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建设与民主政治发展之关系论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政治论文,关系论文,和谐社会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26(2006)05-0013-06
所谓和谐社会,简单地说,就是指一个社会和睦的、协调的和融洽的状态,它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进步而同时又保持着发展进步中平衡的社会;而所谓和谐社会建设就是指一个社会和睦的、协调的、融洽的关系及其规范和制度新创立或新增加的过程及其结果,它是人类追求更高境界的一个系统工程。它是现时代中国推进全面现代化的一项重要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它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构成了国家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整体格局。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并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对此,胡锦涛同志于2005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1] 在现阶段,和谐社会建设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也是六个方面的任务,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个方面之间的关系以及每个方面与作为整体的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都是当下应着力探讨和解决的问题。其中,和谐社会建设与民主政治发展的关系无疑是一个重要的侧面,概括地说,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相互依赖和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民主政治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和谐社会建设又会推进民主政治发展。本文仅从和谐社会建设方面论析其与民主政治发展的关系。
一、和谐社会建设创造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前提
(一)社会和谐——最基本的前提
任何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都必须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在诸多条件中,先决性的条件就是前提;而前提中,先于其他前提的就是基本前提。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就是在某些方面要有一个和谐或趋于和谐的社会。正如美国学者科恩在其《论民主》中指出的:“民主最基本的前提是要有一个社会,它可以在这个社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因为“民主的过程是集体参与管理共同事务的过程。要使这一过程能够继续下去,一定要形成一个群体,这个群体的成员有着某种共同的利害关系,成员的身份也大致可以辨识。只有当某种共同关心的社会存在时,它的成员才会决心结合在一起,参与共同事务的管理”。[2] (P44)科恩这里所说的形成“共同的利害关系”、“共同关心的社会”,从一定意义上,就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和谐社会。所谓“共同的利害”和“共同关心”,是指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一种互利性与合作性的关系。其中,有一点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非常清楚,那就是不能轻易地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因为一旦如此就一定会使自己的利益受损。因此,只有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都能够尊重他人,兼顾到他人的利益,大家平等相待,共同参与,互利合作,形成一个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和谐局面。也就是说,只有“共同的利害”和“共同关心”的和谐或趋向和谐的社会存在,民主才可真正实现。
尽管实行民主的社会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但和谐都是必不可少的。对此,科恩强调说:“实行民主的社会可能也可能不以地理为界限,对成员的要求可能是正式的,也可能是非正式的,可能是明确的,也可能是不明确的。持续的时间、大小、所在地点以及正式手续的任何组合,都可构成某一民主社会的特性。不论什么情况,必须有某种共同利益或问题,有某种利害关系把成员团结起来形成哪怕是松散或短暂的自觉的整体,这是绝不可少的。”[2] (P45)
(二)政治社会中成员资格的确认和尊重
一般社会可分为政治社会和非政治社会。“政治社会的特点是在一定地理区域内的人普遍具有成员资格”。“政治社会的成员资格是公民权”。在政治社会中最重要的就是国家社会,大多数情况下,公民权就是国家社会的成员资格。“公民权说明一个人的身份,也说明他的法律地位”。[2] (P45-47)一个国家社会对这种成员资格的确认和尊重,是其和谐的基础和重要体现,而只有这种和谐才会有民主。中国现行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多年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以上,参选率在90%左右。[3] 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进一步切实尊重和扩大公民权利,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既会为民主政治发展创建一个越发良好的前提和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内在的和基本的体现。
(三)非政治社会中的成员资格的承认和尊重
在政治社会之外的各种组织、团体和群体都属于非政治社会,即所谓民间社会或公民社会。它包括各种社团、协会、行会、志愿性组织、非政府组织、宗教团体等。一个和谐的社会,公民在政治社会之外,参与民间组织和活动,是其社会成员资格获得正式承认的一种重要形式。民间组织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的环境,更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民主实现的一个重要前提。“几乎在人类生活的任何领域中,共同事物都可以用民主方式管理,但不论什么情况,这种管理的先决条件都要求存在可以进行参与的某种社会。”[2] (P48)中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国家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依法保障公民结社自由。截至2004年底,中国有各类民间组织28.9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5.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3.5万个,基金会近900个。国家尊重并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障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各种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活动场所10万多处。[3] 当然,我国的民间组织从纵向看增长很快,但从横向看即和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比还是太少,只相当于发达国家的9%,比德国、瑞典都要少得多。因此,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民间组织和公民社会,也就是为民主政治发展逐步加厚和夯实社会基础。
(四)社会团结和服从大多数原则的确立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团结的社会,社会的团结是民主实现的又一个重要前提。无论是政治社会还是民间社会,无论是政党之间还是民族之间,无论是政治组织内部还是民间组织内部,只有团结,才有和谐,只有团结,才有民主。“民主社会的成长与持续依靠某些不易捉摸的东西——团结精神、成员对社会的感情,认为他们共享的成员资格较之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争端具有更深更大的重要性。团结的精神愈弥漫、愈紧密,民主也就愈持久,愈能经受最严重的内部冲突”。[2] (P50)崇尚“和合”的中华民族最强调团结,已将社会团结写进宪法,如中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在政党、国家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团结都是基本的制度规范。
民主就是多数人的统治,但多数人统治的实现靠的是服从大多数原则的确立。“服从大多数的原则是民主的有力手段。要实行这一原则必须存在社会团结。除非大多数与少数真正构成一个整体,否则就不可能有大多数的统治”。[2] (P50)因此,实现社会的团结与和谐,就能够使服从大多数的原则,成为社会共同遵循的规则,民主才得以践行。
(五)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
社会的和谐,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是一个重要标志,尤其是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利的保障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前提。没有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参与的民主是不健全的,社会也很难说是和谐的。使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参与到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来,他们的权利保障是关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断从法律和制度上强化对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正如《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中所指出的:在中国,妇女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得到保障。从1975年的第四届到2003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比例均超过20%。目前,妇女的就业规模、劳动报酬和受教育水平与男性基本相当。老年人更受到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特殊关照。2004年,全国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3031亿元人民币,中央财政补贴522亿元人民币。中国有18岁以下未成年人3.76亿,超过总人口的1/4。中国政府于1992年和2001年先后制定了《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从健康、教育、法律保护、环境等领域,促进儿童发展。中国有残疾人6000万,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人数。2004年,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有330多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3]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进一步保障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权利,也就是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基础的拓展。
二、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民主政治发展的必要条件
除上述前提外,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还需要诸多条件的支持,和谐社会建设会不断完善这些条件。
(一)物质条件
这里的物质条件主要是指和谐社会建设中有助于民主政治发展的地理条件和经济福利条件。所谓地理条件,一般是指自然环境以及人力可以控制和改善的地理环境对民主的实现是能够克服或有利的条件。中国作为一个超大型社会,国土辽阔,人口众多,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复杂,各地差异也很大,甚至一个省一个地区内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都差异很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现代化的交通、通讯事业迅速发展,尤其是铁路、高速公路、电视、互联网等的大幅增长,大大改善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环境,自然和地理环境对人们参与社会生活乃至政治生活的障碍已明显减弱。和谐社会建设的提出和实施,中央强调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民主政治发展的地理条件还会不断改善和提高。
所谓经济福利条件,一般是指经济发展使公民普遍地享有一定水平的物质福利,具有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和积极性的条件。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也没有民主政治。对民主的发展来说,经济福利虽然“是一项总是较好或较差地予以满足”的“相对性”条件,但这种条件是必不可少的。“如果社会中一部分人贫困化,民主还是可行的,即使是不完美的;如果这部分人增加,这个社会中的民主是不大可能成功的。如果只有少数享有繁荣而广大群众处于屈辱贫困之中,民主是不大可能实现的,以民主为名,不过是盗名欺世”。[2] (P11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地经济都有很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普遍提高,但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拉大也是不争的事实。据《福布斯》杂志统计,中国排名前50位的富豪的财产相当于6个最贫困省份5000万农民年纯收入的总和。而中国300万个百万富翁拥有的财富相当于9亿中国农民两年的纯收入。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日益拉大,城市居民收入增长较快,而农民不仅增收难,并且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如基础教育、公共卫生服务、社会保障也明显投入不足,严重滞后于城市发展,如果用国际标准来衡量,大多数中国农民仍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制约着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虽然西部大开发已经实施多年,中部各省也开始“中部崛起”,以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举措在日益见到实效,但从全国来看,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大体呈阶梯型向下的地区差距格局依然存在。
和谐社会不是无差别无矛盾的社会,但必须是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不是单方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必须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整体提高相结合。因此,和谐社会建设的提出和实施,就在于要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地区发展,日益缩小乃至消灭这些差距,使更多的社会成员尤其是广大农民享有更多的经济福利和实惠,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这一点在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中就包括:“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城镇就业岗位持续增加,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贫困人口继续减少;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普遍提高,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居住、交通、教育、文化、卫生和环境等方面的条件有较大改善”等内容。
(二)文化条件
这里的文化条件是指和谐社会建设中有助于民主政治发展的文化事业的总和,主要包括新闻事业和教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胡锦涛同志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讲话中强调“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文化建设也是和谐社会建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文化建设中有助于民主政治发展的首先是新闻事业建设。负责任并充满活力的现代媒体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诚如科恩指出:“在民主国家中必须鼓励与保护朝气蓬勃的新闻事业。此处所指‘新闻’不仅包括报纸、杂志,也包括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共有或私有的发布机构。他们的活力不仅表现在他们有发表的自由,而且表现在迅速地报道与热衷地揭露与公共问题有关的事实与意见。”[2] (P160)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媒体诸如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数量和规模的增长是惊人的:2004年,中国出版发行全国性和省级报纸257.7亿份,各类期刊26.9亿册,图书64.4亿册(张);而到2004年底,全国有广播电台282座,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4.1%;电视台314座,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5.3%。[3] 并且报道的自由度和空间也越来越大,对社会公共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对政府的舆论监督力度也越来越大,日益成为名副其实的“第四权力”。一些媒体也因之备受关注和欢迎,诸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栏目以及《南方周末》、凤凰卫视等。随着新闻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媒体在充满活力和负责任两个方面及其协调上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增强,从而对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
教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利于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民主政治的发展不仅体现在公民可以迅速获取媒体提供的足够的信息,更重要的是公民有能力对信息进行分辨、使用以及做出明智的行动选择。这种能力无疑来自于教育。作为民主政治发展一个重要条件的教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基本教育、公民教育、技术教育和人文教育。基本教育就是使用人类基本智能工具——语言文字的传授和训练,衡量的基本指标即识字率。公民教育则是指对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必备的知识和素养的传授和培育。技术教育是指专门知识尤其是不断发展的自然科学知识的传授和训练。人文教育即以文、史、哲为基本的人类经验和智慧的传授与训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教育持续快速发展,到目前为止,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并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2004年,中央政府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各类专项资金达100多亿元,比上年增长70%;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校人数超过20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19%。[3] 从而,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教育事业的建设居于优先的地位,它的不断建设和发展,必将为民主政治发展创造越来越好的条件。
(三)法制条件
社会的和谐,完备的法制是基本的保障;民主政治的实现,法制也是不可缺少的条件。“在实行民主的社会中,某些原则是必须写进宪法中去的。这些即保证允许并保护公民从事参与社会管理所要求的各项事项的原则。这些保证就是民主的法制条件”。值得强调的是,“这些条件由于它们本身的价值也可以像民主一样作为奋力追求的理想。这种相似性加上法制条件往往是具体规定,而这些规定与民主管理密切相关,结果是常常引起混淆,把法制条件与民主本身混为一谈”。[2] (P121)所以,这里的法制主要是指以宪法为根本的国家法律制度,相对而言,民主政治则主要是指在法制之下的一种政治过程。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行,没有法律化和制度化是不可想像的。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把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制度,确立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并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地方各级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实行民主集中制。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的30年间,全国人大制定法律134件,其中至今仍然有效的有16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全国人大于1982年全面修改了宪法,以后又通过了4个修正案,尤其是2004年的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是法制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2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和200多件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法制建设必将为民主政治发展提供更为可靠和有效的保障。
(四)安全和稳定条件
和谐社会无疑是一个安全和稳定的社会;民主政治的运行和发展,安全、稳定的国家和社会环境是其必然的要求。从这样的意义上说,安全稳定也是民主政治的保护性条件。诚如斯宾诺莎在《政治论》中指出的:“精神上的自由或刚强属于个人的美德,而国家的美德则在于安全稳定。”[4] (P8)没有一个安全、稳定的国家和社会环境,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政治都无从谈起。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在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如何保持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始终是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在全球化背景与社会转型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影响安全和稳定的因素也日趋复杂,有来自内部的,也有来自外部的;有自然的,也有社会的;有来自生产的,也有来自生活的;有累积的,也有突发的。诸如自然灾害、传染病、生产事故、贫富差距、刑事犯罪、邪教和恐怖主义等等。
20多年来,中国在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保持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安全,为民主政治建设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胡锦涛同志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讲话中,将“安定有序”作为和谐社会的6项指标之一,提出的“切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中就有“切实做好保持社会稳定的工作”一项。并指出:“没有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要进一步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真正吸取血的教训,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坚决防止重大安全事故。要抓紧建立健全社会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1] 伴随这些工作的落实,中国社会必将会走向更加安全和稳定,为民主政治的发展也会提供更好的保护性条件。
总之,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国家和社会中,如何推进民主政治发展,始终是摆在国人面前的一个重大的课题和难题。和谐社会建设的提出,为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那就是以人为本,从社会做起,构建和谐,累积基础,使民主政治在中国大地上扎实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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