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体系--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回答记者提问_素质教育论文

建立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体系--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回答记者提问_素质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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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以下简称《指导纲要》)已经由国家教委颁布实施,国家教委提出到1998年前,在全国全面推行对普通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为此,我们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

问:为什么国家教委要修订《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并颁布实施?

答: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各有其评价标准。目前,“应试教育”的影响一直是困扰我国基础教育的一大难题,它束缚了广大校长、教师的手脚,使教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当前迫切需要推行一种教育评价制度,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来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国家教委颁布《指导纲要》,要求在1998年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对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全面评估学校办学水平的标准和运行机制,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督促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向素质教育的转轨。

问:新颁布的《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较1991年印发的《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有哪些修改和补充?

答:新颁布的《指导纲要》比较充分地吸收了近年来各地对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的经验,使督导评估更具有导向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

强调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建立全面、科学的评估学校办学水平的机制。

强调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办好每所学校,学校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并充分注意少年儿童个性的发展,使他们能够得到生动活泼地主动发展。

增加了如何操作的内容,对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原则、需要注意的问题等都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

评估内容更加丰富全面,修订了部分指标。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学校管理、教师管理、教育教学工作、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都有比较具体的要求。

问:为什么说《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体现了素质教育的要求?

答:《指导纲要》明确提出,对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的目的在于督促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转变职能、办好每一所学校,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

在办学方向方面,《指导纲要》强调学校要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指导纲要》还强调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教育,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主动发展,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

在评估内容方面,《指导纲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要求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强调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使学生得到全面和谐地发展。在培养要求上,强调学生要有基本的政治思想观点、基本的道德判断能力、基本知识、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生存的基本技能和劳动态度、劳动技能;在学校管理上,强调维护学校的常规管理是为了保障推行素质教育目的的实现;在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上,强调提高校长和教师队伍的素质是为了有效地实施素质教育;在学校的办学条件上,强调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必要的教学条件、设施是为了能够保障实施素质教育的需求。

总之,《指导纲要》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初步构建了衡量学校教育质量的指标要求,有利于引导学校构建以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目标的教育体系。

问:《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是否包括民办中小学校?

答:《指导纲要》的适用范围为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青少年进行初等教育和普通中等教育的机构。主要包括:城乡全日制完全小学、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对民办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要组织力量进行研究。民办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方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机构参照本《指导纲要》负责制订。

问:推行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制度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对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作,各地在推行这项制度时应注意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导向性原则。坚持导向性原则,就是要在指导思想、指标设定、权重分配等方面引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2.全面性原则。督导评估要坚持面向每一所中小学校。各地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采用的评估形式可以有所不同,但都必须坚持以全面评估所辖地区的学校为前提,不能只对少数学校进行选优性评估。

3.可操作性原则。各地在制订自己评估方案时,在保证科学性的前提下,要突出重点,注重可操作性,力求简便易行。

4.实效性原则。对学校的评估要坚持实效性,使每次评估都能对学校有所帮助,不要走过场,以利于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5.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基本的标准和要求是一致的,但应考虑到学校的层次差异和多样性,在实际的评估工作中,不能搞一刀切,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中小学校制订不同的评估方案,以利于引导学校办出特色。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评估中,哪些指标可以量化,哪些指标不宜量化,对此类问题,要认真组织研究论证,避免主观性、随意性。

问:各地在开展学校督导评估工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这项工作是转变教育观念、推动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机制。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的干部、教育教学科研人员以及中小学校长、教师认真学习《指导纲要》。同时也要向社会宣传,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

本《指导纲要》既是对学校评价的标准,又是学校办学指南。要充分调动学校的积极性,建立学校的自评制度,指导学校以《指导纲要》为依据,结合每学年的工作总结进行自查自评,及时改进工作。

要处理好学校督导评估与评优、评先的关系。督导评估结果要成为评优、评先进的重要依据,但不能用评优、评先代替对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

学校督导评估要与每个时期的教育中心工作相结合。要处理好学校督导评估与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考核的关系、与行政经常性检查、专项工作评价的关系。

问:各地在制订具体的评估方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订出全面推行对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工作步骤上,要注意抓好试点,有步骤地推行;职责分工上,高中阶段的学校一般由省、地(市)两级分工组织督导评估,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则由县(市、区)组织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的程序要严格按照准备阶段、组织实施阶段、结果处理阶段等基本程序进行,保证督导评估的客观性;评估的周期可依据所辖地区中小学校的数量和工作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问:开展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什么要求?

答:各地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要健全督导机构、充实督导队伍;要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创设基本的工作条件。

要充分重视督导评估结果,使督导评估结果成为奖评学校、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广泛宣传督导评估工作的目的、意义,可以向社会定期公布督导评估结果,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导向性作用。

要把对学校的督导评估与对地方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贯彻中小学校办学规程有机地结合起来。

要处理好督导评估与其他行政检查、评比的关系,防止重复检查,增加学校负担。要形成合力,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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