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索取权的所有权:理论差异与现实变化_人力资本论文

剩余索取权的所有权:理论差异与现实变化_人力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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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过程中,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1]成了理论界关注的焦点。由于牵涉到公有产权的变革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剩余索取权的归属都是一个极其敏感和复杂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作三个方面的尝试:(1)梳理有关剩余索取权归属的理论分歧;(2)考察剩余索取权的归属在现实中的变化;(3)讨论由现实变化所引发的几个问题。

四种模式

理论界有人认为,对剩余索取权归属的经济学分析是近年来才开始的。这种说法显然有悖于史实。根据经济思想史提供的文献,对这个问题的经济学分析至少可以上溯到17世纪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迄今为止,经济学在有关剩余索取权归属问题的理论分析中,大致形成了以下四种模式。

(一)“三位一体”模式

该模式由法国庸俗政治经济学的鼻祖萨伊创立。萨伊认为,劳动、资本(生产工具)和自然(土地)是商品生产的三个要素,同时也是商品价值的创造者。萨伊从“效用价值论”出发,认为商品生产的三个要素既然创造了效用(价值),因而也就创造了收入:劳动创造工资,资本创造利息,土地创造地租。既然生产三要素是价值的源泉,那么,每一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应得到他们各自创造的收入:工人得到工资,资本家得到利息[2],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马克思把萨伊的这种模式戏称为“三位一体公式”。

萨伊的“三位一体”模式对我国经济学界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劳动、资本、土地共同创造价值,主张“按贡献分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个:(1)由于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在价值形成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因而工资、利息和地租不过是根据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所作的贡献而给予这些要素所有者应得的报酬。(2)由于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了价值,因此,按资分配并不存在剥削问题。如果生产资料(物化劳动)仅仅只能转移旧价值而不能创造新价值,那么人们就没有必要购买先进设备。(3)物化劳动对人类的活劳动具有“吸收-储存-转移-释放”的功能。物化劳动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不仅转移自身的价值,还要将自身储存的活劳动释放出来,这种释放出来的活劳动即为间接活劳动,它与直接的活劳动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以及按资分配是公正合理的。

(二)“剩余价值”模式

该模式由马克思创立。根据劳动两重性的原理,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的源泉只能是工人的劳动。工人的劳动既创造了新价值,又转移了旧价值。马克思进一步把工人的劳动区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用来补偿资本家购买劳动力的支出;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形成剩余价值。因此,资本家所拥有的剩余索取权,本质上是对工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马克思主张剩余价值应当归劳动者占有,但他同时认为,剩余价值在现实中的占有取决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经济学的主流观点,马克思的“剩余价值”模式目前面临着新的挑战。在生产技术飞速发展、自动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一些学者主张应当在维护劳动两重性原理的基础上,深化和发展“剩余价值”模式,其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个:(1)生产劳动的概念不是固定不变的。由于劳动复杂程度的提高和生产工人范围的扩大,因而自动化生产条件下日益增加的价值依然是由工人劳动创造的。(2)应当从科技中去寻找价值创造变化的原因。由于科技对价值创造具有馈赠性的意义,因此,产品价值应该包括科学的价值。这部分价值既非工人劳动新创造的成果,也不是资本、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产物。尽管作为过去劳动的凝结,科学的价值只是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但由于科技的利用是无偿的,其价值并不加进成本,因此,科学的价值就成了剩余收益的一个构成部分。社会经济愈发展,科学的价值在商品剩余收益中所占的比重就愈大。

(三)“效率选择”模式

该模式是在当代西方产权理论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虽然“效率选择”模式的内容比较庞杂,立论依据也不尽一致,但其理论分析中都包含着一个共同的命题:剩余索取权的归属取决于能否产生出更高的效率。归纳有关的文献,支撑这一命题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

其一,降低交易费用。由于某些资产的特异性和信息不对称,剩余索取权的非对称分配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管理者拥有剩余索取权之所以必要,乃是因为对管理者服务直接定价的成本过高,使得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最好由管理者来获得。因此,管理者拥有剩余索取权其实就是对管理服务的间接定价。

其二,激励监督。企业本质上是一种“团队生产”方式,为了避免团队成员的偷懒问题(搭便车),就必须让部分成员专门从事监督其他成员的工作。问题在于,如果监督者不拥有剩余索取权,他们就会缺乏监督的积极性。由于经营者的行为最难监督,因此,将剩余索取权授与经营者比授与工人(或平分剩余索取权)更有效率。

其三,“不确定性”和“风险”。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家(经营者)创新精神的发挥与企业产出的剩余正相关。资本所有者的投入行为承担着选择风险,因而他应当获得相应的风险报酬;而经营者的创新活动承担着不确定性,因而其报酬中应当包含剩余收益。剩余索取权是对经营者在不确定性背景下发挥创新精神的回报。如果生产资料的投入和经营者的创新不能获取相应的剩余回报,那么,生产资料的投入和创新活动就会终止,再生产就会中断。因此,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意义上讲,尽管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但不创造价值并不等于不应该拥有剩余索取权。

(四)“人力资本”模式

该模式是在人力资本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主要观点如下:(1)在古典企业里,企业的物质资本所有者同时又兼任企业的管理者和企业家。这种非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合为一体的现象,造成了经济学上的一个笼统的“资本”及其所有者概念。(2)但是,企业里并非只有一个资本及其所有权。随着现代企业组织的发展,企业家才能和管理才能这些人力资本从一体的“资本”里分离出来,古典“资本家”逐渐被一分为二:一方面是单纯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另一方面是企业家(管理者)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与此同时,物质资本本身固有的“消极货币”本性也逐渐凸显出来:人力资本在现代企业中的相对地位急剧上升,而物质资本在现代企业中的相对重要性日趋下降。(3)不是非人力资本的存在,才使得个人、经理和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有碗饭吃”,而是人力资本所有者保证了非人力资本的保值、增值和扩张。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权利一旦受损,产权的主人就会将其人力资本“关闭”起来,其资本的经济利用价值便会立刻贬值或荡然无存。因此,企业家和管理者作为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应当分享企业经营的剩余。

两个变化

综观上述四种模式我们可以发现,由于各种模式的理论基点和分析方法不尽一致,因而其具体的政策含义也就相去甚远。理论模式的功能不仅在于解释现实的存在,而且在于揭示现实的发展趋势。问题在于,理论与现实往往并不吻合:一方面,各种理论模式之间存在着明显分歧;另一方面,现实情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考察剩余索取权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变化情况,不仅有助于深化我们的理论认识,而且对于把握剩余索取权归属的演化趋势,也是十分必要的。

剩余索取权应当归谁是一回事,而实际归谁又是另一回事。在传统的资本主义社会(即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社会),剩余索取权由资本的所有者(资本家)所独占;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社会(即计划经济背景下的社会主义社会),剩余索取权归国家和集体共同拥有[1]。虽然在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中,剩余索取权的归属反应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关系;但是,在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中,剩余索取权的归属完全符合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分配决定生产成果分配”的命题。然而自本世纪以来,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剩余索取权的归属都出现了不容忽视的变化。有趣的是,在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变化的走向似乎刚好相反。

(一)在私有制仍然是财产关系基础的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资本家向社会公众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的变化。

在传统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独占剩余索取权是“天经地义”的现实存在。然而,随着股份制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加深,本世纪以来,资本家独占剩余索取权的绝对地位开始受到了挑战:

其一,资本家向经营者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大中型企业中,曾经普遍存在于上个世纪的“两权合一”的资本家已基本不复存在,代之而起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种分离的现象早在30年代就被美国经济学家伯力和米恩斯所察觉,并称之为“经理革命”。随着经营者在企业中的地位日趋上升,他们所拥有的“没有财产的权力”也在不断强化。这种“没有财产的权力”不仅包括经营和管理财产的权力,事实上还包括部分剩余索取权。这种剩余索取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购卖股票优惠权。许多美国大公司赋予经理一种可以用固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若公司经营绩效看好,股票市价上升,经理便可以用低价买进价值较高的股票。(2)高额薪酬。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理阶层的工资和奖金往往在一般职工的几十倍以上,而大公司最高主管的收入甚至达到普通职工的100多倍以上。如此优惠的股票购买权和高额薪酬,无疑是经营者对传统所有者剩余收益的一种侵蚀。

其二,资本家向普通职工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本世纪60年代,美国律师路易斯·凯乐索提出了一个“职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财务上给职工一种赊账,使其获得资本所有权,职工将来再利用这种资本所有权的收益偿还赊账。这种办法提出以后,西方许多国家都加以推广。目前,美国已有1000多家公布职工持股公司。至1990年,在日本2719家上市公司中,实行职工持股的有1943家。英国在非国有化的过程中,有90%以上的非国有化公司实行了职工持股制[1]。职工持股计划将职工的劳动作为享有公司股权的依据,这就为职工提供了一条凭自己的劳动和技能分享剩余的途径。虽然“人民资本主义”并未由此出现,但劳动者拥有部分剩余索取权毕竟也是一个事实。

其三,资本家向机构法人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在本世纪初期,资本主义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绝大部分为“有血有肉”的私人持有。然而自本世纪中叶以来,私人持股比例逐渐下降,而各种养老基金、共同基金和保险公司一类的机构(法人)持股比例却日见上升。在英国,目前只有20%的股票为私人持有;1949年至1992年,日本的私人持股比例已从69.1%下降到23.85%;1994年,美国的机构持股比率已达到55%[2]。尽管机构持股并未改变私有制的本质,但它毕竟削弱了少数私人资本家独占剩余索取权的一统天下。

其四,资本家向社会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这种“让渡”主要体现在税收的变化上。对于私有财产而言,税收并不是什么“新生事物”。然而本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收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一是普遍实行了个人累进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被分为各种等级,收入越多,征税的比例就越大。二是无一例外地开征了遗产与馈赠税,即私人财产的继承与馈赠必须按“累进”的原则事先纳税。三是出现了“负所得税”的改革,即让无纳税能力的穷人得到一种相反方向的赋税收入援助[3]。虽然从本质上讲,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收变化意在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但由于国家承担社会义务的部分随之相应增加了,因而这种变化也反映了资本家向社会让渡了部分剩余索取权。

(二)在公有制仍为财产关系基础的当代社会主义社会,出现了国家向“新富阶层”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的变化[4]。

80年代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兴起和发展,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个“新富阶层”。资料表明,目前全中国(不含台港澳地区,下同)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有500多万户,约占全国总户数的2%,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家庭已逾100万户。虽然这个阶层成员的身份比较复杂,但其核心成员主要由两类人构成:一是有资本者阶层,二是有权者阶层。这两类人是改革开放17年来,国家让渡剩余索取权的主要受益者。

就有资本者阶层来看,它是在私人投资以及私有经济合法化以后,逐渐形成的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截至1995年底,我国私营企业有63.1万户,注册资金2462.5万元,资产在百万元以上者约2万多户,资产上亿元的也不乏其人。有资本者阶层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资本收益。综合各方面的资料,目前我国这个阶层的资本及其收益有三个显著特点:(1)资本积累率高。抽样调查表明,90年代以来,我国私营企业的年均积累率高达31%-56%,既超过了乡镇企业,也超过了建国前的民族资本。(2)剩余价值率高。据有人测算,目前我国私营企业的剩余价值率平均为240%,与80年代扬州市私营企业剩余价值率的调查结果119%相比,增长了1倍。(3)收入水平高。据有关方面调查,按中位数计算,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的年收入为2万元,利润收入为7.2万元,其它收入为0.7万元,合计约10万元。这样的收入已超过职工年均工资和城镇居民年均收入水平几十倍乃至上百倍[1]。

就有权者阶层来看,其成员主要包括政府中的部分官员和公有企业中的厂长经理。虽然这个阶层在1978年以前就已经存在,但无论是法律还是事实上,他们在改革开放以前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80年代以来,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虽然公有企业的剩余收益在法律上仍归国家或集体占有,但有权者阶层事实上已拥有了相当部分的剩余索取权:(1)政府官员。作为个人,虽然政府官员并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剩余索取权,但是随着国家对社会和个人控制的放松,拥有传统政治资源的政府官员比其他人更容易凭借自身的有利地位,截留国家让渡出来的部分剩余索取权。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当国家让渡出来部分剩余索取权的归属尚处在真空状态时,政府官员便可能通过国有资产的分配和交易、经营者的选择和考核等途径“寻租”,事实上控制并占有部分剩余收益。据有人计算,1992年由商品差价、银行贷款利率差价、汇率差价、炒房地产差价等带来的各种租金共计6000亿元。虽然这些租金对社会各阶层具有广泛的渗透性和普遍性,但“权钱交易”中的政府官员无疑是其主要的受益者。(2)厂长经理。迄今为止,剩余索取权的界定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尚未定形。这种“未定形”一方面表明国家作为名义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正在逐步削弱,另一方面也使得厂长经理对占有企业剩余的要求正在逐步强化。由此形成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已经引起了经济学界的普遍关注。虽然这种控制有“经理为主”、“工人为主”以及“共谋”等三种形式,但从权力支配的关系来看,真正控制剩余索取权的恐怕仍然是厂长经理。

几点思考

从以上的考察中我们不难看到,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剩余索取权的归属都正在发生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变化。遗憾的是,目前学术界的“兴奋点”多集中在理论分歧的争论上,而对现实中发生的两个变化所引发的问题并未给予应有的关注。这种疏忽显然是不应该的。诚然,我们还难以最终断定这两个变化是否能为现有的理论分歧提供可靠的解决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两个变化给理论界提出了值得深思的一些问题:

(1)是独占还是分享?

从两个变化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非物质资本所有者对剩余索取权有越来越强的要求;而在当代社会主义社会,物质资本所有者对剩余索取权有越来越强的要求。撇开社会性质和意识形态的区别暂且不论,这两个变化实际上都是对各自社会所存在的“弊端”的一种纠正(尽管这种纠正并不改变各自的社会性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所发生的变化是对传统资本主义无视“人力资本”的一种纠正;而当代社会主义国家所发生的变化则是对传统社会主义忽视“物质资本”的一种纠正。如果我们把剩余收益归古典资本家(物质资本所有者)拥有,界定为独占剩余索取权,那么,前一个纠正显然是对独占剩余索取权的怀疑和挑战。正如恩格斯所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起初排挤工人,现在却在排挤资本家了。”[1]问题在于,后一种纠正是否意味着分享剩余索取权也受到了怀疑和挑战?

从理论上讲,传统体制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只能是剩余索取权在形式上的“占有者”,全体劳动者共享剩余索取权应当是这种形式背后的本质。然而以往的实践表明,在国家“统收统支”的形式下,由于劳动者个人并没有直接地感受到剩余索取权及其产生的义务,因而国家独占剩余索取权这种形式反而扭曲了劳动者共享剩余索取权的本质。其结果是人所共知的:平均主义背景下的低效率。明乎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80年代以来,我国推出的一系列“藏富于民”政策,不仅是对国家独占剩余索取权形式的一种改革,而且也是对如何分享剩余索取权的一种探索(尽管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由资本收益导致的贫富悬殊,由产权真空导致的“内部人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当代社会主义所发生的变化与当代资本主义所发生的变化是如此矛盾,但两个变化都隐含了一个共同的命题:分享而不是独占剩余索取权。

自18世纪以来,独占还是分享剩余索取权一直是经济学界众说纷纭的问题。虽然对此的争论仍在继续(这种争论在我国似乎愈演愈烈),但现实中的两个变化表明,在科技日趋发展的大背景下,随着“物”的因素与“人”的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此消彼长,分享而非独占剩余索取权将逐渐成为人类社会的主流。因此,对于视分享剩余索取权为己任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讲,中国的学者们恐怕不仅要关注“应不应当分享”的问题,而且更应关注“应当怎样分享”的问题。

(二)是经营权的分离还是所有权的分立?

无论是在传统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剩余索取权都归物质资本所有者所拥有。然而,在今天,非物质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不仅强烈要求而且实际拥有了部分剩余索取权。从这种侵犯“所有者”权利的变化中,理论界得出了“两权分离”的结论。然而无论是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还是西方的现代企业理论都表明,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最终控制权(所有权)应该统一,否则必然引发权利要求的冲突。值得注意的是,在人们看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地方,“人力资本产权”模式却看到了物质资本所有权与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分立。换言之,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中的资本及其所有权已不是一种而是两种,过去被人们所轻视的人力资本及其所有者,现在已经有可能反过来驾驭物质资本。因此,从“两权分离”中分离出来的并不是“经营权”,而是“所有权”(人力资本的所有权)。我认为,这个见解是非常深刻的。它不仅是“人力资本产权”模式中最有意义的部分,而且也为非物质资本所有者“侵犯”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剩余索取权,提供了充足的理由。

虽然“效率选择”模式与“人力资本产权”模式都认为经营管理者应分享企业剩余,但是,前者把这种分享建立在能否提高效率的基础上,而后者则是把这种分享建立在人力资本及其所有权的基础上。两者的区别在于,“效率选择”模式的解释是“外生的”:企业剩余与这种剩余的分享者之间缺乏内在的权利关系;而“人力资本产权”模式的解释是“内生的”:企业剩余与这种剩余的分享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权利关系。我认为,正是这种区别使得“人力资本产权”模式比“效率选择”模式具有更强的解释力。

从“人力资本产权”模式的逻辑中,人们自然可以引申出人力资本所有者不仅是经营管理者,还应包括一般员工、体力劳动者在内的结论。令人不解的是,在“人力资本产权”模式的分析中,人力资本所有者似乎只有经营管理者,而广大的普通员工和体力劳动者却莫明其妙地消失了。既然经营管理者应当凭借自己的才能、知识去分享剩余索取权,那么,为什么普通劳动者不能凭借自己的技能、知识去分享剩余索取权呢?

(三)是永恒范畴还是历史范畴?

剩余索取权的归属是永恒范畴还是历史范畴,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对此存在着根本分歧。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模式中,资本家独占剩余索取权是一种不合理的现实存在,这种现实存在必将被劳动者共享剩余索取权所取代;而在萨伊的“三位一体”模式中,资本家独占剩余索取权的现实存在成了一种天经地义的永恒范畴。诚然,100多年以前,萨伊的理论似乎对现实更有解释力。然而,100多年以后的今天,现实中出现的“两个变化”已经对上述分歧作出了结论:剩余索取权的归属并非永恒范畴,而是历史范畴。即使是当代西方的资产阶级经济理论,出于对现实的“实证”考虑,也不再把剩余索取权的归属看作是一个永恒的范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一些学者又重新祭起了萨伊的理论,力图从“三位一体”模式中去寻“宝”,这不仅是一种理论的倒退,而且也有悖于现实的客观存在。

今天,大多数西方学者虽然已不再把资本家独占剩余索取权视为永恒不变的真理,但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模式仍然受到经济学界的普遍怀疑。这也不奇怪,如同萨伊一样,当代西方经济学者关注和解释的仍然只是“现在”——仅仅是现在;马克思关注的不仅是现在,而且还有未来。如果我们按政策含义的异同,把四种模式大致划成马克思主义理论与非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话,那么我们可以看到:非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多是从维护现存经济关系的愿望出发,来解释现实中剩余索取权归属的合理性;而马克思主义理论则是从对现存经济关系的批判出发,来揭示剩余索取权归属的发展演变规律。如果说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历史的、动态的;那么非马克思主义理论则是实证的、静态的。虽然从现实经济关系的存在来看,后者往往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这种解释大多只是被动地跟在现实的后面亦步亦趋,并未科学地揭示剩余索取权归属的发展演变规律。比如,许多论者用人力资本(其实就是劳动)的作用解释了“经理革命”的变化,问题在于,当科技发展使工人阶级的人力资本地位日益凸显时,“经理革命”是否会被“工人革命”所取代?非马克思主义理论恰恰在这个地方停了下来。我认为,马克思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在别人止步的地方,他一如继往地不断探索,并由此能够发现别人所看不到或不愿看到的客观规律。

(四)是复归私有制还是超越私有制?

当我们把剩余索取权由独占向分享发展的变化与所有制相连时,一个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理论问题也就不容回避了:这种变化是复归私有制还是超越私有制?

就当代资本主义所发生的变化来看,我国学者大多倾向于认为,应当从“超越私有制逻辑”的意义上来加以认识。但是,也有人对此颇不以为然。我认为,如果我们把少数人凭借对物质资本的垄断而独占企业剩余界定为“私有制”的话,那么,物质资本所有者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无疑是对私有制的一种削弱。我们固然不能从这种削弱中过早地得出资本主义财产关系已发生了性质改变的乐观结论,但从“超越私有制逻辑”的意义来认识这种削弱,恐怕并不为过。

就当代社会主义发生的变化来看,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国家放弃独占剩余索取权意味着将复归私有制(尽管公开主张这种观点的人并不多见)。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讨论:(1)一个国家采取何种所有制形式,取决于这个国家内部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国情特征,而并非取决于别国怎样去做。即使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也出现了“超越私有制逻辑”的变化,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就更应当站高一些,看远一些。(2)正如我们不能从资本主义社会的变化中过早地得出其财产关系已发生性质改变的结论,我们也不能从中国的变化中武断地得出复归私有制的结论。既然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削弱并未改变私有制的基础地位,那么,我国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也不等于必须改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3)对比改革前后的情况我们不难看到:传统体制固然没有很好体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地位,但改革以来的资本雇佣关系又使工人的主人翁地位再次失落。因此,改革国家独占剩余索取权的弊端,是否只能通过复归私有制的思路来实现,恐怕很值得怀疑。实践表明,目前我国公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以及某些政府官员的腐败,并非只是一个“产权”问题。把改革中出现的一切问题统统归咎于公有制,实在是没有道理。正因为如此,我对那些不人云亦云、仍在积极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学者,表示由衷的敬佩。

注释:

[1]剩余索取权是指占有和支配剩余成果(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的权利。在理论界,与剩余索取权相关的概念还有剩余控制权、剩余支配权、剩余分配权、剩余权利等等。鉴于本文所涉及的范围,笔者对这些相关的概念不作考察。

[2]由于萨伊区分了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因而利润这个范畴事实上已不存在。在他看来,利息是资本所有者的收入,而企业主收入则是对企业家的事业心、才干、冒险精神等高度熟练劳动的报酬,即企业家本人的工资。这种区分对后来的西方经济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在法律上,社会主义国家和集体只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劳动人民的代表。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人民共同分享剩余索取权,是借助国家和集体直接拥有剩余索取权这一代理形式来实现的。

[1]迟福林:《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力产权问题》,《改革》1995年第1期。

[2]有关数据引自:《经济学消息报》1996年7月5日;《经济日报》1996年7月8日。

[3]这项改革已在美国的新泽西州、印第安那州、西雅图市和丹佛市进行实验。

[4]目前这种变化已波及所有的原社会主义国家,然而前苏联和东欧在“剧变”之后,其财产关系已不再以公有制为基础,故本文的考察范围仅限于中国。

[1]以上数据引自:《中国经济时报》1996年5月28日;《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第56页;《马克思主义研究》1995年第5期,第61-69页。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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