利性的还是非赢利性的。在德国虽然还存在一些次重要的商会组织,如德国中小企业联合会,但工商会总的来说,缺乏竞争环境。同时其产品也缺乏准市场因素,如,它的职业培训,其数量和质量很难“价格化”。因此,工商会是偏向非市场组织的,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非市场缺陷。但工商会内部不同于政府组织,其内部严格的董事会、监事会运作和内部信息的及时公开,可以部分减弱工商会的内在性。

与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理念不同,美国是奉行自由市场经济理念的典范。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也是《独立宣言》三起草人之一)就说过,“最少管事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即便是20世纪50~60年代凯恩斯主义盛行时,美国人也始终信奉两个信念:一是“政府是必要的邪恶”,“政府邪恶”一直是美国人的信念;二是“政府活动必须具有自身的合法性”。政府职能的外部边界是市民社会的活动和公民的自由、权利、利益和意志。

美国商会继承了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作为美国最大的商业组织,美国商会包括18万家以上的公司(85%是雇佣工不足百人的小公司,但美国大多数的大公司都是美国商会的会员),2800个地方商会,54个海外商会(代表在国外从事贸易的美国商人组织,如中国美国商会)。此外,还包括大量的热心公益事业的个人。与德国工商会的“公法人”性质不同,美国没有规定商会设立、商会宗旨和性质、组织和行为的特别法律。商会是根据私法中的公司法设立的非赢利法人,一些地方小商会、行业公会则是非法人的任意团体。因此美国商会是非官方的完全独立的组织,没有任何的行政管理职能。其活动的经费完全依靠会费和自愿捐赠,而无权像德国工商会那样可以从交易税中分成,无权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或退会,会员入退会完全自愿。

同时,与德国工商会的垄断地位,缺乏竞争不同,美国商会属下的各地商会、行业协会和专业协会是独立的,它们必须依靠提供优良的服务,吸引会员的积极加入和参与,才能获得展开活动所需的会费和自愿捐赠,扩大影响,从而进一步为会员提供优良的服务。这些服务一般包括:

(1)倡导自由贸易,开拓国际市场。美国商会国际部和商会属下的14个独立的双边贸易委员会,专门负责促进和发展美国企业国外市场的开拓,力争避免美国企业和产品在国外受到限制或歧视。

(2)作为会员利益代表,美国商会积极参与立法活动,主要是通过各类活动,如到国会作证院外游说,展开学术研讨等,影响公众政策、法律的制定和结果。美国商会也积极协助民间企业的国会议员候选人从事竞选,并协助当选议员提出对美国商界重要的问题。

(3)为小企业服务,主要是通过有关法规,向国会、主管部门和公众介绍小企业发展的状况,提供他们所需的有关小企业的资料。

同时,与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一致,美国商会作为民间独立力量,也致力于限制、分散政府的权利,以增进个人自由,促进市场自由竞争,这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商会倡导的,积极促使政府放松管制,重归自由主义方面显得十分突出。

可见,美国商会虽然和德国工商会一样,同为非赢利组织(美国商会属下的部分经济发展公司是赢利的),但相对来说,更偏向于市场组织,从而能够较好地克服由非市场组织的内在性所带来的非市场缺陷。其在准市场环境中的运行(如依靠服务实现的经费自筹)也使它在某种程度上更有规则可依,更加富有竞争性,更能主动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过,和德国工商会相比,美国在克服市场缺陷方面可能要差一些,如在环境保护,职业培训,商会会员利益协调等方面。特别是在照顾小企业利益,工人福利待遇和工作城市安全方面,德国工商会可能要好一些。当然,与市场组织相比,美国商会在克服由于外部效应所带来的市场缺陷方面还是显著的。毕竟,作为美国工商业利益的总代表,它在整体上可以协调会员间的利益,规范会员的行为,并促使会员在搞好与社区关系,注重环境保护方面更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除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有着发达的符合国情的商会组织外,拉美、东亚、南亚、北非等发展中国家,也有着自己特色的商会组织(尽管可能名称不叫商会)。这些国家的商会组织在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协调工商业者与国家或政府的关系,促进地区或社区经济和社会关系的稳定,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等各个方面,都发挥了其它中介组织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商会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除可以按照市场分工理论、俱乐部理论给予部分解释外,在我看来,更在于它在性质上的独特性,以及由性质所决定的职能和组织特征,使它兼具了企业和政府的某些优点,同时克服了它们的某些缺点,从而能够部分弥补市场组织的外部性和非市场组织的内在性缺陷。当然,商会不可能取代政府,虽然随着近年来的新自由主义回归和政府对经济干预的日益减少,商会在经济中的协调、规范、沟通等作用更加突出、重要。而那种试图用政府代替商会,由政府直接来管理市场组织的努力,历史证明是不可取的。

四、中国商会的性质和改革

中国目前商会有两大类型,一是具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甚至主要是管理职能的,如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工商联),它是目前中国主要的商会组织,中国贸易促进会(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进出口商会(共7个),另外还有数目众多,(注:据民政部统计,1998年全国工业类协会有1850多个,其中带“中国”字头的就有408个。而随着1999年开始的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更多的由原政府经济职能部门转变而来的行业协会将大量涌现。)关系十分复杂的由原来政府经济职能部门转化而来的行业协会。目前这些商会或者类似商会的组织在性质上十分模糊,如工商联,其章程(1998年通过)上规定它是“人民团体”,这显然不是法律上的用语。又如贸促会,对内它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属行政单位编制,对外则是民间团体。至于行政味道更加浓厚的行业协会,其性质恐怕它们的会长也不清楚。(注:打着“组织、协调、服务、管理”旗号的各行业协会,其绝大多数负责人是改革前相关部局的主要领导,甚至连普通工作人员也多为原班人马。)二是完全由市场组织和个人按照“四自”原则,即入会自愿,经费自筹,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组织起来的“民间”商会。它们大多以乡镇工商联,同业公会(商会)的形式出现,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浙江、上海、广东一带得到快速发展,对促进当地市场的规范,经济质量的整体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温州,商会的发展与政府职能的改革实现了良性互动的效果。虽然目前“民间”商会合法性和合法地位还没有完全得到政府承认,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政府取缔“民间”商会的事件。(注:由工商联组建的同业公(商)会、民间商会80%以上未获得当地民政部的登记注册,无法成为社会团体法人。2000年广东一些部门要取缔当地的地方工商联,经工商联主席经叔平专门致电广东省有关部门后事态才得以缓和。

中国商会性质的改革要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以及政府职能改革、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结合起来。传统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下政府是全能的大管家,企业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整个体系的非市场化尽管表面上克服了市场缺陷,却陷入了代价高昂的非市场缺陷(官僚机构的庞大低效,官员的特权化等),并且这种非市场缺陷的代价随着非市场化的提高而恶性上升。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层次:一是政府对全能理想模式的放弃,从直接统制经济转为对企业经济活动的间接的宏观的调控,从社会所有产品的生产者、提供者转变为公共产品和部分准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二是企业进入市场,通过竞争和市场环境克服政府统制下市场组织本不应该具有的内在性。目前,民营、“三资”企业进入市场的程度较高,而国有企业因各种原因市场化程度还不高。三是市场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完善,这实际上是一个政府“放权”的过程。由于政府的内在性,这也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幸好近来政府对此的重视,政府职能部门的改革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改革开始结合起来,其突出例子是9个政府直属经济管理部门最近转变成为市场组织服务的行业协会。当然,这种改革远远没有结束,各种关系的调整和角色的换位,需要时间,需要技术性的指导。具体到商会改革,陈清泰认为,中国商会的性质应类似于德国或日本商会(日本商工会议所),政府应该加紧制定有中国特色的《商会法》,以明确规定商会的宗旨、职能、组织机构、与各类行业协会的关系。应该说,在目前情况下,给予商会一定的行政权力,对减少制度转轨中的阻力,规范市场组织的外部性行为,扶持中小企业等是有益的。从历史和文化的角度看,也有相当的可接受性。

问题是:(1)中国政府目前这种自上而下的“体制内”改革,在不引入外来竞争,打破垄断的情况下,能否彻底,是否只会换来政府行政权力的变相行使?一些十几年前就由行政部门变成行业协会的组织,目前还没有实现角色改变,证实了这种担忧。即便是工商联,在大多市场组织眼里,仍为行政组织,而不是为它们服务的组织。(2)由民间企业组织的“四自”商会,同业公会如何实现与“体制内”的商会,行业协会之间的成功对接,而不是目前的不相容。实际上,即便实施德国式商会,也必须要求商会的组织权、监督权归市场组织者,由它们自下而上地组建商会,或者改造原有商会、行业协会。换句话说,要用体制外的力量来改造“体制内”的组织,而不是相反。(3)除原有行业经济职能部门外,其它的行政职能部门,如工商局(中国独有)、物价局、劳动局等,仍有一些传统社会主义经济时代遗下的过度的行政权,如果不能以“不损害市场效率”为标准进行改革,把本属市场和市场组织、市场中介组织归还给它们,商会的职能就不可能真正地充实、完善。

另外,随着人们对市场组织和非市场组织、市场缺陷和非市场缺陷认识的加深,新自由主义经济理念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美国商会模式的独立性、灵活性、低内在性缺陷也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同。因此,从长远看,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的提高,中国商会也许会从德国型向美国型转变。当然,这是应该动态的过程,一个逐渐、分段实现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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