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的人权学派_胡适论文

论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的人权学派_胡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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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派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出现于中国的资产阶级政治派别,其代表人物是胡适、罗隆基、梁实秋等一批留学欧美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他们饱受欧风美雨的吹打浸润,对西方资本主义的文明羡慕不已,并希望中国也走资本主义道路,因此,既批判蒋介石的专制独裁统治,又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运动,在二三十年代的中国掀起了一个颇有影响的人权运动。深入地剖析中国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人权派思想及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人权派,又称新月人权派。它与新月派有密切关系,但若说“新月派也称人权派”,把新月派与人权派看成一回事,则又有悖于历史事实。

新月派是出现于二三十年代的一个颇有影响的文学流派。“五四”运动之后,中国社会处于动荡不定的变革时期,社会政治势力和文化阵营也处于不断的分合改组之中。20年代初期,北京政界及一些商界、银行界人物,为联络感情和培植壮大自己的势力,逐渐兴起和盛行着一种生日会、聚餐会的风尚。这种风尚很快又流行于社会其他阶层之间,胡适、徐志摩等人也就是在这种社会背景和风尚之下,组织了他们自己的聚餐会,时间是1923年底。1924年,这个聚餐会由于人数渐多,于是在北京松树胡同正式租房挂牌,成立了一个俱乐部,是为新月社。1927年,胡适、徐志摩等新月社的主要人物为筹办《新月》月刊和新月书店事宜,纷纷南下上海,新月社便由此而逐渐解体。因此,可以说,新月社是新月派的前身,而人权派是1928年到1931年之间的一个政治派别,是《新月》创刊后,以胡适、罗隆基、梁实秋、潘光旦等新月派中的一部分人形成的一个带有明显政治性的松散联盟。人权派的存在时间比新月派短促,人员范围也较新月派狭窄,与新月派在性质上也是根本不同的。

新月派中派生出这样一个政治流派,不是偶然的,这是当时中国政治经济状况和社会阶级矛盾发展的产物。

1.南京政府成立后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导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分权要求是人权派产生的经济根源。

1929年至1933年,尽管适逢世界性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还是呈向上发展的趋势。据刘佛丁的研究估算,民族资本经营的工矿交通业的投资总额,由1927年的49775.9万元增加到1931 年的82415.6万元,平均年增加率为13.43%。〔1 〕可见这一时期民族资本的发展之快。到1931年初,中国的工商业发展达到了第二个高峰。

随着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日趋增强,他们必然要求分享更多的政治权力,为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政治保障,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但是,随着南京政府地位的日益巩固,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蒋介石集团与民族资产阶级的对抗表现得愈来愈明显,对民族资本的侵蚀与阻碍也逐渐加强。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民族资产阶级特别是民族资产阶级的中上层,被轰轰烈烈的工农运动所吓倒,于大革命失败之际,依附了国民党右派,走上了与蒋介石南京政权合流的道路。在南京政权立足未稳,国内派系斗争剧烈之际,蒋介石为了自己的利益,曾在一定程度上对民族资产阶级的上层开放部分政权,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但是,蒋介石的南京政府只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当蒋介石基本上统一国内各派,初步巩固自己的统治时,作为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的官僚资本主义便在这一政权的庇护下日益膨胀起来,一度发展的民族资本主义又逐渐沦为官僚资本主义的附庸。正如毛泽东所说的:“在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主要的是中等资产阶级,他们虽然在1927年以后,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前,跟着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反对过革命,但是他们基本上还没有掌握过政权,而受当时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反动政策所限制”〔2〕。一些资产阶级的知识分子对此极为不满, 于20年代末30年代初发起了一场争约法要人权的政治运动,企图以此为民族资产阶级重新争得一席政权,为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这就是中国二三十年代人权派出现的经济根源。

2.蒋介石专制独裁统治下社会阶级矛盾的激化是人权派出现的社会根源。

大革命失败后,由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组成的民主革命联盟破裂了,民族资产阶级附和了蒋介石的南京国民党政权,革命形势急转直下。但是中国共产党人并没有在革命低潮的形势下放弃斗争,1927~1931年的五年间,以毛泽东、朱德为首的中国工农红军打败了国民党的四次反革命军事“围剿”,革命根据地呈波浪式地向前发展,大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与此同时,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南京国民政府,经过1927~1931年的相互争夺和激烈战争,逐渐确立并巩固了蒋介石的统治地位,通过鼓吹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的“三一”政策,对异己思想与行动采取高压政策。1928年3月, 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刑法》,6 月又公布《中华民国刑法实施条例》。1930年12月,颁布了《出版法》,对报纸、杂志、 书籍严加控制。 1932年又颁布《宣传品审查标准》,凡是宣传共产主义,批评国民政府,要求民主和抗日的言论,一律严加禁止。特别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对组织团体或集会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均处以严刑。可见,在国民党的独裁统治下,“全国工农平民”并没有得到解放,即使是大革命以后依附蒋介石南京政府的资产阶级,也仍然“没有得到丝毫政治上经济上的解放”〔3〕。

在这种两军对垒、阶级斗争不断激化的政治形势下,一些不理解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路线的国民党左派和小资产阶级,既不满意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斗争,又反对国民党的独裁统治,于是渐渐聚合起来,组成一定的政治团体,反共倒蒋,企图在国共两党之间走第三条道路。一些民族资产阶级的右翼,虽然也主张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走英美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道路,但由于“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软弱”,“他们没有彻底反帝反封建的勇气。这种情形,特别是在民众革命力量强大起来的时候,表现得更加明显”〔4〕。 正是由于民族资产阶级右翼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他们虽然也反共批蒋,但是在国共两党之间,为了本阶级的利益,只好倒向国民党一边,企图利用“人权”这一口号,使国民党放弃独裁专制,逐渐走上民主政治的轨道,发展资本主义,实现英美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理想。由此可见,中国二三十年代人权派的出现,是在国共两党尖锐对立,阶级矛盾日益激化的形势下,民族资产阶级右翼基于其本身的特点与害怕人民革命的弱点,又不放弃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理想等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

1929年4月20日,国民党政府发布了一道所谓保障人权的命令, 成了人权运动正式爆发的导火线。

在此之前,国民党开过“三全大会”,通过了《训政纲领追认案》,完成了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一党“训政”。《训政纲领》规定,“中国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于必要时“得就于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这实际上等于取消了人民的集会、结社、言论与出版的自由权利。而《保障人权命令》却说:“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急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范围以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依法严惩不贷”〔5〕。对此, 胡适等人实在是“看不过,忍不住”了〔6〕,便马上在《新月》杂志第2 卷第5期发表了一篇《人权与约法》的文章,指出“在这个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剩余的时候”颁布这样一道法令,“不得不感觉大失望”。他呼吁:“快快制定约法以确立法治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7〕以此为起点,一场以《新月》为阵地, 以争约法为中心的人权运动发动起来了。

尽管人权派屡次声明这是“为党国计”,但仍为蒋介石的专制统治所不容。他们对人权运动的参与者施以笼络、欺骗、围攻甚至逮捕等手段,逼迫人权论者就范。国民党的御用文人潘公展、张振之、陶其情、王建民等或在《民国日报》、《新生命》报刊上发表文章,或在纪念周上讲演,还于1929年11月间,由国民党中宣部出版了《评胡适反党义近著》一书,给胡适等人扣上“违反党义”、“诋毁党义”的帽子,警告人权派要“即行鸣金收兵”,否则,“声名扫地,陷入文人末日之悲境”〔8〕。接着国民党当局便搜查新月书店北平分店,逮捕店员, 没收千余份第8期月刊。国民党中央教育部对胡适“加以警告”, 胡适遂于1930年5月辞去上海中国公学校长职务。更有甚者,1930年11月4日,罗隆基被上海公安局拘留,罪名是“人言反动”,“侮辱总理”,“共产嫌疑”。

在国民党的层层压迫打击下,带有先天软骨病的中国资产阶级的人权派,充分地暴露其政治上的软弱性。胡适在致周作人的信中,承认他发表《人权与约法》一文是由于“热病所致”,后悔自己感情用事,“自恨‘养气不到家’”,表示以后将“卷旗息鼓,重做故纸生涯” 〔9〕。1931年1月18日,胡适还致信陈布雷, 表示期望与蒋介石在“共同认识”之上达到一个“互相认识”〔10〕。1931年的“九·一八”事变后,罗隆基也立即表示:“在国事危机存亡的时候,我们决不愿拿言论自由作幌子来与当局为难”〔11〕。1931年10月,蒋介石召见丁文江、胡适,并对“大局有所垂询”。接着胡适被委以东北政治委员会委员和农村委员会委员等职,成为南京政府的“诤臣”。“九·一八”事变后,国内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发生了新的变化。在抗日问题上,人权派内部出现了几种截然不同的主张。胡适参与低调俱乐部,主张妥协退让,罗隆基则主张全民抗战,梁实秋则又回到不谈政治的老路上去。至此,这一松散的政治联盟不可避免地走向瓦解。人权旗帜倒地,人权运动亦随之宣告结束。

人权派作为一个松散的政治联盟,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它没有自己的宣言、纲领,更没有一整套严密的组织形式,只是一些留学欧美的同仁就某些问题暂时达成的一种共识。他们的政治主张,主要有如下数端:

1.宣扬资产阶级的人权至上,先于国家、法律而存在。

什么是人权?罗隆基认为:“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要条件。人权是衣、食、住的权利,是身体安全的保障,是个人‘成我至善之我’,享受个人生命上的幸福,因而是达到人群完成人群可能的至善,达到最大多数享受最大幸福的条件。”凡对于下列三条有必要功用的,都是做人的必要条件,都是人权:“(一)维持生命;(二)发展个性,培养人格;(三)达到人群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目的。”在人权与国家的关系上,罗隆基认为,人权是国家存在的前提,国家的功用在保障人权。他引用英国政治学者纳斯克的话说:“国家,简单地说,不能产生人权,只能承认人权。他的优劣,在任何时期,即以人权得到承认的标准为标准。”〔12〕

人权派的人权思想,主要集中在罗隆基发表在《新月》第2卷第5期的《论人权》一文中。罗隆基在该文里根据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理论,针对当时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况,提出了35条“必争的人权”,内容涉及到国家的主权、法律的作用、政府的组织、官吏的权限、军队、司法、经济等问题。概括起来,主要内容如下:第一,国家的主权在全体国民。第二,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国家政治上的权利,应有平等享受的机会。第三,国家财政应绝对公开,人民只有真正行使代议权和议决政府的预算决算权,方有向国家承担赋税的义务。第四,国民应有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

人权派关于人权超国家、超法律的思想主张,都是西方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论在中国的翻版。一方面,他们提出“国家的主权在全体国民”,以“人群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相标榜,提倡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另一方面又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视为神圣的原则。这在当时中国厉行独裁统治和民族资主义发展步履艰难的时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反映了当时力图获得政权、发展资本主义的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愿望和要求,反映了他们对时代的不满和抗议。但这又是对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欺骗,因为财产的不平均必然导致政治上的不平等。人权派所鼓吹的自由、平等只能是资产阶级的欺人之谈,他们所高举的人权也只能是资产阶级的人权,无产阶级与人民大众是无法享受的。

2.抨击国民党的训政独裁,要求确立法治基础以保障人权。

1906年,孙中山在作《革命方略》时,认为由军政时代达到宪政时代,需要有一个“约法时期”为过渡。但是,1924年他在《中国革命史》中却改变了这种思想,把先前的“约法时期”看成是训政时期,强调训政时期无需约法。国民党视孙中山学说为天经地义,至高无上。蒋介石又把自己的那一套法西斯独裁统治说成是继承总理遗训,企图以此为理论依据,欺骗民众。人权论者为批判蒋介石的专制独裁,首先对孙中山关于训政时期没有约法的思想提出异议,以期打破笼罩在蒋介石独裁统治之上的“神圣光环”。

人权论者认为,孙中山取消训政时期约法的思想,是由于他“对于一般民众的参政的能力,很有点怀疑”。所以“他要一个训政时期来培养人民的自治能力”。对此,人权论者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宪法与训政是没有什么不相容的,“宪法之下正可以做训导人民的工作,而没有宪法或约法,则训政只是专制,决不能训练人民走上民主的路”。因为在他们看来,“宪法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所以,人权派指出:“中山先生的根本大错误在于误认宪法不能与训政同时并立。”〔13〕

人权论者对国民党制定的《训政时期约法》的虚伪性进行了激烈的批评。罗隆基说:“我辈要约法,我辈要约法来保障人权,我们所指的人权,是在我们中国今日的环境里,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一切人权而言的。在这条上,人民权利章,又有极重要的遗漏。”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约法“条文上规定的‘主权在民’四字,是绝无意义的虚文”。其次,约法虽然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有通信、通电、迁徙的自由,但究其实质,这“一切一切的自由”,都可以“依法律停止之或限制之”。再次,照约法上的规定,国民政府主席的“权力已经包罗万象,法律上又绝无监督机关”〔14〕。

人权派要求法治,反对独裁,并利用他们从西方搬来的资产阶级那套法治思想对训政时期约法提出尖锐批评,至少对国民党的统治是一种不利因素,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他们把争取宪法或法治作为保障人权,走上民主政治的根本手段,这是一种典型的改良主义,充分地反映出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落后性。

3.反对国民党一党独裁,主张专家政治。

人权论者认为,“党治”是可以的,英美皆是。他们反对的仅仅是“一党独裁”。党治,是指“一个有政治信仰与主张的团体,根据信仰及主张来夺取政权,最后取得政权,因此掌握政府,主持国家”。这没有“什么可反对的”。至于国民党如今的党治,那是“党权高于一切”,是“党外无党”,“这不止于党治,这是一党独裁(Partydictatorship)”。“党治与一党独裁似不可混为一谈”〔15〕。

人权论者认为,取消党治,“绝对不限于中央政府改组的一点”,“一切地方党部操纵政府的局面”,也“应严行改革”。“取消党治,进一步的工作,就是组织全国大联合的超党派的政府。”在这种“超党派的联合政府”中,要充分“征集全国人才,组织贤能政府”,实行“专家政治”,“才能达到政治上彻底刷新的目的”〔16〕。

在人权派看来,“中国目前政治上紊乱的状况,根本的罪孽,是在不懂政治的人,把持国家的政权,不懂行政的人,包办国家的行政”,而这种罪孽,又是“武人政治”和“分赃政治”造成的。“武人政治”,“拿一班毫无政治知识,毫无政治训练的人,来支配操纵,且包办国家的政治”,这结果就等于叫个东洋车夫去开汽车,“发生危险的事,自在意中。”“如今中国这几十万的官吏”,都是由“推荐,援引,夤缘,苟且的方法产生出来的。”这种制度,就是“分赃制度”。因此,根据他们的看法,“目前中国政治上紊乱的状况”,根本的罪孽,是由于不实行专家政治,而是在武人政治和分赃制度这“两种恶势力夹攻之下”的产物〔17〕。所以,要打破这种武人政治和分赃制度,首先实行专家政治,便成了很自然的逻辑。

人权派广泛论证的专家政治和专家吏治的政府,完全是英美资产阶级那一套政治运作程序的复制。他们的这一主张,是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分权要求的表现,其目的是想在政治上为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求得一个法律上和政治上的保障。罗隆基说:“‘党治’亦可以,我们先问问谈‘党治’的人,是否先能‘治党’。‘训政’亦可以,我们先问问训练我们的人,他们政治上的知识,是否可以为训。换言之,我们要问问管理众人的事的人,是否管理上的专家。”〔18〕只要是专家,只要是以人权派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主持,党治、训政亦无不可。所以说,专家政治,充分暴露了人权派所代表的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分权要求。

4.反对思想专制,要求言论自由。

人权论者指出,“中国现在令人不满的现状之一,便是人民没有思想自由”。“要有思想自由,先要使人民有充分的安然的研究的机会,压力要不得,引诱也要不得”。他们“赞成各种主义的信仰者有充分的出版言论自由”〔19〕,即没有任何限制的绝对的言论自由。

何谓言论自由?人权论者认为:“言论自由,就是‘有什么言’,出什么言;‘有什么论’,发什么论。”“言论自由这名词,就是指法律不得干涉的自由。是指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取缔人民的言论而言。”“‘自由’是绝对的,是整个的。‘自由’二字不能有什么度数,不能分什么多少。假使说‘言论自由’应有度量或多少的限制,……结果,天下事没有绝对的自由,就成为绝对的没有自由。”“无事不可言,无事不可论。天下事没有绝对的自由,就成为绝对的不自由。”〔20〕

人权论者企图以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反对国民党的专制独裁,在当时无疑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但是他们把言论自由看成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在理论上这种超时期、越阶级、超法律的绝对自由是根本不存在的,更谈不上实现这种自由,它只能是一种空想和骗人的东西。

5.诋毁马克思主义,攻击共产主义运动。

以人权为旗帜的人权论者,把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同样也视为对人权的侵犯,因此,他们在宣传其人权理论时,对马克思主义及其指导下的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竭力反对。

他们攻击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和辩证法的“不彻底”和“自相矛盾”。罗隆基说:“经济条件影响思想,思想亦影响思想,甚至先有思想上的变迁,而后发生经济现象的改换。所以,绝对的唯物史观是讲不通的,绝对的经济史观更讲不通。”还说:“到了共产的社会,共产的反面当然要应运而生,到了无阶级的社会,新兴的阶级当然要应运而起。否则,社会有‘不动’‘不变’的时间了。不变不动,马克思的有机社会说就不能成立,马克思的辩证法就不算彻底。”“这就是马克思的辩证法的矛盾。”他们还攻击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学说。在他们看来,剩余价值是无法计算的,主张把资本家的“时间精力”和“心思才力”的价值,也要计算在内,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辩护。对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学说,他们更是深恶痛绝,攻击不遗余力,断定“在社会改造上,暴力革命的功用是有限的”〔21〕。主张用和平方式改造中国社会,“用自觉的改革代替盲动的所谓‘革命’”。“集合全国的人才智力,充分采用世界的科学知识与方法,一步一步地作自觉的改革,在自觉的指导之下,一点一滴收不断的改革之全功。不断的改革收功之日,就是我们的目的到达之时。”〔22〕

人权论者还极力攻击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中国革命。他们否认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把中国看成是一个“资本主义落后国”,并据此反对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对象。胡适说:“今日所谓有主义的革命,大都是向壁虚造一些革命的对象,然后高喊打倒那个自造的革命对象;好像捉妖的道士,先造出狐狸精山魈木怪等等名目,然后画符念咒用桃木宝剑去捉妖。妖怪是收进葫芦去了,然而床上的病人仍旧在那儿呻吟痛苦。”在他们看来,中国“真正的敌人是贫穷,是疾病,是愚味,是贪污,是扰乱。这五大恶魔是我们革命的真正对象。”并以此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那用暴力推翻暴力的革命”是一种“悬空捏造革命对象因而用来鼓吹革命的革命。”这种革命只能“浪费精力,煽动盲动残忍的劣根性,扰乱社会国家的安宁,种下相残相害相屠杀的根苗,而对于我们的真正敌人,反让他们逍遥自在,气焰更凶,而对于我们所应该建立的国家,反越走越远”〔23〕。他们还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农群众“大部分是市井的流氓,乡村的土匪”,说共产党内缺乏“领袖人才”和“建设上的干部人才”。“做宣传,喊口号,甚至于攻城略地,杀人放火,有他们的勇气。打倒一个旧的国家,建设一个新的社会”,“一定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罗隆基还认为,“共产在某个国家的成功,有赖于共产在其他各国进展的形势”,现在不可能出现国际革命的形势,因此,中共虽然打倒了国内的资产阶级,却打不倒国外的资产阶级。结果造成“中国的内部,流氓共产;中国的南部,洋人共管”的局面。“设不幸,中国共产主义不能完全成功,中国共产革命不能立时消灭”,那么,等待中国的前途将会是“经济上破产”和“政治上的亡国”〔24〕。

人权派从其本阶级的立场出发,歪曲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攻击马克思主义及中国的共产主义运动,还故意混淆国共两党的本质区别,把国民党党治、独裁的罪恶之源加在共产党头上,并希望国民党剿共及早成功,因此而积极替国民党“剿共”出谋划策,充分暴露了人权派反马克思主义反人民的反动性一面。

二三十年代中国出现的人权派是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言人,是属于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流派。他们发动的这场以争约法为中心的人权运动,实质上是要使中国走上英美式民主政治的路向,为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道路。罗隆基在《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一文中说,他们要建立的是一个“真正的民主政治的政府”,即为“走英美的路”〔25〕。一语道出了人权派以英美社会制度为理想社会制度的实质。

从二三十年代的整个人权运动看,人权派批蒋反共,似乎是各打五十大板,但究其实质,人权派的反共是真正目的,反蒋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或说是一种手段,是“小骂大帮忙”。这在胡适1929年写的两篇残稿中可以看得非常清楚。他在《我们对于政治的主张》一文中说:“我们不想组织政党,不想取什么政党而代之。故对现在已得中国政权的国民党员,我们只有善意的期望与善意的批评。”在《我们要我们的自由》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救火”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南方革命迅猛发展,出现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大好形势。对此,胡适说,他批评国民党同这小鸟的救火是同样的意思〔26〕。在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与蒋介石的专制统治之间,罗隆基的态度,是“两权相恶,取其轻”。轻者,指国民党也。他说:“在今日中国的状况下,为中国人民求生路计,自然只有希望国民党剿共及早成功。〔27〕”“九·一八”事变之后,罗隆基又立即表态,在国事危机的时候,“愿意牺牲一切政见,来与国民党合作”〔28〕,完全站到与国民党同一的立场上去了。

胡适与民权保障同盟关系的破裂,更加说明了人权派与国民党的这种关系。1932年12月29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在上海成立,其宗旨是“唤起民众努力于民权之保障”。胡适于1933年初到上海,曾对《晨报》发表谈话,表示对“此盟甚为赞成”,稍后加入该同盟,并被选为同盟北平分会主席。但是,当北平军人反省院的囚犯揭露他们所受的非人待遇的信公开以后,胡适不顾事实,武断地指斥为“捏造”,并不经过同盟执行委员会的同意,公开发表反对意见。1933年2月5日,他对《民国日报》记者表示:“对政府逮捕政治犯,并不是无条件的反对。”2 月19日,胡适又在《独立评论》第38号上发表《民权的保障》一文,公然反对同盟提出的“无条件释放一切政治犯”的口号。2月21日, 胡适还在《字林西报》上发表谈话,说“民权保障同盟不应当提出不加区别地释放一切政治犯”,“一个政府为了保卫它自己,该有允许他有权去对付那些威胁它本身生存的行动”〔29〕。至此,胡适完全撕开了他要求“民权”的伪装,反映出他鼓吹人权的真面目,成了国民党反动政府的辩护士了。

从历史上看,国民党当局对人权派的这种“小骂大帮忙”似乎也有一定认识,这可以从国民党对人权派、改组派、第三党的不同态度上反映出来。国民党对改组派,特别是对第三党采取坚决镇压、暗杀和分化瓦解的手段,而对人权派则主要是组织文人围攻,书面警告,并兼用恐吓手段。即便对罗隆基的逮捕,也于当天晚上就释放了。这种区别对待,当然还有别的重要原因,但也与国民党当局对人权派的那种“小骂大帮忙”的本质有一定认识有关。这就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权派与代表大地主和买办阶级的国民党政权的微妙关系。

毛泽东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一文中说:“民族资产阶级内部有对外国资本和本国土地关系较多的一部分人,这一部分人是民族资产阶级的右翼。”〔30〕如前所述,人权派的主要人员都受欧风美雨的吹拂,对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十分崇拜,企图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道路,同时,人权派在各种压力下,也逐渐与代表大地主和大资产阶级的封建法西斯政权走向合流。据此,我们以为,人权论者是民族资产阶级右翼的代表,人权派是属于民族资产阶级右翼的政治流派。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出现的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右翼的政治流派——人权派,高举资产阶级的人权旗帜,大声疾呼,要求制订宪法,确立法治基础;要求言论自由,主张资产阶级专家政治和资产阶级在财政上的管理权,反对国民党的独裁训政,反对国民党的以党治国和一党独裁,企图将中国引向英美式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道路。当时在国民党的统治下,“政治是异乎寻常的黑暗,豪绅地主阶级是异乎寻常的露骨,民众一点儿自由也没有,一点儿‘人权’也没有,有的只是挨打挨杀的‘权利’和饿死冻死淹死烧死……的‘自由’”。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国民党政权与人民大众的矛盾。人权派的一些主张对于揭露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客观上也是有利于人民的革命斗争的。这就是人权派的“一些敲边鼓的议论和俏皮的文章”,“有点销路”的主要原因〔31〕。

人权派所宣扬的人权理论,完全是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论的翻版。虽然人权派把人权看成是进化的历史的范畴,说人权具有时空性,它要随着人类生活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这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整体说来,人权派所鼓吹的人权理论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商赋人权”论根本对立的,是十分错误的、有害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人权派说人权不等于民权,强调只争人权,不争民权。罗隆基说:“‘人权’(Right of Man)是做人的权利;民权(Right of citizen)是在政治的国家(Political state)里,做国民的权利。政治的国家,是人类许多组织中的一种。有不是国民的人,没有不是人的国民。这里很容易看出来,人权比民权,范围更大,更基本。简直可以说,民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是偏重政治的一部分。”“亡国的民族要恢复国家,要民族自决,立脚点不在民权,而在人权。要取消不平等条约,对外要政治经济的自由平等,这不是民权,是人权。”〔32〕其实,人权与民权是密不可分的,因为人不是抽象的,人总是自然的人,又是社会的阶级的政治的人,人权的实际内容和法律意义,就是民权。民权就是宪法所规定的人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可能只争人权而不争民权,也不可能先争人权后争民权。特别是在蒋介石的专制统治下的中国,人们只有先争民权(政治权)才有可能实现人权派所提出的衣、食、住、追求幸福等项“人权”。人权派将人权与民权严格区分,只要保障人权,而不要争取民权,这是不能实现的空想,特别是在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第二,人权派鼓吹人权先国家、法律而存在,这在理论上是完全错误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人权派的人权理论把人权看成是国家、法律产生的基础,把人权看成是超国家、法律的完全抽象的东西,把保障所谓的普遍人权看成是国家与法律的基本功能。这种抽象的人权论,完全抹杀了国家与法律的阶级性,这必然掩盖资产阶级法律与国家只能是统治和镇压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本质,否定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革命运动的必要性。这种抽象的人权论,就连当时的资产阶级学者也看出了它的荒谬。章若渊在与罗隆基论人权问题时说:“人权论者以为国家目的,只在保障人权,国家所以不能侵犯人民身体、言论种种之自由者。因此种自由,为构成人格之要素,为做人之自然权。此种理论,抑何失诸空洞、主观与玄虚!”“是一种纯理性的主观的武断。”因为“人为社会的动物,不能外社会而独存,因是社会之个体,均有其联立之关系”〔33〕。所以,超社会、超阶级的抽象人权观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人权派的政治主张,充分地暴露了他们在政治上的落后性和软弱性。自十月革命和五四运动以后,中国进入了一个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反帝反封建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汹涌澎湃地发展起来。在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上,社会主义成了历史的必然选择。而以胡适为首的人权派,看不到中国的这一历史趋势,仍热衷于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以英美式的民主共和国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斗争,成为阻碍历史前进的绊脚石。近代的中国历史也已经充分证明,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在中国行不通。人权派自诩高明,但他们对这一世界历史潮流和中国历史的昭示茫然无知,表现了民族资产阶级右翼的落后性与历史局限性。人权派从其本阶级的立场出发,敌视人民的革命,又在国共两党的尖锐对立之中,感到本阶级力量的软弱,把他们在中国实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理想寄托在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蒋介石政权之上,企图用约法与人权把国民党政权引向民主共和的轨道,主张用和平改良的方法在中国实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充分表现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右翼的软弱性。这二者,决定了人权派与人权运动在中国必然破产的历史命运。

注释:

〔1〕刘佛丁:《试论我国民族资本企业的资本积累问题》, 《南开学报》1982年第2期。

〔2〕〔4〕毛泽东:《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03、603页。

〔3〕毛泽东:《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 《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47页。

〔5〕〔7〕胡适:《人权与约法》,载《人权论集》,上海新月书店1930年版。

〔6〕《胡适往来书信选》(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52页。

〔8〕《评胡适反党义近著》,光明书局1929年版,第87页。

〔9〕〔10〕《胡适往来书信选》(中册),第57、94页。

〔11〕〔16〕〔28〕罗隆基:《告日本的国民和中国的当局》,《新月》第3卷第12期。

〔12〕罗隆基:《论人权》,载《人权论集》。

〔13〕胡适:《我们什么时候才有宪法》,载《人权论集》。

〔14〕罗隆基:《对训政时期约法的批评》,《新月》第3卷第8期。

〔15〕罗隆基:《我们对党务上的“尽情批评”》, 《新月》第2卷第8期。

〔17〕罗隆基:《专家政治》,载《人权论集》。

〔18〕〔25〕罗隆基:《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新月》第2卷第12期。

〔19〕梁实秋:《思想自由》,《新月》第2卷第11期。

〔20〕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载《人权论集》。

〔21〕罗隆基:《论共产主义》,《新月》第3卷第1期。

〔22〕〔23〕胡适:《我们走哪条路》,《胡适论学近著》第1 辑。

〔24〕〔27〕罗隆基:《论中国的共产》,《新月》第3卷第10 期。

〔26〕转引自耿云志:《胡适研究论稿》,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30页。

〔29〕转引自陈潄渝:《中国民权保障同盟》, 北京出版社1985年版,第128页。

〔30〕毛泽东:《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131页。

〔31〕瞿秋白:《中国人权派的真面目》,《布尔塞维克》第4 卷第6期。

〔32〕罗隆基:《人权,不能留在约法里》,《新月》第3卷第7期。

〔33〕章若渊:《论人权》,《民国日报》193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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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的人权学派_胡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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