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业技术安全政策分析与建议_科技论文

我国产业技术安全政策分析与建议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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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09)18-0028-03

1 产业技术安全的内涵

1.1 传统产业技术政策的研究范畴不适应新形势下产业技术的发展

传统上由于将产业技术政策完全局限于产业政策的范畴(传统的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结构政策、产业布局政策和产业技术政策),侧重强调产业技术进步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局限于在产业范围内看产业技术政策的绩效,忽视了科技基础设施对产业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对产业技术转移、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对产业技术进步的影响,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产业技术安全是产业技术进步到一定阶段的衍生物(只要产业技术有国界,产业技术安全问题就必然伴随产业技术进步与经济贸易的发展而出现)。

1.2 控制产业技术成为赢得国际竞争的基本手段是产业技术安全问题凸显的背景

经济全球化不仅通过贸易的全球化加剧了全球产业的竞争,使各种传统的民族产业面临国际市场的冲击;更为重要的是,它还通过生产的全球化和金融的全球化,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国际分工格局,使民族国家的内部分工模式、产业链以及相应的产业生态环境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很多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在科技经济愈加呈现一体化的趋势下,不仅损害了经济发展的正常产业链条和产业生态,而且丧失了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产业和核心技术的控制权。因此,在新的国际竞争格局中,产业技术控制权成为制约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控制产业技术成为赢得国际竞争的基本手段是产业技术安全问题凸显的背景。

1.3 动态性与自主性是产业技术安全的典型特征

有关产业技术安全的研究还很少有学者涉及,更多的学者在研究产业安全的过程中,将产业技术作为一项因素予以考虑。目前学术界对产业安全的含义也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基本上集中于3类:一是产业控制力说,二是产业竞争力说,三是产业发展说。借鉴产业安全的含义,对产业技术安全可以作如下定义:产业技术安全是指一国在实现本国重要产业技术进步和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过程中,不受跨国资本的左右而能够自主发展,确保产业技术安全,侧重强调产业技术进步过程中产业控制力的自主性、动态性与自主性是产业技术安全的典型特征。

2 我国有关产业技术安全政策的走向分析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外资并购审查、健全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管理以及增强自主创新等方面,都是今后我国产业技术安全政策的重点,其中尤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获取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更加突出。

2.1 在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的条件下修订技术引进战略,健全技术引进法律法规制度

我国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产业鼓励类由186条增加到262条,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外资在中国可以独资的产业已经占到产业体系的87.6%。我国2006年7月发布了《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强调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使企业在核心产品和核心技术上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意见》同时提出,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指导企业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定期调整《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限制进口我国已成熟和落后的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能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技术,限制盲目重复引进。

2.2 从单纯引进成熟技术向引进能提高我国整体研究开发水平的技术转变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要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作为《纲要》配套措施之一的《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提高我国整体研究开发水平。鼓励跨国公司和国内科研机构、学校、企业等展开技术研发合作;鼓励和引导企业与跨国公司或发达国家技术先进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关系,参与跨国公司主导的技术研发活动;鼓励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技术配套,加速高新技术研发领域的国际化进程。

2.3 围绕自主创新出台扶持国内产业发展的系列措施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二是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在国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任务。三是国家支持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2.4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是政策重点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一是掌握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国家科技部门、综合经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行业和领域特点,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国家科技计划和建设投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制予以重点支持。二是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有关部门组织建立专门委员会,对涉及国家利益并具有重要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技术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或调查,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和危害国家安全。三是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国家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国家建立标准服务平台,支持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重点支持企业通过再创新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

2.5 外资并购活动引起足够关注,需进一步研究并制定有关细则

随着近年来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而影响国内产业发展的事件逐渐增多,政府对此予以了高度关注,并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应对外资并购活动所带来的产业技术安全问题。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特别设置了反垄断审查的内容。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缺乏对跨国公司并购造成技术垄断的判定,仍需进一步研究并制定有关细则。

3 现阶段我国产业技术安全面临的突出问题

3.1 外资并购导致国有品牌流失,部分产业自主研发能力下降

随着我国加入WTO,并购成为国际投资进入我国市场的主要方式。跨国并购一方面对我国利用外资,弥补国企改革的资金缺口,带来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也会给我国的经济带来冲击和负面影响。一是行业垄断;二是外资投向与我国产业政策及国有企业改革目标错位。跨国公司热衷于在那些具备技术与规模优势、投资数额小、见效快、市场回报丰厚的行业进行并购,而对我国鼓励投资的行业及地区,如基础产业和中西部地区积极性则不高;三是对国内一些产业产生挤出效应;四是国有品牌流失,自主研发能力下降。

3.2 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的技术出口是可能影响我国产业技术安全的主要方面

近年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技术出口的趋势是:技术领域集中在中文信息处理技术;出口方式是跨国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口;技术属性多为实验室技术。而高技术发展的不断融合,使得在应用技术开发方面,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学科之间的结合也日益紧密。目前的部门分工技术审查机制,按职能分工由科技部门进行学科性技术审查,而缺乏从产业全局角度考虑的多部门技术安全评价。根据《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管理办法》,限制出口技术需经过两次审查方可实施出口行为,第一次审查是合同谈判前的审查,第二次审查是在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并完成实质性合同后,根据《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技术出口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但两次审查,都是材料对材料、文字对文字的非实质性技术出口审查,没有任何一个环节接触到出口技术实物本身,难以避免合同形式与出口技术内容不符的情况。

3.3 我国产业技术标准的制订与市场需求脱节、与科技创新体系缺乏协调机制

统计表明,截至2005年底,企业和社会团体提出立项的国家标准只占53.6%,政府部门提出的项目所占比例竟然高达35.5%。在1993-2000年期间确立的标准项目中,只有8.33%是按时完成的,而且有28.55%的项目根本就没有完成。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家标准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来自真正的市场需求。此外,从科技项目立项开始到成果鉴定、验收与标准化是互不相关的,致使很多技术成果中需要形成标准的内容未能进入我国的标准化程序,大部分可能形成技术标准的科研成果白白流失。

3.4 知识产权严重落后,需关注跨国公司同国内研发合作产生的新问题

在经济和科技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对于我国产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我国目前不到4%的自主知识产权率,存在重大产业技术安全隐患。

跨国公司同国内研发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是当前我国产业技术进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方面。虽然大多数合作协议规定研发成果归双方共有,但实际上,由于国内企业、科研机构及大学的技术转化和产业化能力不足,很难真正把相关成果产业化,或产业化的进程滞后。而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可以很快推动相关成果的转化和实施,于是研发合作产生的成果成了表面共有、实际归跨国公司所有的情况。

4 加强我国产业技术安全的政策建议

4.1 在拟出台的《反垄断法》中应明确有关外资并购事项,增加外资并购审查中有关技术垄断的规定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设置了反垄断审查的内容,但《规定》缺乏对技术垄断的表述,也未涉及并购后对研发成果产权处理的相关准则。作为一项国家商业基本法,在拟出台的《反垄断法》中应明确有关外资并购事项,增加外资并购审查中有关技术垄断的规定,维护国家产业技术安全,保障国家利益。而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4.2 完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机制,设立最终用途跟踪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的作用

从目前《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管理规定》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看,其中有许多重复审查之处,秘密技术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的审查要点即最终目的基本一致。建议修订中注意相关法规的衔接,合并修订两部法规,出台《国家产业技术安全保障法》,并提高法规层级,制定包含细化审查指标在内的《实施细则》,实行技术出口的实质审查。在实质性技术审查中,出口技术方应当出具接受方的最终用途说明书和保证书,说明出口技术的最终用途,并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限制出口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不将限制出口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等条款,并根据情况,发挥行业作用,定期跟踪出口技术的发展动向。

4.3 实行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配合的技术保密制度,定期编制《国家敏感技术指导目录》

科技秘密保护是政府的公共行政职能,知识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下促进技术创新、进行技术保护的有效制度。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与完善国家科技保密体制的过程中,应有目的地进行政策设计,以使两者相协同,形成国家技术保护体系,对市场手段难以保护的采用科技秘密保护,对科技秘密保护难以促进创新的采用知识产权,对相交叉的部分运用保密专利手段。国家应定期编制《国家敏感技术指导目录》,指导企业进行科技保密。

4.4 标准管理、科技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集成联动

构建政府部门、企业、中介支持机构积极参与的标准化平台,建立起技术标准和科技研发间的联系,特别是不同主体之间的联系。科技管理部门对于有技术标准目标(或有望迅速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科技研发,应采取政策措施,促使科技研发者在建立技术标准的同时构建此标准体系的专利许可框架,并且提前将新科技成果申请为专利,在经费上给予相应的支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于有技术标准目标(或有望迅速形成技术标准)的科技成果申请为专利的,也要根据需要给予特殊的支持,对标准化工作在专利信息检索及披露、制订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政策、知识产权许可等方面给予协助。技术标准制订机构应根据专利申报状况,将技术分类,突出重点,优先考虑专利技术的标准化要求,确保将重要专利技术快速纳入标准。标准化部门应结合标准化法规政策制订标准计划管理工作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调整工作,加大力度,吸收科技研发人员参与标准化建设,加快速度吸收科技新成果,提升标准的技术含量,进一步改善标准化工作与科技研发活动的同步性,促进技术标准与科技研发实现动态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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