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建筑企业复工前的应对论文_石煜霞

疫情之下——建筑企业复工前的应对论文_石煜霞

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江河得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 830000

摘要:疫情还在继续,施工单位准备复工,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复工政策执行,做好现场防护安全及疫情影响对造价的应对。

关键词:疫情;复工;防控;管理;合同;价格;工期

正文:

疫情阶段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认真为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制定相关方案和制度,做好企业成本控制。

一、做好复工前的疫情防控准备

1、是明确防控责任。建设单位为疫情防控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处置、协调工作,牵头建立疫情防控组织机构,明确建设、施工、监理、劳务、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的防控责任。

2、是编制防控方案。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制定责任分工明确、防控措施有力、实际操作性强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疫情处置方案。

3、是加强从业人员管控。疫情期间原则上使用本地从业人员。如确需外省务工人员的,填写《全区外省返回建筑施工人员疫情防控情况统计表》,提前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备,有计划地、有组织地安排返回,并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详细记载人员流动史、接触史、每日体温等身体状况。

4、是实行工地封闭管理。要强化劳务班组管理,实行网格化管理,严禁游离于班组活动和管理之外的临时人员从事作业。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工地。

5、是做好保障工作。防疫物资要充足到位,应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对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等定时进行消毒处理。人员就餐要满足分餐条件。要设置单独隔离观察宿舍,用于临时隔离观察人员单独生活居住。

6、是疫情防控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将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接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7、是实行工地开(复)工审批制度。疫情期间,各市、县住建部门要建立工地开(复)工报批制度,明确疫情期间开(复)工条件和标准。

8、培训教育方面。各企业、项目部要组织对企业管理人员、进场务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培训教育不达标的不得擅自开复工。疫情防控期间,要将疫情防控列入培训内容,可采取微信群、APP、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每日开工前,要落实班前书面交底活动。

9、实名制管理方面。要加强智慧工地建设,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开(复)工前到岗履职。

二、现场管理人员梳理工程造价动态

1、防疫物资成本计入工程造价。

施工总包单位申报,具体人数和防疫期间的天数经监理确认后报 建设单位做好签证,在项目变更联系单中申请增加防疫专项经费。具体操作方法由项目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金额甲乙双方确定(可以参照 浙江省统一标准是每人每天40元,该费用只计取增值税)参(浙建办〔2020〕10号)。

2、疫情影响人工成本大幅上升,作出相应调整。

施工总包单位及时关注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调整及发布的本市市场价格信息,做好价格预警工作,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参考依据。

3、疫情影响,人工单价、设备、材料、机械价格大幅上涨,履行合同约定。

市场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遇有价格大幅上涨时,发承包双方要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合理分担。如果合同约定总价包干不予调整造成后续工程难以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照情势变更原则,按现行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人工材料价格的调整办法。

4、疫情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计算

①工期延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政府允许复工前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可以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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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财产损失

法律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没有明确规定。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参考示范文本的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③复工后增加的费用(包括疫情防护费用、疫情造成人工费增加、赶工费用)

法律对疫情之后增加的费用如何承担没有明确规定。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平和各自承担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

5、施工单位应对疫情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承包人应建议从履行通知义务、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收集与疫情相关的文件、按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复工、编制疫情防控方案、及时提出工期顺延申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收集疫情防护费用的证据、收集因疫情增加人工费支出的证据、收集疫情造成的材料价格波动的证据、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及时办理签证、积极与发包人协商、及时关注供应商和分包商的情况、疫情发生以后要谨慎投标和订立合同。

6、对于即将签订合同和已签订合同做好预控和防范

(1).对于即将招标的项目,如果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约定材料价格不调整,投标人要及时给业主发出答疑,要求业主澄清疫情对工资、材料涨价的影响,招标方及时地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延后开标时间,招投标双方应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作为暂估金额,专款专用,按实结算。

(2).对于已经招标但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结合本地区或者其他城市好的做法借鉴,在合同约定中明确疫情防控专项经费的相关结算方法。

(3)、对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的项目,若工程开工后仍处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按实计取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4).对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结合本地区或者其他城市好的做法借鉴,在合同中增加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三、复工时间不定,建筑企业履行责任和义务

1、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考虑到疫情发展的持续性,建筑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将疫情作为持续影响的事件,每隔一段时间向业主发出相关通知和报告,并在疫情结束后发送事件终止的通知和情况说明。

2、妥善履行减损义务。建筑企业应采取措施尽量降低疫情的影响,如及时变更项目实施方案,从疫情影响不严重的地区重新采购设备材料和招聘劳务人员等,以适当履行减损义务,否则因此扩大的损失将可能由建筑企业自行承担。

3、做好合同解除的应对工作。如疫情影响时间持续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如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建筑企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展工程款结算工作。

4、关注分包商和供货商受影响情况。询问分包商和供货商,特别是对项目实施影响较大的分包商和供货商,其对分包/供货合同的履约是否受到疫情的影响,并要求其提交影响说明,做出相应的应对方案。

5、重视疫情控制工作。复工前应重点对春节期间到过武汉或武汉籍的人员进行排查和登记,严密关注其健康状况,一旦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做到传染病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6、做好复工疫情监控工作。复工后应对员工情况进行每日监控,密切关注员工上下班路线、身体情况及是否接触过确诊病人等情况。可根据下表进行统计。

结束语

疫情只是短期考验,既不改变经济的原有趋势和运行规律,也不改变市场的原有走势和主线行情。财政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贴息,市场高度关注对于中小企业减税免税降费、财政空间扩容。对疫情,坚持就是胜利。疫情当前,初心不变,全体建筑人共同战“疫”,共克时艰。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8

[2]建筑法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5]通知(浙建办〔2020〕10号)

论文作者:石煜霞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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