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产权结构”问题的思考--兼论混合所有制与共同所有制之争_所有制论文

关于“新产权结构”问题的思考--兼论混合所有制与共同所有制之争_所有制论文

关于“新的财产所有结构”问题的思考——评混合所有制与联合所有制之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之争论文,财产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在论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时,提到了一个在党的十四大的报告(以下称《报告》)中没有提到的新问题,即“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这段论述是针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2年初公开发表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以来在改革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情况所作出的。在此期间,我国出现大量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指中方出资者是公有制经济单位)、多种经济联合体(公有制经济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而形成的联合体)、股份制企业(吸收社会个人和企业内部职工出资的以及私营法人企业的股份公司),以及和个人出资相联系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小集体”企业等等,而其中发展最迅猛而有代表性的则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些经济实体就其财产所有的结构来说,已突破了传统的几种所有制形式,因此《决定》才说“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同时在这种公有的和个人私有的财产混合在一起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人们必然要对这种新的财产所有结构的所有制性质及其发展取向,对其与“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作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当前对上述问题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见解:《经济日报》于1994年11月4日发表了该报记者对著名经济学家晓亮先生就上引《决定》中的一段论述应作何理解所作的访谈。访谈以《混合所有制问题应受重视》为题,报导了晓亮先生的见解。晓亮首先对记者所问的“混合所有制”这个概念能否成立作了肯定的回答,并作了理论上的论证,他认为这种混合所有制“是次生的或非基本的所有制形态”,是由“原生的或基本的所有制形态发展变化或重新组合而成的所有制形态”。他指出了这种所有制的发展前景,“从总体上说还是公有制为主体,但具体形式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却占多种”;“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形态和私有制形态很有可能相对减少,而各种混合所有制形态会相对增加”。他还认为“在特定条件下,它可以在质量上高于原生的或基本的所有制,在数量上多于原生或基本的所有制”。

《经济学动态》1995年第3期发表了黄如桐先生的《当前部分私营企业大户和一些理论工作者对私营经济观点的述评》一文,该文的第二部分以“关于‘混合经济’、‘混合所有制’问题”为题,着重对晓亮关于混合所有制的见解作了评论。评论明确指出:“贸然提出与西方‘混合经济论’性质相似的‘混合所有制’概念是不够妥当的。”他还认为“混合所有制这个概念不宜采用,还是以联合所有制较为适宜”。他引用了十四大的报告中所提到的“不同经济成份还可以自愿实行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为理论依据,并以此来论证其“联合所有制是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的不同所有制之间进行联合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见解的合理性。他还认为“发展所谓混合所有制就不会有任何积极意义”,并对“任何企图通过发展所谓混合所有制来动摇、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作法表示了耽心和指责。

上述两种有代表性的见解有着明显的分歧,对此有着明辨理论是非的必要。问题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第一,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化,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企业产权的变化、流动和重组,而且这种情况将会越来越多,“新的财产所有结构”正在逐步形成之中,这是客观事实。这种“新的财产所有结构”,“新”在不同于传统的原生所有制形态,是一种次生的所有制形态。但是这种所有制形态,究竟是一种“混合所有制”还是一种“联合所有制”,则是一个要辨析的问题。第二,如果确认“混合所有制”概念能够成立,那末它是否会和西方的“混合经济论”相混淆;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将与实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有何关系、是排斥还是促进?这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不仅应给予理论上的正确阐述,而且还应考虑到实践操作的后果问题。本文认为要正确的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深入学习《邓小平文选》,重新学习《报告》和《决定》。本文据此对上述两种见解作出下列分析和评论。

一、从这种“新的财产所有结构”作为概念的文字表述来看,“混合所有制”比“联合所有制”的理论依据更具有权威性。

作为经济学概念来看,上述两种表述似乎都以党的正式文件为理论依据,但是在重读《报告》和《决定》两个文件后,都没有在文件中发现“混合所有制”或“联合所有制”的概念,因此这两家的表述都是专家学者们的学理解释。至于晓亮援引马克思关于“原生形态”和“次生形态”而引伸出“原生所有制”和“次生所有制”的概念的表述的本身,也不足以说明这种财产结构是“混合”还是“联合”,因为黄如桐先生也承认“原生”或“次生”所有制的概念,因此可以说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也找不到这类概念表述的理论依据。

但如果我们深入研究党的文件,可以发觉《报告》中只提到“联合经营”字样,而没有提到“联合所有”,更没有对不同经济成份企业的“联合”而引起财产所有关系可能发生的变化作出过任何论述。但是在《决定》中却明确地提出了“混合所有”的字样,并且还指出它“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因此从文件的文字表述上来看,“混合所有制”的提法显然比“联合所有制”的提法更与权威性文件相接近。

二、无论从理论发展的过程还是从改革实践发展的取向来看,作为理论范畴的概念,“混合所有制”比“联合所有制”具有更高的层次性。

从理论发展的进程来看,混合所有制的理论依据是《决定》,而联合所有制的理论依据是《报告》。但是从这两个文件发表的时间顺序来看,《报告》发表在前,《决定》发表在后,前后相差约400天。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全国深入学习了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和《邓小平文选》,学习了党的十四大文件,人们在思想上得到进一步解放,认识上也有了显著的提高,从而在理论上也有重大的发展。从这两个文件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关于所有制结构及其关系问题的论述来看。《报告》只用了120个字左右的表述,而在《决定》中,涉及所有制问题和产权关系的论述是整个第二部分,而论述与《报告》中相类似的问题也是列专目,即以“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为目而展开,全部论述有350字之多。由此可见《决定》是对《报告》的深化、丰富和发展,也是对这一年多改革实践的新总结。所以说如果我们要引用党的文件作为立论的理论依据,那末就不宜对某一个文件的个别字句作孤立的引用,而应对这两个文件作全面的、系统的理解。因此可以认为从理论发展进程来看,混合所有的提法比联合所有的提法显然具有更高的层次性。

如果从改革的实践来看,也是这样。关于企业的“改组、联合”政策,实践已有十多年了。但“联合”进展不大,关键是涉及到微观基础的重构——即产权的明析问题未能得到很好解决,因而常常“联而不合”或“貌合神离”。就是从“联合经营”的本身来说,它是具有层次性的,一般说来分为紧密型的、半紧密型的和松散型的联合等三个层次,前两者由于不同企业间的“人、财、物、产、供、销”的一体化从而形成独立的新的法人型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的实体就是“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它既是“联合经营”方式的最高层次,也是一种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因而也就具有了新的所有制形式的本质和特征。与此相反,如果“联合经营”只是松散形的,那这仅仅是一种“经营方式”上的合作关系,它既不能形成新的、独立的经济实体,更不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因为它是“可分可合,可进可退”的,如进一步向合的方向发展,必然会走向紧密型的联合从而引起财产所有的“混合”,“联合”的各方转化成为出资人的各方、出资的财产形成为按份共有的财产。这时由经营方式上的联合已向财产所有结构上的混合转化。如果只是松散型的“联合经营”,退一步而“分散”,则合作各方均可恢复其原有财产关系,从而也更谈不上什么“联合所有制”问题了,因此所谓“联合所有”是一种不稳定的、暂时的、各方保持其独立性的财产合作关系,不能成为一种“所有制”关系。

所以作为概念来说,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取向都证明:“混合所有制”含义严密,特征稳定,界限明晰,作为概念可以成立。而“联合所有制”由于其含义广泛,特征复杂,界限不清,作为概念,难以成立。

三、正确理解“混合所有制”和“混合经济”,“混合所有制”和“混合”的财产所有结构间的关系。

按晓亮的见解:“原生的或基本的所有制形态可以看作是带有基础性的所有制形态,不宜再划分。例如个体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等。而由原生的或基本的所有制形态发展变化或重新组合而成的所有制形态,则是次生的或非基本的所有制形态。”而混合所有制则属于次生所有制。对“次生所有制”这个概念,黄如桐也是承认的,因此把这种“新的财产所有结构”作为次生的所有制形式来看待是共识。至于“混合所有制”是不是就是“混合经济”呢?因为经济成份性质的基础是所有制的性质,例如我们不称个体所有制而称为“个体经济”、集体所有制则简称为“集体经济”等等,在这里“××经济”和“××所有制”的含义基本相同,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就是发展混合经济。但是主张在我国发展混合经济并不等同于“西方的混合经济论”。而且对“西方的混合经济论”也要作具体的理论分析,西方的“混合经济论”其含义既广泛又模糊,作者认为它有两重含义,一是对西方的资本主义制度加以美化以掩盖其阶级本质;另一则是对西方的当代市场经济体制运行机制的描述。从前者来看,美国经济学家汉森在1941年出版的《财政政策和经济周期》一书中提出,从19世纪末期以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已不再是单一的、纯粹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而是同时存在着“社会化”的“公共经济”或称为“双重经济”,也就成了公私“混合经济”。这种论调,既是对当代资本主义制度所有制结构的实际描述,也是为美化资本主义制度现状淡化资本主义社会矛盾而服务的。其实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化公共经济”,是资本主义国有经济的一种形态,它是为巩固资本主义私有制服务的。不过这也说明了“混合经济”本身并不能说明它“姓”什么,它只是为某种社会的基本的原生的所有制所服务的一种所有制形态而已。而从后者来看,萨缪尔逊曾论述“混合经济”有两个特点:一是“混合经济”不仅是政府和私人企业的混合,而且还是垄断和竞争的混合;二是混合经济的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政府不断扩大开支,收入重新分配,政府加强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在其名著《经济学》的教科书中,他的论述也是两层含义,前一层和汉森的见解相似,而后一层实际上说明当代资本主义的经济体制是一种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是经济运行机制上的“混合”。因此,如把西方混合经济与我国的混合经济相比较,是有本质的不同的。因为我们是主张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实现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制度而发展混合经济,它是服务于原生的基本的公有制经济的次生所有制形式。但是如果从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市场为基础,而又实行必要的国家宏观调控的资源配置和运行机制方式而言,则和西方的混合经济又有相似之处,因为当代世界上所有的市场经济就其运行机制而言都是混合的。所以我们既不应将发展我国的混合经济与西方混合经济相提并论,也不必因为有了“西方混合经济论”需要避嫌而去改名为“联合所有制”。

至于《决定》中论及到“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时,对其财产关系的表述只称为“财产所有结构”而不提出“财产所有制”的问题。对此作者认为应该这样理解:因为《决定》是发表在1993年11月中,当时这种“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虽然在数量的发展上“越来越多”,但就在整个社会资产的总额中所占比重还不大,在财产关系的组织形式上既未定型,制度上也不规范,因而在当时称之为一种“财产所有结构”比称之为“财产所有制”显然更具有现实性和科学性。但是随着这类经济单位(诸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含有个人股和私营法人股的股份制企业)在数量上的增长和规模上的扩大,及财产所有关系在组织上的稳定和法律上的规范,其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次生的、新的所有制形态——“混合所有制”是必然的。

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

“混合所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形态和“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本身是中性的,无所谓“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正如50年代我们搞“公私合营经济”一样,说这种经济是“国家资本主义”也好,“半社会主义”也好,归根到底它是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至于当代的混合所有制性质更与50年代有所不同,在50年代的“公私合营”经济的企业中与其说公有成份对私有成份是在经济上起到控制作用而使其“姓社”还不如说是以通过各种行政的手段为主,经济参与为辅的方式而把它“改造”成为“姓社”的。而在现代,“混合所有制”作为一种中性的所有制形态,应视其在某个“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中,处于主体地位或能起到主导作用的原生所有制形式的性质而定。而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典型形式,莫过于能上市的股份制的、有限责任的公司了,在股份公司中,企业的决策权取决于占有控股地位的出资人的股权。而控股权的取得并非一定要在整个股份中取得绝对多数,在许多情况下相对多数的股权也可以取得控股地位,而且由于股权的流通,出资者可以通过“参与制”方式实行层层控股来对社会总资本进行控制。这种控股方式,作为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常识已为人们普遍认识。因而在我国,不仅在整个社会资产总量中公有的尤其是国有的还处于主体的情况下,就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增长的幅度快于公有制经济的增长,从而加大了社会总资产中非公有制经济的份额的情况下,即使公有制在数量上未取得绝对优势,但只要运用得法,那末无论在全社会的总资产中还是在混合经济财产所有结构的份额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仍然是可以通过控股方式而确立的。因而“混合所有制”形式的出现,作为一种工具是有利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

我们也应对“公有制为主体”与“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有一个全新的和动态的认识。主体地位不是通过用行政方法规定一个比例或份额来取得的。“主导作用”也不意味着规模或行业上的界定。“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在市场经济下是通过在市场竞争中以自己的“功能”来体现的,而功能的核心又在于“效率”的提高。所以如果体制内的改革进程大大落后于全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公有的尤其是国有经济的经营机制不转换,产权不明晰,责权不明确,政企分不开,管理不科学,国有资产还在以每天1亿元的规模在流失(公有资产的流失就意味着非公有的资产在超常的扩增),那末再大规模和份额的国有资产也会逐渐失去其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的。所以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确保问题,关键不在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与否,而在于其自身改革的成功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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