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国文化为母语的高师音乐教育改革构想_音乐论文

以中国文化为母语的高师音乐教育改革构想_音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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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师院校音乐专业从1919年的创建到现在近80年的时间里,其专业教育体系采用的是欧洲近现代音乐教育体系。不可否认,欧洲近现代音乐教育体系对我国高师音乐教育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引进了欧洲近现代音乐及其理论和教育管理体系,使中国高师音乐教育走上系统化、规范化的道路,为国家培养了大批音乐教育人才和音乐人才。另一方面,长期以来,以欧洲音乐理论体系为基础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忽视了对中国音乐理论体系的研究和构建,导致了“欧洲音乐中心论”的产生,不利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弘扬和发展,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因之,要建立中国特色的高师音乐教育体系,首先必须从构建中国音乐理论体系入手。

鉴于我国音乐教育的历史和现状,高师音乐教育应提倡“双语”教学。这里的“双语”即是指“母语”(本国本民族音乐及其理论体系)和“外语”(主要指西欧音乐及其相应的理论体系)。在实施“双语”教学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解决一个观念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国内学者已基本达成共识。樊祖荫教授认为:“世界音乐文化都有其平等的、独立的文化价值,不能把西方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音乐及其理论、技法看得高于一切,并作为对所有民族音乐文化的衡量标准。我们应站在新的高度,在以开放和平等的态度重新审视世界各种音乐文化(包括西方专业音乐)的同时,也要在承认我国音乐现状的基础上,重新认识自我母语音乐的价值。”(注:樊祖荫《传统音乐与学校音乐教育》,《音乐研究》,1996年第4期。)在高师音乐教育中, 要构建中国音乐理论体系,首先必须克服“欧洲音乐中心论”的影响。欧洲音乐进入我国高师音乐教育体制并占主导地位的现状,往往使我们的大学生以西方音乐价值观作为参照来评价中国音乐,以西衡中的结果,往往造成了以西否中、重西轻中的错误倾向。因之,解决观念问题,是构建中国音乐教育理论体系的基础。其次,在实施“双语”教学时,应注意“母语”与“外语”之间是处于平等和互补的关系,两个“语系”之间的教学应该是相互独立的,不宜在欧洲音乐体系的课程中插入中国音乐内容。过去我们曾经这样做过,例如在欧洲乐理中加上一些中国五声音阶、五声调式的内容,这样,在欧洲音乐语言环境中学习中国音乐,往往容易将中国音乐纳入到欧洲音乐体系之中,而用欧洲音乐的“语法”来解释中国音乐。“双语”分开教学,有利于更好地掌握两者的知识。此外,世界各国民族音乐的教学内容也应包括在“外语”部分的教学中。目前,高中音乐欣赏课中包含有许多世界各国的民族音乐。为适应时代的要求和学生自身扩大知识面的需要,高师音乐专业应在外国音乐课程中加入世界各国民族音乐的教学内容。当今世界,从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对本民族文化的继承和学习。S·拉塞克、G·维迪努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丛书《从现在到2000年教育内容发展的全球展望》中指出:“重新重视文化遗产的现象不仅限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的人们也想方设法,包括利用文化机构(博物馆、剧院、电影院、图书馆、艺术收藏、遗址或历史古迹等)来促进这种教育。而且这些国家还努力鼓励青年一代进行文化和艺术创作,并且取得了一定成绩。未来的教育将使这种文化启蒙更加广泛,并且朝着发挥学生创造能力的方向发展(拍摄电影、排练新剧、作曲等)。在发展中国家,通过教育制度进行良好文化启蒙是巩固民族独立的有效措施。”(注:S·拉塞克、 G ·维迪努著《从现在到2000年教育内容发展的全球展望》,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 第87页。)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等诸方面的原因,中国音乐还没有形成自己的完整的音乐理论体系。关于如何构建中国音乐理论体系,王耀华教授的看法值得重视,他在《中华文化为“母语”的音乐教育的意义及其展望》一文中指出:“以中华文化为‘母语’的学校音乐教育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自己的中国音乐理论体系。就像语言文学那样,要建立起汉民族和其他兄弟民族语言的语法修辞学,探讨各民族文学体裁的写作规范和规律,而不是用英语的语法修辞学和英语文学体裁的写作规范和规律来代替之。在音乐理论体系中,应当包括中国音乐的哲学基础、思维方式、美学、形态学(乐律学、乐器学、语言音乐学、曲式学等)、价值观念等。”(注:王耀华《中华文化为‘母语’的音乐教育的意义及其展望》,《音乐研究》1996年第1期。)建立中国音乐理论体系, 最重要的是课程设置和教材建设。课程设置应包括有:中国民族音乐音感训练、中国乐理、中国传统音乐概论、中国音乐艺术风格、中国音乐表演艺术、中国作曲法、中国和声学、中国配器法、中国多声音乐、中国曲式学等。鉴于高师音乐专业目前的实际现状和适应学分制的发展趋势,这些新增加的课可作为专业选修课设立。中国民族音乐音感训练课也可称为中国民族音乐视唱练耳课,该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能够理解、掌握中国音乐的各地区风格,热爱中国民族音乐语言。中国民族音乐音感训练的内容“可以大的地区风格为基础找出其音色语、强弱法、句逗、句法、腔调、衬腔、演奏唱的形态及方法等,包括对不同地区打击乐锣鼓经的听读写。各大剧种的韵白、吟诵也是基本音感的形态,中国古诗词的吟诵及文学音韵与方言音韵学与此相联系。”(注:管建华《中华文化作为母语音乐教育的性质和意义》,《人民音乐》1996年第1期。 )民族音乐音感训练课是培养学生对民族音乐的感知、听辨记忆和识谱视唱的能力,掌握民族音乐表现的规律,积累民族音乐语言,培养和发展民族音乐的审美能力。中国乐理课的内容是介绍中国音乐的基础理论,如:律学常识、调式、音阶、音程、谱式、读谱法、节拍、节奏等等。上述这两门课程应是民族音乐教育中最重要的基础课程。中国乐理的教学和民族音乐音感的训练可结合进行,这样有可能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进度安排上可以与原视唱练耳课(在第一、第二学年开设)和基本乐理课(在第一学年开设)同步进行。中国作曲法课的教学内容主要学习我国民族音乐的旋律创作法,可在第二学年开设。中国和声学课的教学内容主要学习我国民族音乐的和声创作,可在第三学年开设。这两门课程的学习时间均为一个学年。中国多声音乐、中国配器法、中国曲式学课可分别在第三学年、第四学年开设。通过这几门课程的学习,应使学生初步具有运用民族音乐的创作法来创作声乐曲和小型器乐曲的能力。中国传统音乐概论课的主要教学内容包括有介绍中国传统音乐的历史源流、构成、音乐体系、支脉等,学生修毕此课,应对中国传统音乐的历史演变、各类乐种、歌种、剧种、曲种等有较为详细的了解。中国音乐艺术风格课的主要内容是介绍中国各类音乐品种的风格特征,通过比较研究,掌握理解各类民族音乐的风格内涵,并将其运用到演唱、演奏的艺术实践中。上述这两门课均在四年级开设。中国音乐表演艺术课内容包括声乐表演艺术和器乐表演艺术两大类。主要教学内容是介绍中国音乐表演艺术的美学基础及其技术特点,包括对中国传统音乐记谱法体系、传承方式、演创概念、演唱奏场景的理解和认识。例如“口传心授”是历代中国传统音乐的主要传承方式,传统的谱式,如工尺谱就是一种框架谱,它不像五线谱那样将乐曲的各个细节都完整地记录在谱面上,而只记录曲调的骨干音,这种非确定性、非精确性的记谱正适应了演唱者、演奏者的即兴创造才能的充分发挥,这是我国传统音乐有别于西欧音乐的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口传心授”的传承方式决定了工尺谱只能以记载骨干音的框架谱形式出现。“历史的和近代的事实是,中国传统音乐各门类中的优秀作品,以及表演这些优秀作品的艺术家们,正是在这种具有可塑性的动态音乐传承过程中,通过音乐艺术的创新实践,才寻求到脱颖而出的机会的。”(注:伍国栋《在传承过程中新生》, 《中国音乐》1997年第1期。)框架谱和“口传心授”所具有的这些特点,可以说,正是传统音乐在传承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一种精神风貌和艺术魅力的根基。“中国音乐的操作、演创中的‘活的’语法结构是其精华,切不可以西方固定演唱、演奏的方式去分析归纳。”(注:管建华《中华文化作为母语音乐教育的性质和意义》,《人民音乐》1996年第1 期。)教学中,可将西欧音乐表演中的“按谱演奏”与中国传统音乐中的“死谱活奏”、“死音活唱”进行比较,从而认识、理解、掌握中国传统音乐中的“神韵”。该课程的教学可与民族声乐、民族器乐技能课的教学相结合进行,在不断提高学生的演唱、演奏技艺的基础上,应着重培养学生对民族音乐“神韵”的领会和掌握,使“技艺”和“神韵”得以统一。这门课可在第二学年开设。在增设上述中国音乐理论课程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原有的民族民间音乐课和中国音乐史课的建设,使之从教学内容到教学方式更加完善。

此外,在文化类课程中应增设中国传统文化课程。可开设《中国文学史》、《中国古典诗词》、《中国美学》、《中国哲学》等选修课。“‘文化’,这里指音乐是一种文化,或音乐是文化的一部分。因此,不能把音乐仅仅视为形态层面上的东西,而还应该包括音乐生成的社会、历史背景及哲学、文学、艺术和意识、行为等各种层面的内容。”(注:樊祖荫《传统音乐与学校音乐教育》,《音乐研究》1996年第4期。 )实施以中华文化为母语的音乐教育,目的是提倡在中华民族的文化脉络中来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音乐作品。中国传统文化课程的开设,能使学生对我国传统文化有系统性的了解,在这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根基上来学习中国民族音乐,易于学生掌握中国民族音乐的意韵、风格。“应该把与音乐相关的内容都教给学习者,因为学习与音乐相关的传统和历史比只学习音乐本身更能传达音乐的意义。 ”(注:〔南非〕 SallyannGoodall《与世界共享音乐的哲学思想》,李爱群编译, 《中国音乐》1995年增刊续集。)

教科书的建设是构建中国音乐教育体系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国家教育部有关部门应组织全国各高师院校教师编写所开设的中国音乐各门课程的教科书。这方面所面临的困难是很大的,由于历史的诸多原因,中国音乐理论还未形成自己的完整体系。这样,在教科书的编写过程中,应广泛收集和利用我国音乐学界对于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传统和中国音乐理论体系的研究成果。如在民族音乐创作理论方面,自五十年代以来,就有许多专著问世,主要有:黎英海《汉族调式及其和声》(1959)、赵宋光《论五度相生调式体系》(1959)、军池、李西安《民族曲式与作品分析》(1964)、李民雄《民族管弦乐总谱写法》(1979)、胡登跳《民族管弦乐法》(1982 )、 张肖虎《五声调式及其和声方法》(1987)、沙汉昆《中国民歌的结构与旋法》(1988)、刘福安《民族化复调写作》(1989),等等;人民音乐出版社编的论文集《和声的民族风格与现代技法》(1996年9月版)中,江定仙、苏夏、谢功成、 马国华、桑桐、樊祖荫、王安国、刘学严等学者提出的有关和声民族风格的问题,很值得重视。还有在各大学学报、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许多有关民族音乐创作理论的论文,在各出版社出版的有关民族音乐创作理论的著作,都可以作为编写教科书的参考资料。编写教科书时应注意从中国各地区、各民族音乐的比较研究中,从中外音乐的比较研究中,探寻和总结中国音乐的规律和特征,从中提炼出具有科学化、系统化的教材内容,并根据师范性特点编写成适合高师音乐专业学生使用的教科书。王耀华教授和杜亚雄教授在这方面先走了一步。王耀华教授编著的《中国传统音乐概论》(台湾海棠事业文化有限公司1990年9 月版)是我国高师音乐专业第一本《中国传统音乐概论》课的专用教科书。1988至1989学年,该书作者曾在福建师范大学音乐系开设了《中国传统音乐概论》课程,这期间一边收集资料,编写讲稿, 一边讲授; 成书后于1990年9月正式出版。自1990年至今, 该书均被福建师范大学及台湾的一些师范学院的音乐系科作为《中国传统音乐概论》课的教材使用。杜亚雄教授编著的《中国民族基本乐理》(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5年10月版)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中国乐理加以系统化的归纳。书中提出的采用古筝作为辅助的教学乐器;以工尺谱和简谱作为教学的主要谱式;在练习中选用我国各民族传统音乐中的优秀作品等等,都是很好的建议,适合在教学中使用。

建立以中国音乐理论体系为基础的高师音乐教育体系,还应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设置、教材内容、教学方法和师资培养等方面进行改革。譬如,增设了许多中国音乐课程,由于教学时数的限制,就必须对一些课程的教学内容和课时进行压缩、调整;合理安排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比例。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教材体系;探讨适合中国音乐教育的各种教学方法;处理好“双语”教学的关系。随着中国音乐理论课程的设立,需要一大批能适应新课程教学的教师,因之,必须广开路子,培训师资。可选送有关教师到专业音乐院校学习;本校内可自办师资培训班,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来校讲学;鼓励青年教师报考在职研究生;等等。此外,教师本身的自学也是一种很好的提高师资水平的方法。以中华文化为“母语”的高师音乐教育体系的创建任重而道远,它需要我们高师音乐系科的教师、领导以及有关教育领导部门、教学科研部门齐心协力进行教学改革,从中创造出成功的经验,不断积累,最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高师音乐教育体系的目标一定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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