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案研究_郑民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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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12)05-0126-09

一、引言:概念、意义和方法

2012年7月20日,在美国奥罗拉市《蝙蝠侠前传3》的首映式上发生了震惊全球的枪击案,24岁的詹姆斯·霍尔姆斯在影片放映过程中闯入放映厅,持多种武器朝观众扫射,造成了12人死亡,58人受伤。11天后的8月1日,辽宁省抚顺市永陵镇发生一起致8人死亡、5人受伤的特大杀人案,年仅17岁的李某因与女友发生矛盾,首先杀死了女友的2位亲属,逃跑途中又刺死6人、刺伤5人。再回溯到2009年和2010年,我国还发生了多起类似的案件,典型的如:致8人死亡的湖北随州熊振林故意杀人案,致28人死亡、71人受伤的四川成都张云良公交车放火案,致6名亲友死亡的北京大兴李磊故意杀人案,导致8人死亡、5人受伤的福建南平郑民生故意杀人案等。这些案件从形式来看各式各样:有直接报复杀人的,也有泄私愤爆炸纵火的;有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也有发生在街头的;有发生在单位的,也有发生在校园的……但是从这些案件的特征看,存在着明显的共性。一般把这类案件称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或“个人极端暴力事件”,也有媒体称为“一个人的恐怖主义”。①有人认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单个行为人为了达到发泄私愤、报复社会、制造影响等目的,以极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运用爆炸、砍杀、放火、枪杀、车撞等暴力手段,以社会或他人为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1]。还有人认为,个人极端暴力事件是指完全由一个人策划、筹备、实施的极端暴力事件,行为人的动机往往起源于泄愤,但针对的并不仅限于直接相关人,而是将报复目标泛化进行的无差别伤害[2]。这些界定揭示了这类犯罪的一些共同特征,即由单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手段极端残忍和后果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认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指一个人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残忍的武力手段实施的造成严重伤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区别于其他严重犯罪的关键在于“个人性”和“极端性”。“个人性”区别于有组织地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如恐怖组织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暴力犯罪等;“极端性”区别于一般的暴力犯罪行为,如犯罪对象单一的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极端性”一方面表现为犯罪手段的残忍性和暴力性,另一方面表现为犯罪后果和影响的巨大性和严重性,还表现为犯罪人心理极端,即具有偏执、冲动、社会适应性差等特征。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作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严重影响社会安全感和社会稳定。但是目前关于这类暴力犯罪的研究较少,缺乏对当前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特点、规律以及原因的分析,使防控此类犯罪政策的制定缺乏应有的理论基础。鉴于此,本文运用文献调查、典型调查、定量分析和个案分析的方法对当前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现状、特点以及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和原因进行研究,以期为防控这类特殊的暴力犯罪提供决策参考。

本研究利用文献调研方法收集了媒体公开报道的发生在2000年至2011年间的符合上述特征的典型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34起,通过对这34起典型案件共性和特性的分析,揭示了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具体包括犯罪人特征、被害人特征以及犯罪行为特征等,并对这些特征之间的联系进行了相关性研究,以便发现这类犯罪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按照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这34起案件分别是:杨新海故意杀人案、靳如超爆炸案、黄勇故意杀人案、张双立故意杀人案、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阳进泉爆炸案、艾旭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邱兴华故意杀人案、石悦军故意杀人案、黄文义故意杀人案、刘立良故意杀人案、杨佳故意杀人案、骆效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熊振林故意杀人案、胡云超故意杀人案、张云良放火案、李国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张承禹故意杀人案、陈孝兵故意杀人案、石顺兵故意杀人案、李磊故意杀人案、温铁栓故意杀人案、刘爱兵故意杀人案、陈谦故意杀人案、郑民生故意杀人案、徐玉元故意杀人案、周叶忠故意杀人案、吴焕明故意杀人案、朱军故意杀人案、谌海涛放火案、刘赘衡爆炸案、于某故意杀人案、周宇新故意杀人案和李成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二、当前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从最近几年发生的案件数量来看,当前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处于多发期。根据对34起典型案件的统计,发生在2000—2002年、2003—2005年、2006—2008年和2009—2011年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数量分别为3起、4起、6起和21起(见图1)。这项案件调查虽然是一个随机统计,不是全面调查,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这类案件变化的趋势,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前这类案件发展变化的状况,案件数量呈逐步增多态势,且发案时间较为集中(需要说明的是,2009-2011年案件数量的增多还可能与网络媒体的发展促使了案件报道数量增多相关)。

图1 34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数量时间分布图

根据定性分析的结果,案件的增多与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增多等因素密切相关。2009年初,中央综治办主任陈冀平在全国综治办主任会议上指出:“从目前的社会形势看,新的社会矛盾将不断产生,原有的一些社会矛盾也可能随之凸显,并呈现出经济领域的新矛盾与老矛盾、经济领域的矛盾与其他领域的矛盾相互影响、互相作用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心态日益复杂,一些人心理失衡,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潜滋暗长,个人极端事件可能增多。”[3]2010年上半年,我国连续发生了多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严重影响了群众安全感,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频发,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恐慌[4]。因此,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引起了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学术界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2010年5月,中央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防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6月,公安部要求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5]。温家宝总理针对当时发生的多起针对儿童的袭击事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不但要加强治安措施,还要解决造成问题的深层次的原因[6]。温总理之所以说解决深层次的原因,是因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多发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矛盾积累较深、社会心理紧张焦虑、社会保障不健全、媒体舆论报道不当等因素密切相关[7]。

在当前社会矛盾多样化的形势下,这类犯罪还会持续频发。有研究指出,考虑到社会转型深化期的持续性、典型犯罪的示范效应以及犯罪的模仿效应,在未来几年内,这种高发态势可能继续存在[8]。2012年5月10日云南省巧家县发生的爆炸案、8月1日辽宁省新宾县发生的特大杀人案等就证明了这一趋势。

三、当前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

从整体上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具有突发性强、侵害对象不确定、出于报复或制造社会影响的动机、损害巨大、影响恶劣等特点,而且该类行为对相同群体具有示范或学习的效应[7]。通过对34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该类犯罪具体有如下特点。

(一)犯罪人:具有心理障碍,年龄段集中,缺乏正确的挫折—反应能力

1.犯罪人具有极端的心理状态

通过对34个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和生活史的调查分析,发现这些案件的犯罪人在心理特征上具有一定的共性,即具有一定的心理障碍,主要表现为偏执、冲动、报复心强、内心封闭、社会交往能力差、责任感和感情肤浅、社会适应性差、自我调适能力弱等特点,即心理状态具有“极端性”。这种极端性还往往表现为主观归因缺陷,即犯罪人往往把自己生活、感情的失败和经济、地位上的损失归因于他人、社会或政府,进而对他人、社会甚至政府产生强烈的憎恨甚至仇恨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其实施极端暴力行为的动机。②而且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行为方式的选择、犯罪对象的选择以及后果的严重性和影响性都与这种极端的心理状态密切相关。

在调查的案件中,靳如超、马加爵、熊振林、石悦军、胡云超、陈孝兵、石顺兵、杨佳、郑民生等都具有这种极端心理特征。他们都是在或遭遇家庭矛盾、或遭遇感情婚姻问题、或遭遇经济问题、或遭受生活挫折时,不能寻求解决途径或不能调适心态,把自认为不幸的原因完全归因于他人或社会,进而产生强烈的愤怒和仇恨情绪,在一定偶然因素的诱发下,就实施了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在马加爵故意杀人案中,马加爵虽然学习成绩较好,而且对家人有着深厚的感情,但其具有较强的自尊心和报复心理。根据生活史调查,马加爵曾因与奶奶看电视时发生冲突、与父母吵架、考试落后于第一名而在日记中表达了仇恨、报复甚至想杀死他们的想法[9]。这种在少年时期就形成的消极情感和报复心理成为了马加爵日后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基础,导致其因自尊心受挫而产生强烈的报复动机,最终杀死了4位同窗。艾旭强和骆效记的驾车撞人及杨佳的暴力袭警等都与他们的心理状态、认识上的主观归因错误和极端的报复心理等密切相关。艾旭强在王府井大街驾车撞人的原因是对富人的仇恨,把自己经济上的困境归因为“富人的黑心”;骆效记驾车撞中学生的原因在于不满其非法营运车辆被罚没,其行为逻辑是“你们不让我活,就小心你们的孩子”;而杨佳则认为自己受到了警察的“侮辱”,遂闯入公安局机关大楼持刀砍死砍伤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其对自己犯罪动机的解释是:“有些委屈如果要一辈子背在身上,那我宁愿犯法。”

在这种极端心理状态下,亲情、家庭、伦理、道德、法律等犯罪抑制因素对犯罪人已完全不起作用,“杀不及妇孺”、“虎毒不食子”、“命不伤无辜”这些基本的伦理观念在犯罪人心目中都已荡然无存,他们完全进入一种非理性状态,往往把自己的家属、同学、朋友或没有任何防御能力的学生、孩子作为犯罪对象,采取极端的暴力报复手段,最终导致了严重的、异于一般暴力犯罪的后果(见表1)。

2.30—40岁是犯罪的高峰年龄段

通过对34起案件的分析,30—40岁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发生的高峰年龄段。在所有的案件中,犯罪人年龄处于这一段的有17起,占50%。犯罪人年龄在20—30岁之间和40—50岁之间的分别为8起和7起;另有2起案件的犯罪人大于50岁,分别是54岁的长沙公交车爆炸案的实施者阳进泉和62岁的成都公交车放火案的实施者张云良(见图2)。这两个年龄较大的犯罪人属于由于家庭问题而悲观厌世的自杀式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他们分别抱着“死也拉个垫背”的极端心理实施了极端暴力行为。

图2 34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犯罪人的年龄段分布图

从统计分析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人的犯罪高峰年龄不同于当前我国整体犯罪人的高峰年龄段。当前我国犯罪人尤其是暴力犯罪人的高峰年龄集中在18—25岁之间,即从事一般暴力犯罪的多为年轻人,而这类犯罪人的平均年龄明显高于一般暴力犯罪人的年龄。根据对这类案件犯罪人的生活史调查,发现这类案件的发生具有“中年危机”的效应,即这一人生阶段可能正经历事业、健康、家庭、婚姻等各种关卡,容易遭遇各种危机,如挫折、精神压力等。这些危机一旦处理不好或不能自我调节,就容易发生精神或心理问题,进而容易发生自杀、暴力犯罪等各种现象。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犯罪人中年危机的外在表现,案件分析发现郑民生、艾旭强、张双立、李磊、靳如超、熊振林等犯罪人都属于这一群体。这一群体的共同特征表现为社会、政治和经济地位不高,缺乏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的成就感。有分析指出,这类人群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缺乏尊严与成就感;在政治上缺乏社会参与和利益诉求话语权;在生活中有种种不如意,缺乏归属感和温暖感[10]。有学者把他们的社会生活总结为“三低三少”,即“经济收入低、权力地位低、社会声望低,人际交往少、流动机会少、疏导渠道少”[2]。从这一角度说,这一群体也算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这一社会生活背景下,不能自我调适和保持心理的平衡,一旦遇到像“燃点”一样的诱发因素,就极可能会发生极端暴力行为,典型如李磊故意杀人案。李磊虽然经济上不处于弱势,家中拥有巨额拆迁款,但是由于在家中没有地位,被妻子认为是个一无是处的失败者,又因拆迁款的分配导致家庭矛盾重重而无法解决,长期的压抑在酒后得以爆发,挥刀把自己的妻子、儿子、父母、妹妹等一家六口残忍地杀死。因此,从这类人身上,我们可以看到采取社会政策解决深层次社会问题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3.缺乏正确的挫折—反应方式

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较低的地位和较少的资源是这类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基础性因素,遇到一定的挫折具有雪上加霜的效应。通过对34起案件的分析,犯罪人所遭受的挫折主要包括感情及家庭生活的挫折、社会地位和自尊心带来的挫折、工作和经济问题引发的挫折等,其中来自工作及经济上的挫折和感情及家庭生活的挫折占比例最高,分别为38%和35%(见图3)。

图3 34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犯罪人遭遇挫折类型分布图

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犯罪人的挫折与社会支持链断裂有关。一方面,这种断裂与犯罪人感情婚姻破裂、家庭生活不幸、缺乏社会交往、工作事业受挫等密切相关;另一方面,这也与转型期社会问题激增和社会压力加大相关。犯罪人社会支持链的断裂,即犯罪人不能从血缘关系、工作关系以及社会生活关系中获得相应的支持。缺乏社会支持意味着其心理应激反应机制、精神紧张状态缓解功能和社会适应调解能力的丧失或不健全,进而导致遏制犯罪的外部力量弱化而实施犯罪。从案例分析来看,所有犯罪人都存在社会支持链断裂的情况。34起案件中没有1起案件的犯罪人完全具备3种主要的社会支持,即:来自合法稳定的职业、正常的家庭功能和社区或其他途径的支持;其中仅有6起案件的犯罪人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4起案件的犯罪人有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在34起案件中,具备1种社会支持来源的有8起,约占23%;具备2种社会支持来源的有2起,仅占所有案件的约6%;还有24起案件的犯罪人不具备上述任何社会支持,也就是说有高达约71%的案件中的犯罪人无任何稳定的社会支持来源(见图4)。

图4 34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犯罪人具有的社会支持来源途径统计图

挫折感的存在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并没有必然的或较高的相关性,缺乏应对挫折的能力或采取了不良应对方式才是这类犯罪产生的主要个体因素之一,这也是犯罪人心理缺陷的主要表现。

(二)被害人:特定群体和不特定多数人群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是被害人较多,而且往往直接造成了多个被害人的伤亡,并导致大量间接被害人即被害人近亲属财产和精神的巨大损失。根据对34起案件分析,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被害人主要有四类。

1.犯罪人周围的熟人

这类被害人主要包括被害人的近亲属、同学、同事或其他生活在一起的人群。在这类案件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性比较明显,而且往往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之中都有一定的互动。这种互动,在犯罪前表现为相互熟识甚至生活或工作在一起,往往具有一定的矛盾冲突;在犯罪中表现为双方直接发生冲突、争吵等,有时还表现为被害人对犯罪人的刺激等。在互动中,被害人往往对犯罪人也有一些过错、过失甚至是伤害、侵害行为。③典型的如马加爵故意杀人案、李磊故意杀人案、黄文义故意杀人案、周宇新故意杀人案等。这类行为的发生与一般暴力犯罪行为尤其是故意杀人行为的产生模式基本相同,区别在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被害人较多,后果更为严重。这种犯罪人和被害人互动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模式主要表现为伦理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即指发生在家庭、学校、单位内部的被害人与犯罪人关系密切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在34起案件中,有11起属于这一类型。从统计来看,长期的矛盾纠纷、财产分配不均、恋爱或婚姻关系破裂等是该类犯罪的主要原因。

2.某一特定的群体

这类犯罪人一般出于报复或引起社会关注的动机,选择某一特定的群体作为犯罪对象。这一特定群体或与被害人有过一些相关的联系,或根本与犯罪人没有任何关系。前者典型的如杨佳故意杀人案、艾旭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谌海涛放火案、刘赘衡爆炸案等。杨佳把曾经处理过他的警察泛化为被害人,而艾旭强和谌海涛则分别选择王府井大街上和机场大巴上的“富人”作为被害人。后者如郑民生故意杀人案、徐玉元故意杀人案、骆效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他们分别选择上学的小学生、幼儿园里的儿童和放学的中学生作为犯罪对象,以达到间接报复的目的。这类案件我们称为“报复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即指由个人危机、挫折而引发的犯罪人出于报复某个人、某个群体甚至社会的动机而针对特定群体实施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这类犯罪后果严重,伤害无辜公众甚至力量上的弱势群体,严重影响社会安全感。根据统计,34起案件中有13起属于这类犯罪,其中有10起是选择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或居住区以驾车乱撞、引爆炸药、放火等方式实施的。而且13起案件的犯罪人均无悔罪表现,其原因在于犯罪人的主观归因缺陷,将自己生活、感情或经济上失败的原因完全归结到他人和社会,由此产生对社会的不满。他们实施的“报复”行为已经不是“冤有头债有主”式的报复,而成了犯罪人通过向社会宣泄私愤来实现其“自身价值”或“社会正义”的途径。这类犯罪不仅危害巨大,而且比较难防。加强特定群体或部门,如幼儿园、中小学校园、特殊单位的物防、技防,并加强专业预防和被害预防,是预防这类案件发生的关键性措施。

3.公共场所不确定的人群

犯罪人在被害人的选择上没有特定目标,随机在一定场合尤其是公共场所选择不特定多数的被害人作为侵害对象。这类犯罪一般是犯罪人出于报复社会、宣泄私愤或制造社会影响等动机或目的而实施的,典型的如张云良放火案、阳进泉爆炸案、靳如超爆炸案、杨新海故意杀人案,还有2012年5月发生的巧家县爆炸案等。张云良和阳进泉都因家庭生活不如意而悲观厌世,然后分别在公交车上实施纵火、爆炸,致使多名无辜者伤亡。这两起案件的犯罪人年龄较大,而且属于自杀式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这类案件危害性巨大,严重影响公众的社会安全感。

4.由多个连续被害人组成的复合型被害人群

这类被害人既包括犯罪人的熟人或曾经有过互动的人群,也包括随机遇到的无关人群。这类犯罪是犯罪人针对熟人实施犯罪行为后逃跑途中抱着“杀一个也是杀,杀几个也是杀”或“杀人灭口”的念头继续杀死多人的犯罪,典型的如邱兴华故意杀人案、石悦军故意杀人案、黄勇故意杀人案、熊振林故意杀人案等。

(三)犯罪行为:突发性强,行为方式残忍,后果严重,示范效应强

1.犯罪行为突发性强,预防和处置难度较大

犯罪行为的突发性强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显著特点,这一特点与犯罪人选择犯罪时间、犯罪对象、犯罪地点没有规律性、具有临时性和随意性有关。这种突发性特点决定了这类犯罪“防不胜防”,预防难度较大。因此,加强特殊群体、特殊空间和特殊时间段的保卫工作,如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园的保护,上学、放学期间的安保,采取“守株待兔”式被害预防对预防这类犯罪具有较大的效果。

与行为突发性强相关的是这类案件持续时间短,伤亡大,处置难度大。一方面,爆炸、放火、驾车撞人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伤亡严重,现场情况复杂;另一方面,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人往往快速作案后迅速逃跑,并在逃跑途中持续随意杀人,如邱兴华故意杀人案、石悦军故意杀人案、杨新海故意杀人案、熊振林故意杀人案等,这一特点为抓捕和防范持续犯罪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也因此上述案件往往在抓捕过程中动用大量的警力、物力,并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根据统计分析,34起案件中,在10分钟内在现场完成犯罪行为的有12起,在1小时之内完成犯罪行为的有25起,占到了全部案件的73.5%(见图5)。典型的如:杨佳十几分钟内在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内持刀捅死6人、捅伤4人,艾旭强在王府井大街几分钟内撞死3人、撞伤5人,骆效记在不到2分钟的时间内驾车在中学门口撞死5人、撞伤19人,郑民生55秒内砍死8人、砍伤5人,张云良在公交车上瞬间纵火致死28人、重伤71人,周宇新和李磊分别在数小时内杀死10名亲友和6名亲友,熊振林和邱兴华在短时间内分别杀死8人和10人。

图5 34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犯罪人作案持续时间统计图

处置这类案件和预防危害结果扩大的最主要方式是快速反应和处理方式得当,或迅速制服犯罪人,或及时避免群众与犯罪人的近距离接触,并在第一时间使被害人得到有效的治疗,同时及时公布事件事实真相,以避免影响事态扩大的谣言产生。

2.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

虽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数量不多,但是其造成的伤亡严重,社会影响大,这种后果也往往是犯罪人所期望的结果:或希望报复他人或社会,或希望引起他人的痛苦,或希望引起社会的关注。根据对34起案件的不完全统计,34起案件造成伤亡约725人,其中死亡398人,受伤327人,平均每起案件造成大约12人死亡和10人受伤,远远高于一般暴力犯罪案件造成的伤亡后果(见图6)。因此,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也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典型的如靳如超爆炸案,靳如超在石家庄市内四个地点同时引爆炸药,导致108人死亡和30多人受伤。

图6 34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伤亡人数统计图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社会影响大主要表现为犯罪严重影响社会安全感,甚至引起社会的恐慌。心理学研究表明,当社会公众经历了危机事件的打击之后不清楚下一次危机事件是否会发生时,最容易误以为同类的事件会经常发生,虽然这些事件通常都是小概率事件。2003年6月至9月间张双立在北京市某区连续作案4起,强奸并杀害了4名下夜班的单身女性,一时间造成了该区内女性下夜班不敢独自回家的情况,即使在案件侦破后这种情绪也还没有得到缓解。2000年至2003年杨新海故意杀人案发生时,豫、冀、鲁、皖四省地群众人心惶惶。2010年上半年连续发生了6起校园伤害案件后,全国范围内的学生家长陷入一片恐慌之中,安全感普遍严重降低。

3.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工具选择随意性强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之所以引起社会恐慌和媒体的关注,除其后果严重和危害性大外,犯罪手段残忍也是主要的因素。犯罪人一般采取爆炸、放火、驾车撞人、用刀砍杀、钝器打砸甚至枪击等手段实施犯罪。犯罪手段的残忍与犯罪人使用的犯罪工具密切相关,根据案件调查发现,犯罪人选择暴力犯罪工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一般是顺势拿起方便之物实施犯罪,事先刻意准备犯罪工具的较少。根据案件统计,犯罪人使用的工具多种多样,主要有刀具、钝器、汽油、炸药、汽车、枪支等。在34起案件中,有16起的作案工具为刀具、7起为锤子等钝器、4起是驾车撞人、3起使用爆炸物、3起纵火、2起使用枪击、1起为其他方式(见图7,其中有2起案件使用2种工具)。从统计来看,刀具和钝器为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最主要的犯罪工具,占到了统计总量的64%。犯罪手段的残忍性和犯罪工具的暴力性也反映了这类犯罪的极端性。典型的如邱兴华故意杀人案中,10名受害人的致命伤全部位于头部,被邱兴华先用砍刀砍伤或砍杀后再用斧头砍砸,受害人头部完全变形几乎难以辨认,甚至邱为了泄愤还将一名受害人的眼球、部分内脏和脚筋取出后炒掉。又如郑民生故意杀人案中,郑民生在55秒钟内连续刺死6至12岁的学生8人、重伤5人,其将匕首捅入孩子的胸腔后,甚至多次搅动匕首柄,现场惨状以至于办案人员都难以看完仅55秒长的监控视频。

图7 34起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犯罪人使用的犯罪工具统计图

4.犯罪行为的示范效应较强,媒体不当报道或起诱发作用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对一定的社会群体尤其是具有相似经历或背景的群体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也有研究者称这种现象为犯罪的传染性。在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郑民生案件发生后,短短的不到50天内,在江苏泰兴、广东雷州、山东潍坊、广西合浦、陕西南郑等地又相继发生了5起校园血案。而且后来5起犯罪行为的犯罪对象、犯罪工具和犯罪手段等几乎都与郑民生案件一样,都用锤子、刀具等工具暴力侵害没有防护能力的儿童和中小学生。后5起案件的犯罪人明显受到了郑民生的影响,甚至其犯罪心理机制和模式都具有一致性——“认为社会对自己不公平”→“向社会宣泄”→“大肆砍杀学生”。这种示范效应或传染性具有多米诺骨牌的效果,典型的又如2009年底李磊故意杀人案后北京市发生的几起故意杀人案。2009年11月23日,北京市大兴区的李磊在家中将6名亲属杀害,该案发生一个月后,在同一小区的张某也在自家中将妻子和儿子杀死,作案对象和方式如出一辙,作案原因也是因为家庭矛盾。2012年8月1日,17岁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因与女友发生矛盾,在杀死女友亲属2人后持刀沿途又刺死6名路人、刺伤5人。该案发生半个月后,北京平谷区也发生了因家庭矛盾持刀沿路砍杀行人的案件,造成了6人死亡(见表2)。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示范效应或传染性明显强于其他犯罪行为。1982年1月10日,北京出租车司机姚锦云驾车在天安门广场附近故意朝人群撞击,造成20多人死伤,此案之后的一年内我国连续发生了多起故意驾车在人群密集区肆意冲撞的案件。如表2所示,这种示范效应或传染性主要表现在犯罪心理和犯罪方式等方面的学习和暗示上。首先,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具有强烈的心理暗示和启发作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通过媒体等传播到具有潜在犯罪动机的人后,会对其产生一种心理暗示作用,犯罪行为对那些与犯罪人有着类似经历或有相同动机的潜在犯罪人起到了示范效果甚至诱发作用,促发了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或行为。其次,作案方式和手段的示范性。犯罪学理论表明,有潜在犯罪动机或犯罪倾向的人总是在自觉不自觉地学习犯罪方法等。作案方式和手段的极端性是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之一,这种能够造成重大伤亡和巨大影响的极端手段可能会起到满足潜在犯罪人的心理需求的效果,进而被模仿,实施类似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的示范效应或传染性与媒体的不当报道有很大关系。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很容易成为社会中的焦点问题而引起媒体轰炸式的报道,不当的报道会产生负面的效应,进而成为促发新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行为的一大诱因。2010年郑民生案件发生后,两天内网络媒体的报道量高达到50多万条,诸如“南平血案凶手被判死刑,称知道捅什么地方最致命”、“‘恶魔’专找低年级学生下手”等,一些报道对犯罪人的作案手法进行了详尽的描述和渲染。对于这些报道,原南方日报社社长范以锦指出:恶性事件的报道都有正效应和负效应。正效应体现在告知真相,防止流言产生,防止事态扩大,并提醒公众做好防范;负效应会引发社会恐惧并对潜在犯罪人起诱导作用[11]。相关报道中除了对犯罪手段的详尽描述外,一些媒体为了猎奇还对案件原因进行了社会归因性分析和推测,把报道方向转向犯罪人的社会背景、人文关怀以及社会制度、社会政策等方面,于是一种“弱者抗争”、“被逼杀人”的说法也随之流传。

四、结论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作为一类特殊的严重暴力犯罪,具有突发性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人和被害人特殊、犯罪后果严重、具有一定示范效应等特征。当前我国处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多发时期,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群众的安全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决定了这类犯罪控制和预防的艰难性。通过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研究,根据这类犯罪的特点,我们认为防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必须坚持严厉的打击对策,对现行犯和有犯罪征表的潜在犯罪人必须予以打击和控制,以控制多发的势头;其次,加强被害预防,注重特殊群体、特殊空间和特殊时间段的保卫工作;第三,提高犯罪现场的处置水平和能力,避免犯罪后果的扩大;第四,加强舆论引导和媒体的管理,规范类似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报道方式和内容,加强正面引导,减少负面效应;第五,加强心理障碍者的排查、治疗和干预,预防极端心理及极端行为的产生;第六,创新矛盾排查、化解机制,加强疏导、信访工作,同时倡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冲突;第七,完善社会支持系统,加强家庭、社区、社会等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功能;第八,加强社会改革,完善社会政策,解决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注释:

①腾讯网、新浪网、《瞭望周刊》等多家媒体在报道此类案件时均使用了“一个人的恐怖主义”一词。参见:王开.一个人的恐怖主义[J].瞭望东方周刊,2010-03-29.

②主观归因缺陷是美国心理学家维纳(B·Weiner)提出的一种心理现象,即人们做完一项事情后倾向于从自身和他人身上寻找成功或失败的原因,大部分人都能正确地对成功或失败进行主观归因,但也有少数人总是把成功的原因归结于自身,而把失败的原因都归结为社会或他人。

③1958年,美国犯罪学家沃尔夫冈在其出版的《杀人模式》(Patterns of Criminal Homicide)中提出大部分杀人犯罪发生在熟人之间,且是“被害人促进”(victim precipitation)的结果。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证研究,暴力犯罪发生在熟人间的比例较大。中国司法部1994年的调查显示,暴力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人认识的比例高达60.7%,其关系类型包括配偶、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恋爱关系、同事、邻里、同乡、离异配偶和一般认识关系等。日本学者的研究表明,在杀人犯罪中,二者相识的比例高达73%,但其也指出在伤害案件中两者相识的比例仅占36%。因此由于暴力犯罪往往是人际关系冲突的结果,暴力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相识的比例明显超过侵财犯罪。参见:宋浩波,靳高风.犯罪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395.

④2010年4月28日上午,广东省雷州市白沙镇洪富小学教师陈康炳在雷州市雷城镇南湖广场闲逛时,怀疑身穿雷城第一小学校服的几名小学生对其指手画脚,说其坏话,遂产生了报复雷城第一小学学生的念头。当日下午,陈康炳携带长约40公分的钢刀进入雷城第一小学第四庭院北侧的教学楼,在六楼和五楼的教室持钢刀砍杀师生,致1名教师、16名学生共计17人头部等处受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康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研究者同时列举了2010年3月至5月发生的6起相似的案件,除本文提到的郑民生、陈康炳、徐玉元、吴焕明外,还有广西合浦杨家钦案(2010年4月12日)和山东潍坊王永来案(2010年5月12日),前者有精神病史,后者自焚而亡。该研究同时指出,此类案件像病毒一样传染、扩散,在此后短短的不到50天的时间里又接连发生了5起(共造成82名师生死伤,绝大多数为儿童)类似的事件,几乎是郑民生南平案的翻版:一样的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动机和相似的犯罪地点,不免让人相信犯罪具有传染性。参见:李梅.论犯罪的传染性[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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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个案研究_郑民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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