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导游执业模式的思考论文_周海玲

新形势下导游执业模式的思考论文_周海玲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旅游活动的形式和游客出游的方式多种多样,旅游业面临重大改革。本文在分析导游执业背景的基础上,根据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的重要议题,就导游自由执业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对自由执业模式下导游服务业务的预定和交易的渠道和导游自由执业的健康发展的监管措施提出了建议,以期对导游体制的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导游自由执业,业务交易渠道

一.导游执业背景的发展

建国初期,我们国家的旅游业发展缓慢,主要是以行政接待为主。在此背景下,关于导游的管理也是较为严格,导游的工作完全是在旅行社的管理之下开展的。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依附于旅行社的导游,即专职导游的工作已经满足不了旅游市场的需求,所以出现了一种新的导游执业模式,即兼职导游。这一类导游一般通过导游管理公司或导游服务中心管理,在旅游淡季时,从事其他工作,到了旅游旺季时,则通过导服中心或导游管理公司参与到旅游接待当中,弥补了旅游接待市场的需求。

进入到新世纪后,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旅游形式和游客出游的方式跟上世纪相比较,有了较大变化。比如2011年,以旅游团队的形式出游的国内旅游人次仅占国内旅游总人次的5.19%,2012年跌至4.87%,2013年仅占3.95%。由此可见,目前国内旅游的形式为自助旅游或非团队旅游,这一变化对导游的执业模式造成较大冲击。

另外,全国范围内,导游证的持证数超过80万,仅就济南而言,拥有导游证的人员为1万多,而在这一万的导游证里,仅有4000左右通过年审;在通过年审的导游证里,仅有1000左右从事着导游职业,也就是说,大部分的导游都是自由职业者。

在此形势下,导游执业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导游自由执业成为当前业界探讨的核心话语。在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当中,国家旅游局局长的工作报告对此给予了肯定,即2016年的重点工作就是“深化导游管理体制改革”,导游自由执业是改革的重头戏,目前正在桂林等9个地区进行试点。

二.自由执业模式下导游服务业务的预定和交易的渠道

导游自由执业一旦全面展开,必定涉及到导游服务的预定和交易的问题,导游自由执业模式的改革如前文所述,是受旅游形式的变化而开展的,目前旅游的形式,即游客出游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归纳起来,不外乎团队旅游和自助旅游两种方式,区别在于比重多少的问题,所以导游服务业务具体的交易方法可能多种多样,但是预定和交易的渠道不外乎以下几种。

1.传统的包价导游服务预定和交易

传统的包价导游服务预定和交易就是旅行社委派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这主要是针对团队旅游而言,尤其是年龄较大的游客,新的旅游方式和交易方式对于他们而言存在一定的困难。

这种交易模式是传统旅游业务的延续,在实际的旅游服务过程中,“权”“责”“利”没有变化。

2.游客通过旅行社或旅游服务公司预订导游服务。

这种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是针对小包价旅游或散客旅游而言,在交易的过程中,旅行社或旅游服务公司可以作为服务的提供方为游客提供服务,即导游是旅行社或旅游服务公司员工的身份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交易的双方是游客和旅行社或旅游服务公司;另一种情况是,旅行社或旅游服务公司只是作为一个平台,为游客和导游牵线搭桥,交易的双方是游客和导游。

这种交易渠道存在的基础是无论导游执业模式如何改革或者是导游自由执业模式发展到什么程度,导游作为一种职业,必须要有一个管理方,而不能完全“散养”。也就是现有的导游管理方式,导游要么挂靠在旅行社,要么挂靠在导游服务中心。这样一来,导游和旅行社或旅游服务公司之间就存在信息交流的渠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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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游客和导游之间直接协商购买导游服务。

这是导游自由执业改革的重点方向和课题,这种交易渠道和方式需要借助于一个第三方交易平台,也就是所谓的“线上交易”。这个交易平台为游客提供可参与导游服务的导游人员信息,游客通过这个平台选择“恰当”的导游人员为自己服务。导游服务结束后,导游人员同样通过这个第三方交易平台获取报酬。

三.导游自由执业的健康发展的监管措施

导游自由执业改革对旅行社行业的经营模式具有重大影响,是旅游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导游自由执业能否成功开展,关键需要配套的制度设计和监管措施,这些监管措施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建立完善的政策机制。

首先,在法律层面加以审定和完善,现行的许多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与导游自由执业这一改革方向存在相违背的地方,这需要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就《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相关条款提请修改,否则导游自由执业的政策就会处于两难之地。

其次,旅游主管部门还需要就导游自由执业过程中的行为约束、违规制裁、保障机制等方面制定相关的政策,对导游的自由执业加以规范和引导。

2.确定导游自由执业的管理部门。

导游自由执业的改革是当前旅游改革的重头戏,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管理部门,比如说导游协会对此负责,这个管理部门必须拥有切实的管理权限,一方面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导游的扶持和引领,提高导游行业的服务水平,改变现有的导游业界工作状态;另一方面,强化对导游监管控制的权力,对导游自由执业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坚决予以惩处,直至取消违规者的导游资格。

3.采取网络评价的形式引导导游自由执业。

导游自由执业的管理机构包括旅游主管部门、导游协会等,这些机构的管理工作对于导游的自由执业而言非常重要,但是对于导游自由执业的管理不能局限于此,还必须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比如互联网评价。

这种网络评价应该是双向的,一方面由旅游者对于导游服务做出评价,这种评价累积起来,以约束导游的行为,直至影响并决定导游的生存和发展,形成导游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导游也需对所服务游客的行为进行评价,对旅游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抵制,以此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2]。

4.建立完善的导游自由执业的保障机制。

导游自由执业的服务模式改变了旅游服务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和游客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得导游人员在自由执业过程中必须承担无限责任,执业风险大幅上升。

这一问题若得不到恰当的解决,必定对导游自由执业的改革造成阻碍,必须予以解决。

首先以制度形式确立导游自由执业的规范文本,以保障自由执业的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要特别注重关注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引导旅游者在预订导游服务时,和导游或者导游提供企业签订详尽的书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第二,将文明旅游内容纳入旅游服务合同中,减少旅游服务纠纷的发生。

其次建立导游自由执业的责任保险制度,将商业保险引入导游自由执业过程,由商业保险机构为自由执业的导游人员量身定做险种,通过保险制度来规避或化解导游执业中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四.结论

导游自由执业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目前处于试点阶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就自由执业模式下导游服务业务的预定和交易的渠道进行设计,并对导游自由执业过程中的诸多问题进行监管和控制,制定出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促进导游体制改革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 孔磊.对深化导游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解和思考[N]. 中国旅游报,2016-2-22(C2)

[2] 李志强.对导游自由执业的思考[N]. 中国旅游报,2016-6-20(C2)

论文作者:周海玲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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