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策略之威胁引诱欺骗的适度性研究论文

讯问策略之威胁引诱欺骗的适度性研究论文

讯问策略之威胁引诱欺骗的适度性研究

马若静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10072

摘 要: 由于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的不配合以及讯问活动的高度对抗性,含有威胁、引诱、欺骗因素的讯问策略的存在和运用具有必然性,但由于其在适用上的便宜性与灵活性,过度使用可能会导致虚假口供和程序正当性的丧失,因此作为讯问策略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使用必须适度。在程序性违法理论的指导下结合具体限制规则的制定,明确作为讯问策略的威胁、引诱、欺骗与刑诉法第52 条禁止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有程度轻重不同的区别,从而为讯问策略的合法使用建立标准。

关键词: 讯问策略;威胁;引诱;欺骗;适度

一、讯问策略之威胁、引诱、欺骗的许容性

侦查策略是指侦查人员为转化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针对不同人和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的相关计策谋略。讯问策略是侦查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策略,它不可避免会含有一定程度的威胁、引诱、欺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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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高度隐蔽性和侦查工作的对抗性共同决定了作为讯问策略的威胁、引诱、欺骗具有许容性。在讯问中,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面对面交流,侦查工作的对抗性突出体现在犯罪嫌疑人大多都会试图隐瞒犯罪事实,而侦查机关的职责就是查明真相尽早侦破案件。整体分析案件事实和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后,侦查人员正确使用一定的讯问策略可以打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尽早侦破案件。其次,在犯罪侦查过程中除了少数的犯罪案件之外,侦查人员在侦查之初所能掌握的实物证据往往都是有限的,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出现可使得大多数侦查案件获得侦查线索。弗雷德·英博曾说:“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地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这种方法应被恰当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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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讯问策略之威胁、引诱、欺骗的运行风险

正如“真理多向前跨进一步就成为谬误”,含有威胁、引诱、欺骗因素的讯问策略虽然有利于侦查机关及时侦破案件,但是由于其在适用上的便宜性与灵活性,如果把握不好使用限度可能会导致虚假口供的出现和程序不正当等危险后果。在强大的国家机关面前,犯罪嫌疑人本就处于弱势,面对侦查人员威胁、引诱、欺骗,他们通常为求解脱而违心的承认有罪;其次,侦查人员可能会为了达到破案率而罔顾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当然,威胁、引诱、欺骗的过度使用也可能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做出陈述时丧失自由选择权,这就违反了“任意自白规则”的精神内核。

(1)限制引诱对象。已经立案的和有重大嫌疑尚未立案的两类人员才能适用引诱方法;同时,严禁对非犯罪嫌疑对象、证人和其他公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用。

三、讯问策略之威胁、引诱、欺骗适度性标准

事实上,讯问策略的威胁、引诱、欺骗与刑诉法第52条所禁止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之间是有程度轻重区别的。威胁、引诱、欺骗在使用上是有限度要求的,我们可以将之称为违法临界点,超过临界点的,即过度使用的威胁、引诱、欺骗才是符合52条规定的被禁止的讯问策略。因此,威胁、引诱、欺骗使用的适度性判断将等同于其合法性判断。对此,我们可以以程序性违法判断为原则并结合制定具体限制规则两个方面来建立讯问策略的适度性标准。

(一)程序性违法的判断原则

观察组住院时间(5.16±0.23 d)明显短于对照组(8.92±0.51d),差异显著(P<0.05)。

1.以使用必要性为前提,即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策略时应该以必要性前提:第一、无法以不含威胁、引诱、欺骗因素在内的其他方法取得;第二、证据充足且罪行严重;第三、一定程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和讯问策略的社会道德性。

3.对欺骗讯问方法的限制

(二)威胁、引诱、欺骗方法适用的具体限制

(3)限制引诱目的。讯问中的引诱是为了打破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从而引导其如实供述,而非生搬硬套使得被讯问人按照侦查人员的安排陈述。

(1)限制威胁手段。禁止以使用暴力相威胁,严格限制以无辜案外人为手段进行威胁。

灌区内两个气象站计算得到的春玉米日需水量变化过程和高度一致。计算得到春玉米生育期内总需水量约为510 mm,该值与赵春林在充分供水条件下(灌水量261~304 mm)得到的春玉米耗水量505.5~506.2 mm一致[15]。在春玉米总需水量中,苗期、生长期、开花灌浆期和成熟期的需水量分别占总需水量的15%、38%、3%6和11%,各阶段的日需水量分别约为2.4 mm/d、3.9 mm/d、4.3 mm/d和2.3 mm/d,生育期日需水量为3.3 mm/d。可以看出,作物需水最关键的时期为开花灌浆期,其次为生长期,成熟期和苗期的日需水量较小。

根据程序性违法的理论研究,程序性违法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件即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所谓的形式违法性是指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策略违背了刑诉法的原则和精神实质;而实质违法性是讯问策略的使用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有损公共利益。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2.对引诱讯问方法的限制

我国刑诉法第52条对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禁止性规定可以看作是对讯问策略运行风险的有力回应,但是该规定仍有其模糊性,实务部门对此也各有理解,这导致该规定实施起来难以操作;而刑诉法第56条是否将威胁、引诱、欺骗作为非法方法而排除,学界至今仍有争议。目前来看,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在讯问中仍然被侦查机关普遍适用。

(2)限制威胁依据。只有法律或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种行为可能引发的对其不利的后果,才能作为威胁的正当依据。

(2)限制引诱的“度”。严格区分合法引诱与虚假承诺。

1.对威胁讯问方法的限制

2.实质侵权判断。人的权利能够分为可以被明显感知的权利如人身权和不易被感知的权利如意志自由等,这些权利都是法律所保护的正当权利。因此,在判断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使用是否构成程序性违法时除了考虑是否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外,更重要的是衡量该方法的使用对其自由意志的压制程度。

(1)限制欺骗对象。该方法的使用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限制欺骗形式。由于“再生证据”是在侦查过程中由侦查机关制造的,为避免虚假供述的出现,必须严格禁止该种证据的使用。

1.4 研究分析指标 分析研究实验组和对照组手术时间与住院时间以及医疗费用情况,观察患者的并发症发生情况。比较两组的美容满意度,分数在0~10分之间,越高越好,其中≤3分为不满意,4~7分为基本满意,≥8分为满意,以基本满意率与满意率之和为满意度[5]。

(3)限制使用前提。使用欺骗方法应当是针对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其他手段无法有效获得证据时,将其作为最后的侦查手段而使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2017年我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其中中央国有企业资产总额76.2万亿元,地方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07.3万亿元。

四、结语

长久以来,我们对于作为讯问策略的威胁、引诱、欺骗和刑诉法52条所禁止的威胁、引诱、欺骗两者的具体内涵产生了混淆,导致了实践中威胁、引诱、欺骗过度使用的种种乱象。适度性标准的建立则明确了上述两者之间程度轻重的区别,通过在两者之间建立一个界点,界点以下威胁、引诱、欺骗作为讯问策略使用具有许容性,超界的威胁、引诱、欺骗则被禁止,一方面有效规范了侦查机关在讯问活动中使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行为;另一方面增加了刑诉法第52条的操作性,为其禁止的威胁、引诱、欺骗取证方法提供判断依据。

[ 参 考 文 献 ]

[1]蒋开富.侦查策略正当性原理[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1.

[2]龙宗智.威胁、引诱、欺骗的审讯是否违法[J].法学,2000(3).

[3]弗雷德·英博.审讯与供述[M].何家弘,等译.群众出版社,1992.

[4]李健.论侦查讯问中的欺骗、引诱性策略[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7).

[5]何家弘,刘为军.圈套、诚信与侦查法治[J].山东公安高等学校学报,2007(3).

[6]许永勤.审讯情境的强制性特征及其对嫌疑人供述行为的影响[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17.

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12-0165-02

作者简介: 马若静(1993- ),女,汉族,内蒙古呼和浩特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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