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创新的需求与供给_金融论文

论金融创新的需求与供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创新论文,需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金融创新需求

所谓金融创新需求,是指需求主体愿意并且有条件接受金融创新产品的数量,它是需求主体、需求意愿和需求实现能力的统一体。

(一)金融创新的需求主体

金融创新的需求主体包括三方面:实际部门、政府部门、金融部门。所谓实质部门,主要指工商企业。它们作为各种金融产品和各类金融服务的主要接受者,具有大量的、多样化的金融创新需求,构成了金融创新需求的重要内容。

金融部门是指以独立的企业法人形式存在的各种类型的金融实体。一方面,它们要适应实质部门的金融创新需求,及时设计和引进各种金融创新产品,以满足实质部门的需要;另一方面,它们又要自觉地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主动推出各种金融创新产品或新的金融服务种类与新的金融技术手段,拓宽业务领域,增加经营收入。在前一种情况下,金融部门通过接收来自实质部门的创新需求信息,把实质部门潜在的金融创新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金融创新产品,这种创新称为“被动型金融创新”或“防御型金融创新”;而在后一种情况下,金融部门根据自身需求决定创新产品的内容、特征及出台时间,这种创新被称为“主动型金融创新”或“进取型金融创新”。比较两者可以发现,前者具有滞后性,通常是金融部门被动反映的结果;而后者则带有一定程度的前瞻性,它使金融部门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和实质部门相比,金融部门的金融创新需求动机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作为以获取最大限度的经营利润为目标的经济实体,实质部门与金融部门具有共同的金融创新的逐利动机与避险动机。但是,当金融部门受到监管当局或有关法律过于严厉的管制时,金融部门还会产生强烈的回避管制动机。

政府部门对金融创新的需求与实质部门、金融部门的需求在动机和着眼点上是有差别的。实质部门与金融部门作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营主体,其金融创新的避险动机和逐利动机相当明显和强烈。由于市场内在规律的作用和激烈的金融竞争,金融机构的利润趋于平均化且利润率呈递减趋势。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国际与国内经济、金融环境复杂多变,使得金融机构经营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实质部门在经营过程中所承受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等也相应放大。为了保住或扩大市场份额,降低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寻求新的利润机会,实质部门和金融部门的金融创新需求,主要集中在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创新上。而政府部门作为国家金融活动的调控者和监管者,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政府也要利用金融市场筹措资金,是重要的市场筹资主体,但政府介入金融市场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提高金融交易效率,防范和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政府金融创新需求的着眼点,一般不在某种具体的金融工具或金融业务的开拓上,而主要集中在金融制度创新上,即通过推出足以引致总体金融制度变迁的金融创新措施,提供一种金融运行高效性和稳定性兼备的金融制度安排。

实质部门、金融部门与政府部门在金融创新需求侧重点上的差别,相应带来了三方面的差异:第一,实质部门、金融部门的创新需求所引致的金融创新,往往涉及具体的工具、业务、技术等微观层面,一般只在创新主体的经营范围内产生影响;而政府部门的创新需求所引致的金融创新,则大多涉及体制、制度等宏观层面,一般关系到金融、经济运行的全局。第二,实质部门、金融部门的创新需求所引致的金融创新,往往是“渐进的”;而政府部门的创新需求所引致的金融创新,则经常带有“突变的”色彩。第三,实质部门、金融部门的创新需求所引致的金融创新,大多是这些主体在没有外力作用下的自发性行动;而政府部门创新需求所引致的金融创新,则往往带有强制性。

实质部门、金融部门与政府部门在金融创新需求侧重点上的差别,说到底,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其一,实质部门、金融部门承担经营职能,自然要关心金融业务、金融工具等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东西;而政府部门承担经济管理与金融管理职能,顺理成章地要把金融制度运作的安全性、效率性等放在首要位置上加以考虑。其二,国家有提供符合社会需要的金融制度安排的责任。任何种类的制度安排都是“公共物品”,而生产和提供这种“公共物品”是国家的基本积能。政府是国家经济管理和金融管理权利的直接实现者,理应代表国家承担提供金融制度安排的重任。而且,政府在这方面也具有私人及竞争性组织不可企及的优势。

(二)金融创新需求的决定因素

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分析表明,导致一般商品需求量变动的因素主要有价格、消费者收入、偏好、其他相关的替代品与互补品等。金融创新需求与商品需求不能等同,因而两者的决定因素也存在差异,但两者都受需求规律的制约,却是毫无疑义的。

1.创新的预期收益

导致各类市场主体形成金融创新需求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创新产品较之原有常规金融产品能带来更多的收益。对实质部门来说,转移风险、便利融资等方面的创新产品的应用,可以增强其经营的稳定性,降低经营风险,稳定和增加收益;对金融机构来说,扩大资金来源,提高资产流动性,改善金融服务,逃避管制等方面的创新产品的应用,可以保住和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较好地协调“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也可显著增加收益;对政府来说,制度创新可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制度运作的活力和稳定性,因而也具有明显的制度创新收益。正是市场主体对创新收益具有这种强烈的获取欲望,一直在支撑着金融创新活动生生不息地进行。创新需求量是创新预期收益的增函数。如以R表示创新预期收益,D表示创新需求量,则D=D(R)。创新的预期收益越大,则市场主体创新需求的数量越大,反之亦然。这说明,D=D(R)这一函数是单调上升的,其一阶条件D·(R)≥O,用图形表示,即:

2.创新的应用成本

使用创新产品是要付费的,这里的费用,是指创新产品应用过程中的耗费。如果是原发性金融创新产品,其成本类似于创新的总成本。如果市场主体是从外部引入创新产品,则不需要支付设计成本,亦即创新产品的应用成本是创新总成本中扣除设计成本之后的剩余部分。有些创新产品对机器设备、人才条件、管理水平等软硬件措施的要求很高,应用成本高昂,这就限制了一些实力较弱、经营规模较小的不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的创新需求,使其对创新产品望而却步。有些市场主体或许能够负担创新成本,但由于缺少规模经营的优势,将成本与预期收益比较并不经济,因而也淡化了对创新产品的需求。

3.创新产品的替代品的成本

按照微观经济学的分析,一种商品的需求量不仅取决于自身的价格,而且取决于相关商品的价格。这种相关商品分替代品和互补品两类。前者指可以用来代替另一种商品的商品,后者指与另一种商品结合起来使用的商品。两种商品可以替代,是因为它们具有相似的使用价值。比如,羊肉是牛肉的替代品,乘汽车是乘火车的替代品,等等。商品的替代品价格影响商品需求量的逻辑关系是:如果某种商品的替代品的价格上升,那么,人们就会增加对这种商品的购买,这种商品的需求量就会增加。相反,某种商品的替代品的价格下降,人们就会减少对这种商品的购买,这种商品的需求量就会减少。从理论上分析,商品世界中这种替代品价格影响被替代品需求量的原理,在金融界中是同样成立的。金融创新产品是一个兴旺发达的大家族。在这个大家族中,功能、特色各异的创新产品林林总总,琳琅满目。但是,总会找到功能、效率与收益近似的两种创新产品,它们在客观上也具有替代效应。如果两种创新产品的应用成本相近但预期收益却有明显差别,那么,对预期收益高的创新产品的需求量将增加。同样,如果两种创新产品的创新预期收益相近但应用成本迥然有异,则应用成本低的创新产品的需求量会增加。

4.市场需求主体的数量

各类市场需求主体作为创新产品的需求者和接受者,是创新产品的“消费人口”,与创新产品需求呈同向变动关系。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市场需求主体的规模越大,对创新产品的需求量越大;反之亦然。

5.市场主体的偏好

偏好(Preference)是指个人对某种事物喜爱或厌恶的程度。像商品的需求受制于消费者偏好一样,金融创新产品的需求也与市场需求主体的偏好有关。比如,投资者按投资风险偏好可分为三种类型:风险厌恶者、风险中立者和风险喜爱者。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偏好程度不同,对投资类创新产品的需求也明显有别。在筹资方面也是如此。有的筹资主体喜欢通过债权型创新产品筹资,有的则青睐债权股混合型创新产品。市场需求主体的偏好,既与其自身的个性有关,同时又与制度环境、市场环境等需求主体存在的外部条件相联系。因为市场需求主体的好多偏好并非与生俱来的,而是外部条件影响作用的结果。和其他影响因素相比,市场需求主体的偏好具有不可测的特点。其他影响因素有的可直接量化,有的虽不能直接量化也可通过预测求得近似的数值,但市场需求主体的偏好却做不到这一点。这样,就使得它对创新需求的影响程度很难测定。

(三)金融创新需求的特点

金融创新需求具有多样性。从市场主体看,金融创新的需求主体主要包括实质部门、金融部门和政府三类。而这三类主体又具有不同的创新需求。就每一类主体来说,创新需求也是多种多样的。从构成内容看,既有降低金融交易风险的安全性需求,又有提高资产流动性的流动性需求和增加收益的盈利性需求,同时,还有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的效率性需求和改善金融服务便利程度的便利性需求。在实行开放经济的国家,一国市场需求主体不仅具有对本国创新产品的需求,而且具有对国际金融市场创新产品的需求。正是金融创新需求的这种多样性,促进了市场结构的升级和市场交易内容的丰富,使得金融市场不断扩展。

金融创新需求具有与经济、金融发展阶段的适应性。金融创新需求不可能超越时代和经济、金融发展的总体水平,而是必须与之保持同步。不同的经济、金融发展阶段,决定了不同的金融创新需求层次。在一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经济的货币化程度很低,金融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不高,与这种情况相适应,出台的创新产品也大多是明显带有操作简单、易于管理等特征的金融原生产品。20世纪初,商业银行遵循美国经济学家莫尔顿(H·C·Monl-ton)提出的转换理论,在业务经营上突破了“真实票据论”(Real-Bill Theory)的限制,由单纯经营商业贷款扩大到商业贷款以外的证券投资。这在今天看来也许不算什么,但在当时却被认为是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重大突破和经营管理理论发展的新阶段。这一事实很能说明问题——任何一项创新产品的出台以及对创新产品意义的评价,都是与创新产品所处的经济、金融发展阶段相联系的。金融创新需求与经济、金融发展阶段的适应性特征的启示意义在于,金融创新必须考虑经济、金融发展的现实,脱离现实的金融创新无异于拔苗助长。

金融创新需求具有可变性。金融创新需求是一个动态概念。原有的金融创新需求满足之后,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和技术进步,供给条件发生了变化,从而又会产生新的创新需求,这种需求是在原有需求基础上层次更高的需求。金融创新需求在层次上的不断跃升,相应地推动着金融发展步入更高的阶段。

(四)金融创新的需求弹性

在微观经济学中,需求弹性是用来衡量商品需求量变动对其价格变动反应程度的一个经济学概念。考察金融创新需求量变动与相关因素变动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可以使用需求弹性这一概念。

1.创新需求的收益弹性

创新供给主体推出的创新产品被市场主体接受时,并不能直接获得销售收入。创新供给主体的收入,主要表现为从创新产品应用中获得的收益。所以,创新需求不存在价格弹性,只存在收益弹性。

根据需求弹性的经济含义,创新需求的收益弹性可用公式表示为:

上式中,E表示创新需求的收益弹性,D表示原来的创新需求量,△D表示创新需求变动量,R表示原来的创新收益,△R表示创新收益的变动量。

创新需求的收益弹性可以为正值,也可以为负值。当它大于1时,表明富有收益弹性;当它在0与1之间摆动时,表明缺乏收益弹性。

2.创新需求的禀赋弹性

所谓禀赋,是指市场主体拥有的财富、收入、资源、信息、人才、权力等。与创新需求直接相关的禀赋大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创新的成本禀赋,即创新主体依据自身禀赋所形成的对创新成本的负担能力。它是创新主体进行创新开发或创新引入的资金条件的集中反映。在约束创新需求的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种能力愈强,对创新的需求量愈大。二是创新的收入禀赋。这种禀赋与投资主体有关。投资主体的收入禀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资主体的投资能力;从而约束着投资类创新产品的扩散规模和速度。当然,创新主体的信息、人才、投资主体对投资类创新产品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禀赋条件,也与创新的需求量有关,但因其难以量化,故考察禀赋变动对创新需求量变动的影响,主要应以成本禀赋和收入禀赋为依据。

3.创新需求的交叉弹性

这种交叉弹性与商品需求的交叉弹性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我们在前面论及决定金融创新需求弹性的因素时,曾阐述过创新替代品的成本的影响,而这种影响恰恰构成创新需求交叉弹性形成的依据。商品需求的交叉弹性,是一种商品需求量的变动程度与另一种作为替代品或互补品的商品价格变动程度的比值。在计算创新需求的交叉弹性时,只需要用替代品的成本取代替代品的价格即可。用公式表示为:

其中:D[,i]为第i种创新产品的需求量

R[,i]为第j种创新产品的成本

D[,i]=D[,i](R[,1]、R[,2]……R[,j])

二、金融创新供给

金融创新供给是与金融创新需求相对应的概念。所谓金融创新供给,是指创新供给主体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给市场的金融创新产品的数量,表现为创新供给主体、创新供给意愿和创新供给能力的统一体。

(一)金融创新供给的决定因素

1.创新供给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比较

在传统的产品市场模型中,只有当生产产品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时,厂商才会扩大生产,增加供给。这种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关系的比较在金融创新供给过程中同样具有应用意义。不过,创新产品并非工厂化的连续大批量生产,要准确衡量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较为困难,但可以进行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之间关系的比较。创新供给主体只要确认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创新供给就是可行的。如果创新预期收益大大超过创新的预期成本,更能形成对供给主体的强刺激,有力地促进创新供给的增加。当然,从理论上分析,也不排除这种可能,即从短期看创新的预期收益小于预期成本,但创新产品推出一段时间后会带来创新收益的大幅度增加,从长期看提供创新供给仍是有厚利可图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供给主体能够摆正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也会把创新供给的行动付诸实施。在这里,关键是要对未来可能产生的创新收益有一个准确、清醒的估计。某种创新措施推出后,短期收益也许并不明显。这可能是出于两种原因:其一,创新产品虽然已对原有的金融产品形成了较强的冲击力量,但由于原有金融产品的作用惯性和根深蒂固的市场影响,使创新收益受到了限制;其二,创新产品的能量释放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因而短期内创新收益无法充分显现。但是,从发展看,这种创新产品具有深刻、厚重的市场与社会影响,收益相当可观。显然,面对这种情况,一个明智的供给主体,绝不会将创新产品束之高阁。

2.创新供给的人才与技术条件

无论是创新方案的设计,还是创新供给的实施,都要由人来完成。金融创新对人才的知识积累和知识结构具有很高的要求。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创新的设计成本和实施成本,进而影响创新收益,而且更关系到创新的成败。如果由于人才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缺陷而影响创新的供给能力,便会导致两种明显的后果:要么创新供给滞后于创新需求,贻误金融创新的进程,造成社会福利损失,要么创新供给与创新需求不对称,实际创新收益与预期目标出现偏差,造成无效劳动和收益损失。所以,在影响创新供给的诸多因素中,人才条件也许是最为重要的因素。至于技术条件,也是形成创新供给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因为任何种类、任何形式的创新供给,都与一定的技术水平相联系并受其制约。技术条件的变化必然引起创新供给条件的变化。这一点在第一章第二节已经述及。

3.现存的制度安排与市场基础

现存的制度安排与市场基础也是影响创新供给能力的因素。这是因为:任何一种金融创新都要以现存的制度安排与市场基础作为起点和依据。如果现存的制度安排与市场基础同创新供给选择的方向和内容是一致的,就会形成一种刺激和推进创新供给的机制,即现存的制度安排具有一种自发的“制度能力”和“制度惯性”,推动创新供给的实现。反之,若两者发生背离,现存的制度安排则会成为创新供给的阻滞因素。同时,现存的制度安排与市场基础所容纳的原有金融创新的品种和创新供给存量,也制约着创新的开发潜力和创新供给增量。

4.法律制度和监管部门的态度

法律制度实际上是现存制度安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因其对创新供给的影响有独立的一面,故有必要单独加以阐述。与创新供给相关的经济和金融法律制度,对创新供给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是创新供给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它从法律角度界定了创新供给的方向。比如,中国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证券的期货交易,这就决定了证券方面的创新供给只能局限于现货市场。监管部门对某种创新供给所持态度——是支持鼓励还是限制阻挠,实际上反映了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取向和政府偏好,它对创新供给的约束作用也是相当明显的。这种作用的强度与宪法秩序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安排有关。在政治上高度集权的国度里,这种约束力很大。反之,在政治上实行分权制的国家,约束力则明显小得多。法律制度和监管部门的态度对创新供给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它通过鼓励或限制某些方面的创新供给,对创新供给形成正向约束,导致创新供给扩张或收缩;另一方面,它有可能激发市场主体回避管制的创新冲动,对创新供给形成反向推动,导致创新供给扩张。

(二)意愿金融创新供给与实际金融创新供给的差异

金融创新供给并不能由供给主体单方面决定,它是金融创新供求双方意愿统一的产物。像商品供给过程中存在意愿供给与实际供给不一致的情况一样,金融创新供给中也存在意愿供给与实际供给的差异。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其一,在政府主导的创新供给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政府和创新需求主体的目标函数的差异,使得政府的意愿创新供给与需求主体的意愿创新需求有时并不完全一致。需求主体有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有意识地对政府的创新供给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曲解和修正,使政府的创新供给“走形”,从而导致意愿创新供给与实际创新供给出现一定程度的背离。

其二,由于一国不同地区的市场发育程度、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创新需求主体行为的理性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同一品种的创新供给在不同地区的扩散程度和实施效果也存在明显差别。这种意愿创新供给与实际创新供给的地区差异,实际上是地理环境约束创新供给的具体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新供给的效率和收益。

其三,创新供给实施条件的成熟与否,也会影响意愿创新供给与实际创新供给的一致性。如果在创新供给条件尚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匆匆忙忙地推出创新产品,那么,这种超前供给势必造成意愿创新供给与实际创新供给的差异。意愿创新供给与实际创新供给出现差异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对此要具体表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在某些情况下,创新需求主体对政府创新供给的某种“修正”,有助于克服“一刀切”式的创新供给的僵硬性,增强创新供给的弹性和灵活性。当然,这两种供给差异过大,则必然会使创新供给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出现较大偏差。意愿创新供给与实际创新供给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创新供给主体的任务不是消灭差异,而是要尽可能缩小差异。

三、金融创新均衡

(一)金融创新均衡的内在含义

均衡是经济学中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比如社会总供求均衡、货币均衡、制度均衡等等。“均衡”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指相互对立的两个经济变量在数量上大体相等,这里的“均衡”是一个数量概念;二是指相互对立的双方均不具有改变现状的意愿和能力,彼此处于均势和平衡状态,这里的“均衡”是一个状态概念。影响金融创新供给和需求的因素众多,而且金融创新产品有别于一般商品,要对创新供给与创新需求在数量上进行精确对比,是很困难的,因此,金融创新均衡只能从状态概念的角度去理解。所谓金融创新均衡,是指市场主体对现存的金融创新产品总量和结构具有的一种基本满意的状态,他们无意也无力通过增加创新供给来改变这种状态。从供求关系的角度讲,金融创新均衡是指影响创新供给与创新需求的因素为一定时,创新供给与创新需求互相适应,彼此协调平衡的一种状态。这样一种状态不是由数据指标量化以后得出的结论,而是市场主体的一种主观感受。

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金融创新均衡的过程,实际上是金融创新供求双方、金融创新供给主体与监管部门之间复杂的博弈均衡过程。这种均衡绝不意味着金融创新已经达到完全理想化的境界,金融创新的使命已经完成,而是金融创新供给与金融创新需求在一段时间过程内达到了暂时的相对平衡。在这段时间过程内,已经不存在通过金融创新而获得潜在利益的机会,自然也就没有金融创新的可能性。当外界出现了新的条件,市场主体发现了金融领域蕴含着的潜在收益时,又会产生新的创新需求和创新供给,于是,原有的均衡状态被打破。从这个意义上说,原有金融创新均衡绝不是创新过程的停滞和终结,而是新一轮创新均衡的起点。不过,新一轮均衡绝不是原有均衡的无谓重复和简单换位,它通过提供新的创新供给为金融发展注入了活力,使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都上了一个新层次、新台阶。通过打破旧的均衡,寻求新的均衡的这种过程的循环往复,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得到改善,社会福利也大大增加。所以,金融创新均衡过程,也是金融领域中的帕累托改进过程。

(二)金融创新非均衡的表现形式

与任何经济事物的均衡过程一样,金融创新均衡也是相对的,暂时的,而金融创新的非均衡则是绝对的,长久的。从供给角度考察,一般经济事物的非均衡,要么表现为供给过剩,要么表现为供给不足。就金融创新的供给看,供给过剩时情况一般不大会出现。这里的供给过剩,是指金融创新的供给量与金融创新的需求量对比而言,是多余的和无效的。商品世界中几种商品或全面的商品过剩并不稀奇,它表明商品供求在总量或结构上的失衡。在商品供给过剩的情况下,过剩商品的使用价值不被消费者承认和接受。而金融创新供给只要与创新需求相吻合,那么,它就会被市场主体接受进入消费过程,给市场主体带来效用,从而这种创新供给就是有效的。所以,金融创新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金融创新供给不足。那么,导致金融创新供给不足的原因又是什么呢?从理论上分析,金融创新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金融创新供求在时间上的不同步。市场主体对金融创新的需求往往先于金融创新的供给,亦即金融创新供给相对于金融创新需求存在“时滞”问题。由于两者存在着时间间隔,所以,从某一时点看,创新需求已经产生而相应的创新供给却没有出台,这时创新供给是不足的。为便于从原因上与其他类型的创新供给不足相区分,我们姑且把这种创新供给不足称之为“时滞性供给不足”。第二,体制性供给不足。这种供给不足主要是由体制缺陷引起的。体制选择对金融创新供给具有重要的决定意义。如果体制的本质特征不是开放而是封闭的;不是相对自由而是严格管制的;不是活泼而是呆板的;不是鼓励创新而是限制创新的,那么,这种体制就会成为压制和束缚创新供给的桎梏。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创新供给的硬约束自不待言,即使在转型经济国家和一些中央集权程度较高的市场经济国家,由于体制制约、监管约束和法律限制等方面的原因,金融创新的自由度也受到很大限制,从而使创新供给的增加明显滞后于创新需求的增长,导致创新供给的数量不足。同时,在压制创新的体制制环境下,政府往往垄断了创新供给,而政府的创新供给可能更多地着眼于社会效益,而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创新需求不尽合拍,从而使创新供给与创新需求错位,导致创新供给的质量不足。第二,由于创新供给主体的创新成本约束,以及指望“搭便车”而对创新持观望态度等原因,也会引起创新供给不足。因这种供给不足与供给主体行为能力有关,可以将其称之为主体“行为能力性供给不足”。

(三)金融创新均衡的实现条件

实现金融创新均衡,对激发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力,提高金融交易效率,保证金融制度运作的安全与稳健,实现金融制度均衡,推进金融发展,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实现金融创新均衡,应该成为政府与其他金融创新供给主体孜孜以求的目标。

探求金融创新均衡的实现条件,应从形成金融创新非均衡的不同原因入手,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具体说来,对时滞性供给不足引致的创新非均衡,创新供给主体应着力加强市场调研、分析和预测,提高对市场的监测和把握能力,紧紧把握市场创新需求的发展变化趋向,以便及时甚至超前向市场提供创新供给,缩短创新供给时滞,使创新供给能够紧跟创新需求前进的步伐;对体制性供给不足引致的创新非均衡,应通过体制变革或完善来矫正体制缺陷,形成一种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自动协调和平衡金融创新供求的体制安排。同时,应把政府主要是制度供给的创新与其他主体主要是非制度供给的创新结合起来,把诱致型金融创新与强制型金融创新结合起来,使不同供给主体的创新供给之间减少或避免摩擦,找到更多的契合点;对主体行为能力性供给不足引致的创新非均衡,则应在提高创新供给主体的行为能力上下功夫,增强其对创新成本的承受能力,激发其创新的欲望和热情。

标签:;  ;  ;  ;  ;  ;  ;  ;  ;  ;  ;  

论金融创新的需求与供给_金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