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取消或淡化”“人民内部矛盾”的提法呢?与谢维英教授商榷_人民内部矛盾论文

为什么要“取消或淡化”“人民内部矛盾”的提法呢?与谢维英教授商榷_人民内部矛盾论文

凭什么“建议废除或淡化‘人民内部矛盾’的提法”——与谢维营教授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提法论文,教授论文,人民内部矛盾论文,建议论文,谢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谢维营教授的专著《哲学的魅力——思想探索的快乐》中的第六章第三节以“理论与历史的背反——对‘人民内部矛盾’提法的反思”(以下简称“反思”)为题,提出和论证了“建议废除或淡化‘人民内部矛盾’的提法”①的主张。鉴于“反思”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②,谢教授又表示“愿意在学术上接受严格的质疑”,本文拟对“反思”提出不同意见,敬请学界朋友斧正。

一、人民内部矛盾概念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思想指导下的产物?

“反思”说:“现在,对于十年动乱的错误理论指导已经基本明确,即‘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但是,从1957—1966年‘左’的错误的理论根源究竟是什么,则没有人认真探究。”谢教授经“认真探究”后提出:“被赞颂之语环绕的‘人民内部矛盾’一说实难辞其咎”,因为在人民内部矛盾概念提出过程中,“尽管当时尚未正式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但是在毛泽东的潜意识中,阶级斗争仍然是国家政治活动中首先要重视解决的最主要问题。”“反思”由此得出了“建议废除或淡化‘人民内部矛盾’的提法”的一个凭据:“人民内部矛盾的提出从一开始就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思想指导下的产物。”

毛泽东何时提出人民内部矛盾概念?“反思”的下列说法不确切:“‘人民内部矛盾’的概念是毛泽东于1957年2月27日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来的。”实际上,早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以下简称《正处》)讲话发表前几个月,毛泽东就以“人民内部的事情”、“人民内部的问题”、“人民内部的斗争”、“人民内部的矛盾”等形式提出了人民内部矛盾概念,并且扼要阐释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些核心理论问题。“反思”把毛泽东提出人民内部矛盾概念的时间推迟了三个多月,实际上是想回避1956年下半年的国内外社会背景,而这个背景对正确理解人民内部矛盾概念至关重要。回顾和分析这个背景可以发现,认为毛泽东在提出人民内部矛盾概念时没有阶级斗争思想是不客观的,但认为毛泽东持“以阶级斗争为纲”思想也是站不住脚的,人民内部矛盾概念是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理论升华,不是也不可能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思想指导的产物。

1956年下半年的国内社会背景主要是: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我国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已经消灭,阶级斗争已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党和国家面临着转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艰巨任务,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这为提出人民内部矛盾概念铺垫了重要基础。1956年9月15—27日召开的党的八大正确分析了当时的国内局势,科学确定了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党的主要任务,认为我国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已经基本解决,国内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党和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就是集中力量解决这个矛盾,把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尽快地把我国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尽管八大决议中没有人民内部矛盾的字样,却极为突出地体现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精神。”③从1956年下半年起,我国敌我矛盾日益减少,群众罢工、罢课、请愿、退社等“闹事”事件明显增多,毛泽东在同年11月15日的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说:“民主革命解决了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这一套矛盾。现在,在所有制方面同民族资本主义和小生产的矛盾也基本上解决了,别的方面的矛盾又突出出来了,新的矛盾又发生了……以后凡是人民内部的事情,党内的事情,都要用整风的方法,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来解决,而不是用武力来解决。”④同年12月4日,毛泽东在给黄炎培的信中强调:“我们国家内部的阶级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了……但是人民内部的问题仍将层出不穷,解决的办法,就是从团结出发,经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团结这样一种方法。”⑤1957年1月27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提出:建设时期剩下一部分阶级斗争,大量表现的是人民内部的斗争,怎样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是一门科学,值得好好研究。

当时国外的社会背景主要是波兰事件的新发展和匈牙利事件,而这些事件与赫鲁晓夫在苏共20大的秘密报告密切相关。1956年6月,主要受赫鲁晓夫秘密报告的影响,波兰的波兹南市万余工人示威游行并冲击党政机关,冲突中造成数十人死亡、千余人受伤。当年10月,波兰出现了新的动荡局势,匈牙利发生了更大规模的示威和武装冲突,导致了更加严重的结果。波匈事件引起了我们党的高度关注,毛泽东多次强调要吸取斯大林的教训,根据波匈事件研究社会主义如何搞,并在这方面率先垂范。当年9月22日,毛泽东在会见出席八大的意大利共产党代表团时说:“客观形势已经发展了,社会已经从这一个阶段过渡到另一个阶段,这时阶级斗争已经完结,人民已经用和平的方法来保护生产力,而不是通过阶级斗争来解放生产力的时候,斯大林在思想上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还要继续进行阶级斗争,这就是错误的根源。苏联在阶级消灭后,当国家机构的职能丧失了十分之九时,当阶级斗争已经没有或者已经很少的时候,仍在找对象,大批捉人、杀人,继续行使它们的职能。”⑥1956年12月29日,由毛泽东亲自策划、修改、审定,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基础上形成的《人民日报》社论《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深刻分析了剥削阶级消灭、反革命力量基本肃清后的无产阶级专政职能转变,提出国内政治生活应该逐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注重加强党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和人民对于国家机关的监督,“而不应该像斯大林那样,在阶级消灭以后仍然强调阶级斗争的尖锐化,因而妨害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全的发展。”⑦面对苏东的轩然大波,毛泽东没有惊慌失措,“他在2月最高国务会议的讲话中也说:波匈事件以后,中国的局面很稳固。有那么一点小风波,叫做‘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像七级台风引起那样的风浪是没有的。由于对国内形势作了这样的估计,所以毛泽东这篇讲话还是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而不是阶级斗争方面。”⑧

毛泽东在《正处》及其他一系列讲话中进一步阐述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黎澍回忆说:“毛在最高国务会议讲话的题目就叫《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其意义就是阶级消灭了,阶级对抗不存在了,剩下的是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处理就行了。”⑨《正处》讲话主要围绕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详细阐释了在《论十大关系》讲话中强调的“还有反革命、但是不多了”的观点,明确提出我国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提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认为上述矛盾会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毛泽东随后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说:“人民内部的斗争为主,还是阶级斗争为主?有好些同志提出这个问题,一定要讲个为主。似乎那个意思就是,讲阶级斗争为主恐怕好一点,舒服一点。而我恰好换了个位。我在最高国务会议上讲的就是这个题目,叫作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的斗争……八大作了结论的,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已经完结了,现在突出的是人民内部的斗争。”⑩3月17-20日,毛泽东分别在天津、济南、南京、上海的党员干部大会上作了四场报告,这些报告与《正处》讲话具有连续性,贯穿其中的主要思想观点是国内还有反革命、但是不多了,大规模的群众性的阶级斗争已基本结束,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国内的主要矛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目的在于团结人民搞建设。

“反思”的观点可能与毛泽东对《正处》讲话稿的修改有关。从1957年4月24日开始,毛泽东主持对《正处》讲话稿进行过十余次大的修改,加进了他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和在天津等地讲话、谈话的内容。同时,由于有人在整风中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发动进攻,整风指导思想由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转向对敌斗争,毛泽东在修改中添加了一些有关对敌斗争的内容。尽管这些内容未从总体上改变《正处》的主题、基本内容和框架结构,但有些人则把其当作毛泽东“以阶级斗争为纲”思想的凭据。毛泽东在修改中添加的对敌斗争内容最明显的是下面这段话:“在我国,虽然社会主义改造,在所有制方面说来,已经基本完成,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但是,被推翻的地主买办阶级的残余还是存在,资产阶级还是存在,小资产阶级刚刚在改造。阶级斗争并没有结束。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阶级斗争,还是长时期的,曲折的,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无产阶级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资产阶级也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在这一方面,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谁胜谁负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11)薄一波的分析有道理:“从这段话的基本精神来说,或联系上下文看,主要是讲政治上思想上的阶级斗争。而在这方面,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包括国内国际,可以说‘还是长期的,曲折的,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在以后的20年(1957-1976)中,尽管在实践上我们对待和处理这个问题犯过严重的扩大化的错误,但从理论上说,这个论断的基本精神还是站得住的。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的严重教训,很值得我们深思和警觉。应当看到,在世界上还存在两种社会制度斗争的情况下,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不要也不能轻易说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谁胜谁负的问题已经解决。”(12)

毛泽东提出人民内部矛盾概念的直接目的是防止混淆敌我矛盾,特别是防止把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并用对敌斗争的方法来处理。1957年3月19日,毛泽东在南京、上海党员干部会议讲话提纲上写道:“现在处在转变时期:由阶级斗争到向自然界斗争,由革命到建设,由过去的革命到技术革命和文化革命。许多人还不认识,还企图用过去的方法对待新问题。分清两类矛盾:不能用解决第一类矛盾的方法去解决第二类矛盾。”(13)由于人民内部矛盾大多通过领导与群众之间的矛盾表现出来,因而相当多的干部沿袭以往长期、激烈的对敌斗争中形成的习惯,在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交织的情况下容易走上对敌斗争的轻车熟路,特别是把历史转变时期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当作敌我矛盾,往往用对敌斗争的方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导致有些人民内部矛盾升级、扩大。正如毛泽东所说: “一听到闹事,就想到敌人,就实行专政。阶级斗争搞惯了,将对付反革命的办法用到闹事的人民身上。过去在革命的时候,我们和人民一起,向封建势力要民主。现在我们胜利了,自己掌握政权,很容易强调专政,忽视民主的一面。”(14)我国学界至今认为:“以前,人民内部矛盾的提出,意在避免混淆敌我,所以反映在矛盾的解决方式上,大力强调通过‘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来解决矛盾,以此区别于解决敌我矛盾的对抗的方式。”(15)

二、越重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就越处理不好人民内部矛盾?

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与实践曾出现过强烈反差。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以下简称《回顾》)中就此有解释,但“反思”认为“这样的解释缺乏说服力”;“事实是,从‘人民内部矛盾’概念的提出到毛泽东逝世,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毛泽东对自己的这一著作是极为重视的”。“反思”由此抛出“建议废除或淡化人民内部矛盾的提法”的另一个凭据:“越是重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时期,所谓的‘人民内部矛盾’就越是得不到正确处理……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有关‘人民内部矛盾’的提法逐渐减少并淡出,而中国社会的发展反而进入了一个黄金时代。”

《回顾》被胡乔木、陆定一誉为“党史著述中的空前力作”、“‘事后诸葛亮’的反思”(16)。薄一波在《回顾》中针对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与实践的反差时指出:“我想,原因可能有两条:一是毛主席本人的思想后来发生了变化,反右派斗争后,他越来越过分地强调阶级斗争,因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逐渐淡漠了。二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和策略尚未被广大党员和干部所掌握。”(17)毛泽东的人民内部矛盾思想确实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先是怀疑和否定党的八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规定,然后把人民内部矛盾作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最后又在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之间做了个逆向选择——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的论断。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密切相关,“在首先解决了基本矛盾之后,只有正确地规定和解决了主要矛盾,才能谈得上进一步解决包括两类矛盾在内的其他各种矛盾。如果把主要矛盾弄错了,或者在主要矛盾上含糊不清,就必然影响到其他矛盾的解决……而在主要矛盾问题上一旦发生失误,那么不论你主观上如何强调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矛盾,客观上必然会混淆两类矛盾。”(18)因此,自反右斗争后,“就毛泽东本人来说,他虽然坚持了《正处》中的许多正确原则,但基本方向则是越来越向错误方向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时,他的《正处》理论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种在阶级斗争扩大化中‘正确处理两类矛盾’的理论。”(19)我们党本来就缺乏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经验,在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提出不足一年时间内,我国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就发生了改变,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随之由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转换为开展对敌斗争,由于广大党员和干部尚未掌握相关政策和策略,因而更加助长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与实践的反差。

可见,薄一波的观点是正确和有说服力的,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与实践的反差不是人民内部矛盾学说造成的。从现实反诉理论未尝不可,从实践的失败证明理论的缺陷和荒谬无可厚非,但“反诉”和“证明”的理论,不应是人民内部矛盾学说,而应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人民内部矛盾学说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重大理论成果,因而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具有独创性的理论贡献,而“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则脱离了毛泽东思想发展的轨道,从根本上违背了马克思主义。按照人民内部矛盾学说,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但我们却长期围绕阶级斗争这一主题发挥,组织发动了一场又一场的政治运动,导致“阶级斗争”一再升级、扩大,给我们党、国家和民族造成了严重的混乱和巨大的灾难。人民内部矛盾学说要求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但在反右派斗争中出现了阶级斗争扩大化,1959年的反右倾斗争使这种扩大化延伸到党内,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把整“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作为重点,“文革”中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混淆更是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毛泽东在《正处》中说,必须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但从反右派斗争开始的历次政治运动,发生了大量用专政方法应对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激烈的指责、过火的批判司空见惯,批斗、打倒、武斗相当普遍,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肉体摧残不乏其例。“反思”的主要证据——“例如,1957年、1959年、1964年、1966年是对‘人民内部矛盾’提得最多的几年,但恰恰在这几年里中国分别发生了反右扩大化、错误批判彭德怀、‘四清’扩大化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不仅无法证明自己的论题,而且从反面向我们昭示:否定和背离人民内部矛盾学说不会有好结果。正因为如此,在拨乱反正进程中,我们党既肯定了《正处》,又果断停止使用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在坚决否定“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同时,把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纳入了毛泽东思想科学体系。

毛泽东是否重视《正处》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应当说,毛泽东确实曾非常重视《正处》,但《正处》在《人民日报》发表后就谈不上重视了,“反思”说毛泽东一直“极为重视”《正处》不确切。一般说来,所谓重视就是特别认真地对待,重视《正处》就应当把其贯彻落实到实践中,通过实践使其得到检验和丰富、发展,但毛泽东在《正处》文稿见报后长期围绕阶级斗争主题发挥,人民内部矛盾学说失去了检验和丰富、发展的条件,这怎么能说重视《正处》呢?“反思”提供的证据表明,毛泽东对《正处》的“重视”仅仅停留在口头上、书本里——“毛泽东在多种场合多次讲过‘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央文件和报刊文章对这一著作和这一思想的宣传是始终一贯的,人民群众对这一思想是耳熟能详的。据《毛泽东研究述评》统计,在毛泽东讲话以后到正式发表以前,《人民日报》等报刊已经陆续发表了数十篇有关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社论和文章;从1957年6月到1966年5月的9年间,人民出版社以及各省级出版社,先后出版的各种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学习问答、学习体会、名词解释和纪念文集多达25种,各种学习、解释和研究文章多达400余篇”——而在实践中并没有也不可能很好地贯彻落实,某些做法甚至完全与人民内部矛盾学说背道而驰,这恰恰是轻视《正处》。在“文革”中, 《正处》受到肆意的歪曲和践踏,其中有关阶级斗争的观点成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生长点,这显然是林彪、“四人帮”的阴谋,毛泽东对这种做法的“肯定和默许”非但不能表明其“重视”《正处》,反而体现了他对待《正处》不够严谨、科学的一面,是毛泽东晚年的一个重大理论失误,怎么能作为毛泽东重视《正处》的证据呢?

“人民内部矛盾”提法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并未逐渐减少和淡出。尽管邓小平在此期间较少直接谈论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但领导我们党牢固确立了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及时修正和补充了某些人民内部矛盾的观点,提出了一系列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方法,对恢复和发展人民内部矛盾学说作出了重要贡献。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江泽民同志一再强调:人民内部矛盾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正确解决的重要政治课题,全党应十分重视和认真研究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问题,领导干部必须学会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向,特别要注意在深化改革中由于进一步调整利益格局、利益关系而可能引发的新问题、新矛盾,千万不可疏忽大意。1993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党校《理论动态》编辑部组织召开有50多位在京著名专家学者参加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理论研讨会”,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从此成为我国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和重点之一,有关著作和文章的规模和质量都是以往所不可比的。中央组织部组织撰写的《中国调查报告——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研究》一书2001年出版,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和谐”与“冲突”相对应,当代中国最经常、最普遍的人际冲突是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2月19日省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研讨会的讲话中多次提到人民内部矛盾概念,还专门讲了“切实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多次提及并要求重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人民内部矛盾学说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功能,无论是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总方法,还是诸如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团结—批评—团结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经济利益矛盾的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方法,处理科学文化领域矛盾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法,处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关系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都依然适用,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法。

用“有关‘人民内部矛盾’的提法逐渐减少并淡出”映衬“中国社会的发展反而进入了一个黄金时代”是荒谬的。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的取得离不开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保证。我们党一再强调“稳定压倒一切”,认为稳定是我国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反复要求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提出没有稳定我们什么也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绩也会丧失的警示,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随着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生活方式和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群众在思想和经济活动等方面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许多利益关系在调整过程中产生不少新矛盾,宏观经济和其他社会矛盾也不断地通过人民内部矛盾表现出来,各级领导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难度增大。人民内部矛盾学说是分析和处理我国当前人际矛盾的基本方法,这个方法是其他话语体系无法替代的。人民内部矛盾学说体现了我们党的立场,宗旨和信仰,饱含着中国共产党人的意志、理念和情感,凝结着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的辛劳和智慧,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指南。

三、实行依法治国就不应当提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

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反思”为“废除或淡化‘人民内部矛盾’的提法”,把实行依法治国与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对立起来,认为一个国家在政局稳定后,特别是在实行依法治国的条件下,“治理国家不应再保留‘人民内部’或‘人民外部’之类的提法”。“反思”说:“‘人民内部矛盾’是一个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提出的政治概念,是法制不健全年代的产物;它体现的是‘以人划线’的等级观念和等级制度,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原则,与‘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是不相一致的。”

人民内部矛盾概念提出时我国法制确实不健全。但也要看到,当时我国已经有了1954年宪法。毛泽东亲自主持了1954年宪法的起草工作,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和颁布了这部宪法,这部宪法是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的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实行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要“依宪治国”,我国宪法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规定是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最根本的法理依据。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也是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必须严格区分敌我,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防止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否则会铸成大错。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就1954年宪法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20)在《正处》发表稿中,毛泽东根据1954年宪法,提出了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基本方法——“我们历来就主张,在人民民主专政下面,解决敌我之间的和人民内部的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采用专政和民主这样两种不同的方法。”(21)“反思”把法制是否完善作为要不要使用“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标准,认为“在法制不健全的社会里,提出‘两类不同性质矛盾’虽然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在一定时期也可能起过某些积极作用……一旦法律体系得到完善,这种可以随意加以解释的概念不应继续使用”,这不免流于表层。从深层分析,要不要使用“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实质是应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问题,尽管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以来经历过多次修改,但其中总纲中的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始终未变,由此决定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提法应当继续使用。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实质上就是依法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通过把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和实现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以更好地坚持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反思”离开人民民主专政谈依法治国,明知“提出‘人民内部矛盾’的现实意义是为了在实践中成为可以付诸实施的一种政治制度”,却仍主张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废除或淡化‘人民内部矛盾’的提法”,这本身就是与依法治国战略不一致的。

依法治国的“法”是指我国宪法和法律,这套法律体系既有法的一般特性,也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法实质上是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其内容从根本上决定于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主要是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基础、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等方面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特别是由于阶级斗争还在一定的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坚决的斗争。我国的国情决定了现行宪法和法律体系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体现中国共产党的主张与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把人民民主专政作为人民不可须臾离开的东西,因而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有自己的特点,表现出“反思”所谓“与现代各国建立法治国家的潮流是不一致的”,而这种“不一致”恰好是理解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关键。“反思”无视我国法律体系的特征,刻意宣扬抽象的所谓“现代法治原则”和“现代宪法的重要原则”,竭力寻找“现代国家政治理论与‘人民内部矛盾’提法的区别”,因而就不能不在一些常识性问题上出错。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反思”在公开挑战我国现行宪法相关规定时会提出如此荒谬的论断:“如果从制度上分析,‘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提法把社会成员人为地分为两部分,宣布对一部分人采取一种政策,对另一部分人采取另一种政策,是不公正的。按照毛泽东的解释和宪法的规定,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领导者’或‘统治者’(两者有褒贬之分,但实质是一样的)。把统治者从政治上划定一个范围,公开宣称对这一范围的人群采用宽大政策,那就意味着对其他人含有一定程度的人格歧视。”实际上,法不是抽象的,“在法治这个社会运动形式上,不能像科技那样简单地冠以‘现代’的名称。正如不能把资产阶级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混淆一样,我们也不能把资产阶级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混同起来,不能用‘现代法治’这样的模糊概念来代替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这样的明确概念,不能用资本主义法治这把尺子来量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的身子。”(22)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党的领导是我国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的政治保障。“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有党的政策作指导,这是一条原则。在西方也是这样,执政党的政策总是通过这样那样的途径贯彻到法律中去。”(23)我们党依法定程序参与和从事立法,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把党的主张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变为国家意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具体化、法律化、制度化。党章在要求“坚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同时,强调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方略,实行依法治国与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是统一的,我们党关于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主张早已贯彻到宪法和法律中并因而同时兼有法律属性,实行依法治国不能不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诚然,区分社会主义社会的“敌人”与“人民”异常复杂,我们党的人民内部矛盾学说文本对此缺乏明确界定,宪法和法律也没有就此作出详细说明,但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内部矛盾层出不穷也不可否认,上述事实是划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客观基础,如何划分则是另一个问题。在《正处》发表稿中,毛泽东首先从概念上界定“人民”和“敌人”,然后指出我国当时人民内部矛盾主要表现,最后对人民内部矛盾概念作出规定:“一般说来,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24)毛泽东的上述规定为我们提供了指南,但试图通过一个定义达到敌我泾渭分明是不可能的,我们应在此基础上继续探索而不应苛求前人,更不应通过苛求前人而怀疑或否定人民内部矛盾学说。简单明了的事情不称其为问题,也没有纳入科学研究领域的必要,我们应当在人民内部矛盾学说指导下考察当今社会人际利益冲突的后果,具体分析行为主体与人民根本利益的冲突是否具有直接性和目的性,由此大致可以在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之间划一个界线。一时界线不清的,应当首先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以减少在认识和处理矛盾上的主观随意性。

“反思”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现行宪法中的明确表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与“人民”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则是与敌人对应的政治概念;我国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广泛,其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其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和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人民民主专政”不是“公民民主专政”,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没有也不可能体现极少数敌对分子的意志,平等体现一个国家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法是不存在的,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指司法上的平等,而不是指立法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在政治上,我们从来不同极少数敌对分子讲平等。平等原则在立法上和司法上是有区别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立法上就不平等,但是在司法上,在适用法律上,对所有公民都平等,即用法的同一尺度处理各种案件。”(25)“反思”主张公民在法律面前绝对平等,还用美国政治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所谓现代社会正义观来论证,认为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提法是不公正的、有两种弊端:“第一种弊端是由于把某些人认定为‘敌人’而法外加刑,法外施虐,不尊重‘敌对分子’的基本人权”;“第二种弊端是由于把某些矛盾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而导致所谓‘法不责众’、‘法外开恩’的结果,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反思”用“在‘阶级斗争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年代”发生的问题证明“第一种弊端”,然而这恰恰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主题已经变换的时期,这些问题是违背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结果,用所谓“现阶段我国长期存在的对犯人或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甚至残酷折磨的做法不绝于耳”来否定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更是牵强附会。在毛泽东看来,“专政”不完全等同于“镇压”、“杀人”,对敌人实行专政制度应当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办法。对敌人说来是用专政的办法,就是说在必要的时期内,不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强迫他们服从人民政府的法律,强迫他们从事劳动并在劳动中改造他们成为新人。”(26)应当说,“反思”说的“法不责众”、“法外开恩”的问题在我国确实存在,但这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明确反对和竭力禁止的,与“反思”所谓“把某些矛盾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没关系。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和《正处》发表稿中一再指出:人民犯了法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和压迫人民的敌人的专政是有原则区别的。”(27)

依法治国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需要具体分析。诚然,实行依法治国可以有效防止人民内部矛盾,宪法和法律是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重要依据,法律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重要手段,把人民内部矛盾纳入法制轨道一般可以促进其公平、合理解决。但有些人民内部矛盾不必运用法律手段而且单靠法律手段无法妥善解决,依法治国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不是万能的,如同法律或法治不是万能的一样。“反思”认为,实行依法治国就不应当提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依法治国’要求国家公务部门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把法律作为裁决一切是非对错的准绳”,这实际上就是试图靠依法治国来“包打天下”,通过法治来预防和解决一切矛盾、纠纷和问题,是典型的“法治万能主义”或“法律万能主义”。我国人民内部矛盾成因大多比较复杂,矛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主要是政治问题,化解矛盾必须注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当前最根本的是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和思想教育等手段,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我们认为,人民内部的问题能通过调节、协商获得消解的,就不必诉之于法律。这可以节省社会资源(费用)。只是它已不再是解决矛盾的惟一手段。现在那种只要负担得起诉讼的费用,几乎什么问题都到法庭上解决的做法,并不值得提倡。”(28)

注释:

①谢维营:《哲学的魅力——思想探索的快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69页。本文出自“反思”的引文,均见该书第256-270页。

②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一些有关1957年“钓鱼”、“阳谋”、“引蛇出洞”的回忆录、记实文学和学术著述中,指责、批评和否定《正处》的言论逐渐多起来。例如,有人提出:“应当说,在一个民主与法治的国家里,司法独立的国家里,本来就用不着什么‘严格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样的理论。它纯粹是多此一举,无益而有害。”(李慎之:《毛主席是什么时候决定引蛇出洞的?》,载《炎黄春秋》1999年第1期)还有人说:“历史——直到今天——的教科书都将这部在1957年6月19日反右斗争要害关头发表的作品视为毛泽东对马列主义创造性的发展……细究起来,它与现代科学精神其实颇多相悖之处。别的不说,只看它所表现出的随意性:什么叫‘对抗’而什么叫‘非对抗’性矛盾?什么叫‘敌’什么叫‘我’?什么叫‘鲜花’什么叫‘毒草’?”(戴晴:《梁漱溟王实味储安平》,江苏文艺出版社,1989年,第129页)。

③刘智峰:《中国政治——当代中国政治若干问题分析》,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19页。

④逢先之、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612-613页。

⑤《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64页。

⑥杨胜群、陈晋主编:《五十年的回望——中共八大记实》,三联书店,2006年,第280页。

⑦《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582页。

⑧何蓬:《毛泽东时代的中国》第2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3年,第56页。

⑨黎澍:《毛泽东与“百家争鸣”》,载《书林》1989年第2期。

⑩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639-640页。

(11)《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30页。

(12)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下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612页。

(13)《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403页。

(14)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657-658页。

(15)王锐生:《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特点、根源与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21世纪初中国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对策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43页。

(16)李彦青:《我是一个来自老百姓的兵》,载《新华文摘》2007年第9期。

(17)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下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623页。

(18)雍涛:《毛泽东哲学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46页。

(19)郑谦:《先驱与滥觞——纪念〈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发表30周年》,肖延中编:《晚年毛泽东》,春秋出版社,1989年,第55页。

(20)《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26页。

(21)《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11—212页。

(22)周本顺:《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新华文摘》2007年第5期。

(23)李步云:《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编:《中共中央法制讲座汇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49页。

(24)《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06页。

(25)李步云:《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编:《中共中央法制讲座汇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51页。

(26)《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12页。

(27)《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07页。

(28)王锐生:《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特点、根源与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编:《21世纪初中国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对策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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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取消或淡化”“人民内部矛盾”的提法呢?与谢维英教授商榷_人民内部矛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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