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中期财务报告准则比较分析_中期财务报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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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使中越两国间的经贸往来日益增多。会计作为一门国际商业语言,在中越两国贸易自由化不断加强的今天越来越突显其重要地位。财务报告是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方面信息的重要手段。本文以中越两国的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两者的特点,旨在加强对中越两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了解,并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中越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历程

越南从1996年开始启动会计准则的制定,会计准则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为依据,并通过成立越南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和越南会计准则制定小组来负责准则制定的相关工作。随后在两机构的共同努力下,越南自2001年12月31日起先后颁布了30多项会计准则。其中,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直到2005年2月15日才颁布。

我国于1981年开始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组织国内会计专家学者进行研究。1988年10月31日我国财政部开始设立专门研究会计准则制订工作的会计准则组,并于1992年11月30日正式发布了我国第一个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但该准则中未明确提出对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2001年11月2日我国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这是我国首次就中期财务报告出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执行。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颁布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对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作了修改和完善,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二、中越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与分析

(一)中越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总体比较

本文所研究的越南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由越南财政部于2005年2月15日颁布。越南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称为《第27号准则:年度中间财务报告准则》,准则由两大部分共38条规定构成。第一大部分为总则,规定了准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并对年度中间会计期和年度中间财务报告做了解释;第二大部分为准则内容,共有12项内容,各项内容下面又有多条更具体的规定,这十二项内容分别为年度中间财务报告的内容、年度中间概括简扼财务报告的内容、可选择说明部分、关于遵守越南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说明、应在年度中间财务报告中说明的各会计期间、重要计算、年度财务报告说明书的通报阐述、记认和确定价值、营业收入附带计算财务周期或时机、年度中突出发生的费用、各项估计的使用、已经报告过的年度中间财务报告的调整。

本文所研究的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由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全称为《企业会计准则32号——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由三章共14条规定构成。第一章是总则,规定了准则的目的,并对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这两个术语做了解释;第二章是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主要对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报表类型、附注的编制基础、应当披露的附注信息、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等事项做了规定;第三章是确认和计量,分别对中期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政策,中期会计计量的基础,企业取得季节性、周期性或偶然性收入的处理以及中期发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做了规定。

通过二者的比较可看出,越南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与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所呈现的形式有很大的不同。越南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形式基本是照搬国际会计准则,且内容也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差不大,规定得更具体。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更多的是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编制,内容更简洁。但中越两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都规定了准则的目的、报告的内容、附注披露的信息、相关变更调整事项的处理等等,只是有关表述与我国的有所不同,如越南准则中的“可选择说明部分”即为我国准则的“附注”,“营业收入附带计算财务、周期或时机”即为我国准则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等等。

(二)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越南对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目的的表述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规定准则的目的在于规定中期财务报告的基本内容、记认原则和评价等。此外还考虑到了报表使用者的利益,规定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应有助于各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创造收入来源、现金流的能力等信息。但在适用范围的规定上,越南并没有完全依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而是自行规定了准则的适用范围,即准则适用于各企业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立季度财务报告,同时也适用于各企业自愿建立年度中间财务报告。

相比之下,我国只对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目的做了简单的规定,即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但我国准则并未对其适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而是在颁布时指出准则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此外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季度报告。

由此可见,越南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与国际的基本一致,较详细,我国的则规定得较简单。我国和越南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均要求企业编制季度财务报告,不同之处在于我国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编制,而越南要求各类企业而不仅限于上市公司都必须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此外,我国要求上市公司执行该准则,其他企业则未作要求,越南要求各类企业执行该准则,其适用范围更广。

(三)中期财务报告和中期的定义

越南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同,定义中明确指出中期财务报告可以是依据第21号会计准则《财务报告说明》的条例规定所做的完整财务报告,也可以是依据本准则在年度中间某会计期所做的概括简扼的财务报告。我国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定义较简单,仅从字面上对其做了解释,指出中期财务报告是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对于中期的定义,越南具体指出中期是指建立财务报告的季度或月份。我国则借鉴了国际的说法,指出中期是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但并未列举出具体的期间。

从两国对中期财务报告和中期的定义可以看出,两国均对国际会计准则有所借鉴,表现在越南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定义,我国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期”的定义。越南对中期财务报告和中期的定义更加详细具体,相比之下,我国对中期财务报告和中期的定义较简单。

(四)中期财务报告的构成

越南与我国中期财务报告的构成大致相同,均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但在表述上有所差异,越南分别称为会计平衡表、经营活动结果报告、资金周转报告和财务报告说明书。

由于越南的财务报告体系没有包括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因此在中期财务报告内容中也未包括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但越南将这部分内容在财务报告说明书的第五部分“会计平衡报表各项的补充说明”中以“所有者资本变动对照表”的形式呈现出来。而我国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基本内容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由此可见,越南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的披露更为详细。

(五)中期财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越南对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相似,以简扼为主,规定“每份年度中间财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含概括简扼的财务报告和可选择的部分情况说明”,并“鼓励企业公布一部完整的类似于年度财务报告的年度中间财务报告”。而我国要求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必须是完整的,明确规定“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由此可见,越南对中期财务报告编报的详尽程度要求没有那么严格,可以是简扼的也可以是完整的。如果提供的是简扼的财务报告和可选择的部分情况说明,为防止重要信息的遗漏,越南还做了补充性的规定,规定企业需按照其他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地解释各种部分说明。对格式和内容的要求,只需符合第21号会计准则《财务报告说明》的规定即可,其留给企业可选择的空间较大。我国对于中期财务报告的编报要求有别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详尽程度的要求更加严格,编报的格式和内容更加规范,留给企业可选择的空间较小。

(六)附注的编制基础和披露的内容

对于附注的编制基础,越南与我国的规定基本相同,均是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进行编制。越南附注披露的信息共有11条,我国共有14条。从披露的内容来看,越南对已发放的股票股息进行披露,而我国没有对这项内容进行披露。对所有者资本,越南要求披露所有者资本的各项变动,而我国仅要求披露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此外,我国附注中还披露了一些越南附注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如前期差错、关联方交易、合并财务报表、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等内容的相关信息。

因此,我国更加注重附注信息的披露,附注披露的信息更加全面,披露的范围更加广泛,对于国际会计准则和越南会计准则中均未要求的部分,我国都进行了披露。但对于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披露,我国只考虑了分配利润这部分内容,而越南在较多地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仅增加了这部分信息的披露,并且要求对各项变动均予以披露,可见越南很重视对所有者资本这部分内容的披露。

(七)确认和计量

越南要求对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和计量运用与年度财务报告相同的会计政策,针对这一要求,越南在确认和计量部分共列举了9条规定,这些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从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各项资产、负债、收益、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相关事项的调整等方面,对这一要求的运用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和说明。

我国同样要求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但并未就运用问题进行具体的解释,而是仅做了两条具有很强指导性的规定,如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第十二条规定“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我国对这一要求做了较详细的规定。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总结中越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特点:

第一,国际会计准则的借鉴程度。

中越两国在制定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但越南借鉴的程度更大,仅就部分内容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如适用范围的确定、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的披露。我国则是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中期财务报告准则更具自身特色,如考虑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现象较严重的情况,在附注中增加了对前期差错、关联方交易、合并财务报表等信息的披露。

第二,准则内容的详略程度。

越南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较详细、具体,可选择的空间更大,体现的操作性更强。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较简洁、严格,可选择的空间较小,体现的指导性更强。如针对确认和计量原则,越南共列举了9条规定,从各项资产、负债、收益、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相关事项的调整等方面,对这一原则的运用进行了具体阐述和说明,而我国仅用两条规定就这一事项做指导性的说明。这主要由于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组成,具体准则主要起指导作用,对于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则主要由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来规定;另一方面我国属于高度集权的中央集权国家,使得我国的会计具有严格的法令管制特征,注重对会计活动的制约和监督,所以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较简洁、严格。

第三,信息披露的详略程度。

越南要求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以简扼为主,鼓励企业提供类似于年度财务报告的完整中期财务报告,为防止重要信息的遗漏,越南还规定企业需按照其他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地解释各种部分说明。其财务报表组成中没有包括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但在财务报告说明书部分有所有者资本变动对照表,类似我国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我国对于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有别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详尽程度要求更加严格,对编制格式和内容要求更加规范,要求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必须是完整的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我国的财务报表组成中虽然包括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但是对于中期财务报告则没有要求必须提供。

三、几点启示

中越两国基于其不同的会计环境,在制定中期财务报告准则时都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同时也不同程度地考虑了本国国情。中越两国同为发展中国家,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上对中越两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及各自特点的分析,使得我们在完善及使用中期财务报告方面得到有益的启示。

(一)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内容及披露的改进

1.增加重要信息的披露: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包括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中期财务报告作为报表使用者短期内了解企业情况的重要报表,对于企业投资者这一主要报表使用者而言,短期内他们更关注所有者权益变动对其获利的影响,因此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并适时做出适当的投资决策。越南重视对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的披露,虽其财务报告的基本内容中没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但在财务报告说明书中编制了所有者资本变动对照表,并且在附注中要求对所有者资本的各项变动进行披露。我国的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中未规定中期必须提供这一报表,且在附注中也只是披露了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相比之下我国中期财务报告中所提供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信息要少于越南。考虑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重要性,并增强两国中期财务报告内容的可比性,建议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中应规定必须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简化非重要信息的披露:提供简扼且能反映重要信息的中期财务报告

我国要求提供完整的与年度财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相一致的中期财务报告,虽然披露的信息很完整,但是短期内要求提供与年度财务报告一样完整的中期财务报告,必将大大增加企业信息的披露成本。就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而言,中期财务报告都趋向于简洁的原则,越南也顺应了国际趋势,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以简扼为主。虽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现象比较严重,使得我国不得不在信息披露方面做更加严格的规定,但就短期内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而言,笔者认为披露完整的信息既耗成本,又无必要,若所披露的信息能侧重于重要而非全面,则可在考虑信息披露成本的同时,更好地兼顾信息披露的效益。因此,建议我国的中期财务报告应提供能反映重要信息的中期财务报告,而非面面俱到的、与年度财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相一致的中期财务报告。

(二)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使用说明

第一,由于越南中期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以简扼为主,因此某些非重要信息可能被忽略。会计信息使用者若要全面了解企业的相关信息,建议应主要关注越南的年度财务报告,适当时以中期财务报告辅之。

第二,越南的中期财务报告体系不包括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情况在财务报告说明书第五部分“会计平衡报表各项的补充说明”中以“所有者资本变动对照表”的形式进行披露,其对所有者资本的披露规定和我国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对所有者权益的列报规定相似,但前者所披露的内容更为详细,且越南单独对股票基金进行列示。

第三,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并非强制要求企业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由此可能导致并非所有的企业均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信息使用者若想在中期了解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必须借助年度财务报告,这样势必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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