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协同实践框架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框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审计协作机制的建立
(一)明确协作机构
首先,可以成立一个协调审计系统对内对外多方面的协作关系,具备较高的行政地位,熟悉审计业务,能够站在全局的高度考虑问题,发出的指令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机构。从这个角度考虑,这样的机构应该由中央审计机关即国家审计署作为一个司局设立,并要求地方审计机关逐级设立负责协作工作的专兼职岗位,协调执行协作指令,对内管理整合审计系统内部资源;对外则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固定联系,协调审计与相关部门协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除做好协调工作以外,审计协作机构还需要承担起汇总审计综合信息,建立和管理审计综合信息系统的职责。其次,借鉴经济责任审计的联席会议经验,在审计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中推广和固定联席会议形式,通过联席会议沟通情况,形成会议意见,为开展工作提供支持。除定期的联席会议外,审计与相关部门,在具体开展各自工作之前,也应通过临时联席会议的方式,预先与需要的协作方协调,要求提供协作。
(二)明确协作流程
1.确定协作重点。在审计计划制定阶段,审计需要了解相关部门信息和需求,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安排审计时间和资源,以避免与相关部门工作出现重复或影响其正常工作,协作重点在于各相关部门综合信息的搜集和汇总。在审计方案制订阶段,审计部门会对列入审计计划的审计对象开展审前调查,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协作,以制定有针对性的审计方案,协作重点是对审计对象详细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在审计业务实施阶段,具体繁杂的审核工作需要集中审计资源和搜集大量的审计证据,协作的重点是系统内资源的整合、外部专家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协查取证。在审计结果执行阶段,审计结果需要各级审计部门协作共同监督执行,其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也要由相关部门向审计进行反馈,协作重点是通过相关部门协作落实审计结果。
2.组织协作部门。具体方式包括注重信息资源渠道的畅通,要求相关部门提供信息;采取召开相关会议的方式,提出需求、制订方案,取得相关部门支持;对具体事项或信息发出协查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协助核实等,通过有效的组织使协作得以顺利地实施和开展。
3.按协作要求展开工作。各协作单位对应审计的信息要求,应及时提供审计所需信息;对应审计的协查要求,协作单位要及时跟进,避免因审计机关力量不足、强制性不够而贻误良机;协作部门应高度重视协作需求,不能因协查内容可能涉及部门利益而消极处理、应付了事,要以积极和负责任的态度帮助审计部门查证核实;相关协作部门要坚决执行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审计决定,还应与审计一同监督落实,才能使审计工作取得实效,协作效应得到实质的体现。
4.完成协作,并以恰当方式体现协作成果。协同体系中的各成员从明确协作要求开始,到组织、展开协作到完成协作,在其协作流程的最后,应该以恰当的方式体现协作成果,作为协作的结束。所谓恰当的方式,也就是审计所需要的方式,可能是数据和信息的形式,如协查的资金和往来情况;可能是书面报告和文件的形式,如对某一事项的协查回复或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也可能是实际的行动或结果,如司法机关针对审计线索的立案侦查行动,纪检监察的处理决定,为执行审计决定而新订立的规章制度等等。以恰当形式反映协作成果既是协作的产品和结果,其所反映的信息是当前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证据,是以后审计协作开展必不可少的信息,也是对审计结果执行的反馈和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促进审计改进和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审计综合信息系统的建立
(一)审计综合信息源的建立
1.审计系统内各元素产生的审计信息。这些审计信息是指,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工作记录及相关档案资料,包括审计证据、取证记录、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决定等各类审计文书及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对审计系统外部而言,审计信息作为审计成果具有鉴证作用,可以为其他相关部门借鉴使用,除在绩效评价、财务管理、人事任免中发挥效力外,其反映的单位(个人)的有关违法违规记录信息在执法中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每一份审计报告及结果的公布,都会产生广泛的社会效应,对相关问题处理和政策制定起到推动作用。因此,审计系统用自身产生信息作为审计综合信息系统的主要信息来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审计以外相关系统提供的综合信息。要获得审计综合信息系统所需要的全面信息,仅有审计系统的内部信息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相关部门提供的综合信息,为审计协同服务。综合信息的准确全面成为影响协同效用的另一重要因素。综合信息的内容涵盖范围较广但与开展审计业务所需信息直接相关,在审计业务实施当中需要这些信息作为支持。这些综合信息可以帮助分析查找审计重点,确定审计目标,为审计查证问题提供线索,有助于参照形成审计结论,为提出合理可行的审计建议提供思路,因此,我们需要汇总各方面的信息形成审计综合信息平台数据。
(二)审计综合信息传输
1.文字传输。文字传输是传统的传输方式,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交换以文件抄送或下发的方式进行,过程中经过一定的签批审阅,形式正式、程序严谨,传递的信息真实可靠,但是不足之处是信息传递速度慢、容量有限。在现实中由于审计对信息质量的要求较高,书面的信息更适合作为审计证据出现,文件传输对审计信息的传递十分适用,有助于信息的保密性和权威性,因此作为审计信息系统信息重要的信息传输方式,仍有较强的生命力。
2.计算机数据传输。计算机数据传输是把大量有用的信息以数据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建立数据库,并通过建立网络或数据接口,进行数据的转换,实现信息传递,较之文件传输具有快捷方便,传输信息量大的特点,也更适应审计信息化进程,应尽快实现信息资源的电子化、信息化。可以通过在审计部门和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统一数据格式的数据库的方式或联网方式,经过严格的授权和操作程序,更加方便、快速、高效地进行相关信息的检索、查询及传输,以保障信息的及时传递。
除了文字传输和计算机数据传输外,通过各种通讯工具、媒体获得信息也是信息的传递方式之一。在审计实践中,根据信息的需求选择最为有效的信息传输方式,及时获取信息,也是审计协同信息系统建立的目标之一。
(三)审计综合信息系统管理
1.信息管理机构的确立。信息管理机构是随着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发展而产生的在信息系统中履行特定职责和任务的机构,对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审计综合信息系统是以审计为关联的多个信息系统信息的集合体,其信息管理机构要突出权威性、专业性和全局性,从这个角度考虑,应该由专设的审计协作机构来履行管理职责,根据审计协作的要求,具体完成引入和配置系统信息技术、开发和组织信息资源、维护和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对信息系统的效果进行评价等任务。
2.信息系统开发的管理。开发和建立审计综合信息系统的目的是实现审计信息的共享和利用,为审计协作服务,因此系统开发的管理要首先从审计信息的需求和来源考虑,确立系统的信息采集方式、信息平台的架构,然后按照系统架构选择系统软硬件平台的配置,并负责培训系统使用人员。在审计综合信息系统开发中了解审计需求是最为重要的环节,如把握不好,有可能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不能发挥作用,发生系统目标的偏离,需要特别关注。
3.信息系统运行的管理。审计综合信息系统在运行阶段发挥作用、产生效益的大小以至于系统目标的实现与否,依赖于系统运行的管理情况。由于审计综合信息系统信息数据的特殊性,对系统安全性和保密性的要求非常高,因此除了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外,系统的安全与保密工作是运行管理的关键环节。其防范的关键点在于通过制定严密的信息系统安全与保密制度、配备可靠的软硬件安全设备、设置切实可靠的系统访问控制机制和严格的访问程序等措施来防止人为的信息失密。
三、法规制度保障的建立
这样的法规制度主要实现三个职能:明确法律地位、指导具体工作、违反责任追究。
(一)明确审计协同法律地位的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具有最高的强制力,为加强相关部门与审计间的协作配合,使审计协同发挥作用,必须从国家法律的角度肯定审计协同的重要性,增加有关审计协查的内容。根据审计项目现实需要,可以将审计协查作为重要的审计技术在审计法中加以明确,专门就有关审计协查做出制度化的规定。2006年修订后的审计法中已明确了审计机关提请相关部门开展协作的权力,但是未能明确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的义务,可以加入“审计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审计工作的开展”的条款,以法律的最高形式来保障审计协同的实现。除审计法规对审计协同的开展做出明确规定外,也要要求相关部门在部门法中做出相应规定,以配套审计法规的执行。
审计协同法律地位的明确将大大增加协调配合的刚性。审计实践中就审计与监察、纪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也曾发过通知,但因为过于笼统和缺乏原则,协调配合的意识不太强,效力不够。从法律角度规定审计与其他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双方会增强跟踪反馈的意识,原先的“可以”变成“必须”和“应当”,审计协同的开展才能得以保障。
(二)制定审计协同的工作规范
审计协同的地位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后,在协同工作的具体开展上还需要有一套较为成熟和全面的、能够清晰指导协同工作的规范。审计署应在对审计协作实践进行充分的调研后,站在全局的角度,对审计协作的内容和要求加以综合,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审计协作制度,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以规范审计机关的审计协同工作,从有利于审计资源整合、外部专家服务的角度出台协作实施细则;而相关部门,也应根据审计部门要求和部门工作实际,配套制定有关协作制度并严格执行。通过审计协作相关部门和成员的共同努力,形成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从协作的方式、内容和流程上都十分明确的指南性文件,使审计协同在实施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得以进一步规范和推广。
(三)制定违反审计协同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条例
审计协作既然作为刚性的法律要求,那么违反法规就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进一步保障审计协同的有效性,法律法规中应制定责任追究条例。如果现实中出现不响应协作要求、故意拖沓延误协作时机,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审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据相应法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