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与金融监管措施_金融论文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与金融监管措施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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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基本的金融交易是指现在用一定数量的货币交换在将来某一时间偿还更多数量货币的承诺(通过一些契约性的金融工具体现)。显而易见,这种金融交易的最终完成取决于做出承诺的一方是否在将来某一时间履行承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做出承诺的一方可能不履行诺言,因此,这种金融交易必然存在着风险。这种国际金融交易的风险更大,因为影响它的因素更多,例如不同国家在金融交易规则和程序上存在着差异以及汇率变动等等。

基本金融交易的风险源于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完全信息。信息是预测未来必不可少的最基本要素,因而在理性决策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金融市场参与者获得信息通常要付出很大的成本,并且信息在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因此金融市场参与者一般不具有完全信息。显然,在不具有完全信息的条件下,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不能完全保证其决策的正确性,因此基本金融交易必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风险。

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完全信息导致了基本金融交易的风险,从而可能引起金融危机,进而造成金融市场的系统不稳定性。另外,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完全信息还能够导致金融市场较低的交易量和金融市场的不完全竞争,从而导致金融市场的低效率。以下,我们将比较详细地分析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完全信息对金融市场的系统稳定性和效率的不利影响。

1.不完全信息导致了金融市场的系统不稳定性

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选择投资项目和监督借款者的信贷资金使用状况。另外,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也能够降低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和维持经济稳定发展。然而,由于金融市场参与者通常只具有不完全信息,并且监督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对借款者(或金融机构)的监督往往显得不足。实际上,如果金融机构根据政府指令或向关系密切的借款者提供贷款,金融机构就很可能不会去搜集足够的信息以有效地监督借款者。当金融机构不必承担贷款损失时,这种情况就更容易发生。

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对借款者(或金融机构)的监督不足将导致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这将提高金融机构(或投资者)破产的可能性,进而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发生。金融市场发生系统风险将对金融市场、经济和社会造成很大的损失。政府对这种灾难性后果感到非常恐惧,因而不会袖手旁观。

总之,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完全信息导致了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对借款者(或金融机构)的监督不足,这提高了金融机构(或投资者)破产的可能性,从而导致了金融市场的系统不稳定性。

2.不完全信息导致了金融市场的低效率

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完全信息还能够降低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并且导致金融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因而降低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并且可能导致其它福利损失。

(1)不完全信息降低了金融市场的交易量

只有金融市场参与者能够容易地获得充足的信息,他们才能够较好地了解金融交易风险和风险定价的合理性。如果某些金融市场参与者认为金融交易的风险定价合理并且能够承担金融交易的风险,他们就会踊跃地参加金融交易。如果这些金融市场参与者不具有充足的信息,他们就不能够较好地了解金融交易的风险和风险定价的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通常做出不参加金融交易的决策。由此可见,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完全信息降低了金融市场的交易量。我们通过两个例子来具体说明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完全信息如何降低了金融市场的交易量。

a.股票发行

公司内幕的知情人和非知情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能够阻碍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措资金。非知情人可以察觉到知情人只有在股票价格超过其实际价值时才会卖出他们所持有的股票。另外,知情人可能拥有使他们获利但同时使非知情人遭受损失的选择,尤其当公司不严格执行会计标准时。甚至在一些工业化国家,信息不对称也能够阻碍公司的股票发行量。

b.长期债券发行

发行长期债券公司的长期收益率和长期清偿力对投资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信息。在发展中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只有极少数的公司具有这些记录,因此发展中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的债券发行量极低。

(2)不完全信息导致了金融市场的不完全竞争

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完全信息、较高的市场准入成本和明确的市场准入限制导致了金融市场的不完全竞争,而金融市场的不完全竞争降低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并且可能导致其它福利损失。我们这里只研究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完全信息如何导致金融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及其影响。

首先,贷款者的不完全信息使他们不能做出理性的贷款决策和有效地监督借款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贷款者试图通过提高贷款利率出清信贷市场,那么贷款者就可能选择对他们不利的借款者。这样,好的借款者被排除在信贷市场之外,而那些违约风险较大的潜在借款者则可能获得贷款。这些借款者就会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并且他们支付的利率经过风险调整后可能并不是最高的,从而威胁到贷款者的利益。

其次,在贷款者不具有完全信息的条件下,贷款者更多地依赖长期客户关系而非较充足的不完全信息。由于借款者比贷款者更加了解业务的性质和风险,为了降低搜集信息的成本和贷款风险,贷款者通常只对特定行业或地区的借款者发放贷款,并且很注重长期客户关系。贷款者注重长期客户关系是日本“主要银行”体系和美国“小家乡银行”得以发展的最基本因素之一。贷款者注重长期客户关系可能导致信贷资金流向收益率较低的借款者,从而降低了信贷市场分配资金的效率。

总之,在金融市场参与者不具有完全信息的条件下,贷款者通常选择了违约风险较高的借款者并且(或者)收取了较低的利率,因而降低了金融市场的效率。

二、金融当局的监管措施

金融当局※的监管措施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 合理制订和有效执行有关金融管制规章;第二,采取适当的措施管理金融危机。

第一种措施可以增加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完全信息,降低金融交易的风险,减小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系统稳定性。此外,第一种措施还可以通过增加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完全信息,提高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竞争程度,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一旦金融市场发生了金融危机,第二种措施可以减轻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例如金融机构破产、破产金融机构的传播效应等),从而防止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发生,维持金融市场的系统稳定性。

1.合理的金融管制规章及其执行

虽然评判合理的金融管制规章的标准很多,但是重要的评判标准主要有以下4个:(1)能够维持金融市场的系统稳定性,(2 )能够使金融市场具有较高的效率,(3)能够保证金融市场的公平性,(4)能够保证金融市场具有一定的开放度。其中,标准(1)和标准(2)是最重要的。

基于以上标准,金融当局针对所有金融机构制订的基本管制规章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最低的充足资本要求、存款准备金要求和贷款坏帐准备金要求

2.投资范围和设置分支机构的规定

3.公布有关信息的规定

4.合并和收购的操作指南

5.早期警告、监督和检查的规定

除此以外,金融当局还应该针对证券发行者(例如公司、企业等)和证券经营者(例如证券公司、证券经纪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互惠基金和其它机构投资者)制订额外的金融管制规章。这些金融管制规章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证券发行者的充足资本和注册要求

2.交易所上市公司(或企业)的注册和其它有关要求

3.限制内幕交易的规定

4.证券经营者业务范围的规定

5.期货和期权等金融交易的保证金要求

金融当局可以通过提高充足资本比率、存款准备金比率、公布有关信息和限制内幕交易等措施以及加强监督、检查、早期警告和处罚来提高金融市场的系统稳定性和效率。其中,经常、全面、严格和有力地执行有关金融管制规章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一国金融当局不能经常、全面、严格和有力地执行有关金融管制规章,那么这些金融管制规章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这将带来严重的后果。金融机构就会更加大胆地违反有关金融管制规章。例如,金融机构大量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和操纵金融市场,交易所上市公司(或企业)不及时、准确地公布有关信息、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公司进行内幕交易等等。这些行为都能增加投资者的风险,引发金融危机,从而降低金融市场的系统稳定性和效率。

2.金融当局管理金融危机的措施

虽然所有国家都采取了广泛的金融管制规章,但是这仍然不能完全阻止金融危机发生,几乎所有国家都经历过一些程度各异的金融危机。金融危机能够直接引发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从而导致金融市场的系统不稳定性,并且给经济活动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各国金融当局必须通过适当的措施管理金融危机。

在金融危机期间,资产价格的变化和金融机构的清偿力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金融机构不愿意发放贷款,并且存款者(或贷款者)纷纷从面临清偿力困难的金融机构提取存款。这将导致社会经济部门的流动资金短缺和引发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金融当局通常采取以下措施:由中央银行提供紧急流动性援助,通过干预帮助大金融机构摆脱清偿力困难,通过官方(或私人)存款保险机构提供帮助,及时关闭发生清偿力困难的中小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提供紧急流动性援助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流动性贷款利率的急剧上升和促使贷款者根据通常的资信水平而非短期流动资金短缺做出贷款决定。与此同时,大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得到援助:中央银行通过贴现窗口提供流动资金,金融当局注入新资本,以及其它私人(或公共)部门提供的支持。这些援助措施可以提高大金融机构的清偿力,避免由它们倒闭所引起的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及时关闭发生清偿力困难的中、小金融机构既可以避免它们可能造成的损害,又不会导致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的发生。当金融机构数量过多时,金融当局更应采取这种措施。官方(或私人)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减小存款(或贷款者)从面临清偿力困难的金融机构提取存款的需求,减轻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之间的传播效应,从而防止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发生。

但是,金融当局管理金融危机的措施也可能引起道德公害,从而增加公共部门的债务或纳税人的负担。如果金融当局认为一些金融机构太大而不能倒闭,那么这些大金融机构在发生清偿力困难时就会得到金融当局的援助,因此贷款者和存款者就可能不会关心这些大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并且这些大金融机构(特别是接近破产的那些大金融机构)的经理大量从事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投资活动,而不去考虑贷款者和存款者的利益。因为经理可以察觉到以下事实:如果投资活动出现了好结果,那么他们就能为股东赚取较高的利润;如果投资活动出现了坏结果。那么损失将由公共部门或纳税人负担。这些投资活动最终将导致公共部门的大量债务。美国在80年代末发生的储蓄和贷款机构危机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另外,如果官方(或私人)存款保险导致了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接近破产的金融机构)的经理大量从事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投资活动,那么这很可能引起同样的道德公害。

为了减少道德公害和降低公共部门债务(或纳税人负担),官方(或私人)存款保险机构已经采取了以下措施:限制存款保险的范围,把存款保险费率与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组合风险联系起来,加强对投保金融机构的监督等等。另外,为了防止大金融机构从事大量的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投资活动,金融当局加强了对它们的监督。

综上所述,通过合理制订和有效执行有关金融管制规章以及采取适当的管理金融危机措施,金融当局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系统稳定性和效率。

注释:

※金融当局主要指一国的中央银行、财政部、 证券监督委员会等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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