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现代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裴明学[1]2005年在《独立董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司治理问题是近年来公司法学研讨的热点问题,而美国经济在上个世纪90年代所表现出来的强劲势头,使得世界各国均对其公司治理机制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尤其是由美国最先创设的,作为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自我改良的独立董事制度更是成为了全球公司治理改革探讨的焦点。我国亦在2001年,通过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开始正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但是,在叁年多的独立董事制度实践中,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实现中国证监会最初引进这一制度的初衷。因此,国内呼吁废除独立董事制度,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失败的学者日渐增多。在国际上,由于美国“安然事件”的发生,独立董事制度在其发源地亦遭到众多学者的口诛笔伐。那么独立董事制度因何而产生,因何而发展,在世界尤其是在中国又将何去何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需要考察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依据、独立董事制度在世界各国,包括中国的实践情况,在此基础上对这一制度本身的价值进行论证,才能在众说纷纭中理清思路,正视现实,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提出可供参考的设计方案。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作者认为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论文以这一当代经济学和法学研讨的焦点问题为研究对象,对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理论以及实证研究结果进行分析,全面探讨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背景、支撑理论及运作机制等问题。论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 独立董事的概念及其起源 本章阐述了独立董事的概念并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作了分析。该章首先探讨了独立董事这一概念的相关问题,指出,“独立董事”一词最早可以溯源至上世纪30、40年代美国的“非雇员董事”。其后,美国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日益严重促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强调加强董事会的外部性,由此出现了“外部董事”;到了上世纪90年代,通过对董事会改革的推进,美国正式确立了“独立董事”这一概念。但是,时至今日,对于“独立董事”这一概念的定义,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描述。各国法律通常采用叁种方式来对独立董事的概念下定义:一是概括式;二是列举式;叁是概括式加列举式。但事实上,概括式的定义在实践中并不那么重

黄月云[2]2007年在《论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文中指出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借鉴英美国家公司治理经验引入的制度。引入的初衷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中小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本文探讨了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问题,以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石和灵魂”独立性为切入点,分析独立董事的特征,通过其在公司的角色定位分析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在我国推进上市公司改革的进程中,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在维护中小投资者及公司的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监事作用的虚弱,国有股一股独大,公司实际上被“内部人”控制,加上独立董事在制度层面的设计很不完善,实践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具体表现在独立董事的提名、职权、激励和责任等方面。对此,本文从制度层面出发,联系我国实际,共分叁部分阐述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一部分简要介绍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从而为第二部分得出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主要特征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接下来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第叁部分通过对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条件入手,结合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和问题,阐述了我国实践中制约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限制因素。随后对如何保障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真正发挥作用的措施进行分析。从改善股权结构、合理界定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建立科学的解任、选任规范以及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方面提出了建议。最后文章得出结论,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利大于弊的。但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进步不仅需要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其它制度的配合以及外部环境的支持。

谢静波[3]2007年在《中国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与法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公司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长期问题。“经营者强、所有者弱”是公司治理的古老命题,认为公司治理机制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制衡及激励机制,使公司的管理层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工作已成为历史①。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把持董事会、与管理层勾结肆意侵害小股东的权益引发的股东利益冲突的问题成了公司治理的又一难题。我国的上市公司多脱胎于绝对“一股独大”的国有或家族控股公司,可以说,公司治理先天不足。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虚假财务报告、关联交易舞弊、信息披露滞后、拒绝分配股利等等都跟公司治理分不开。资本市场是信心市场,公平、公开、公正是立市之本。独立董事制度的深层次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平等地拥有投资、获利权,维护市场的基础,这种特殊个性某种程度上脱离了其作为董事的共性。半个多世纪的各国实践表明任何制度都有与之协调配套的政治、社会、文化、法律、商业环境,独立董事制度简单移植带来许多问题,我们到底希望独立董事制度解决什么问题?能否结合中国实际改造现行的公司治理制度?本文正是在借鉴国内外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成果和有关认定经验和研究方法的基础上,运用法学、会计学、审计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以中国上市公司为参照系,以财务独立董事为主要视角,对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及法律责任进行系统的研究,包括独立董事的功能是“咨询顾问”还是“监督评判者”?“咨询顾问”能否当好“经营决策人”?“评判者”与“决策人”职能是否相融?提出以“独立监事”取代“独立董事”的设想。文章还确认财务独立董事的是“监督评判者”而非“经营决策人”及其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特别是审计委员会的关系,结合财务专家的特长确定财务独立董事的功能在于:介入外部审计的委托关系确保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信息)编制呈报和及其披露、监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对与小股东利益相关信息的公平和公开披露,而不必要承担经营决策职能。基于此提出关于财务独立董事的“限制性”法律责任和具体免责事由。全文共分六个部分:引言:从上市公司治理的实际出发,交代本文研究背景和选题动机。第一章:公司治理理论下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必须置于公司组织结构、公司治理框架下进行研究。本章首先界定了公司治理的内涵并介绍了几个有关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论,从中借鉴了分析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思路。分析中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并提出有关董事会有效决策的理想模型,最后用成本、收益分析验证相关假说,说明在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有效性。第二章、中国独立董事的定位。制度不等于执行。本章首先给出独立董事的定义,分析对谁“独立”?文章通过美国、英国、日本公司监督制度的特点介绍,说明独立董事不是唯一选择,独立董事制度有其“路径依赖”。引入该制度必须结合中国实际,改造和完善我国的公司监督机构。随后,通过统计数据分析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执行现状,凸现理想和现实的差距。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专家咨询顾问”而非针对内部控制人舞弊的“监督者”,审计委员会有助于财务独立董事行使“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一定程度上抑制管理层会计盈余操纵。第叁章、财务专家出任独立董事的功能、作用定位。本章首先给出财务专家的简单定义,通过上市公司财务独立董事的统计数据分析显示其有效性、特征和功能,分析公司聘请财务专家的目的在于政策强迫而非内在需求。进而,提出以独立监事取代独立董事的设想。最后通过相关政策规定和从会计信息角度、内部控制、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实际需要确立财务独立董事的功能。第四章、财务专家出任独立董事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通过政策规定和上市公司执行现状的对比,说明差异。阐述财务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的关系,介绍西方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及其进程,分析我国审计委员会的缺陷并提出改进、完善建议。第五章、财务专家出任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独立董事的“权利”更是“职责(义务)”,法律义务是法律责任的前提,不(恰当)履行职责必将导致承担法律责任。基于董事的受托法律地位,一般董事担负法律上的勤勉(注意)义务和诚信(忠实)义务。本章探讨了我国独立董事注意义务的评判标准和独立董事的特殊义务:披露义务以及建立在义务基础上的法律责任,探讨了责任原则和将责任按照性质分类进行研究,重点分析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叁人责任,财务独立董事的“限制性”责任。本文对中国独立董事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其创新在于:1、抛开独立董事的决策者共性身份,研究“经营决策人”与“咨询顾问”、“监督评判者”职能是否相融,提出将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与监事职能融合设立独立监事的设想。2、以“监督评判者”功能定位来探讨财务独立董事的法律职责、法定义务,基于此,研究其“限制性”法律责任。

毛政发[4]2003年在《独立董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当今世界各国,股份公司是最基本的、占主导地位企业组织形式,自股份制企业产生开始,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一直是人们探索的重要问题之一。英美等西方国家最早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增强董事会的功能,减轻内部人控制等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治理效果。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内部监督治理机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化潮流,许多国家纷纷仿效,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一场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革命”。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尚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比重平均高达50%,有的甚至高达80%以上。“一股独大”的状况使得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监事会、内部审计等内部治理机构形同虚设,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公司董事会的职能结构,完善公司财务信息的内部监督机制,借鉴和采纳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经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从此,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拉开了序幕,中国证监会已经在2001年8月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在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本论文将从不同侧面系统阐述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内容、理论基础、运行机理及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等问题,并对各国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环境约束问题展开研究,力图为我国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具体建议,旨在为我国有关决策部门改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 本文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系统阐述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内容。首先,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内涵、本质特征及其独立性进行了科学界定,比较分析各类董事的内涵以及各种类型的董事会,分析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指出独立董事制度产生是一系列因素作用的结果,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在全球掀起“独立董事制度革命”的原因。 第二章运用公司治理理论、经济学和管理学的激励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公司内治理机制、董事会内部设计特点及其内在缺陷进行全面分析,从公司控制权如何配置的高度,指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改善公司原来的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会,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对“内部人控制”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从而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激励理论表明独立董事本质上是经济人、同时也是公司的代理人,同样需要对他进行科学的激励约束。利益相关者理论表明现代公司不仅是为股东服务,而且还要求对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保护。利益相关者理论为独立董事到底为谁服务的问题提供理论解释。 第叁章系统阐述了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机理,包括独立董事的资格、选聘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行权机制、责任、风险及其保险机制等内容,从而展现出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机理的全貌,有助于我们深刻地理解和把握独立董事制度,为建构独立董事制度提供可行性操作步骤。 第四章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首先比较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优势和制度缺陷,然后阐明了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组织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提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从根本上改变公司控制权问题,引导公司利益相关者为整个公司利益服务。最后分析了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五章比较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在国外的实践。首先比较分析英美和德日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特点,得出的结论是,在英美“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公司内部缺乏一个监督董事会行为的常设机构,难以对公司实施有效的控制公司,从而导致内部监督职能的弱化。然后分析了各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状况,英美等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近来,美国连续的“公司丑闻”再一次引发了一场关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质疑,表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任重而道远。 第六章着重分析了我国实施的独立董事的制度环境约束。首先考察了我国企业治理结构变迁的历史轨迹,表明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然后客观地描述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运行的状况,利用郑百文“花瓶董事“案例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最后分析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企业性质、股权结构、市场环境等方面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差异,指出了我国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及市场方面的制度障碍。 第七章比较了我国可实施的独立董事制度目标模式,提出我国实施综合型独立董事制度模式。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应该根据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机理,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状况,建立规范的独立董事制度。作者基于上面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政策建议。 研究结论表明,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能有效改善我国

陈旭[5]2016年在《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经营绩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90代一系列银行危机及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使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随之不断深入,但理论出发点的不同将带来截然不同的研究结论。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有利于提升经营绩效”,文章对该观点进行了严格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在理论层面上,首先梳理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将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界定为:股东、债权人、独立董事、高管和员工以及政府。接着分析了商业银行治理的特殊性,将银行“股东至上”治理模式和“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进行对比分析,揭示了“股东至上”治理模式的不足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商业银行治理的理论契合,分析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提升银行绩效的参与路径和作用机理。在对此路径进行阐述时,考虑到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治理的新趋势,在以下方面做了新的探索:一是将机构投资者参与银行治理单独进行研究。之前的研究大都将机构投资者默认为股东治理的一部分,并没有将其区分出来。但2010年以来我国政府引导银行业进行“财务重组—战略引资—公开上市”的全新改革模式,这种发展策略的推行吸引了大量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业,已逐渐成为我国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的关键措施。针对上述新趋势,将机构投资者从股东治理中分离出来,重视机构投资者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是本文结合当下治理形势进行的第一项改进。二是突出独立董事在银行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本文分析认为在银行中最有可能代表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就是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通过参与银行决策,对董事会进行监督来发挥这种作用。在研究独立董事参与治理对银行绩效的影响时,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时,仅仅考虑独立董事规模占比等数据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本文加入独立董事在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业背景、任期以及兼职数等方面的异质性探讨,试图更全面分析独立董事参与银行治理并提升绩效的机制。同时,将独立董事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有效解决了债权人治理在实证研究中难以量化的问题。叁是探索构建了有助于银行经营绩效提升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分析框架。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契合性分析;(2)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及界定;(3)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治理对经营绩效的影响分析;(4)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合作博弈分析。得出了“商业银行利益相关者治理有利于经营绩效提升”结论。在实证层面上,本文循序渐进地对“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能够提升银行绩效”的观点作实证检验。首先通过回归分析提取出对银行绩效产生显着正向影响的指标本文将其定义为有效利益相关者治理指标,通过主成分分析得到可以揭示有效治理指标之间相关关系和内部结构的两个利益相关者综合治理指标,分别是不考虑银行监管的综合治理指标G和考虑银行监管的综合治理指标G*。将二者分别对绩效进行回归后结果显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有助于银行绩效的提升。考虑银行监管的综合治理指标对银行绩效的系数值增大,说明银行监管的加入有利于银行绩效的进一步提升,这与文章合作博弈分析结论相契合。进一步将有效利益相关者治理指标的回归系数值与综合治理指标的系数值进行对比后发现后者高于前者。该结果更有利地证明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效果好于每项利益相关者单独治理产生的效果。说明我们在考虑银行公司治理问题时,应该从全局出发,激励有效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银行。最后,本文提出如何提高银行绩效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框架及对内优化治理结构,对外完善监管机制的双重对策建议。

肖曙光[6]2006年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被众多国家广泛采纳的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也于2001年在上市公司中全面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现在,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了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 在笔者所及文献,国内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进行全面分析的文献非常缺乏。本文从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研究角度切入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系统深入研究,为推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治理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全文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问题来展开研究:第一个问题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哪些主要问题?第二个问题是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理论上究竟可以拥有哪些功能?第叁个问题是独立董事制度功能发挥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第四个问题是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影响了公司业绩?第五个问题是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功能发挥的现实条件如何?第六个问题是怎样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使其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我们明确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各种纷繁复杂主要问题系统归纳提炼为叁类相容性风险问题,为全文对独立董事制度叁个主要功能的深入系统分析树立了靶心,叁类“相容性”问题分别是:(1)委托层股东利益不一致而引起的股东相容性问题;(2)委托—代理的激励相容性风险问题;(3)代理人能力与公司发展要求的相容性问题。并指出,第一、二类为利益和动机问题,第叁类是认识和能力问题,这叁类不同性质的“相容性”问题共同影响着上市公司的治理风险。目前,业界在研究上市公司治理风险问题时多带有较大片面性,缺乏通盘考虑,对第二类风险问题关注得较多,而对第一、叁类风险问题关注得特别少,这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治理风险防范。 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制度理论上的叁个主要功能,(1)独立董事因为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大股东,通过独立董事运行的某些特定条款等等,可以限制大股东将其非经济理性的行为渗透到上市公司中来,从而协调股东利益不一致而引起的股东相容性矛盾;(2)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是所有者的代表,独立于经营者,

杨炯星[7]2007年在《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后公司治理与其绩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世纪初美国暴发了恩隆(Enron)、世界通讯(WorldCom)、全录(Xerox)等数家大公司的财务丑闻,撼动美国的财经与社会;亚洲各国也接续产生了金融风暴,企业被大股东掏空资产,因而破产倒闭,影响层面相当的广大;经济暨合作发展组织(OECD)及各有关国家无不认识到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的重要性,公司治理被各界广泛的讨论与研究,而在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制度为最被期与厚望,希望藉由专业的、独立的外部董事进入董事会,以尽到监督企业的营运,达到保护广大投资大众。公司的经营有赖董事会的经营决策及高阶管理者的营运管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加上经营管理者并非完全以股东及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因而产生了委托代理的问题。本研究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理论为基础,通过文献综述建构了本研究架构,此框架表明了企业推动公司治理时,独立董事制度(独董专业性、独董积极性、独董独立性)加入董事会,使公司治理(董事会职能、中小股东保护、信息揭露、内部控制及保障利害关系人)产生了变化,进出影响公司的经营绩效,经由平衡计分卡(财务、顾客、企业内部流程、学习成长)的评价,用以推估企业经营成效。本研究以台湾上市柜具独立董事公司为对象,透过高阶管理者的填答问卷整理后,来检验本研究框架及所推论之假设;就台湾信息观测站所列公司共437家,以邮寄方式寄出问卷,共556份,回收有效样本共计118份,样本数据经由SPSS12.0统计软件为统计分析工具,使用叙述性统计、信度分析、因素分析、单因子变异数分析、皮尔逊相关分析、层级复回归分析、典型相关分析等数据分析方法进行验证。研究结果发现:(1)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存在正向关系(2)独立董事制度与经营绩效之间存在正向关系(3)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公司治理的中介作用进而影响公司经营绩效(4)不同公司的属性与公司治理、经营绩效存在显着差异。

杨文珠[8]2005年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重构》文中提出股份公司的监督机构是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机关,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监事会为股份公司的必要监督机关,同时又引进了英美法系下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暴露出诸多问题。实践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目前有些水土不服,并不能满足人们当初给予的厚望。我国两种监督制度并存,也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股份公司的监督问题。两种监督制度经常会出现重迭和冲突,使得公司运作效率降低和代理成本增加。采用何种监督制度,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经济环境、法律制度、文化传统、历史发展等等。我国公司法实施和企业公司化改造过程中,公司监事会制度由于观念、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效,甚至于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角度入手,通过完善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促进我国现有体制和观念的变革,以体制和观念的转变推动立法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孔春丽[9]2016年在《中国上市银行公司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现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下,我国上市银行的公司治理模式与英美模式、德日模式、东南亚家族模式、东欧转型模式均存在着差异,其中,政府参与是中国上市银行公司治理的一大特色。不过,我国的政府参与与西方的政府干预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一般而言,政府参与包括政治关联和行政任命两种方式。目前,我国上市银行董事长、行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基本上以行政指派为主,缺乏市场竞聘机制。本研究从政府参与的视角探析了上市银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基于《中国银行业竞争力报告》、《中国上市银行年报分析》等公开数据,以及对大量治理数据的调查,利用多元回归分析等检验方法,检验了政府参与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揭示了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独立董事、信息披露、社会责任履行等治理功能的微观机理,发现了政府参与下上市银行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可行的改进方向。本研究的创新点包括如下叁个方面:第一,发现政府参与对我国上市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着双向效应。一方面,政治关联有助于公司治理的改进;另一方面,行政任命不利于公司治理的改进。因此,如何在政府干预的前提下构建我国上市银行新型的公司治理模式,是我国上市银行所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研究发现:政治关联对我国上市银行董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监事会治理、独立董事治理、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履行均存在着程度不等的正向促进效应,而行政任命对上述治理功能均存在着反向的阻碍效应。第二,发现我国上市银行公司治理中的行政任命严重阻碍了公司治理的改进和完善,因此,高管层的任命应以银行内部推举为主,发挥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功能,同时尽快启动外部市场,发挥职业经理人市场、产品市场、资金市场、控制权市场、以及独立董事市场对高管层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目前,在我国上市银行公司治理中,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行长、独立董事的任命基本上以行政指派为主,缺乏竞聘机制,不符合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同时,职业经理人市场、产品市场、资本市场、控制权市场、独立董事市场均未产生有效的作用,对银行高管人员未能给予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可见,外部市场治理是我国上市银行公司治理改进的一个重要方向。第叁,以上市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作为治理目标。本研究发现了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独立董事、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治理中一些独特的现象,应作为公司治理改进的方向。董事长和行长的两职合一反而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完善;监事会人员的规模无助于公司治理的改进;行长的股权激励对公司治理存在着显着的激励效应;独立董事人员在治理功能的发挥上存在着冗余。

潘成林[10]2013年在《董事任免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实现,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方面,董事任免制度(包括董事的资格、提名、选任和罢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理论可以为董事任免制度提供理论支撑。权力制衡是各国公司法在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上所共同奉行和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基于维持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制衡的需要,股东会在各国公司法上仍然保持着任免董事的权力。透过控制股东或经营管理层操纵和控制董事任免的各种表象可以看出,其根本危害是打破了公司内部的权力平衡,而为了恢复公司内部的权力平衡,就有必要对控制股东或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任免中的权力予以制约。发扬股东民主是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基本要求,其要义是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共同行使应由全体股东行使的权利。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参与董事会的组建是股东参与权的核心内容。因此,有必要创造行之有效的条件,保障非控制股东董事任免参与权的行使。董事的资格在内容上包括董事的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以及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为了在更大范围内选择高素质的董事,以提高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能力,公司法一般不应当限制董事的资格股和国籍,对董事的年龄上限的限制也应当适度;法律制度难以对董事的素质和能力进行整齐划一的调整,但民间机构的软法大有可为。董事的消极资格是股东行使董事任免权的事前制衡机制,公司法应加强对董事的职业限制、兼任高管的限制和行为记录的限制。独立董事是制约控制股东和经营管理层的重要力量,应从独立性、专业经验和能力以及时间和精力投入叁个方面强化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董事的提名主要包括董事的提名主体和提名方式。董事的提名权是董事任免权的一项基础权能,也是股东监督和制约董事的重要手段,股东应当享有董事提名权。提名委员会在董事的提名上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应通过制度的改进为提名委员会创造更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股东提案是股东提名董事的基本方式,但利用股东提案制度提名董事存在着较大的不足。股东提名董事制度可以为股东提供一条提名董事的新途径,其在提高我国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建构我国的股东提名董事制度。为了预防控制股东操纵和干预独立董事的提名,独立董事提名条款应进行特别设计,应取消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董事提名权,由提名委员会取代董事会在董事提名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应建立控制股东的独立董事提名回避制度。董事的选任在内容上主要包括董事的选任主体和选任方式(包括直接投票制和累积投票制)。基于效率和维护董事会正常运转的需要,我国的董事选任主体立法应由单一制向多元制转化,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董事会享有董事临时空缺的填充权,并赋予法院在公司董事会陷入僵局时任命临时性董事的权力。在董事的选任过程中,不同的表决权行使规则,将产生不同的选任结果。在非控制股东的权益保护方面,累积投票制在我国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应为其创造更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首先,应将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有限责任公司。其次,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模式应有所区分,即对非独立董事的选举,采取任意主义的选出式;对于独立董事的选举,则采取强制主义模式。再次,应规定股东行使累积投票权的程序和累积投票规避行为的防范措施。董事的罢免主要包括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条件、董事罢免的司法介入和被罢免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董事罢免是股东行使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方式,在我国公司法中应明确规定股东会可随时以普通决议罢免董事且不需要说明理由,但为防止控制股东轻易地将非控制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驱逐出董事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股东会罢免董事应当具有正当事由。为了加强对独立董事的职位保障,罢免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决议类型应为特别多数决。司法罢免董事是股东罢免董事的另一出路,也是股东罢免董事的最后一条救济途径,我国有必要引入司法罢免董事制度,但在司法罢免董事的规则设计上,必须把握好司法介入的度。为了保障董事的权益,在我国公司法中应赋予被罢免的董事在程序上的抗辩权利,同时应明确规定被罢免董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对董事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和范围作出规定。

参考文献:

[1].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D]. 裴明学.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2]. 论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D]. 黄月云. 厦门大学. 2007

[3]. 中国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与法律责任研究[D]. 谢静波. 厦门大学. 2007

[4].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D]. 毛政发. 中共中央党校. 2003

[5]. 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经营绩效研究[D]. 陈旭. 湘潭大学. 2016

[6].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研究[D]. 肖曙光. 中南大学. 2006

[7]. 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后公司治理与其绩效研究[D]. 杨炯星. 复旦大学. 2007

[8].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重构[D]. 杨文珠.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

[9]. 中国上市银行公司治理研究[D]. 孔春丽. 云南大学. 2016

[10]. 董事任免制度研究[D]. 潘成林. 吉林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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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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