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理想状态模型_柏拉图论文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理想状态模型_柏拉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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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国家学说,是西方政治哲学之滥觞,后来产生的各种学说都在这个或那个方面受其影响。文章通过比较的方法研究柏、亚国家学说的差异,指出在国家起源问题上,柏氏主社会分工论,亚氏主自然生成论;在国家阶级构成问题上,柏氏主森严的阶级分层,亚氏主宽松的公民和谐;在财产所有制形成问题上,柏氏主“共产”,亚氏主私有。总之柏氏持“划一性”的观点,亚氏持“多元性”观点,两者实质都在维护奴隶制,但因思想进路之不同,运用在实际中必然会显出结果之不同。

古代希腊罗马是欧洲文明的摇篮。“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1]从政治思想的发展来看, 特别是古希腊的政治思想已涉及到了有关国家的起源、阶级构成和所有制形式等各个方面,从而开创了后来欧洲政治哲学发展的途径。所有这些都系统地反映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中。

一、“社会分工”与“自然生成”——理想国的起源

柏拉图认为,国家产生于人类生活的需要,个人生活的多样性和个人才能的片面性必然导致社会的分工,而这种分工最终导致了国家的产生。他指出:“在我看来,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我们需要许多东西”,因此,“我们每个人为了各种需要,招来各种各样的人,由于需要许多东西,我们邀请许多人住在一起,作为伙伴和助手,这个公共住宅区,我们叫做城邦”。在这里,柏拉图看到了“一个人分一点东西给别人,或者从别人那里得来一点东西,每个人都觉得这样有进有出对他自己有好处。”[2] 这种分工合作,各求所需、各尽其能的原则就是柏拉图立国的基础。柏拉图进一步指出,劳动必须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国家必须根据人们的性格、专长安排他们从事一定的工作。他说:“只要每个人在恰当的时候干适合他性格的工作,放弃其他事情,专搞一行,这样就会使每种东西生产得更多又好。”[3]因此,分工合作、各尽其能, 专司一事就是国家的正义,这种国家“我认为是真正的国家……可以叫做健康的国家。 ”[4]在柏拉图的后期思想中仍在一定程度上认为国家起源于分工。 他在《法律篇》中指出,在人类开始时是作为牧人生活于独居的家庭生活状态中,当时并没有使用多种多样的技艺,这种“自然世纪”是在家长权威的统治之下的;以后,随着人口的增长,各种新的技艺的发明,农业生产的出现和增长,若干个家庭聚居在一起组成乡村,后来从中出现了政治家,把若干个乡村联合起来组成城邦,这样国家就产生了。[5] 可见,在柏拉图的后期思想中仍可看到共同生活,分工合作的国家状态,不过这里更加接近于“自然生成论”。

与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坚持“自然生成论”。他指出,人类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征就在于他的合群性(即社会性)。人类在演化史上,虽然经历了家庭、村落到城邦(即国家)的漫长发展过程,但真正体现人类本性的只能是国家。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类最初为了繁衍后代就发生了两性的结合,“这就得先成为配偶……配偶出于生理的自然。”[6]因此,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结合方式是自然的,这种自然的结合使人们发生联系以保证个人的生存和种的延续。随着人类的发展,社会组织也随之产生,社会团体由“两个以上群众所组成”,它有三种形式:家庭、村坊和城邦,而它们的产生在亚里士多德看来都是自然的,“家庭是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村坊则是“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联合起来组成的初级形式”,[7]而城邦则是由若干村坊组合而成。 随着城邦的产生“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以内,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8]只有到这时, 人类的本性才能最充分地表现出来。可见,无论是两性的结合,家庭的出现,还是村坊的产生、国家的形成,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都自始至终贯穿着“自然”的精神,而国家则是这种自然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人类本性的完成。显然,在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起源观中,特别强调人与人的关系,强调人与人的交往与结合,看到了人的合群性的特点,而这一切都来自于人类自然性的表现。因此,“自然生成论”就构成了亚里士多德国家起源论的核心思想。

关于国家起源的两种不同理论体现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各不相同的政治风格。一个把国家的起源规定为严格的社会分工;一个把国家的产生定义为社团的自然发展。由前者所产生的国家必然带有分工本身所固有的特色,社会的整齐划一,国民生活的单调枯燥必然成为国家的突出特色。相反,由后者所产生的国家必然处处体现出“自然”的特点,一切依照自然,顺应自然,这就更加适应人类本性的发展。多角度发展,多层次需求,多阶层杂容并包就成为这种国家应有的特色。但无论是柏拉图的“社会分工论”还是亚里士多德的“自然生成论”,都突破了过去国家宗教起源说和国家神造说的束缚,没有从社会以外、城邦成员以外寻求国家的成因,而是从社会及其成员的内在活动和发展中寻求国家产生的原因,这显然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当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一样,从根本上讲在国家起源问题上是欠科学的、唯心的。他们没有从经济和阶级起源上分析国家产生的必然性,科学地认识国家的本质和作用,而是要么从人类社会的分工出发,认为国家是社会分工的产物;要么从抽象的人性出发,认为国家是人的天性发展的产物,而不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恩格斯指出:“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9]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不可能认识到这一点的,这是他们的错误所在。

二、阶级分层与公民和谐——理想国的阶级构成

同社会分工的国家起源说相一致,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阶级构成是等级森严的。柏拉图认为,划分阶级的标准有二,一是根据人类的本性;二是根据社会分工。他指出,人有三种本性:理性、意志和情欲,这三者各自发挥着独立的作用,同时又各自拥有着自己的品德:理性具有智慧,居上;意志发展为勇敢,居中,情欲则应以节制,居下。随着高低不同的本性的活动,人类产生了三个层次分明的等级:单纯追求感官的满足和肉体的享乐者,是国家的劳动阶级;追求荣誉和成就者,是国家中的军人;专心陶冶理性和追求真理者,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柏拉图又以神秘的神喻为手段,把国家中的三个等级规定为分别用铜铁、银和金做成的,这就导致了人类天性的不平等和不可僭越性。根据柏拉图的观点,一个国家有了这三种人,就有了智慧、意志和节制三种美德,余下还有一种美德,这就是“正义”。柏拉图认为“当城邦里的这三种自然的人各做各的事时,城邦就被认为是正义的”。[10]“因此……各起各的天然作用,不起别人的作用,这种正确的分工乃是正义的影子。”[11]所以,在城邦中各类人各守其位、各谋其职、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就是城邦的正义。否则,如果工农想爬上军人的地位或军人想爬上统治者的地位,或三者相互交换位置“我看你也会觉得这种交换和干涉会意味着国家的毁灭吧。”[12]可见,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各阶级是层次森严、不可僭越的,否则便违背了人类的本性和城邦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则从人、社会和国家的“自然生成”出发,在其理想国中呈现给人们的是一幅各阶级间较为宽松、人与人之间较为友善的国家形象。他说:“城邦是同等人们间的社会组织”。[13]这就否定了柏拉图的社会等级论。同时,国家是善业的最后实现,是人类的最大幸福,因此,城邦的建立必须以达到全城邦人民的幸福、和谐为目的,而城邦各阶级的划分恰恰是为了满足这一目的的。基于以上前提,亚里士多德提出了阶级成份的划分方法。他以“城邦赖以生存的诸职能”为条件,指出要使城邦得以生存、发展,“粮食供应为第一要务,其次为工艺;第三为武备……第四为财产……第五——即所谓祭祀,列为第六而实为城邦最重大的要务是……议事和司法职能”,因此,为了满足城邦的“不可缺的事物和业务……那么邦内应当有若干农民……;工匠;武装部队;有产阶级;祭司;一个裁决有利于公众要求并听断议事的团体”,[14]这就是国家所必需的“六大阶级”。亚里士多德认为,对于国家中的军人祭司和官吏的区分决非按照天性,而是依照年龄的长幼,即“少壮的军事组和老年的议事组,这种虔敬的职司就应该由老年组中老迈的人们担任。”[15]因此,青少年为战士,老年者为官吏,老迈者为祭司。他们在政治上掌握军事和议事权“显然应该是城邦的主要部分”,在经济上“执掌这些权力的人们也应是“有财产的人们”,余下两个阶级是农民和工匠,他们是为城邦经济服务的从属阶级。

显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阶级构成的思想是极不相同的。首先,柏拉图划分阶级是以人性作为社会分工的基础,再把社会分工作为区别阶级的基础,然后由神秘的神喻来规定个人的阶级属性,因此,这种阶级的分野是任何人不可改变的,是等级森严的。而亚里士多德则根据自然生成的规律,重视实用的和资财,并以此为条件对社会进行了阶级划分。显然在实践上亚里士多德承认了各阶级间界线和地位的可变性,这主要是根据人们年龄的大小和财产的多少。其次,柏拉图划分阶级的目的是论证“正义”国家,并由国家保证各阶级“各司一事”而又“和衷共济”;亚里士多德划分阶级的目的则是论证“城邦只是同等人们间的社会组织。”最后,两种阶级构成论的不同体现了两者政治哲学的差异。在柏拉图那里,存在的是金字塔式、层次分明的社会各阶级,阶级间存在的只是由上到下的纵向制约关系,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由一制多”、“整齐划一”的特点;亚里士多德则不然,他从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入手,以自然生成的规律为依据,以城邦的善德为目的,使城邦各阶级处于一种宽松、和谐的状态,整个社会必然呈现出一种自由、平等的特点。当然,所有这些都具有极强的抽象性和空想性,在剥削阶级存在的社会中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共产与私有——理想国的所有制形式

柏拉图认为,一个社会是否合乎正义与公道,衡量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它的贫富悬殊是否过大。他谴责私有财产,认为私有财产之下无好执政者甚至会毁灭社会,而理想国“并不是为了某一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幸福。”[16]为此,他提出了消灭私有制的具体办法。他说,在第一、第二等级内实行“共产制”,使他们以国家利益为至上利益,过一种简朴的禁欲主义生活。他们除了拥有最简陋的生活必须品外,任何人不许占有私人财产,不得拥有私自的住所或贮藏室,他们的衣、食、住都是由他人即第三等级的生产者提供的,并应当象军营里的士兵一样住在一起,实行共餐制。此外,他们绝对不得拥有金银,因为人间的金银会使统治阶级的灵魂受到玷污,它是人间一切罪恶的根源。他说:“我们的护卫者不应该有私人的房屋、土地以及其它私人财产……大家一起消费,真正的护卫者就要这个样子。”[17]又说:“一个国家最大多数人,对同样的东西,能够用同样的话说‘我的’、‘非我的’,这个国家就是管理得最好的国家……”[18]在这样的国家里,没有我的”和“非我的”之分,“如果任何一个人的境遇不好,大家都说‘我的境遇不好’,如果任何一个人的境遇好,大家都说‘我的境遇好’”[19],这样,人们之间就不会发生纠纷,一切争端、烦忧、仇恨、贪婪都可以消灭干净。可见,柏拉图在所有制原则上坚持“共产制”,并视之为解救社会危机的一项战略决策,在其整个理想模式中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

亚里士多德首先对柏拉图的共有制思想进行了无情的揭露,认为从人类本性和心理上讲“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因为“人们最关心的是自己的事物而忽视公共的事物”[20]这是人类自私的本性。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在私有制条件下,才能发挥人类的各种美德,一切归公的结果并不能够导致社会的洽和,相反只能引起社会的损害。在此基础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他对私有制的构想。他向往的财产制度是“产业私有而财产归公”。他说,这一制度的特点是财产“在某一方面(应用时)归公,一般而论则应属私有”,[21]故可兼顾公产与私有两方面的利益。在实践上,亚里士多德主张把城邦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公产,一部分为私产。这两部分又各划分为两部分:公产中以一份供应祭祀,另一份供应公共食堂所需;私产中以一份配置在边疆,一份在近郊,以使大家利害相同,满足平等与正义的要求。他相信,只有划清各人的利益范围,人际间争吵、不安的根源才能消灭。因此,私有财产可以产生出无比的宽厚仁慈、广济博施、和衷共济的魔力。但是,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土地应归属于公民(有产阶级),农民不得占有田亩,也就是说,“在我们的理想(模式)城邦中,土地应归属于执兵器以卫国境并参加政治的人们”,[22]这就排除了一般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充分而鲜明地暴露出亚里士多德奴隶主阶级思想的实质。

可见,在理想国的核心构成——所有制形式中,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各倡其道,突出地反映了两者政治哲学的特点。柏拉图从私有制违背城邦正义的原则出发,坚持以绝对公有的原则来改造社会,力求在所有制形式上实现绝对的划一,这显然与柏拉图一贯的政治追求相吻合。柏拉图的这种思想是亚里士多德无法接受的,他在批判了柏拉图以“划一”为特色的公有制原则的基础上,重新肯定了公民生活的多样性和财产拥有的差异性,把私有制作为其立国的重要原则而置于极为重要的地位,使其所有制形式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特点,从这个角度讲,亚里士多德要远远超过了柏拉图。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所有制形式的变化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程度。在当时奴隶制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还远远不足以极大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人们还远没把劳动看作第一需要,物质生活资料也就不可能极大丰富。因此,在人们的基本要求尚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实行绝对的公有制是根本行不通的。可见,亚里士多德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坚决反对公有制,提倡私有制的思想是有一定合理性的,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和社会现实的要求。

四、“划一性”与“多元性”——理想国的特点

纵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两种迥然不同的国家理论,我们可以分别用“划一性”和“多元性”来概括两者的特点。在两种国家理论中无论是柏拉图社会分工的国家起源,等级森严的社会群体,绝对公有的所有制形式;还是亚里士多德自然生成的国家产生,宽松和谐的社会群体,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形式,都体现出国家观中追求“划一”与“多元”的对立。

柏拉图认为,拯救希腊社会之道在于以一个模式、一种格调、一种方法对它各个方面实行综合改造,使得整个社会的立国原则、国民生活、社会分工和所有制形式呈现出整齐划一的特色,正如柏拉图自己所言:“对于一个国家来讲,还有什么比闹分裂、化一为多更恶的吗?还有什么比讲团结、化多为一更善的吗?”[23]这句话十分鲜明地显露出柏拉图政治哲学追求“划一”的特点。

亚里士多德则完全与之相反。他认为,要振兴希腊社会,就必须按照自然发展的规律,根据事物的自然本性,用一种中性的原则对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改造。因此,按照这一逻辑,在以自然原则为立国准则所建立的理想国中,不存在金字塔式的社会等级制和以神喻为特色的绝对的社会分工,整个国家的国民生活在财产私有的前提下体现出至高的善德,较之于柏拉图的那整齐划一、单调刻板的国家形象,亚里士多德所推崇的国家模式呈现出一种丰富多彩、勃勃向上的景象,使其政治哲学的“多元性”特点得到充分体现。

但是,不论是国家模式的“划一性”,还是国家模式的“多元性”,其实质都是为了挽救奴隶制社会,维护日益败落的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国家模式中,广大劳动人民无一例外地被排除出公民的行列,只有被治权,而绝无治人权,只有劳作权,而绝无财产权。所有这些都体现出两种政治思想的反动性。历史经验已经表明,无论是柏拉图的理想社会,还是亚里士多德的美好国度,充其量也只是统治阶级的美好幻想,只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海市蜃楼。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卷,220页。

[2][3][4][10][11][12][16][17][18][19][23] 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58页,60页,62页,157 页,172页,156页,133页,200页,197页,199页,197页。

[5]Plato,The law of Ploto: transtated by Thomas L.Pangle,New York,1980,p.680—681。

[6][7][8][13][14][15][20][21][2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5页,6页,7页,364页,365页,369页,48页,54页,372—373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七卷,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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