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定位与思考论文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定位与思考论文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定位与思考

管亚盟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摘 要: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教育工作的改进需要对硕士学位具有更加清晰的定位,即要正确理解知识结构合理、高层次、应用型等限定词的内在含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之下,法律硕士培养工作必须在行业合作、招生制度、职业伦理教育方面做出相应改变,以提升法律硕士教育的质量水平。法治的进步需要构建我国的法教义学体系,司法实务部门需要更多的学者型人才,需要教育工作者做出反思与努力。

关键词: 法律硕士;培养定位;依法治国;法教义学;职业伦理

自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 次会议全票通过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以来,经过20 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资料显示,早在2008年11月底,全国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已达3 万人,比10年前增长了4 倍左右[1]。到今天,这一数字还在大大增加,源源不断地向司法实务界输送了大量人才,为我国法制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必须对法律硕士的培养工作进行思考。

1 法律硕士的培养定位

法律硕士的缘起和初衷是培养知识结构合理的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但这个目标提供的信息相当含糊,它并没有告诉人们法律硕士和其他法学学位的差别在哪里[2]。对法律硕士有一个清晰的定位,是一切培养工作开展的方向性前提。在法律硕士培养工作发展20 余年的时间里,也有不少教育工作者对其定位进行了一定的阐释,对人们理解这一概念带来了许多启示。笔者认为,欲正确界定这一概念,必须解决3 个问题,即何谓应用型?何谓知识结构合理?何谓高层次?这需要结合国内的实践现状,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予以正确把握。

首先,何谓应用型?这个问题不难理解,为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必须构建一套完整的司法秩序。然而,囿于改革开放初期各种条件的限制,司法从业人员普遍素质不高,经验不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硕士的培养工作正式开展,目的就是向司法实务界输送更高素质人才,确保相关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贯彻执行。因此,实践性是法律专业硕士与法学硕士区别的重要特征,即在培养理念上注重对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在具体培养方式上注重对现存法律制度的把握,在培养目标上注重向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引导。

其次,何谓知识结构合理?在法律硕士学位创办初期,曾有人将其看作 “中国的JD (Juris Doctor)”[3],并结合我国特点赋予其一个新的名称 “JM(Juris Master)”。实际上,这恰恰反映出法律实务工作的特征,即要求法律工作者拥有更广阔的知识背景。通过对比不难发现,美国高校在本科阶段不设置法律职业培养专业,且本科毕业后申请JD 以非法学专业为前提条件,在入学考试时侧重无专业针对性的逻辑和表达能力。反观我国现状,各高校在招收法律硕士时同时面向法学和非法学专业学生,在统一考试中侧重法律基础知识,且在培养阶段仍然局限在法律学科范畴之内,随之而来的疑问便是,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是否具备了复合型人才的特质?在实践中不难发现,掌握了知识产权法律的实务工作者,如果读不懂设计图纸,则难以正确区别相关专利的相似性与创新性,随着社会分工的继续细化,各领域专业性的不断增强,法律工作者会产生更大的职业困惑,因此,所谓的知识结构合理,应当理解为掌握其他相关领域知识能够辅助法律实务顺利开展。

最后,如何理解高层次?在我国,法学的第一学位呈现多元化现状,一个没有任何法律背景的人,可以申请法学学士到博士的所有法学学位,甚至在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后,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托考取法学博士学位的攻读资格。而在美国,JD是唯一的法学第一学位,是进入法学领域的必经之路,且在研究生阶段才开设此专业,反映出美国对法律职业人的培养更加严谨,且定位在精英化教育的理念之下。除此之外,从获取资格证书方面也可以看出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这种培养方针。在获取司法考试资格上,美国和日本均将学历起点限制在硕士研究生,在考试方式上,欧洲国家例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不仅考察法律基础知识,还对实务训练有一定的要求[4]。反观我国,不仅对本科专业没有限制,且单一的侧重于法条记忆的出题考察更是饱受诟病,因此,我国必须做出相应的改变,以确保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英化。但是,精英化与高层次并非完全等同,正如有学者指出,如果法律职业人滥用公权力,那么对于公民而言就是一场灾难。因此,高层次不仅仅需要高水平的业务能力,对于道德品质的教育同样不能忽视,而品格的养成不能仅仅依靠宣传说教,需要树立起职业者思想意识层面的法律信仰,这也是我国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常被忽视的地方。

2 法律硕士的时代困境

厘清了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的定位发现,当前我国法律硕士的教育仍存在不少问题,经笔者总结,大致分为以下方面。

1)培养结构单一,难以产出复合型人才。如前所述,我国法律硕士招生同时面向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在具体的培养过程中基本采取单一的法律专业教育,且注重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对于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来讲相对合适,法学专业毕业生往往面临着培养阶段繁重的学业压力,同时由于各二级院系之间缺乏沟通,使得这些学生无暇自主获取其他领域相关知识。除此之外,法律硕士导师大多为研究型教授,在培养过程中往往将大量精力投放于科研,不免对法律硕士的培养有所忽视,且自身并不一定具有相当的实务处理经验,难以对法律硕士提供相当的指导。同时,当前各大高校仍将提交论文作为法律硕士顺利毕业的前提条件,这也是法律硕士培养定位不清的一大反映,难以符合法律硕士培养的初衷。

因电解烟气量大,约在120~210万m3/h之间,普通玻璃钢材质空塔设计尺寸过大,强度不能满足要求。因此脱硫塔可采用钢衬玻璃鳞片材质空塔结构,脱硫塔设置两层螺旋喷头,喷头材质为碳化硅,在离心喷头上部设置两层聚丙烯波纹填料,对烟气中夹带的矿尘及液滴进行初步分离。含硫、含尘烟气在脱硫塔中与上部喷淋的双氧水洗涤液接触反应,从而达到脱硫、除尘的目的。空塔结构作为传统脱硫、洗涤、除尘设备,气体阻力小、操作弹性大,不易堵塞设备,设备造价相对较低,目前广泛使用在化工、火力发电、金属冶炼、焦化工程等行业尾气脱硫、除尘系统,并取得很好的使用效果。

1)推进院校与行业联合开展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院校与行业联合办学已经不是新鲜事物,各培养单位基本都会与当地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创办法律硕士实践教育基地,并且为实践划拨相应学分作为法律硕士考核的重要指标。以山东大学威海校区为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第3 个学期为法律硕士实践培养期,具体时间由学生和实习单位自行安排,但不得少于6 个月。法律实践作为必修课,以6 学分计,需要学生制定实习计划,并在实习过程中做好实习记录,最终的成绩录入参照学生在实习期内的相关表现,同时要求学生要完成不少于5 000 字的实习报告。为了加强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联系,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学院建立了“双导师制度”,即法律硕士的培养需同时具有侧重于实践和科研的两位导师指导,学院也会通过举办定期座谈会的方式为两类导师提供交流见面的机会,总体上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然而,同其他培养单位面临的问题相同,即使在研究生培养制度的设计上进行了种种努力,但在实际培养过程中,由于缺乏硬性规定,实践导师往往会对学生有所忽视,且因其编制不属于培养单位,学校没有办法通过相关规章制度约束实践导师的行为,往往难以激发实践导师的培养热情。笔者认为,这恰恰是法律硕士培养弊端所在。

早在1998年1月,第一届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正式成立,司法部部长肖扬为主任委员,中国人民大学知名教授曾宪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顾海良和主管司法教育工作的司法部教育司司长怀效锋任副主任委员,委员会秘书处由司法部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组成[5]。由此可见,国家期望政府同高校培养单位一道努力,共同为司法界输送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实务人才。然而,发展到今天,该委员会仍然没有相应的权力统筹高校与行业的培养工作。另外,缺乏更高位阶的法律规制,也是造成培养单位与行业间权利义务不明确的又一重要原因。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 《暂行实施办法》是20 世纪80年代的产物,限于历史条件,两者均无“专业学位”的相关规定。虽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颁布实施了 《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但它归根到底是一个部门规章,难以对与法律硕士培养息息相关的司法单位进行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已经修订多次,但至今未能公布,实在是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管理的一大遗憾。

监管的目标之一就是确保报告具有较高的可比性,提供可比较的财务信息。但减少会计操纵的同时让企业尽可能多的提供关键信息的灵活性一直是会计监管机构面临的一个持续性难题。

2)职业准入门槛低,难以实现人才精英化。改革开放以来,效仿发达国家法制建设,我国也确立了司法考试制度。然而,经过了30 余年的大力发展,法学教育逐渐兴盛,法律人才市场已经相对饱和,法学甚至成为最难就业的文科专业。因此,当前对法律硕士的定位已经不足以满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性要求。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获取本科学历已经不再如之前那样困难,没有接受过任何法学教育的本科毕业生,经过司法考试前几个月的突击背诵和题海训练,就可能通过司法考试从而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众所周知,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之所以有着浓厚的法教义学传统,是因为司法工作者在审判过程中加入大量的逻辑演绎推理,不仅仅拉近了实务界与学界的联系,也使得其法治水平不断提高。反观我国,大量的司法工作者缺乏系统的法理训练,在处理案件时沦为“适用法律的机器”,脱离案卷材料甚至不会办案,毫无创造性可言。即使经过法律硕士培养之后,毕业生也并非获得任何资格上的优势,这不禁产生一个疑问,在当前功利主义盛行的社会背景下,一个硕士学位能吸引多少学生牺牲三年光阴?

3 法律硕士的培养改革

通过上述分析并学习研究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会议暨第九届法律硕士论坛的4 个研究专题,不难发现,国家对当前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方向已经有了一个相当明确的把握,因此,笔者拟就这四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雪萤看了看手中的枪,把它塞进了电梯处的垃圾桶里。一杭赶紧把枪翻出来,“你干什么啊?”雪萤说:“这是我给狗子买的玩具枪,一直没给他送去。”一杭惊出一身冷汗,“闹了半天,你的枪是假的?!咱们别等电梯了吧?”说着来拉雪萤的手,要走楼梯。雪萤说:“我把他的通讯工具破坏了,他的援手一时半会儿应该来不了。”一杭“哦”了一声,说:“没想到你考虑问题挺仔细的。”

3)缺乏职业伦理教育,难以提高司法者整体素质。各高校在硕士培养的过程中,往往面向各专业开设统一的思想政治课程,缺乏特定行业的职业伦理培训,对法律硕士也不例外。实际上,相比于其他领域,法律往往代表着国家意志,稍有不慎就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司法工作者作为国家意志的践行者,自然需要更高的职业品行。现实告诉我们,以说教宣传为主的思想政治教育对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收效甚微,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司法工作者的意志往往会产生动摇,逾越法律界限作出相关行为时有发生,归根到底,是整个社会缺乏法律信仰的表现。由于法律硕士被定位在应用型人才的基础之上,大多数高等院校在课程设置上仍注重实体制度而忽视法学理论,学生难以理解法律的起源与最基本的人文价值,自然不会对其产生崇敬,更谈不上具有信仰,这不利于我国法治大环境的养成,需要教育工作者作出一定的反思。

笔者建议,在招生对象上仍然可以同时招收法学和非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培养方式上应当有所区分,在职法律硕士的招收应当收紧,以敦促部分有需求的在职人员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达到相应的培养效果。在考试方式上,摒弃现存的记忆考察方式,注重逻辑能力方面的选拔,同时司法考试的制度也应当配合当前的招生改革作出相应改变,选拔出合适的人才予以重点培养。

4)硬件设施薄弱,难以体现足够重视。法律硕士对实践性要求较高,由于缺乏相关经费的支持,大量的培养单位倾向于将学生推荐至当地法检系统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培养任务,地方各单位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也不够重视,使得大量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没有真正参与到具体案件中,整日在实习单位无所事事,虚度光阴,甚至沦为 “清理卫生”的免费劳动力,且部分培养单位甚至连基本的宿舍条件都难以满足,使得相当一部分法律硕士面临无人培养的状态,经过3年的学习也只能收获一张毕业文凭,并未在综合能力上有太多提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现离不开国家与社会的积极交流,更离不开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互配合,尤其是在此类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上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149)皱叶耳叶苔平叶变种Frullania ericoides var.planescens(Verd.)S.Hatt.熊源新等(2006);杨志平(2006)

2)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改革。从招生对象来看,我国法律硕士同时面向法学与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从1998年开始又面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局等政法部门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一直延续至今。从招生方式来看,在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学生司的统筹领导及指导下,指导委员会具体承担了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研究生两种招生工作体制的论证和有关建设工作,组织和完成了两种招生渠道6 个版次的招生考试大纲和辅导教程的编写,主要对法学基础知识以及外语、思想政治进行统一考察,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教育招生制度体系。然而,在明确法律硕士的培养定位之后,也逐渐意识到这一制度设计的种种弊端,需要进行一定的反思与改变。

如前所述,法律硕士旨在培养复合型人才。针对本科阶段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来说,在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角度上并不存在很大问题,然而对于法学类本科毕业生来讲,则在更高层次的教育过程中又剥夺了他们学习其他知识的机会,而且对于非法学类的本科毕业生,这样的招生制度并非不存在问题。实际上,法律硕士的招录考试比司法考试更加具有争议,不仅仅在实务性上有所不足,更像是一场普法宣传教育,即使被成功录取后,由于入学考试科目与法律硕士培养课程之间形成了部分交叉和重复,所学知识不过是对法律条文的进一步理解。同样的科目反复学,反复考,考了又学,影响了考试和培养各自功能的发挥[6]。在具体的培养过程中发现,部分学生逻辑能力不强,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例时相当吃力,难以对案件全局作出通盘考虑,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工作潜质。

只有多样化的办学体制,才可能出现多样化的培养模式,才可能出现教育的高质量与丰富性。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研究学校办学自主权,调整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按照管办评分离原则促进学校自主办学,才有可能真正打造一种适应经济全球化与“互联网+”时代的面向未来的新的教育,适合学校的教育,充满多样性、丰富性与选择性的教育,即人民满意的教育,追求我们真正追求的教育理想。

另外,对于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的制度设计也存在大量问题。招收法律硕士的初衷是提高司法实务部门的整体水平,然而在实践中却没有起到相应的效果。大量在职学生直到提交毕业论文时才第一次露面,并没有接受系统的学习培训,却占用了法律硕士的教育资源堂而皇之地获取了硕士学位。正如笔者在前面分析的一样,法学教育发展到今天,法律实务部门真正缺少的是具有创造性的学者型实务人才,因此,我国法律执业门槛应当参照美国、日本将法律执业提升到法律硕士层级的做法而做出相应的改变。

因此,笔者建议,应当打破当以前主要依靠高校与行业自主联系的培养现状,尽快出台专门的更高位阶的相关法律,同时成立专门的领导管理机构作为高校与行业之间的连接点,统一指挥法律硕士的培养教育工作,通过下发培养指标、招录相关人才、建立专门科室、划拨专项经费等一系列举措完善这一工作。

且说这日宝玉洗澡,宝钗斜躺在沙发上看旧碟片,看到《手机》,主人公严守一妻子看他的手机短信后,迫他脱下衣服,果见鲜亮的咬痕。仿佛为响应这一情节,宝玉的手机响起来,宝钗忙接起来,是软款款的女声:“宝,昨儿晚上……”宝钗忽然想起前天收拾被褥时,见枕头上躺着一根酒红色的卷发。这呆子做官挣钱没脑子,招惹女人倒是有一套的,自己怎就大意了呢?!

3)加强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伦理教育。职业伦理教育缺失是我国法律硕士培养过程的普遍情况。欲真正建成法治国家,除了将权力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外,还需要全社会形成一致的法律信仰,提高司法公信力。笔者在从事多年的法学教育工作后发现,大学本科阶段,由于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学生在接受系统的法理教育后,能更加清楚法治的内涵,进而产生法律信仰。这些年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也离不开大量法学专业学生从事这一职业,在这样一个有着2000 余年封建统治影响的国家,这样的法治精神难能可贵。然而,在进入法律硕士培养阶段后,由于生源参差不齐,法律职业伦理的说教也难以深入人心,这是当前该类教育缺失的一个客观原因,但这并不是我们放弃教育的理由。

取10 mL已知浓度的亚甲基蓝溶液,0.01 g 磁性纤维素加入到50 mL硬质塑料管中,振荡吸附,用带有滤头的针管过滤,使用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测得吸附平衡浓度,按公式(1)计算其吸附容量。

如前所述,法律硕士的培养侧重应用型方向,在课程开设上也侧重对当前法律制度的理解和应用,对法学理论教育涉及较少。这一现状急需改变,需要让学生体会在法治发展的历程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辩证关系,体会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进而建立起对法律的敬仰。当然,在高校与行业联合培养的今天,不能仅仅用教育给学生构筑一个理想的王国,仍然需要司法实务部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办事,改善司法大环境,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法律执业伦理教育。

4)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质量保障体系。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是一个从招生到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过程中各项制度措施相互配合的结果。其他各项制度在前面的论述中都有所提及,在这个问题之下笔者主要就具体的培养方案谈一谈相关的理解。

根据法律硕士培养特点,国务院2006年颁布相关文件,将法律硕士学生学制由2年改为3年,在课程设置上,除以14 门法学核心课程作为必修课外,还增加了实践必修环节,以相关的各部门法作为推荐选修[7]。可以看到,就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定位上,有关部门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调整,然而在复合型人才的把握上,依旧推进缓慢。如前所述,针对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来讲,纳入法律硕士的教学体系无疑剥夺了其接受其他专业知识的途径。高校内部各专业缺乏交流,同时法律硕士繁重的学业压力也让他们自身无暇顾及综合知识储备的提升。因此,必须根据招生来源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培养方式,对非法学本科毕业生注重法律知识的教育,而对于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注重综合知识面的扩展。但是也应当注意不能为了培养复合型人才而强迫部分法律硕士辅修其他学科专业,而应有一定的针对性。相比于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专业区分并不详细,在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的今天,法律学科内部的分工也应当及时跟进,尤其在实务部门,高精尖的实务工作者往往是 “术业有专攻”。因此,在法律硕士的培养上也应注意划分专业,并根据相关专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学习其他辅助类专业,以提高法律硕士教育的质量。

另外,针对非法学类本科毕业生的培养也需要做出一定的改变,法治的进步需要我国形成自身的法教义学体系,这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学界与实务界的联系。实务工作者不能仅是 “法律适用的工具”,而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一定的理论创造。因此,加强法律硕士的理论修养同样重要,这需要面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基础理论法学,同时在确定专业之后加强该领域理论的教学,为实务部门输送更多的学者型人才。

4 结束语

法律硕士的培养必须紧跟时代的步伐,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需要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的提高是各领域制度相互配合的结果,需要决策者整体把握。同时,国家法治环境的完善与法律硕士培养工作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理论教育与实务培养需要同时推进,实践技能的提升与职业伦理道德的建设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应有责任感与使命感,强调职业奉献。依法治国的推进,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参考文献:

[1]田禾,李林.中国法治发展报告 NO.7[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332.

[2]方流芳.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三个问题[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1(1):101.

[3]丁相顺.J.M.还是J.D.?——中、美、日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制度比较[J].法学家,2008,20(3):137-144.

[4]胡弘弘,谭中平.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定位[J].中国高教研究,2011,27(1):44.

[5]曾宪义.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创办与发展[J].法学家,2007,19(3):111.

[6]王健.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一个政策分析[J].政法论坛,2009,31(3):126.

[7]郝晓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践与探索[J].法学家,2007,19(6):160.

Orientation and Reflection on the Cultivation of Juris Master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

GUAN Ya-meng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 China)

Abstract: We need a clearer understanding of Juris Master to improve its educational work.This requires us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inherent meaning of qualified words such as reasonable knowledge structure,high level and applied type.Under the strategy of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it is necessary to make corresponding changes in the industry cooperation,the enrollment system and the vocational ethics education,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Juris Master education.The Progress of Rule of Law needs to construct the system of dogmatics of law,judicial practice departments need more academic talents,and educators need to make reflection and efforts.

Key words: juris master; education orientation; rule of law; dogmatics of law; work ethic

中图分类号: D902

文献标志码: A

DOI: 10.3969/j.issn.1674-9146.2019.08.086

文章编号: 1674-9146(2019)08-086-05

收稿日期: 2019-06-06;

修回日期: 2019-07-04

作者简介: 管亚盟(1993-),男,山东滨州人,在读博士,主要从事刑法学、法律教育研究,E-mail:xinyanggym@163.com。

(责任编辑石俊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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