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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24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4)04-0159-06
一、社会发展与变法改革的原则
《周易·系辞上》曰:“《易》有圣人之道四焉:以言者尚其辞,以动者尚其变,以制器者尚其象,以卜筮者尚其占。”中国古代思想家阐发学术思想、政治家倡言变法改革,正是借助了“以言者尚其辞”和“以动者尚其变”而立言成说。作为11世纪中国的改革家,王安石对《周易》的这种特殊功能自然是极为重视的。在其《易解》中,他对变法改革的诸多问题结合其社会发展理论也作了细致的思考。王安石认为,圣人是历史的创造者,太古时期的人类物质文明和三代时期的礼乐刑政都是由圣人创造的。这个思想与《周易·系辞》所言是一致的。
《周易·系辞下》曰:“神农氏没,黄帝、尧、舜氏作,通其变,使民不倦;神而化之,使民宜之。《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是以自天祐之,吉无不利。”王安石结合《系辞》的其余部分内容,对其解说道:
为网罟,为耒耜,为舟楫,为杵臼,为弧矢,为宫室,为棺椁,服牛乘马,重门击柝,以一圣人之材足以兼此。而一一皆具之,必至于五六圣人、数世而后备者,何也?曰:夫圣人也者,因物之变而通之者也。物之所未厌,圣人不强去;物之所未安,圣人不强行。故曰“通其变,使民不倦”。
执久则释,视久则瞬,事久则弊,不更则。故通其变者,“使民不倦”而已;因其所利,变而不见其迹,“使民宜之”而已[1]。
在文中,王安石首先从社会文明演进的角度,探讨了人类远古时期各种工具、制度发明所持续时间之漫长的原因,归结为“物之所未厌,圣人不强去;物之所未安,圣人不强行”。文明的创新也是一种文化的变革。变革必须以对民众有利、能被民众所接受为根本前提,但如果不变革、不创新,民众就会因此而懈怠,社会发展也就会因此而失去前进的动力。
手中长时间拿着东西就会感到劳累,因而自然就会放下;眼睛长时间看东西就会疲劳,因而自然就会眨眼。王安石由这种常识再引申到对社会一般性规律的认识——“事久则弊,不更则”。“执久则释,视久则瞬,事久则弊,不更则
”这四句话在文字和意义上都相当精彩。其后,郑樵注《周易》,遂对其加以引用,曰:“黄帝、尧、舜,其名号虽殊,其所以应时而趋变,凡以为民而已。‘执久则释,视久则瞬,事久则弊,不更则
。故通其变者,使民不倦而已。’非常之变,黎民惧焉,故‘神而化之,使民宜之。’”[2](卷8)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王安石对《周易·系辞下》“通其变,使民不倦;神而化之,使民宜之”中的“神而化之”未作解释,弃去不讲,而将其解释为“变而不见其迹”,认为“变而不见其迹”即所谓“神而化之”也。这样,便去除了《周易·系辞下》原文中的神秘色彩。社会的发展与变革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即使是圣人也无法改变这一点,但社会的发展却是建立在不断变革基础上的。因此,圣人必须要“通其变,使民不倦”。王安石认为:一切社会性的变革,无论是工具的还是制度的,都应使民众感到有利,并且要因势利导,避免大的社会震荡,做到“变而不见其迹”。
北宋嘉祐三年(1058年),王安石向宋仁宗上万言书,再次提出了变法改革不应“倾骇天下之耳目、嚣天下之口”的主张:
臣以谓今之失患在不法先王之政者,以谓当法其意而已。夫二帝三王相去盖千有余载,一治一乱,其盛衰之时具矣。其所遭之变、所遇之势亦各不同,其施设之方亦皆殊,而其为天下国家之意、本末先后,未尝不同也,臣故曰当法其意而已。法其意,则吾所改易更革,不至乎倾骇天下之耳目、嚣天下之口,而固已合乎先王之政矣。
而要做到不“倾骇天下之耳目、嚣天下之口”,就必须要“稍视时势之可否,而因人情之患苦,变更天下之弊法”[3](卷39)。
在《夫子贤于尧舜》一文中,王安石又再次解说了《周易·系辞下》“通其变,使民不倦”的深层含义:
昔者,道发乎伏羲而成乎尧、舜,继而大之于禹、汤、文、武。此数人者,皆居天子之位而使天下之道浸明浸备者也。而又有在下而继之者焉,伊尹、伯夷、柳下惠、孔子是也。夫伏羲既发之也,而其法未成,至于尧而后成焉。尧虽能成圣人之法,未若孔子之备也。夫以圣人之盛,用一人之知足以备天下之法,而必待至于孔子者,何哉?盖圣人之心不求有为于天下,待天下之变至焉,然后吾因其变而制之法耳。至孔子之时,天下之变备矣,故圣人之法亦自是而后备也。《易》曰:“通其变,使民不倦。”此之谓也[3](卷67)。
在这里,王安石进一步推导出“圣人之心不求有为于天下,待天下之变至焉,然后吾因其变而制之法耳”的结论。这个观点已经达到了政治上变法改革的高度。王安石已经更明确地认识到:变法改革是否成功,取决于变法改革的条件是否成熟。
在中国封建专制社会中,变法改革的条件是否成熟,除去应具备的社会条件外,还有一个必不可缺的前提,即主张或主持变法改革的人是否能得到君主的全力支持。对此,王安石在《易解》中也有深刻的认识。
《革·初九》曰:“巩用黄牛之革。”其象曰:“‘巩用黄牛’,不可以有为也。”王弼释曰:“巩,固也。黄,中也。牛之革,坚纫不可变也。在革之始,革道未成固,夫常中未能应变,可与守成,不可以有为也。”[4](卷5)而干宝释曰:“巩,固也。《离》为牝牛。《离》爻本《坤》黄牛之象也。在《革》之初而无应据,未可以动,故曰‘巩用黄牛之革’。此喻文王虽有圣德,天下归周三分有二而服事殷其义也。”[5](卷10)
《革》卦为《离》下《兑》上。因此,王安石采用王弼之说,曰:“初九刚大而文明,其材可以有为也。在下无应,虽材,不可以有为也。”在此基础上,他又借爻象而发挥其义理,曰:“用中顺固其志,待上革而已。”[1]初爻当对应第四爻。《革》九四为阳爻,属不当位,因此初九与九四无应。而《革》六二当位,阴为柔、为顺,故王安石曰“用中顺固其志,待上革而已”。这句话有两层含义:“用中顺固其志”表面上指爻象,但实际包含了韬光养晦、等待时机之意;“上革”表面上指九四之爻变化[2](卷5),但实际又借指皇上有变法改革之心。王安石不言“上变”,而言“上革”,颇有微意寓藏其中。这还可以从王安石对《革·六二》爻辞的解说得到验证。
《革·六二》曰:“已日乃革之,征吉,无咎。”(注:巳日,朱震认为当作“已日”,其曰:“先儒己日作巳事之巳。当读戊己之巳。十日至庚,而庚更革也。自庚至己,十日浃矣。己日者,浃日也。……汤之伐桀,犹曰舍我穑事而割正夏,故革即日不孚,浃日乃革,乃难辞也。”亦有作“巳日”,将其释为“祭祀之日”者。)王弼释曰:“阴之为物,不能先唱顺从者也,不能自革。革已,乃能从之,故曰:己日乃革之也’。二与五虽有水火殊体之异,同处厥中,往必合志,不忧咎也。是以征吉而无咎。”[4](卷5)而荀爽释曰:“日以喻君。五己居位为君,二乃革意去三应五,故曰‘己日乃革之’。上行应五,去卑事尊,故曰‘征吉,无咎’。”[5](卷10)王安石则综合二者之说,释曰:“臣道不为事首,故‘己日乃革之’。柔顺,故征乃吉,无咎。“[1]这里的“臣道不为事首”也是接着“待上革而已”说的。很明显,王安石已充分认识到:任何重大的改革,都必须在君主的旗帜下才能进行。
为什么如此?这是因为任何重大的改革不仅都是社会矛盾的长期积蓄,而且也都是一场不见刀兵的残酷战争。
《革·彖》解释《革》卦之义即曰:“革,水火相息,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如上所述,《革》卦为《离》下《兑》上。《离》为火,《兑》为泽,泽即喻水。如以广象喻之,《离》又为中女之象,《兑》又为少女之象。王弼释曰:“凡不合而变生,故取不合之象以为《革》。息者,生变之谓。火欲上,泽欲下,水火相战而后生变。二女同居,有水火之性,近而不相得也。”在《卦名解》中,王安石释曰:“泽上火下,二女不相得之卦也,故为《革》。不相得而相违,《革》之所以生也。”在《易解》中,王安石释曰:“泽在上则欲下,火在上则欲上。泽、火非如《坎》、《离》有阴阳相逮之道也。其相遇,则相息而已矣。其相息也,唯胜者能革其不胜者耳。”而要做到“胜者能革其不胜者”,首先需要改革者有坚定的信念,并在变法改革中将强力推行与舆论宣传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使反对变法者“能迁善以从己,与之和同”。
《革·九三》曰:“征凶,贞厉。《革》言三就,有孚。”其象曰:“‘《革》言三就’,又何之矣。”荀爽释曰:“三应于上,欲往应之,为阴所乘,故曰征凶。若正居三而据二阴,则五来危之,故曰贞厉。”王弼释曰:“己处火极。上卦三爻虽体水性,皆从革者也。自四至上,从命而变,不敢有违,故曰‘《革》言三就’。其言实诚,故曰‘有孚’。如是而犹征之凶,其宜也。”[2](卷5)而王安石对此爻注释尤详:
《革》之为道,宜刚中而已。九三,刚过中,故“征凶,贞厉”,以过中之刚,其能革物也必矣,故“革言三就”,虽过中而不失正,故“有孚”。其称三者,众辞也,言从革者众而有成功也。三,过中,是以言而后能革,革之次也。九五,尊位盛德,不言而能革,《革》之上也。有位无德、有德无位,必至于告戒丁宁,然后能感喻其人而成《革》之功也。盘庚《大诰》之所以革民者。不可谓未占有孚也。所谓不言者,非无言也,其所待于言也略矣[1]。
在这段解说中,王安石发挥义理,提出了“以过中之刚,其能革物也必”,“从革者众而有成功”等变法改革原则,论证了“以言而后能革”与“不言而能革”的辩证关系,说明了在“有位无德”与“有德无位”的情况下实施变法改革的前提条件。又,《夬·九三》曰:“壮于頄,有凶。君子夬夬,独行遇雨,若濡有愠,无咎。”其象曰:“君子夬夬,终无咎也。”陆希声释曰:“当君子之世而应小人,故外有玷污之累,内有愠恨之耻,然终获无咎者,志有存焉。”刘牧释曰:“濡,变也;愠,怒也。阴阳和而为雨。三始欲独行殊志,后遇众和同,遂向善疾恶,怒而决之,故终无咎。谓三始欲助小人,终能变而从众,故无咎也。”[2](卷4)王安石对此爻的解说则充分体现了他刚毅不回的性格,曰:
頄,在上而见于外体之无能为者也。九三,乾体之上,刚亢外见,壮于頄者也。阳未上行,未可以胜阴之时也。应在上六,未可以决之之位也。夬夬者,必乎夬之辞也。“必夬夬”与“壮于夬”何异?以其能待时而动,知时之未可而不失其和也。应乎上六而与之和,疑于污也。故曰:若濡,“君子之所为,众人固不识”。若濡,则有愠之者矣。和而不同,夬夬之志焉,何咎之有?然君子与之和也,伪欤?曰诚信而与之和,何伪焉!使彼能迁善以从己,与之和同而无夬矣[1]。
此外,《革·九五》曰:“大人虎变,未占有孚。”马融释曰:“大人虎变,威德折冲万里,望风而信。以喻舜舞干羽而有苗自服,周公修文德,越裳献雉,故曰‘未占有孚’。”九五为《革》之卦主。王安石《易解》有关《革·九五》的解说今不可见,但其《易泛论》中释“虎”字之义尚可补其缺:“虎豹刚健,君子大人之象也。虎之搏物,拟而后动,动而有获者也。”
“拟而后动”,是说推行变法改革事先必须得有明确的目标和充分的准备。只有如此,发动变法改革才能避免“倾骇天下之耳目、嚣天下之口”的局面而做到“动而有获”。王安石在《易解》中的这些有关变法改革的论述,在理论上是能够成立的,但也带有强烈的理想主义色彩。到熙宁年间王安石大权在握、全面实施新法的时候,其变法局面实际要复杂得多,远不是这些理论所能够解决的。甚至可以说,有不少问题,已经完全超过了王安石事先的预想。
二、从“反经合道”至“辨义行权”
“经”与“权”是儒家方法论中的一个重点。所谓“经”,即在通常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既定原则;所谓“权”,即在特殊情况下所采取的变通方法。自孔子始,儒家一般都强调坚持原则,但也并不反对权变。《论语·子罕》曰:“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朱熹对此解释说:“‘可与共学’,有志于此;‘可与适道’,已看见路脉;‘可与立’,能有所立;‘可与权’,遭变事而知其宜。此只是大纲如此说。”[6](卷37)看来,朱熹是认为孔子“可与权”之意即为权变。
在《孟子·离娄上》中,孟子与淳于髡就权变之说有一段精彩的对话:
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
在《朱子语类》卷37中,朱熹在回答学生吕焘提问时,将《论语·子罕》与《孟子·离娄》这两部分内容联系到一起看,认为“可与立”即如“嫂叔不通问”,“可与权”即如“嫂溺援之以手”。在《孟子·尽心上》中,孟子又对“执中无权”进行了批判:“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这是孟子对当时死守道理而不知变通的“教条主义”行为的尖锐批判。
《周易》在辩证法思想的宗旨下,强调“时”(注:《周易》六十四卦,每卦都各自的事理象征,称为卦时,简称“时”。如《泰》象征为通泰之时、《未济》象征着事情未成之时等等。每卦六爻的变化,也都限定在其“卦时”的框架内。)、“中”、“正”,有强烈的“变易”色彩。在《周易·系辞下》中,还有所谓“三陈九卦”之说:
《易》之兴也,其于中古乎?作《易》者,其有忧患乎?是故,《履》,德之基也;《谦》,德之柄也;《复》,德之本也;《恒》,德之固也;《损》,德之修也;《益》,德之裕也;《困》,德之辨也;《井》,德之地也;《巽》,德之制也。
《履》,和而至;《谦》,尊而光;《复》,小而辨於物;《恒》,杂而不厌;《损》,先难而后易;《益》,长裕而不设;《困》,穷而通;《井》,居其所而迁;《巽》,称而隐。
《履》,以和行;《谦》,以制礼;《复》,以自知;《恒》,以一德;《损》,以远害;《益》,以兴利;《困》,以寡怨;《井》,以辨义;《巽》,以行权。
在这“第三陈”中,可以说,“《井》,以辨义;《巽》,以行权”是其论述的重点。王安石作为一名杰出的政治家、改革者,对权变问题是极为重视的。他宣称:“如圣贤之道皆出于一而无权时之变,则又何圣贤之足称乎?圣者,知权之大者也;贤者,知权之小者也。”[3](卷69)为了充分论说自己对权变问题的理解,王安石在《易解》中尽其所能地对《周易》卦爻辞中所包含的权变思想作了阐发。在《荆公易解钩沉》中,我们还能看到如下十则解说:
(一)《乾·文言》
九三曰:“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何谓也?子曰:“君子进德修业,忠信,所以进德也。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知至至之,可与几也。知终终之,可与存义也。是故,居上位而不骄,在下位而不忧。故乾乾,因其时而惕,虽危而无咎矣。”“忠信”,行也;“修辞”,言也。知九五之位可至而至之,舜、禹、汤、武是也,非常义也,故曰“可与几”也。知此位可终则终之,伊周文王是也,可与存君臣之大义也。
(二)《屯》(震下坎上)
六三:既鹿无虞,惟入于林中,君子几不如舍,往吝。象曰:既鹿无虞,以纵禽也。君子舍之,往吝穷也。
夫屯之时,可以有为而非可舍之时也。时欲有为而从非其应,殆不如舍之愈也。不舍而往,虽君子不能无咎矣。(朱熹曰:介甫以舍为止,几为近。近无所获,故见几而舍之。舍,止之也。)
(三)《大有》(乾下离上)
九三: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弗克。象曰: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害也。当大有之时,得尊盛之位,行重刚而不中之事者也。以其有大事之才,是以能亨于天子也。重刚而不中,非君子之常。其趋时,则有时而行之。君子犹以为惕,况小人乎!
(四)《豫》(坤下震上)
六二:介于石,不终日,贞吉。象曰:不终日,贞吉;以中正也。
当豫之时,知上下之无交而不动,知几者也。
(五)《随》(震下兑上)
九四:随有获,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象曰:随有获,其义凶也。有孚在道,明功也。
明足以趋时,孚足以守道。非知权者,孰能与于此?故孔子曰明功也,言明则有功。
(六)《观》(坤下巽上)
上九:观其生,君子无咎。象曰:观其生,志未平也。
以阳处卦之上,道大成也;在卦之外,位不当也,犹有观焉,将有为也,吉凶与民同患。“志未平也”,可仕则仕,可已则已。“观其生”也,知微知彰,知柔知刚,然后能观其生,而不失进退之几焉。故曰“君子无咎”。
(七)《大壮》(乾下震上)
六五:丧羊于易,无悔。象曰:丧羊于易,位不当也。
刚柔者,所以立本;变通者,所以趋时。方其趋时,则位正当而有咎、凶位不当而无悔者,有矣。大壮之时,得尊位大中,而处之以柔,能丧其很者也。子绝四类,是矣。
(八)《明夷》(离下坤上)
六五:箕子之明夷,利贞。象曰:箕子之贞,明不可息也。
谏而死,所以存义。贞而不利,去之。所以达权利而不贞。
(九)《解》(坎下震上)
彖曰:解,险以动,动而免乎险,解。解利西南,往得众也。其来复吉,乃得中也。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坼,解之时义大矣哉!有难则往而出乎中,所以济难;难已,则来而复其中,所以保常。济难以权,保常以中。此所以吉。
(十)《鼎》(巽下离上)
初六:鼎颠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象曰:鼎颠趾,未悖也。利出否,以从贵也颠趾,变常也。得妾,诡正也。变常而义,诡正而道,故无咎。所谓可与权者也。
在这些解说中,“知几”、“趋时”构成了王安石权变学说的基本要素,而“明足以趋时,孚足以守道”、“刚柔者所以立本,变通者所以趋时”、“济难以权,保常以中”、“变常而义,诡正而道”则是王安石对“经权”辩证关系的准确把握。在王安石看来,只有把握住了“权”,才可能正确理解“经”,“非知权者,孰能与于此”!只有正确运用“权”,才能真正做到“执中”,即恪守中庸之道,不偏不倚、不过与不及。
为了更深入阐发《周易》处困行权思想,王安石还特意撰写了《九卦论》,对《系辞》“三陈九卦”的“第三陈”进行了分析和论说:
处困之道,君子之所难也。非夫智足以穷理、仁足以尽性、内有以固其德而外有以应其变者,其孰能无患哉?古之人有极天下之困而其心能不累、其行能不移、患至而不伤其身、事起而不疑其变者,盖有以处之也。处之之道,圣人尝言之矣。《易》日:“《履》以和行,《谦》以制礼,《复》以自知,《恒》以一德,《损》以远害,《益》以兴利,《困》以寡怨,《井》以辨义,《巽》以行权。”此其处之之道也。夫君子之学,至于是则备矣,宜其通于天下也。然而犹困焉者,非吾行之过也,时有利、不利也。盖古之所谓困者,非谓夫其行自困者,谓夫行足以通而困于命者耳。盖于此九卦者,智有所不能明,仁有所不能守,则其困也非所谓困,而其处困也疏矣。
在这一段中,王安石指出:只要能读懂“九卦”之意,就可以应对一般性的困境,但却不能应对复杂的困境。所谓复杂的困境,就是因时机不利而造成的“行足以通而困于命”的那种困境。而要应对复杂困境,那就得深入理解“九卦”的内涵:
夫惟深于此九者而能果以行之者,则其通也。宜而其困也有以处之,惟其学之之素也。且君子之行大矣,而待礼以和,仁义为之内而和之以礼,则行之成也。而礼之实存乎《谦》。谦者,礼之所自起。礼者,行之所自成也。故君子不可以不知《履》。欲知履,不可以不知谦。夫礼,虽发乎其心而其文著乎外者也。君子知履而已,则溺乎其文而失乎其实,忘性命之本而莫能自复矣,故礼之弊必复乎本而后可以无患,故君子不可以不知《复》。虽复乎其本而不能常其德以自固,则有时而失之矣,故君子不可以不知《恒》。虽能久其德,而天下事物之变相代乎吾之前,如吾知恒而已,则吾之行有时而不可通矣,是必度其变而时有损益而后可,故君子不可以不知《损》、《益》。
但“九卦”的中的重点则在《井》、《巽》两卦上。因此,只深入理解了前七卦而不能把握《井》、《巽》两卦的微言大义,那还是不能真正应对复杂困境的:
夫学如此其至、德如此其备,则宜乎其通也。然而犹困焉者,则向所谓困于命者也。困于命,则动而见病之时也,则其事物之变尤众,而吾之所以处之者尤难矣。然则,其行尤贵于达事之宜而适时之变也,故辨义行权,然后能以穷通。而《井》者所以辨义,《巽》者所以行权也,故君于之学至乎《井》、《巽》而大备,而后足以自通乎困之时。孔子曰:“作《易》者,其有忧患乎?”谓其言之足以自通乎困之时也。呜呼!后世之人一困于时,则忧思其心而失其故行,然卒至于不能自存也。是岂有他哉?不知夫九者之义故也。
在最后一段中,王安石指出:要真正能够应对复杂困境,“其行尤贵于达事之宜而适时之变”。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无他,“辨义行权”而已。
为什么说“《井》以辨义”、“《巽》以行权”?王安石没有作具体解释。王弼《周易注》曰:“井施无私,义之方也。反经合道,顺而后可。”[2](卷8)胡瑷曰:“井之道居其地而不移,其济天下之义,故于井之道可以明辨其义也”;“权者反经而合道也,言圣人凡发号施令则以巽顺之德而行之,以顺其物性以洽于人心也。既能顺时,故能行权也”[7](《系辞下》)。看来,胡瑷的解释最接近王安石的意思。
王安石将《周易》中的“辨义”与“行权”归并为“辨义行权”,将其视为解决一切复杂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普遍原则。这样,便将儒家“经权”学说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哲学高度。如上所言,孔子只是提到了“与权”,而孟子则只是从区别“经”“权”关系的角度出发对“经”“权”进行了解说,并批判了“执中无权”的行为。到了汉代,汉儒虽对“权”的认识更加深入,如《春秋公羊传》在桓公十一年记事曰:“权者何?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权之所设,舍死亡无所设。行权有道,自贬损以行权,不害人以行权。杀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为也。”董仲舒曰:“夫权虽反经,亦必在可以然之域。”[8](《玉英》)王充又在其《论衡》卷3中将“权”对“经”的关系总结为“反经合道”。然而,公羊高、王充所言仍只是针对“权”,董仲舒的表述虽注意到了“经”“权”的辩证关系,但其所谓“可以然之域”只是说的一个界限,而对这个界限的界标是什么,他却未能进一步作出界定。
总之,自汉以后,儒家提到“经权”问题时,大多以“反经合道”而概言之、指说之。而王安石利用《周易》所总结的“辨义行权”不仅注意了“经权”的辩证关系,而且比“反经合道”在道理和逻辑上更为严密。“反经合道”是说“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其“权”缺乏明确的指导性,而且其“经”也有“天不变道亦不变”的性质。然而,王安石的“辨义行权”是先“辨义”而后“行权”,其“行权”有着明确的“义”作为指导。而且,这个明确的“义”是通过“明辨”而确立的,因此“辨义”本身就具有辩证的因素。不能“知几”、不能“趋时”,也就无法“辨义”。
王安石认为古今之礼、古今之义因时代的变化而不相同,没有绝对不变的道德、也没有绝对不变的规范。他的《非礼之礼》一文中,将这一点说得非常明白:
古之人以是为礼,而吾今必由之,是未必合于古之礼也;古之人以是为义,而吾今必由之,是未必合于古之义也。夫天下之事其为变,岂一乎哉!固有迹同而实异者矣。今之人諰諰然求合于其迹,而不知权时之变,是则所同者古人之迹而所异者其实也。事同于古人之迹而异于其实,则其为天下之害莫大矣。此圣人所以贵乎权时之变者也。孟子曰:“非礼之礼,非义之义,大人不为。”盖所谓迹同而实异者也。夫君之可爱而臣之不可以犯上,盖夫莫大之义而万世不可以易者也。桀纣为不善而汤武放弑之,而天下不以为不义也。盖知向所谓义者义之常,而汤武之事有所变,而吾欲守其故,其为蔽一而其为天下之患同矣。使汤武暗于君臣之常义而不达于时事之权变,则岂所谓汤武哉[3](卷67)!
因此,“义”不能不“辨”。如不能“辨义”,那就不能“行权”。
这种“辨义行权”的主张给王安石变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也给他其他的政治主张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据称是王安石所说的、惊世骇俗的“三不足”之说——“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如果放在这个“辨义行权”思想方法框架内,以“济天下之义”而行权,那无疑也是可以成立的。
也正是因为如此,坚决反对王安石变法的司马光对《周易·系辞下》中“《巽》以行权”一句颇为反感。他在其《温公易说》卷6中解说《周易·系辞下》“三陈九卦”之说时,仅曰:“‘《损》以远害’,损己则人莫之害。‘《益》以兴利’,兴利以益人。‘《困》以寡怨’,牛悔叔曰:‘困而不失其所亨,寡怨者,不怨天不尤人。’‘《井》以辨义’,识义所在,处之不移。”竟对“《巽》以行权”一句采取不解说的手法予以处理。同样对王安石变法持反对态度的苏轼,在其《东坡易传》卷8中,对“《巽》以行权”一句也同司马光一样,将其付之阙如,不予解释。
至于程颐,那根本就是否定“经权”之说的。到南宋初,张栻在其《南轩易说》》卷2中解说“《巽》以行权”一句时,甚至说:“至于‘《巽》以行权’,则人道之患莫能及矣,所以终之以此。”但朱熹、陆九渊却并不反对“经权”之说。在《朱子语类》卷37中,朱熹在与门生的对话中不仅批评了程颐否定“经权”的错误观点,而且将“义”引入了“经权”问题中。其曰:“义可以总括得经、权,不可将来对权。义当守经则守经,义当用权则用权,所以谓义可以总括得经、权。若可权、义并言,如以两字对一字,当云‘经、权举’乃可。伊川曰:‘惟义无对。’伊川所谓‘权便是经’,亦少分别。须是分别经、权自是两物;到得合于权,便自与经无异,如此说乃可。”而《象山语录》记载陆九渊之言曰:“‘《井》以辨义’,君子之义在于济物,于《井》之义,人可以明君子之义。‘《巽》以行权’,巽顺于理,如权之于物,随轻重而应,则动静称宜,不以一定而悖理也。”
在宋代《易》学中,这是一个应该引起注意的现象。论及于此,附带一提,兹不深论之。
[收稿日期]200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