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追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境外追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境外追赃法律问题研究

黄 炎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023

摘 要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重点强调了继续加大与世界各国在司法领域上的合作。全面开展有关境内外的国际合作,严厉打击外逃贪官和追回被转移国外的贪污资产。将“反腐”上升至国际层次,加强各国间国际合作,提升海外追赃及遣返引渡的执行力,以达到更有效的打击腐败的目的。

关键词 :反腐;跨境追赃;国际合作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当下,各国之间日益密切的交往在给人们提供了更大便利与更深层次的交流的同时,许多不法分子利用了国际法律的漏洞进行跨国犯罪或转移赃款赃物的活动也愈加猖獗。这些流失境外的赃款赃物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有序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司法程序和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互斥性,使得跨境追赃等活动在境外难以开展。国内有关部门应当从实际问题着手,提高国内法规与国际条约的一致性,加大国内法规在国际司法合作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将罪犯绳之以法的同时,也更大限度的追回境外流失赃款赃物,将社会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3.拆分法。形声字中有一部分字可以拆分,拆分后其形符和声符均能独立成字。例如“挑”可以拆分为形符“手”和声符“兆”两部分。

跨境追赃这个词并非是由学者研究所得的专业术语,而是在我国公安机关在追回流失海外的赃款赃物的行动中赋予这类案件的一个简称,通过该类案件的办案流程以及基于国际法的基础,所谓跨境追赃是:从国内的角度出发,经由国内有关部门及办案机关等相关司法机关为了追回因国内案件而衍生的却由于种种因素流失境外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相关的国际法之内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两年后,程立生的仕途走上顶峰。2009年7月起,他任琼台师范党委副书记、校长(副厅级),一直到2017年12月被“双开”。

跨境追赃是指“由国内某犯罪行为或国际犯罪等原因造成的属于该国家的财产,因犯罪分子的原因而位于其他国家,需要由该国相关机构与之配合使得这部分财产回归流失国的跨国追回的方式”。而通常其他国家在基于履行国际礼仪义务的原则上也会协助该财产流失国追回流失财产,但是由于世界各国之间在司法公正理念上存在的差异性,例如:我国偏重于实体上的公正,强调集体利益至上的观念;而西方多国则相对注重程序上的公正,更偏向于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以至于在进行财产追回的过程中,其他国家多以我国的财产追回程序是侵犯公民私人财产的行为而拒绝配合进行财产追回。曾经的瑞士银行就是典型的例子,由于对个人隐私等人权的偏重,他们认为个人财产同样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以此而拒绝任何个人乃至国家的侵犯,虽然在美国的压力下有所改变,但其仍在追回跨国犯罪财产的行动中有着不小的阻碍。

由于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所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成了跨境追赃中法律适用的主要依据。 其中第五章对直接追回财产的描述: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令采取必要的措施,允许另一缔约国在本国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以确立对通过实施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而获得的财产权及所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允许本国法院命令实施了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人向受到这种犯罪损害的另一缔约国支付补偿或者损害赔偿;采取必要的措施,允许本国法院或者主管机关在必须就没收做出决定时,承认另一缔约国通过实施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而获得的财产所主张的合法所有权。此外,该项公约中还表明了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及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财产的机制等内容。且不论是贪污犯罪亦或是经济犯罪,跨境追赃的程序皆尽相同。

为了预防我国社会资产流失海外,社会经济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必须从贪污腐败的根源抓起。据统计,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外逃犯罪分子携带赃款数目高达8000亿元人民币,2005至2011年间我国共缴纳赃款就达到541.9亿元人民币。然而这仅仅是我国流失海外资产的冰山一角。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经济财产损失之巨大。所以我国在进行跨境追赃的同时也必须从问题的根本上对症下药,减少乃至杜绝出现贪污腐败及赃款赃物流失国外的情况发生,使国家、社会保持更长久稳定发展。从现实角度来看,只有实现了追赃,才能解决赃款赃物流失的危险,才能真正打击犯罪,国家及集体财产权益才能得到保护。法律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社会秩序,是社会长治久安的行为准则,切切实实的保护人民的权益不受损失,是人与人之间相处行为的规范准则。依法治国是使社会发展井然有序的重要保障,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当发生各种犯罪案件后,开展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关键是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如果不能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就是对人民的合法利益的一种损害,同时也会降低人民心中我国司法的公信力,有损法律的尊严,导致社会的有序发展受到阻碍。跨境追赃则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也是依法治国的一种表现形式。从理论角度来看,目前中国的追赃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跨国追赃的国际立法并不完善,我国的国内法还未与公约完全对接,要适应国际公约,需要启动配套法律修改程序。各国在对赃款的返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以及观点,缺乏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制度。

只有实现了追赃,才能真正打击犯罪,保护国家财产权益,维持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的利益不遭受损失。

[ 参 考 文 献 ]

[1]黄风.建立境外追逃追赃长效机制几个法律问题[J].法学,2015,03:3-11.

[2]黄震.当前我国海外追逃追赃的法律障碍及解决途径[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02:43-46.

[3]程新友.境外追逃追赃的法律挑战[J].检查风云,2014,22:26-27.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3-0221-01

作者简介 :黄炎(1993-),女,满族,辽宁丹东人,沈阳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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