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舞蹈家的身份与地位_舞蹈论文

先秦舞蹈家的身份与地位_舞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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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J7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018(2012)04-0030-04

先秦舞蹈作为后世舞蹈的源头,在整个中国艺术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传说时代,有黄帝之《云门》、尧帝之《咸池》、舜帝之《韶》,皆归于周代六乐,以为宗庙祭祀之用。在商代卜辞中,已出现众多舞蹈名称,如《大濩》、《万舞》、《羽舞》、《林舞》、《围舞》等,殷末铜器铭文还记载了《九律舞》[1]。关于先秦时期舞蹈的研究经过众多学者的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关于先秦舞者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空白。由于春秋以前资料的匮乏,本文在此只以春秋战国时代的舞者作为研究对象,对先秦舞者的身份及地位作全方位的剖析。

一、先秦时舞者的身份

舞蹈作为娱乐与社会交际的工具,在整个先秦社会被广泛应用着,就现有的资料来看,大体可以分为三部分:专职舞者、业余舞者、民间舞者。

专职舞者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隶属统治阶层的舞师、舞徒,《周礼·地官司徒》:“舞师:下士二人;胥四人,舞徒四十人。”[2]697舞师掌教,舞徒为学,内容包括兵舞、帗舞、皇舞、野舞等。舞徒不止学习舞蹈,郑玄注云:“徒中使能舞者以充徒数”[2]697,则是在祭祀、娱乐等场合亦有舞蹈职能,盖既学且用。其常备人员为四十人,当然,舞徒的实际人数并非如此,应该要超出这个数目。据《论语·八佾》载:“孔子谓季氏:‘八佾舞於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3]133朱熹《集注》云:“佾,音逸,舞列也。天子八,诸侯六,大夫四,士二。每佾人数,如其佾数。或曰:‘每佾八人。’未详孰是。”[3]133无论“八佾”采取哪种解释,天子常备舞者之数都是六十四人。又《吕氏春秋·长攻》载:“襄子谒于代君而请觞之,马郡尽,先令舞者置兵其羽中数百人。”[4]335到了战国时期,舞徒之数竟达数百人之多。还有一种专职舞者,专门供富商蓄贾等富有财产者娱乐之用。《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梗阳人有狱,魏戊不能断,以狱上。其大宗赂以女乐,魏子将受之。”[5]1496女乐是兼有音乐演奏和舞蹈表演的女艺人,此处梗阳人的大宗应是指地方上具有一定势力的宗族,他们和统治阶级一样,也配有专门的女乐。又《史记·吕不韦列传》载“吕不韦取邯郸诸姬绝好善舞者与居”[6]2508,吕不韦是阳翟大贾,所以这里的“绝好善舞者”应该是指专门的舞者而言。

业余舞者只是将舞蹈当作一种社会交际手段,根据身份的不同又可分为四类。一是公卿之舞,统治集团为了更好地促进交流,在众多活动中要依靠舞蹈调节气氛。因此,学习舞蹈成为必需的课程。《礼记·内则》还记载:“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学射御。二十而冠,始学礼,可以衣裘帛,舞大夏。”[7]869表明在不同的年龄要学习不同的舞蹈。在周礼中,舞蹈最主要的作用是祭祀,包括祭祀祖先、山川等。《礼记·祭统》:“及入舞,君执干戚就舞位,君为东上,冕而总干,率其群臣,以乐皇尸。”《疏》云:“天子、诸侯亲在舞位,以乐皇尸也。”[7]1351是说在举行祭祀大典之时,天子和诸侯都要进行舞蹈。楚国巫风盛行,桓谭《新论·言体》记载:“楚灵王骄逸轻下,简贤务鬼,巫祝之道……躬执羽绂,起舞坛前。”[8]楚灵王连巫祝所跳的舞蹈都很熟悉,可见所会舞蹈之多。公卿之子亦为胄子,所以舞蹈也成为诸大夫的必修科目。《左传·襄公十六年》:“晋侯与诸侯宴于温,使诸大夫舞,曰:‘歌诗必类’。”[5]1206此是诸大夫皆习于舞蹈之证。二是巫觋之舞,巫觋作为连接神与人之间的媒介,在先秦时有着重要的地位。《说文》云:“巫以舞降神,象人两袖舞形”[9],巫祝舞蹈职能应是伴随着其产生就已经产生。根据《周礼·春官宗伯》的记载,则其舞蹈的场合包括祈雨、祛灾、祭祀、丧事、除疾等等。三是器人之舞,舞蹈之时往往持有一定的道具,这些道具需要设立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这些管理人员同时还具有使用这些道具进行舞蹈的义务,这些人的舞蹈我们暂称之为器人之舞。《周礼·春官宗伯》记载了两种,一是韎师,云:“掌教韎乐。祭祀,则帅其属而舞之;大飨,亦如之。”[2]801二是旄人,云:“掌教舞散乐、舞夷乐。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属焉。凡祭祀、宾客,舞其燕乐。”[2]801四是俳优之舞,俳优是古代通过滑稽杂技等来娱乐上层的人,《国语·晋语二》:“骊姬告优施曰:君既许我杀太子而立奚齐矣。吾难里克,使优施饮里克酒。中饮,优施起舞。”[10]陆贾《新语·辨惑》:“齐人使优旃舞于鲁公之幕下,做戏欲候鲁君之隙,以执定公。”[11]俳优通过表演来愉悦上层,易受到上层的喜爱,因而会参与到一些政治活动当中①。

民间舞者主要是指民间的舞蹈者,据《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载:“《诗》曰:‘虽无德于女,式歌且舞。’陈氏之施,民歌舞之矣。”[5]1480②统治者实行了有利于人民的政策,人民受到了恩惠,就会通过歌舞的形式来赞扬统治者。这其实并非民间舞蹈的主要来源,我们认为,民间舞蹈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首先是劳动,现在的舞蹈学家多数承认舞蹈来源于劳动,人们在狩猎、耕种之余,需要舞蹈来缓解身体的疲惫,释放心中的情绪。尤其是收获之余,心中高兴,自然会寻找释放的途径。《礼记·檀弓下》:“人喜则斯陶,陶斯咏,咏斯犹,犹斯舞”[7]283;《乐记》:“言之不足故长言之;长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7]1148,都是这方面的反映。《诗经·小雅·伐木》载:“有酒湑我,无酒酤我。坎坎鼓我,蹲蹲舞我。”[12]456这是描写伐木者在休息之余饮酒鼓乐、欣然起舞之事。其次是促进男女交流的需要,先秦时相较于秦后礼法观念要宽松得多,民间男女的自由交流非常普遍。在当时,有着不少供男女交流的场所,如《诗经·郑风·溱洧》:“溱与洧,方涣涣兮。士与女,方秉蕑兮。”“洧之外,洵訏且乐。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勺药。”[12]260又如《出其东门》:“出其东门,有女如云。”[12]256这里的溱、洧、东门即是大型的男女交流场所。男女交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舞蹈进行的,《管子·轻重丁》:“男女当壮,扶辇推舆,相睹树下,欢笑超距,终日不归。”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注:“超距,《史记·廉颇传》:‘方投石超距’,《索隐》:‘超距,犹跳跃也。’此处当是指男女舞蹈相互游戏而言。今西南各兄弟民族中尚存此俗。”[13]《吕氏春秋·先识》中说:“中山之俗,以昼为夜,以夜继日,男女切倚,固无休息,淫昏康乐,歌谣如悲。”[4]397这里的“男女切倚,固无休息”也应该指男女舞蹈而言。因民间舞者的舞蹈不同于上述两类舞者,不具有规定性的特质,所以本文将其单独列为一类。

二、舞乐的不平行与舞者的地位

先秦时期舞蹈和音乐都属于“乐”的范畴,但是二者地位却不可同日而语。在先秦的典籍中,关于音乐的描述甚为详尽,而关于舞蹈的描述则少之又少。《论语·阳货》载孔子语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3]233惟云“钟鼓”,则是将音乐看做“乐”最重要的内容,同样属于“乐”的舞蹈却未被提及。具体表演中,音乐、歌唱、舞蹈的主次关系不同,一般是音乐在前,舞蹈在后。如宴饮之礼,《仪礼·燕礼》云:“升歌《鹿鸣》,下管《新宫》,笙入三成,遂合乡乐;若舞,则《勺》。”[14]是先乐后舞。又《晏子春秋·内篇谏下》载:“景公为长庲,将欲美之,有风雨作,公与晏子入坐饮酒,致堂上之乐。酒酣,晏子作歌曰:‘穗乎不得获,秋风至兮殚零落,风雨之拂杀也,太上之靡弊也。’歌终,顾而流涕,张躬而舞。”[15]则是先有音乐,其次有歌,再次才有舞蹈。又如大射礼,据《诗经·小雅·宾之初筵》载:“宾之初筵,左右秩秩。笾豆有楚,肴核维旅。酒既和旨,饮酒孔偕。钟鼓既设,举酬逸逸。大侯既抗,弓矢斯张。射夫既同,献尔发功。发彼有的,以祈尔爵。籥舞笙鼓,乐既和奏。”[12]696从中我们可以推断,其大射礼步骤是饮食—饮酒—奏乐—行射—赐爵—舞蹈(伴有音乐)。在先秦人的观念里,舞蹈只是“乐”的“容”,表演时有的“乐”有“容”,有的则无。从上面所引《仪礼》可以看出,“若舞,则《勺》”是说可以单独演奏音乐而不进行舞蹈的,《吕氏春秋·慎人》载孔子厄于陈、蔡,依旧弦歌不辍,子贡、子路惑之,经孔子解释之后,“孔子烈然返瑟而弦,子路抗然执干而舞。”[4]339是先前孔子抚瑟而无舞,其后孔子弹瑟而子路起舞也。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尚没有可以只进行舞蹈而没有音乐的记载。所以先秦观念中的歌、乐、舞一体,只是指一些歌曲都配有相应的音乐和舞蹈。但在具体表演时,可以徒歌,可以只和乐而歌,三者并非必须同时存在。

先秦时期的舞者③地位是十分低下的,首先是俸禄非常的低,上引《周礼》云“舞师:下士二人;胥四人,舞徒四十人。”也就是说舞徒的俸禄不会超过“下士”,那么下士作为统治阶层的最低级官吏,俸禄应该是多少呢?《孟子·万章下》载:“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16]下士和“庶人在官者”同禄,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今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史,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少吏是为最低级官吏,其禄为斗食、佐史,颜师古注云:“斗食月奉十一斛,佐史月俸八斛(按:《后汉书·百官志》所载同,盖颜氏所本)。一说:斗食者,岁奉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也。”[17]708庶人在官者即“斗食”、“佐史”之类,一年的俸禄为八斛(八十石),则下士之俸禄亦约为八十石。而舞师又低于胥,胥又低于下士,我们假设官职低一级则俸禄减一半,则舞师才领二十石粮食。《汉书·食货志》载平民口粮“食,人月一石半”[17]775,则一年食粮食十八石,也就是说舞师的俸禄勉强能供应其口食。而一旦舞跳得不好,还要受到责罚,《周礼·春官宗伯》:“小胥……巡舞列而挞其怠慢者。”[2]795“挞”是指用鞭棍等进行抽打,舞徒进行舞蹈时如果跟不上节奏,就会受到鞭棍等无情的笞打。

《周礼》所言的“舞师”主要是就能进行“干舞”、“羽舞”的男性舞师来说,至于女性舞师的境遇则更为悲惨。女乐兼职音乐的演奏和舞蹈的表演,实际上就是统治者的个人财产,可以被当作物品进行赠送,没有丝毫的独立性可言。这在典籍中的记载比比皆是,除上文引《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梗阳人大宗赂魏戊外,《襄公十一年》载:“郑人赂晋侯以……歌钟二肆,及其镈磬,女乐二八。”[5]991(又见《国语·晋语七》)《韩非子·十过》载秦缪公时,因北戎强大,“乃使史廖以女乐二八遗戎王”[18]④。《管子·禁藏》:“听其淫乐,以广其心;遗以竽瑟美人,以塞其内。”[19]《论语·微子》:“齐人归女乐,季桓子受之,三日不朝,孔子行。”[3]241

除了像货物一样送来送去,更为悲惨的是,如果主人愿意、客人高兴,在酒宴歌舞之后,他们甚至被主人送给客人供其侍寝。《楚辞·大招》载:“青色直眉,美目媔只。靥辅奇牙,宜笑嘕只。丰肉微骨,体便娟只。魂乎归来!恣所便只。”[20]此段承上文言客人观歌舞而体安舒,心中平静而怨思去除,所以主人设馔而饮酒,挽留客人在夜里继续纵乐。而奉侍之人,即前起皓齿、动朱唇的舞者。这里说客人可以“恣所便”,则应是供其侍寝玩乐。《史记·滑稽列传》载淳于髡讽谏齐威王之事中有段话说:“日暮酒阑,合尊促坐,男女同席,杯盘狼藉,堂上烛灭,主人留髡而送客,罗襦襟解,微闻芗泽。当此之时,髡心最欢,能饮一石。故曰酒极则乱,乐极则悲,万事尽然。”[6]3199主人送走了其他客人而独独留下淳于髡,“罗襦襟解,微闻芗泽”则是舞者侍寝了,“酒极则乱”明是对“乱性”而言。

结语

先秦舞者之所以地位低下,与当时人们对舞蹈作用的认识有关。上引《礼记》中的“人喜则斯陶,陶斯咏,咏斯犹,犹斯舞”,把舞蹈看做人表现心中喜悦的方式。新出土的《郭店楚简·性自命出》中作:“喜斯陶,陶斯奋,奋斯咏,咏斯摇,摇斯舞。舞,喜之终也。”[21]舞蹈是人心情愉悦的终结,过度的舞蹈和临丧擗踊伤身一样,是不被当时礼乐的维护者所完全认同的。在《礼记·乐记》说:“乐者,心之动也;声者,乐之象也;文采节奏,声之饰也。”[7]1113“文采节奏”即是说舞蹈,“声”是“乐”的表现形式,而舞蹈只是“声”的外在修饰,处在“乐”的末节。所以,先秦时的舞者身份地位十分低下,只是供统治者“恣所便”的工具。马克思说:“拿妇女当作共同淫乐的牺牲品和婢女来对待,这表现了人在对待自身方面的无限的退化。”[22]先秦舞者的遭遇正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对人性的摧残与压榨。

[收稿日期]2011-12-19

注释:

①器人之舞不能与公卿之舞、巫觋之舞放在同一平面分类,因为任何身份、职业的人都可能跳带道具的舞蹈。

②亦见《晏子春秋·内篇杂下》。

③这里就专职舞者而言。

④事并见《吕氏春秋·壅塞》、《史记·秦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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