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人士都在谈论审计结果的公布_审计报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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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华(国家审计署审计长)

审计公告应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增强审计的透明度,增强审计行为的公开性,扩大审计的影响,使得社会各界更加了解审计,也使得我们审计干部产生一种职业的自豪感,对我们来说是一种鞭策,一种促进,这是充分肯定的。另一方面实施审计公告制度以后,应该说对我们本身也是一种强有力的监督,无形的监督。为什么讲是无形的监督呢,因为我们要受到三个方面的监督:第一,被审计单位要监督你,你把人家的问题公布于众了,有没有讲得不适当的,或者不符合事实的地方,被审计单位会时时监督;第二,社会上大家都在评议,你这个公告的质量怎么样,你该发现的问题,发现了没有,你问题处理得到位不到位,有些问题是不是分析得很透彻,社会各界也都会来议论,这是舆论监督;第三,审计队伍内部也会互相监督,大家会进行比较。所以我觉得审计公告制度本身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来说,更多的是一种鞭策,一种监督,一种促进,也是一种压力。审计公告制度建立以后,客观上增强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责任感,也对推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起了很大的作用。

高林(湖北省审计厅厅长)

在对审计公告的认识上,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对审计公告或多或少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但审计公告的法律环境不容乐观。

全面实现审计公告制度,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审计署高度重视,并着力推进这项工作,但审计公告的环境有待改善。

在制度上对审计公告有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近几年来,审计署在审计公告方面建立了一些制度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审计公告行为,但总体看这些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规定相当原则,不易操作。

在审计公告实务中,审计公告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得以实施,但与公开、透明的法制原则要求相距甚远。

审计执法实践中,目的性较强的依法审计公告和范围更加广泛地对所有人公告不够,限制了审计公告效应的发挥。

朱锦余(云南财贸学院财务会计学院副院长)

涉及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二是未发布或未及时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三是破坏或阻挠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准则”与“试行办法”均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追究谁的责任和什么责任。但我们可以理解,应当追究审计机关及审计机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但如果因此给国家或被审计单位带来巨额损失或巨大损害的,还可能追究审计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第二、三种情形,“准则”和“试行办法”均未作任何规定。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形极有可能发生,特别是第二种情形。对于第二种情形,即未发布或未及时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也应当追究审计机关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这一规定将会有力地促进审计机关更好地履行审计结果公告职责,保护社会公众对审计结果的知情权,更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及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的合力作用,有效防止审计机关不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行为。第三种情形发生的情况可能不常见,但在审计结果公告可能影响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益时可能出现,也应当作出相应规定,以确保审计结果公告的正常进行。

王秀明(审计署办公厅副主任)

实行审计公告应把握四点:

应当看到,审计结果公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严把审计质量关。审计结果公之于众,首先要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这是基本的原则,一定要把严。同时,评价要客观公正,公告不仅是揭露问题,也要有综合评价,对好的方面应充分肯定,以体现客观公正原则。二是要严格规范。要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并积极探索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三是要积极稳妥,逐步形成制度化。目前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应坚持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制度。特别是要充分考虑到政策、社会稳定等因素,可先选择部分社会关注的公益性项目或专项资金审计报告,以及综合审计情况的报告对外公布,在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做到所有项目的审计结果全部对社会公告。四是要注意保守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一定要对相关内容进行适当删除或修改后再对外公告。

彭新林(审计署法制司)

要对审计报告进行重新定位,为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提供恰当的审计结果文书载体。我国现行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的内部业务文书,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无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既无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也不利于审计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为了顺利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必要改革现行审计报告制度,对审计报告进行重新定位。作为审计结果的最终载体,重新定位后的审计报告在内容上应当包括过去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的全部内容,应当能够全面、完整地反映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结果,具体应当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会计责任、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建议、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移送处理的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等内容。此外,重新定位后的审计报告,要素需进一步完善,格式需进一步规范。可以将审计报告的要素规定为标题、编号、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项目名称、内容、出具单位以及签发日期,并增加审计报告封面,以便于对外公告和阅读,从而以“直通车”的方式,实现与国际审计机关通行做法相一致。同时,考虑到我国国家审计的实际情况,应当保留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审计报告确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确定依法应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由审计机关出具移送处理书。

易仁萍(南京审计学院院长)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我国实施时间还不长,在现实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1、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尚不能适应国际形势的需要。

公告审计结果在世界上已是一种通行的制度。我国目前即使是每年向人大提交的审计报告,往往也是经过审计机关、政府层层把关,逐级筛选,最后将不切体肤之痛的问题上报。目前的情况是与我国人民群众拥有“知情权”的宪法精神还相去甚远。

2、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施范围小,限制多,操作难度大。在《审计法》和《审计准则》中要求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布,但审计结果公告的立法基点是“可以公布”而不是“必须公布”。

目前适行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条文都比较简略,过于抽象、笼统,对于具体的法律责任、制裁措施等缺乏翔实的规定,审批的标准也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实用性有待增强。

张成起(河北省审计厅厅长)

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授权原则。为了规范审计公告的发布,确保公告的时效性,审计公告发布的授权可以采取两种方式:1、长期定项授权。即结合审计工作的特点,就经常开展的某些类别的审计项目可以进行哪些方面内容的公告,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然后由审计机关自主决定发布。2、临时专项授权。对涉及到一些类似涉案审计项目、社会关注的热点审计项目、事关稳定大局的敏感审计项目等内容的公告发布,只能专项专报,奉命公告。

(二)程序化原则。为了确保公告的质量,从公告的授权到公告文书的起草、审核、签发、公布,都要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层层把关,明确责任。

(三)管辖对等原则。审计公告所涉及的审计项目也必须严格限定在审计管辖范围之内。上级授权的审计项目的公告,必须报经授权机关的批准。但按照《审计法》关于“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的规定,这类项目审计终结后的公告权在哪一级,需要做出明确规定。

(四)诚信原则。审计公告的内容也必须遵诚守信,如实公布审计信息,这也正是审计公告权威性之所在。

(五)准确谨慎原则。准确不仅包括事实及问题性质认定的准确无误,而且包括文字表述的规范与准确严谨,杜绝使用模糊或易引发歧义的文字。谨慎是指仅能对审计所认定的事项予以公告,凡是因审计时限或审计手段等所限,审计未涉及或不能认定的事项不能列入公告内容。

(六)保密原则。按照《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凡是涉密内容,不得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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