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的本质_道德论文

论道德的本质_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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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的道德定义没有突出道德的本质

道德科学关于道德的本质的看法,都集中表述在道德的定义中。我国理论界关于道德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三层意思:(1 )道德是社会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范畴。(2)它反映人们的社会关系, 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广泛渗透于各种社会关系,广泛干预人们的一切社会生活。(3)它的反作用的方式是, 通过教育和社会舆论,形成人们的内心信念,以约束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这样的道德定义,不能把道德的本质从道德的所有属性中分析出来,而是把它们并列混和在一起,笼统地称之为道德的本质。例如以下两个比较典型的表述:“简言之,道德就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所特有的,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以善恶标准评价的,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所维系的一种社会现象。”“总而言之,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并以其特有的方式,广泛反映和干预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就是道德的本质。”(着重号是引者所加)

这些道德定义理论,是对道德属性的全面描述,未能突出地揭示道德的本质。不突出揭示道德的本质,也就不会合乎认识规律地去探求道德的根本矛盾。明确道德的本质,深入揭示和正确理解道德的根本矛盾,这是正确理解道德与经济的关系和正确理解道德的多种类型差别的前提。而这两个“正确理解”又是扶持、培养、建立某种道德的前提。因此,我们应当努力弥补现有道德定义理论中在这些方面的缺欠,明确揭示道德的本质和道德的根本矛盾,以有助于建立、发展有利于人民的道德风尚。

二、道德是关于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哲学范畴

人类从自然物质的演化中产生出来,在与自然物质进行物质变换的关系中生存发展。这是人类个体生存过程中纵向关系。人类个体的这种纵向关系又必然在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实现。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人类个体生存发展过程中的横向关系。

这两种关系都在相应的意识和实践中存在、发展。相应于前一种关系的是自然科学及其实践;相应于后一种关系的是道德意识和道德实践。因为人类生存中的各种关系归根结底就是这两大类,人类生存中所有关系都是前一种或后一种基本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属于前一种就属于后一种。因此,人类生存中的关系的相应意识与实践,除了属于自然科学及其实践的范畴的内容,就是属于道德意识和道德实践范畴的内容,而不存在与此二者平行并列的第三种意识与实践内容。

法在阶级社会里是统治者处理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意识和行为,是统治者道德的一种表现形式。法的强制性是由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利益、道德的差别、对立造成的,是相对的。阶级社会中的法对被统治者有强制性。统治者是法的自觉制定者和自由改动者,因为法以他们的利益为转移根据。如果说法是人民民主制定的,是为人民谋利益的,它就是人民道德的表现形式,它在本质上对人民无强制性,人民在整体上无被迫性。人民参与了制定,很容易理解它与自己利益的关系,能够自觉自愿地执行。从上述两种不同的法可见,寻找法与道德的本质区别,在理论上说不通,在实践上无益,因为法是道德的一种特殊形式。

文学、艺术、宗教的主要内容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它们反映人们之间既有的相互关系的实事,它们又设计、指导人们之间未有的相互关系的建立。它们的意识内容及其相应的实践内容,在其本质上都属于道德范畴的内容。因此,把它们与道德在本质上区别开来是不可能的,实事告诉我们这样做在实践上也是无益的。

以往,人们把经济学和历史学看成与道德有极大区别的社会科学,但无人能说清它们之间本质区别的真实内容是什么。经济学、历史学的内容也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它们反映这些关系的实事和规律,并指导人们建立这种关系的新样式。但是,这些实事和规律不同于自然的物质及其规律,这些关系也不同于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双方都是有意识,能实践的人,是在他们的意识指导下建立、实行的,双方之间是有这样或那样的矛盾的。既然是在意识指导下实现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那就是道德关系。因此,这两门学科的内容,就其整体和本质而言,也属于道德范畴。正因为如此,这类著作的作者都在其理论中明显地表现出某种道德倾向。例如:剥削制度在人类历史的某一阶段上是必然的,同时,被剥削者反对剥削也是必然的。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上,双方各自坚持自己固有的道德,谁都无法完全消灭其对立面。对这两种必然性,不同的经济学家、历史学家就有不同的理论。有的人,能客观辩证地揭示这种矛盾的发展趋势与条件;有的人,却编造理论诡称剥削关系对被剥削者生存有绝对必要性,劝说被剥削者从剥削的历史必然性中自觉地生发出永远无限地忍受剥削的心理。我国理论界近几年越来越多地发现,西方经济学家不但有零散的道德思想,而且大都有与其经济著作紧密相联的系统的道德论著。实事证明经济学和历史学不是远离道德的科学,在其本质上也属于道德范畴。

总之,道德的本质,只在于它的内容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至于它是自觉意识、通过教育、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发挥作用这些一般属性,在自然科学及其实践中并非没有。因此,这些不是道德本质的内容。道德本质的内容,作为基础贯穿于自然科学及其实践之外的一切社会意识和实践中,因此,所有这些意识与实践都是道德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往的道德定义理论,一方面看到和承认“道德干预一切社会生活,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同时,又把道德与社会意识中的一些具体形式平行、并列比较,这就模糊了道德的本质。因此,以往道德定义理论中关于道德本质的理论很难起到对道德建设有指导作用的功能。道德多种多样,但其内容都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各种道德的共性本质。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由个体人相互构成的,是由个体人自身的矛盾使然的。因此,要深入理解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即道德本质),还必须揭示个体人自身的根本矛盾。

三、人类个体自身的根本矛盾

个体的生存需求与个体能力之间的矛盾,是个体自身的根本矛盾。其道理并不深奥,只是在以往道德理论中还未明确提出来做过论证。

个体生存的需求,存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中,个体能力在个体自身。

个体需求包括两个方面,即取自然物质之利,又除自然物质之害。人从自然物质的演化中产生出来,仍依靠自然物质而生存发展。自然物质即包含人的利益所求,又包含对人的危害。人在自然物质环境中生存,即必须要从自然物质中取利,又必须除(或避)自然物质之害。这是个体生存的基本要求。

个体能力是个体在自然环境中生存发展而获得的,是由自然物质及其规律经过在个体中的复杂转化而成的人的物质和精神能力。

个体能力与个体生存需求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无限的自然物质所包含的对人的利、害因素是无限复杂多样的,在此环境中生存发展的个体对自然的要求也相应的是复杂多样的。而且,人能够认识自然对自己的利、害因素以及自己对于自然的相应的客观要求。因此,个体生存的需求是不断增长变化的。然而,个体既有的能力,是在以往的生活、实践中以往的需求得到某种满足而转化成的。因此,就本质而言,个体既有的能力总是不适应生存于自然环境中的个人不断增长变化着的对自然的要求。这种不适应、不平衡,是个体整个生命过程的根本矛盾。

人类个体自身的根本矛盾,使个体之间必然地结成相互关联。

四、人类个体之间相互关系的两个基本环节和由此构成的道德基本单位

在大自然环境中生存发展的个体,对于自身的根本矛盾是能够认识到的,因此,每一个体都会自觉地与其他个体结成某种相互关系。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但就其本质而言,是“合力”与“分利”两种关系。每一个体都会自觉地与其他个体联结构成某种“合力”而面向自然环境,以取(或趋)其利和除(或避)其害。“合力”的结果,如果符合人们生存的需要,是人们生存所需的某种条件,它就必然被分配到“合力”者身上,继而经过个体的同化而成为个体生存发展的内在因素。

可见,人们之间相互关系中的“合力”与“分利”这两种关系是密切相联、缺一不可的。任何一种关系的缺失,都会使人失去生存发展的条件。因此,这是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两个基本环节。

一个人自觉主动地建立与他人的某种“合力”与“分利”关系体系,他就是实现某种道德的主体。由主体建立并实行的道德,是现实的道德。与主体相联的他人是道德的客体。由主体与客体组成的道德关系体系,可称谓一个现实的道德单位。一个道德关系单位的双方,都是“合力”与“分利”者。

五、现实道德之矛盾的共同性

“合力”中各人的供力与“分利”中各人的得利,都可视为人的生命因素,前者是现实生命因素的输出,后者是潜在(将可转化成)生命因素的输入。这两者在生命因素的范围内可以进行量的比较。

现实道德之矛盾,首先就在于,道德主体在“合力”中供力与“分利”中得利在量的比较关系中不平衡。主体方面的这种不平衡,是由客体方面与此相反的不平衡相辅而成的。这两个不平衡的对立统一关系体,是由道德主体自觉主动建立并实行,由道德客体相对被动接受的。现实道德关系体中的上述“两个不平衡”的对立统一,是现实道德矛盾共同性的基本内容。现实道德都是由这“两个不平衡”对立统一而构成的关系体。

一个人为救一个落水儿童,对于自己既抱有生的希望,又有牺牲生命的准备。他与儿童“合力”活动的结果,救活了儿童,牺牲了自己的生命。他自己“供力”与“得利”不平衡,是由儿童的相反的不平衡相辅而成的。这种由“两个不平衡”的对立统一构成的关系体,主要是由救人者自觉主动建立、实行的,这就是一种现实的道德关系体,即主体实现了一种道德。

剥削者、掠夺者在自觉、主动建立的与劳动者的“合力”、“分利”关系中,自己的供力很少却得利很多,这种不平衡,是由劳动者相反的不平衡(即供力很多、得利很少)相辅而成的。这两种不平衡的对立统一,是剥削者、掠夺者靠自己的各种条件主动建立实行的一种人间关系,是一种现实的道德关系,是主体实现了一种道德。

在社会矛盾斗争中,强者对弱者帮助与另一类强者的斗争,这种关系与救落水儿童的关系基本上属于同一类道德,都是强者之力转化为对人之利而给予了弱者。所不同的,只在于这里“合力”斗争的直接对象是人而非自然物,但最终目的和对象还是自然物质。革命家和爱国者的思想行为,都属于这种强者的道德类型,都是自觉主动地在与人民的“合力”斗争中,把自己的能力转化为人民之利。

由个人的根本矛盾,导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联及其“合力”与“分利”这两个基本环节。在这两个环节中,每个人的“供力”与“得利”不平衡。道德主、客体两者各自的这种不平衡,在他们之间相反相成而构成现实的道德关系。现实道德关系的基本构成因素,完全证明了道德的本质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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