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在哪里?马钢反倾销对策胜诉原因分析_马钢论文

胜利在哪里?马钢反倾销对策胜诉原因分析_马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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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从中国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马钢)进口的H型钢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马钢的H型钢可以畅通无阻地重返美国市场,无须交纳任何反倾销税。至此,持续14个月的反倾销案最终以马钢胜诉而告终。马钢取得了我国入世后第一起反倾销应诉案的全面胜利。

这起诉案缘起于2001年5月,美国五家钢铁生产厂家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反倾销申请。针对的是来自中国、意大利、卢森堡、俄罗斯、南非、西班牙及中国台湾的十几家企业向美国出口结构型钢,其中马钢生产的H型钢是其指控的主要商品。2000年6月20日,美国正式立案并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为维护马钢的正当权益,马钢成立了应诉美国H型钢反倾销案工作小组,聘请了美国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的代理律师。

由于美国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调查过程中美国选择印度为替代国,将马钢H型钢的所有生产要素按印度价格来套算,并于去年底初步裁决马钢H型钢倾销幅度为159%。

面对压力,马钢沉着应对。认真组织填写美国商务部ACD调查问卷,积极配合美国官员在马钢的实地核查,详细介绍了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成本核算、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口等情况。根据问卷调查和实地核查情况,美国商务部调整了有关数据,5月2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调查结果,最终裁决马钢倾销幅度为0%。

马钢的胜利有着深刻的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深化改革、增强企业竞争力是胜诉的根本

马钢是于1993年9月由原马鞍山钢铁公司改制而成的。经过规范化的改制,马钢的股票先后在香港和上海两地发行、上市,一举筹措资金为人民币64亿元。马钢利用筹措的资金从国外引进了我国第一条热轧H型钢及普通大型钢生产线,其主要技术和设备由德国曼内斯曼·迪马克(DEMAG)公司、西门子(SIEMENTS)公司和美国的依太姆(ITAM)公司提供,具有90年代先进水平,一期工程年产能力为60万吨。可以说,马钢H型钢的诞生是马钢深化改革、勇于开拓的产物。当时国外H型钢已广泛使用,但国内还没有H型钢生产线,知道H型钢产品的人也不多。

在H型钢厂筹备过程中,马钢打破原有的企业定员定编办法,按“高效精干”的原则确定企业的组织结构和配置人员,一个投资21亿元、年产60万吨的轧钢厂,其职工只有750人,劳动生产率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这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打下了基础。

1998年H型钢投产后,马钢改革了原有的销售体制。刚开始,由于国内对H型钢产品知者较少,出口渠道又不畅,产品销售比较困难。但马钢不等不靠,改革营销体制,积极开拓市场:一是实行专家销售方法,选派大批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奔赴设计单位和施工现场,宣传、推介H型钢产品,并实行销售人员收入同销售业绩挂钩,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二是同国外有实力的经销商联系,大力开拓国际市场,1999年成功打入北美市场,2000年出口量为13万吨;三是采取科学的营销策略,如在美国市场上,针对H型钢产品价格弹性比较大的特点,在适当降低价格的条件下,逐步增加销售量,使出口产品的价格既具有竞争优势,又有合理的盈利。科学的销售体制和出口营销策略有效地预防了倾销行为的发生。

先进的生产技术、设备,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和科学的销售体制,提高了H型钢产品的技术含量,降低了生产成本,增强了竞争力。可以说,改革和改制,是马钢H型钢取得反倾销应诉胜利的根本。

按市场机制运作、同国际接轨是胜诉的基础

作为我国第一批规范制改制上市的股份公司,马钢严格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国际接轨。一是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企业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日常行政工作由总经理负责处理。政府对企业的影响只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作为企业的控股股东(占62.5%股份)向企业派出代表,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二是国家通过法律和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马钢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原材料采购、产品定价、进出口业务、外汇使用、人员聘用等都是由企业自行决定,政府不进行任何干预。

近年来,马钢又认真贯彻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改了公司章程,增加了外部董事、监事,建立了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行为,规范关联交易。应该说,马钢基本上建立了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按市场机制运作,同国际规则接轨的上市公司。

严格基础管理、规范企业运作是胜诉的前提

马钢始终把管理作为企业的主旋律。一是建立了“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思想,强化资金运作和成本核算,严格经济责任制考核;二是在财务管理中严格执行国际会计准则,按谨慎性原则制定和运用公司财务政策,防范和处理公司财务风险,使公司的生产经营始终处在安全、可控的财务基础上,公司的年中、年终财务报表每次都能顺利地通过国际上有名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三是规范采购行为,原材料和设备采购都实行招标、议标制度(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部分采购实行网上招标),货比三家,提高原材料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特别是在进口矿的采购中,马钢对海运费和内河运输费用综合考虑,对航线和港口认真优化,进口矿综合费用年年降低。由于各项管理工作到位,企业规范运作,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成本不断下降,企业的竞争力明显增强。从1997年开始,马钢的总成本每年同比降低幅度均在6%以上,5年来降本总额超过16亿元,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增强。这是马钢胜诉的关键所在。2002年1月21-25日,美国商务部两位官员来马钢核查,要看的任何资料和帐目,马钢都能迅速提供。到生产现场核查时,厂区干净整洁,绿树成荫,生产秩序井井有条,操作人员有问必答,美国官员对此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从内心里认为马钢是一个制度完善、运作规范、基础扎实、值得信赖的公司。

运用规则、积极应诉是胜诉的关键

马钢人对反倾销并不陌生。早在1999年,欧盟就对马钢生产的中板提起过反倾销调查,那次也是以马钢胜利而终结。2001年4月,当获悉美国将对马钢的H型钢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时,马钢就密切关注此事,同国家外经贸部和经贸委联系,随时准备应诉,因为马钢知道自己的产品销售是完全按市场机制运作的,不可能在美国市场有倾销行为。美国商务部正式立案后,马钢迅速反应,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反倾销应诉小组,并很快选择了美国有名的律师事务所作为马钢在美国的应诉代表。6月22日,马钢召开了反倾销应诉动员大会,要求涉案的十几家二级单位都要指定具体人员专门从事反倾销应诉工作。至此,马钢的反倾销应诉准备工作全部就绪,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即将开始。

由于中国被美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商务部对马钢的调查问卷分为A、C、D卷三部分,其中A卷是关于公司组织结构、财务制度、市场和经营商品方面的,C卷是关于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方面的,D卷是关于生产要素构成和产品成本核算方面的。马钢与律师密切配合,按期提交了A、C、D问卷的答卷。12月28日,商务部发布了初裁结果,裁定H钢倾销幅度为159%。尽管这个结果非常不理想,出人意料,但马钢毫不灰心丧气,坚信自己产品竞争力,积极与律师分析原因、商讨对策。通过对初裁报告的分析,找出了美方做出错误裁决的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存在计算错误,二是使用的部分生产要素的替代国价格非常高。马钢委托律师随即向美方提交“初裁答辩书”,严正阐述了申辩理由。2002年1月21至25日,美国商务部官员来马钢实地核查:由于财务工作规范、资料准备扎实细致,核查工作进展十分顺利,马钢上下对终裁结果十分看好。苦心人,天不负。今年5月13日,美国商务部做出了终裁,并于20日正式公布了裁决结果,认为马钢的H型钢不构成倾销,即倾销幅度为0%。6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做出了无损害的裁决。马钢最终彻底胜诉,将大大有利于马钢向美国出口H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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