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宗教信仰自由:中国的实践与国际社会的共同使命--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_中国宗教论文

捍卫宗教信仰自由:中国的实践与国际社会的共同使命--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_中国宗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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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作为人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联合国通过的一些重要国际人权文书,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不容忍和歧视宣言》、《联合国关于在民族或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德黑兰宣言》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等之中,都有明确的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这些规定或声明,比较集中地反映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大多数人口的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看法,为国际社会保障人类的这项基本人权提供了公认的原则和主要依据。

一、国际人权文书中需要回顾和重申的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五项原则

(一)基本人权原则: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

人人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不得遭受任何强迫和压制。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妇女、儿童、残废者、无国籍人、俘虏和难民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特别应当注意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包括选择、维持、改变宗教信仰和以适应方式表达这种信仰的自由。

(二)不歧视原则:反对基于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

不容忍和歧视,是指以宗教或信仰为理由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偏袒,其目的或结果为取消或损害在平等地位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享有和行使。国际社会认为,在涉及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时必须促进谅解、容忍和尊重;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得以宗教信仰为理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在公民、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生活领域里出现基于宗教信仰原因的歧视行为时,有关国家均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消除。

(三)法律保障原则:宗教信仰自由需通过各个主权国家的立法及有关措施付诸实现并加以保障。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基本权利

各国政府根据其国际义务,均应致力于制订或废除法律以及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禁止任何宗教不容忍行为。同时,人们表示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须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加强对话原则:提倡宽容,以对话代替对抗,促进世界和平友好

宗教信仰自由应有助于实现世界和平、社会正义和各国人民友好;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应加强对话,不搞对抗。各国之间的和平理应受到一切重要的政治、社会和宗教运动的最崇高的尊重。

(五)尊重别国主权原则:不得利用宗教干涉别国内政

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别国内政是处理国际关系的一条普遍准则,其中包括不得利用宗教不容忍煽起民族间和国家间的仇恨,或作为外国干涉他国内政的手段。国际社会应站在同样的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方式全面考虑和尊重各国的宗教信仰自由实践。

以上五项重要原则,也是中国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坚持不渝地奉行的基本原则。我们呼吁国际社会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五十周年之际,回顾和重申这些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中国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五条经验

在贯彻以上这些基本原则的过程中,中国基于自己的历史传统、现实国情和丰富实践,创造了自己的经验,为人类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精神,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中国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有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作为其基础。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思想为主流,提倡求同存异、兼容并蓄,积极吸纳世界上各种优秀思想和文化,主张“和为贵”,“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慎终追远”,“以人为本”。中国文化的这种追求和谐互补、多元并存和“以人为本”的传统,为近现代在全社会提倡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奠定了深厚的历史、文化、人文和社会基础。虽然由于中国文化的特殊品格,在中国历来信仰学术意义上的宗教的人,只占总人口的相对少数,但中国历史上在信教与不信教者之间,在信仰不同宗教者之间,极少因为宗教信仰而发生大规模的纠纷或争斗,更没有发生过西方中世纪那样的野蛮的宗教战争,而是更多地像西方近代著名思想家洛克的《论宗教宽容》一书中所主张的那样,体现出对不同宗教的理解与宽容。

中国历代的统治者多倡导儒学。基于儒学的政治伦理信念,一般对各种宗教一视同仁,实行较宽容的宗教政策。同时,各宗教也在不断与社会的适应、调合中和睦相处,逐渐形成今天中国道教、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并存的格局。在数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中,中国没有出现政教合一的王朝,没有产生过占垄断地位的国教,这也为近现代意义上的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融洽的社会环境。

当前国际上一些地区民族纷争、宗教冲突时有发生,而在中国,民族、宗教方面始终保持着稳定和谐的局面,各个宗教和睦相处,信教者与不信教者,信仰不同宗教、不同教派者互相尊重,友好相待。宗教界人士认为,欣逢盛世,政通人和,现在是中国宗教的“黄金时期”。这固然得益于中国为宗教信仰自由精神所奠定的深厚的历史、文化、人文、社会的传统,更有赖于中国在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把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障,奠定在各种坚实的基础之上。

在中国,无论是执政者还是社会各界都认为,宗教有其客观发展规律,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宗教将长期存在,国家不能用行政力量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中国有一亿多群众信教,还有难计其数的大量人群有自己的民间信仰,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人民政府,必须尊重和保护如此巨大数量的群众的信仰选择,尊重他们的精神需要,真诚地为他们服务。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项长期的、基本的,必然要在中国一以贯之、真心诚意实行的政策。像在“文化大革命”中那样践踏宗教信仰自由的灾难,已经通过中国政府和人民的自我反思和拨乱反正,通过大量的“落实政策”工作,切实加以纠正。在未来的中国,这样的灾难绝不允许、也绝不可能再度发生,因为中国正在走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路,中国政府在用法律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施。

在中国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中,可以总结出以下五条经验:

(一)把宗教信仰自由奠定在国家法律保障的基础上

宗教信仰自由真正实现要有法律的保障。除宪法第36条有明确规定外,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国的刑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的条文。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宗教事务属于社会事务,也需要依据这些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即对这些法律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行政监督,以切实保障在中国历来只居人口的少数的宗教信徒的合法权益。

国家法律的保障,使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中国在强调保护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强调保护不信教的自由,把两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从而在完整意义上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

国家法律的保障,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实行具有公平性。在中国,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国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受是否信仰宗教或信仰何种宗教的限制。公平还表现为法律保障各教间的平等。中国没有国教,也不允许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国家对各宗教一视同仁。

国家法律的保障,使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具有一致性。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并不等于限制权利。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将承担法律责任。宗教信仰者违反法律规定,同样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也是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尊严、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的必然要求。

(二)把宗教信仰自由奠定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

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够对本国公民的人权、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任何国家,如果国家不统一,民族不团结,就没有社会的稳定,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国在依法保障本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的同时,也支持其他国家在国家主权基础上保障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

现在世界上有些民族分裂主义者所关心的并不是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而是企图利用宗教来实现其政治目的。

(三)把宗教信仰自由奠定在保障生存权、发展权的基础上

作为发展中国家,首要的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否则其他一切权利、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利都无从谈起。我们认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中国历史上“仓廪实而知荣辱、衣食足而知礼节”说明的也是这个道理。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历史上曾饱受帝国主义侵略和封建主义、官僚主义压迫的国家而言,尤其如此。

中国的实践证明,立足于生存权、发展权基础上带领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共同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有助于实现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

(四)把宗教信仰自由奠定在引导宗教与社会文明进步相适应的基础上

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而维护民族尊严,促进民族的发展进步,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包括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和根本利益。实现宗教信仰自由,与实现共同目标和维护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宗教要与其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这是宗教存在与发展的普遍规律。在中国,宗教与现阶段的社会相适应,并不是要求教徒放弃宗教信仰,不是改变宗教的基本教义,而是要求宗教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与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进步相适应。中国各宗教历来都积极倡导适应和服务社会,多作奉献,造福人群。

(五)把宗教信仰自由奠定在尊重各宗教自己权利的基础上

中国各宗教都自主地成立了自己的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宗教团体。各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中国各宗教自主地办理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刷发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兴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宗教教职人员履行宗教职务,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都由宗教组织、教职人员和教徒自理,并受到法律保障。

中国各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同时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进行交往和联系。中国基督教、天主教摆脱了外国教会的控制,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实现“自治、自养、自传”,成为中国教徒自己的事业,这是历史性的成就。几十年来,中国基督教、天主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得到了广大信教群众的认同和支持,也使教会的宗教活动得到发展。同时,对同中国友好,尊重中国主权和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事业的外国宗教组织和个人,中国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

由于奠定在以上五个基础上,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就有了坚实、有力的保障。

三、向新世纪推进宗教信仰自由的五点主张

基于国际人权文书中早已确认的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五条原则——基本人权原则,不歧视原则,法律保障原则,加强对话原则和尊重别国主权原则;

基于中国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五条经验——把宗教信仰自由奠定在国家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奠定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奠定在保障生存权、发展权的基础上,奠定在引导宗教与社会文明进步相适应的基础上以及奠定在尊重各宗教自己权利的基础上;

面对当今世界上对宗教信仰自由精神的歪曲与践踏,宗教极端主义的崛起与威胁,冷战结束后因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的局部冲突与危机,多元文化的激荡和融合,以及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利用宗教问题对别国进行的欺压与干预;

我们呼吁国际社会——

在新世纪面临的挑战之中,肩负起共同的历史使命,承担起共同的历史责任,消除因宗教而引起的国际纷争、以宗教为幌子的强权政治、以“反对宗教不容忍”为借口的“政治不容忍”和“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不容忍”,以及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现象,把《世界人权宣言》所倡导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精神,更加坚实、深入、广泛地向前推进。

我们有以下五点主张:

(一)面对宗教信仰自由被歪曲和践踏,我们主张:通过各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更加卓有成效地实现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国际人权约法中的有关规定,主要通过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加以实施。各国有责任根据国际条约确立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结合本国实际,制定有关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中国历来重视人权问题,已经加入17个国际人权公约,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今年10月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们将根据国际公约的原则,在与世界各国共同推进世界人权约法实施的进程中,更好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二)面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崛起与威胁,我们主张:国际社会共同反对破坏人类和平的宗教极端主义

宗教极端主义尽管打着宗教的旗号,却是对宗教精神的叛逆,无论其是否具有真正的宗教基础,无论其是公开或隐蔽的,也无论其采取挑动、支持暴力行为或者以不显眼的不容忍方式表现自己,都对自由、宗教、人类和平与安宁构成威胁。国际社会应共同反对破坏人类和平的宗教极端主义。

(三)面对冷战结束后因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的局部冲突与危机,我们主张:各宗教、各教派之间相互尊重,彼此宽容,使宗教的发展与人类文明的发展相一致

冷战结束后,过去因两极对峙而长期被压制和掩盖的民族主义意识和狭隘宗教意识,得以复活并日益表面化。民族、宗教矛盾正越来越成为影响地区和全球和平稳定的一个隐患,成为影响世纪之交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变量。

为此,我们主张各宗教、各教派间相互尊重,彼此宽容。如果我们有思想、道德和宗教上的权利,我们就有义务去尊重他人的思想和宗教。对于世界各宗教博大精深的思想,应舒展其海纳百川、兼容并蓄的胸怀。各民族、各宗教、各宗教派别应以开阔的心胸,开拓的视野,开放的精神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即使有了争端,也切不可轻易诉诸武力。我们强调宗教信仰自由必须得到保证,但宗教团体的代表也必须负有特别责任,避免对不同信仰发表偏见的看法和采取歧视性的举动。他们不应煽动仇恨、宗教狂热和宗教战争或使之合法化,应促进人类间的宽容和相互尊重。

宗教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发展,宗教的进步也必须与世界文明的进步相协调一致。一个与社会历史进步背道而驰的宗教,一个阻止世界文明发展的宗教,是没有生命力的。

(四)面对世界多元文化的激荡与融合,我们主张:求同存异,增进了解,加强交流,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

不同文化的相互激荡必然反映在国际政治中的人权问题上。同一种人权原则,在不同历史条件,或在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文化背景中,当然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信教与不信教者之间、在不同的宗教派别之间,不同的宗教信仰、宗教教规、宗教习惯也会形成人权概念方面的差异。

文化的不同,正是人类社会相互加强了解、交往和借鉴的动力,而不是所谓“文明的冲突”的理由。世界的文化,包括宗教文化,正是通过相互砥砺、相互渗透而逐渐发展的,也是通过相互交流、相互学习而不断进步的。任何人,任何国家,任何文化都无权声称能独占人类的智慧和界定人权。世界文化的这种多样性理应受到尊重。应以宗教本身所固有的雍容大度的精神,求同存异,增进了解,加强交流,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

(五)面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利用宗教问题进行的欺压与干预,我们主张:尊重各国的主权和保护各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对话代替对抗

鉴于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主权国家内部管辖的事情;鉴于实现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因此应允许各个国家从自己的实际出发,采取各自认为适合自己具体国情的政策、方式,来处理好自己国内出现的宗教——人权问题,协调与别国之间产生的宗教——人权问题。以对话代替对抗,以平等代替强权。

各国的事情要由各国人民自己做主,国际上的事情要由大家商量解决。把宗教问题政治化、扩大化,以及以宗教问题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事务,是与人类的和平与发展的主流背道而驰的。

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之际,面向即将到来的新的世纪,我们坚信,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一定会在全人类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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