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军事法院组织制度发展历程及启示论文

新西兰军事法院组织制度发展历程及启示论文

新西兰军事法院组织制度发展历程及启示

宋淳桐

(中国人民解放军32378部队,北京 100071)

摘 要: 新西兰作为英美法系的重要国家,其军事法院组织制度既继承了英美法系相关制度的内容和传统,又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体系模式。新西兰军事法院组织制度的发展历程,为其他国家完善军事法院组织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 新西兰;军事法院组织制度;创新

新西兰的军事法院组织制度主要包括军事法院组织体制和军事法官制度两部分,相关制度规定基本上体现在《军事法庭法》《军事上诉法院法》和《武装部队纪律法》这几部法律规范中。其发展历程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继承英国军事法院组织制度阶段,二是军事法院组织制度本土化阶段。

一、新西兰军事法院组织制度发展历程

(一)继承英国军事法院组织制度阶段

19世纪40年代新西兰开始适用英国军事审判制度,这一举措标志着新西兰开启了军事审判制度建设的道路。由于此时新西兰刚刚成为独立国家,在自主建设司法制度方面缺乏经验,大量引用了英国的《陆海军违反军纪惩治条例》(简称《兵变法》)《海军法》《陆军法》《空军法》等法律法规,从中吸取了军事法院组织制度设置经验,设置临时召集的军事法庭和三军分立的军事上诉法院,分别审理初审和上诉审案件,并且规定了军事法院审判的基本程序和规则,初步建立起新西兰军事法院组织制度体系。

(二)军事法院组织制度本土化阶段

第一,新西兰于1953年颁布《军事上诉法院法》,这部法律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打破原有的军事审判封闭状态,允许平民法院介入到军事审判过程中,这主要表现为上诉审由军事上诉法院和平民法院负责。在此之前新西兰军事审判处于绝对封闭的状态,审判工作完全由军事法院完成,完全不受平民因素的控制与约束。这一规定使得平民法院进入军事审判终审环节,对平民法院来讲,既赋予了一定的军事审判权力,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军事审判权力,防止审判权力过大。二是打破军事审判三军分立的传统,不再采用陆、海、空三军独立上诉审判的组织模式,建立三军统一的军事上诉法院,适用三军统一的军事上诉程序与规则,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第二,2007年新西兰颁布《军事法庭法》,撤销原有的军事法庭召集官,将临时军事法庭改为常设军事法庭,把军事法官分为专业军事法官和非专业军事法官,并且对军事法官的人数、任职资格、任免、任职年限、福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军事法庭法》的颁布,极大提高了军事法庭的地位,凸显了军事法庭在军事审判过程中的中心作用,使军事法官规定系统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了军事法官职业化、正规化。

二、新西兰军事法院组织制度现状

新西兰的军事法院组织制度通过长期的发展、修改、创新,逐渐趋于完善,形成了较为合理完备的制度体系。

(一)军事法院组织体制

军事法官是负责军事审判的司法工作者,是国家司法系统的法官,履行维护军事效益、军事秩序和司法公正的职责,身份和地位非常重要。随着军队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军事法官的能力素质特别是实际审判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世界各国由于军事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军事法官的审判任务越来越重,对军事法官审判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军事法官的职能、任务范围不断扩大,需要处理的事务越来越多,不仅要做好审判工作,还要做好其他业务性工作。因此,军事法官必须提高自身综合能力素质,在深入领会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的基础上,使自身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满足以审判为中心的军事司法工作的需要,改变重视实体公正而轻视程序公正的错误思想,不仅重视审判结果,更注重维护当事人权益,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切实提高审判能力,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同时妥善处理好审判工作与其他业务性工作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2.军事上诉法院

根据1953年《军事上诉法院法》和2007年《军事上诉法院法》相关修正案规定,军事上诉法院是三军统一的上诉审机构,负责审理上诉案件,由高等法院的法官和曾经在高等法院担任过法官或者在高等法院担任过不少于7年的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2]

1.军事法庭

第三,在创新发展上着手促进国有企业迅速转型。关键有效的途径在于在经营模式、技术应用、人力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实际操作中加速“互联网+”的创新应用。有效融合国有企业品牌战略与“互联网+”应用,重视人力资源作用;积极构建互联网信息数据库,并通过信息数据库的应用,调整组织结构,确保企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和管理模式的全面创新,进而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

2007年《军事法庭法》规定,常设军事法庭由1 名专业军事法官和3 到5 名非专业军事法官组成。根据犯罪案件的严重程度决定参与审判的军事法官人数,如果犯罪较轻,由1 名专业军事法官和3 名非专业军事法官共同审理,如果犯罪较重,由1 名专业军事法官和5 名非专业军事法官共同审理。[1]

为了简化计算,取ωr,i=⎣mn/2」,最终结果如图1所示.不难看出,在固定m值下,误比特率越大,两个分布越接近,识别也越困难.由于对应本原元α,而α对应本原多项式,因此进行两次判决以提升高误比特率下的识别概率.首先设定一个较低的门限T1对进行初步判决,避免本原多项式的漏检;然后再设定一个较高的门限T2筛选正确结果,并确定生成多项式其它根.

第三,合理配置军事法院内部职权。从军事法院的内部职权配置来看,除了军事审判权外,还有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和行政事务管理权。在实践中,军事法院除了依法审理案件外,还负责法律战、涉军维权等法律事务。上述各种权力和职能,是军事审判权科学运行的重要保证,但是并非无轻重主次之分。其中,军事审判权是核心权力,是指军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相比军事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和行政事务管理权则是辅助性权力,其设置目的在于保证军事审判权的顺利行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认识和严格区分上述各种职权的不同性质和功能,严格遵守设置军事法院的目的和军事审判的性质,以军事审判为主,明确军事法院内部职责,区分权责,最大限度的发挥军事法院审判职能。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Logistics and the Conception of Logistics Systemin Henan Province: based on the Case of Zhengzhou

预防措施:在护筒埋设之前要详细观察孔壁的土壤,如果是易塌土质,应当将护筒长度从一般情况的1.5米加长为3米,这样可以增加护筒壁与孔壁的接触面积,使其达到受力平衡,规避这种塌孔现象的发生。在护筒埋设开挖时应尽量采取小型机具开挖,避免基坑过大致使护筒埋设不够密实而坍塌。但在实际操作中护筒和基坑之间的缝隙不可能完全避免,所以在回填过程中应该注入粘性黄土逐层夯实,将护筒与孔壁粘成整体以预防塌孔现象的发生。如果遇到极端易塌土质时可以考虑加大开挖范围,在护筒外壁加焊梅花布置的钢筋并在孔壁与护筒之间浇筑混凝土,以加强孔壁的稳定性防止坍塌。

(二)军事法官制度

军事法官作为军事审判的主要工作者,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新西兰法律对军事法官的分类、性质、任职条件以及专业军事法官的职责、待遇、退休等内容进行了比较详细地规定。按照是否具有专业法官资格的角度划分,军事法官可以分为专业军事法官和非专业军事法官。专业军事法官是指具有担任高等法院法律顾问或司法常务官7年以上或者地区法院法官工作经历的法官,不具有军人身份,不受军队系统的领导。从担任职务角度区分,专业军事法官分为首席法官和普通法官,首席法官为1 人,起到领导作用,不参与审判工作,退休年龄为75 周岁。普通法官为6 人以上,参与具体的审判工作,退休年龄为70 周岁。非专业军事法官是指由军队指挥官任命参与军事审判的军队人员,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司法资格和司法职业工作经历,具有军人身份,受军队系统的领导,在军队服役3年以上。[4]

三、新西兰军事法院组织制度发展的启示

(一)充分发挥军事法院在军事审判中的中心作用

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军事法院作为审判活动的实施主体,在军事司法和军事审判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从新西兰军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过程可以看出,军事法院组织制度是军事审判改革的重点,因为军事法院是审判活动的源头,是审判权的把握者。充分发挥军事法院在军事审判中的中心作用,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工程勘察对勘察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然而,在实际测量工作中,因为部分测量技术人员在实践经验与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导致实际数据达不到要求。而且,为节省资金,一些公司会雇用一些不符合检验员标准的人参加检测工作,影响勘察质量。由于缺乏责任感,调查不够仔细,也会导致较大的误差,无法满足设计标准。这些因素不仅浪费资源,影响企业信用,而且延误施工进度。

第一,坚持军事法院审判独立原则。审判独立是指军事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独立主要有两层含义:首先审判阶段处于各诉讼阶段的核心地位,那么军事法院就应当防止来自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诉讼体制内的各种干扰;另一个层面就是,军事法院在审案当中也应当防止行政机关及其他社会团体对军事审判的干预。

3.新西兰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第二,注重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本身就体现了民主、法治、人权、文明的价值,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重要内容。程序公正既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又是审判活动的目的,既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又有着自己内在的价值。[5]平民法院参与军事审判终审环节,是维护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可以避免将军事效益作为审判的绝对目标,确保程序上公正合理,维护军事司法正义。

新西兰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属于平民法院,担负着军事审判终审机构的职责。根据2007年《军事上诉法院法修正案》第17 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军事上诉法院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平民法院上诉,作出的判决具有终审效力。[3]这里的“平民法院”指的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上诉法院上诉,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诉;向上诉法院上诉的,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再向最高法院上诉,对最高法院的裁决结果不可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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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实提高军事法官能力素质

军事法院组织体制由行使一审审判权的军事法庭和行使上诉审审判权的上诉审机构组成。行使上诉审审判权的上诉审机构包括军事系统内部设置的军事上诉法院以及民间的新西兰上诉法院和新西兰最高法院。

当前,外国军队对于军事法官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高,对专业背景、专业素养、职务等级、工作经历、任职单位等多个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这方面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对于军事法官的任职要求要进一步规范,应当根据军事法院级别的不同,对审判人员的能力、经历、学历提出不同的要求。建议初级军事法院法官任职条件为法律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通过法官职业考试。中级军事法院法官任职条件为法律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通过法官职业考试,具有7年以上的司法工作经历(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等),必须担任过3年以上的初级军事法院法官。高级军事法院法官任职条件为法律专业研究生学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通过法官职业考试,具有10年以上的司法工作经历(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等),必须担任过5年以上的中级军事法院法官。

在新的课程标准下,经过调查和研究,有效的教学方法就是教育学生进行规律记忆或者趣味记忆。这种记忆方式既省时也省力,能帮助学生长时间记忆英语词汇,并熟练掌握其英语语境,同时满足了新课标所提出的教学标准。因此,在新标准下,高中英语词汇记忆教学的有效性非常好,值得推广学习。

(三)完善军事法官职务保障制度

军事法官职务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军事法官职务责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实现军事法官职务责任的必要保证。完善军事法官职务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护军事法官职业荣誉感和审判权威。职业荣誉感包括法官崇高的职业使命感,成功审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后的成就感和自豪感以及上级机关、当事人、同事和社会人士对法官军事审判工作的高度评价等等。审判权威是指军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做出的审判结果应当得到服从,其实质是对国家审判权的尊重和服从。

第二,制定军事法官职务保障法律规范。鉴于军事法官身份的特殊性,应建立专门的军事法官人事法,规定军事法官的职务任免、工作调换、职务晋升、撤职离职、奖惩、退休等内容,与一般干部的规定区分开来,使军事法官的身份任免和身份变化有全面、细致、明确、专门的依据。

第三,保障军事法官物质生活。特别是在薪金、住房、用车、差费、办公、退休等方面要体现出作为军事法官的职业特殊性。这方面可以参考国外军事法官保障规定,许多国家以使军事法官生活安定富裕,不致发生贪赃枉法、营私舞弊为由,规定给予他们优厚待遇,甚至还规定其出差应不受限制,实报实销以及退休后可以拿到优厚的退休金等。通过充分保障军事法官物质生活,有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专注于审判工作,不为外部环境所惑,不受其他事情的干扰。

第四,明确评价指标和量化标准作为奖励依据。建立完善的奖励机制,确定清晰、规范、科学、合理的奖励指标和标准,科学量化军事法官业绩考评,将经济待遇(如工资、奖金、补贴等)与工作业绩挂钩,通过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和高效丰硕的工作业绩,来获得相应的经济待遇(如工资、奖金、补贴等)。[6]

(四)区分专业军事法官和非专业军事法官

司法公正和军事效益是军事审判追求的两大目标,如何平衡司法公正和军事效益之间的关系,对军事法院和军事法官来说是一项重要考验,对军事审判制度来说也是一个难题。从军事法官制度入手,区分专业军事法官和非专业军事法官,是解决这一难题的较为有效的方法。目前,包括新西兰在内,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适用军事法官分类模式,严格区分专业军事法官和非专业军事法官,两者各有不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平衡。专业军事法官来自于地方司法部门,受过专门的法律职业培训,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法律职业经历,非专业军事法官来自于部队,接受军事指挥系统的管理,不要求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经历;专业军事法官在军事审判中发挥主体作用,有助于军事审判活动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有利于军事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这对于加强军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是一种有效的手段。非专业军事法官虽然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经历,但是他们长期在军队工作,受到军事指挥关系的直接约束,对军事生活有切身的体验和感受,对军队日常管理情况、军人思想情况和日常表现以及军队环境和军事形势等方方面面有着较为深入的了解。他们参与军事审判,有利于既有军事职业规则的调适和新的军事职业规则的形成,也有助于将军事指挥官的意图贯彻到军事审判工作中来,将军事审判和军队、人员实际情况紧密结合,使审判结果更加贴合实际。

参考文献:

[1]New Zealand Court Martial Act[M].2007.

[2]New Zealand CourtsMartial AppealsAct[M].1953.

[3]New Zealand CourtsMartial AppealsAmendment Act[M].2007.

[4]New Zealand Armed ForcesDiscipline Act[M].1971.

[5]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C)[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6]李克.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Development and Enlightenment of New Zealand Organizational System of Military Courts

SONG Chun-tong
(Chines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32378,Beijing 100071,China)

Abstract: New Zealand is an important country in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Its organizational system of military courts inherits the relevant contents and traditions of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and based on its actual situation,innovatively forms its own unique system.Its development has provided the valuable experience for other countries to improve their systems.

Key words: NewZealand;organizational system of military courts;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 E2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4288(2019)05-0043-04

收稿日期: 2019-05-12

作者简介: 宋淳桐(1992-),男,山东潍坊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378部队军官,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与军事司法。

责任编辑: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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