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湾角盐业的银收支与明代盐业法律制度的变迁_明朝论文

明代嘉万间盐课银收支与盐法体制变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支论文,明代论文,体制论文,嘉万间盐课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2015)06-0076-11

       明代盐法体制的变迁,主要是开中法的衰落和纲盐法的推行,即从“边中场支”的实物体制向在司纳银的货币体制、从官商合卖的专卖体制向商人占窝的商专卖体制的转变。从时段上看,变化主要出现在成化、弘治间和万历末年。从事件上看,主要表现为“叶淇变法”和“袁世振改革”。不过,从明初的开中法到万历末的纲盐法,并非一蹴而就。因此,只研究某个时间点或个别时段便很难深入分析明代盐法体制变革的来龙去脉。例如,嘉靖至万历末(纲盐法实行前)的盐法体制,实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从而使纲盐法呼之欲出。笔者尝试以盐课折银为研究对象,以都转运盐使司(以下简称运司)及其管理的盐场为分析视角,在与前辈学者观点商榷的基础上,利用统计数据,分析明代嘉万间盐法体制缓慢而深刻的变迁。

       目前,学界关于明代盐课折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与盐场、商灶的关系方面①,虽有个别学者提出重视盐课折银与盐法体制、国家白银财政的关系,但论述尚欠深入②,而且,在研究盐课折银而触及盐法体制时,提出了嘉靖以后存在“正盐纳粮输边,余盐纳银解部”的命题③。此命题应该是站在运司或其管理的盐场的视角提出的,因为它涉及盐课分配去向。据徐泓、卜永坚的研究,朝廷盐课任务制定后,首先下达至省级盐政机构运司,具体征收由运司管辖下的分司、盐场的盐课司、批验所等负责④。那么,此命题合理吗?应当如何理解嘉靖至万历末纲盐法实施前的盐法体制呢?为使问题的探讨具有针对性,笔者的分析视角与此命题提出者的相同,即运司或其管理的盐场。本文关注的区域主要为明代两淮、两浙盐区,尤其是两浙盐区。因为两淮、两浙运司乃国家盐课收入的主要来源地,分别排名第一、第二,可谓国家盐法重地,但基于现存明代盐业资料的局限,笔者的论述中心放在两浙运司。

       一、嘉靖间余盐银基本不开中于边而是纳银解部

       嘉靖后“正盐纳粮输边,余盐纳银解部”的观点要成立,从逻辑上讲,至少要排除以下两种可能中的一种:一是余盐不开中于边;二是正盐不纳银解部。否则,不应在同一句话中做出明确区分正、余盐关系的表述。嘉靖间,明政府对余盐的管理,可概括为:从在边开中纳银和在司纳银解部皆可,逐渐规范为在司纳银解部。

       嘉靖初至嘉靖二十一年(1522-1542),政府基本确定余盐不许在边开中的政策,且对余盐价格亦有调整。嘉靖二年(1523),针对批验所以“余盐”名义堆积在所的割没余盐,御史秦钺上奏:“夫何诏墨未干,余盐复中……以后余盐查照旧例,止令本商自纳价银,解司类解,以济各边,以杜励阶。”⑤秦钺之所以禁止余盐开中,重要原因便是“秤掣余盐堆积在所,名曰所盐。皆权要报中,借影私盐,以壅正额”⑥。文中霍韬所称“所盐”,便是秦钺所说的余盐。之后霍韬又说:“自御史秦钺奏革所盐,秤掣余盐,毎二百斤作一小引,税银一两,则取之过重。自御史戴金奏减盐价,每盐一引纳银八钱,庶几适中。”⑦即余盐价格尚在调整中,正在降低。

       嘉靖八年,户科都给事中蔡经论盐法三弊,其中之一便与余盐有关。

       昔年盐课正额之外,不许夹带余盐。凡有余盐者,必割以官,其后听商纳价,然不过随所余多少,以为纳价轻重耳。今两淮因此虚添盐引,比正额两倍之。在各场之盐既不加多,而徒罔之以虚引,将令执此引而支盐于何所乎?夫一引之外又加二引,使其陆续收盐,乃与正盐同掣,是欲余盐之通而反致正盐之滞,将令纳价于腹里而致缺储于边方。盖加添引目疏通余盐,乃事出权宜,而数非正额,此添引之弊也。⑧

       蔡经认为余盐乃是户部疏通盐法的不得已之计,但是,嘉靖八年余盐弊端为派引太多,例如淮盐的余盐引已是正盐引的两倍,几乎成为无盐可支的虚引。而且,余盐取得了与正盐相同的地位,秤掣时可与正盐一起。余盐甚至比正盐地位更优越,因为它是在批验所秤掣后才去运司纳银的,而正盐却要先付出成本,纳银或纳粮后才能获得。故蔡经认为余盐因有朝廷在政策上的倾斜,导致余盐通行而正盐反滞,这也是余盐对盐法的不利影响。

       余盐“杜乎权豪”、“裨乎国课”,及其在司纳银等比正盐有更多便利性、优越性,决定它必然在盐法变迁过程中充满争议。嘉靖十三年(1524),户科都给事中管怀理重提余盐开边⑨。嘉靖二十年至二十一年,皇帝和户部先是一致同意,废除“变乱盐法”之余盐⑩,然后短时间内,又一致同意恢复余盐制(11)。

       政府规定渐及余盐纳银与称掣次序、余盐与正盐搭配以及余盐引数的问题。嘉靖八年(1529),出现了要求余盐先在运司纳银,然后再下场买补和批验所秤掣的提议(12)。同时,还决定降低正盐价格和解决搭配不便的问题,“淮、浙正价太重,亦须酌损。两淮减一钱,两浙减五分,至甘肃极边,则淮减一钱五分,浙减一钱。本镇止开淮、浙二盐,不得兼配他处。其长芦原定二钱,山东原定一钱五分,似难增减,仍照旧配支。其余各边开中淮盐,配长芦者无山东,配山东者无长芦,无使一人奔走三路”(13)。而且,嘉靖十二年(1533),还出现要求两淮余盐数量无过正引的声音。

       总之,通过以上分析,得出嘉靖以后余盐管理走向规范、逐渐不开中于边而是纳银解部的结论是基本合理的。在对余盐的管理方面,笔者基本赞同全汉升、李龙华的观点,但是,笔者明晰了此趋势发生的过程(14)。

       二、嘉靖间正盐也纳银解部

       此部分是笔者的论证重点,亦是嘉靖后“正盐开中于边”难以成立的重要原因。从交税人群来看,正盐既包括商人交纳的盐课(简称商课),也包括灶户交纳的盐课(简称灶课)。成化至嘉万间,正盐商课交纳形式或是白银,或是粮草,根据政府需求,时有调整,交纳地点从成弘间的运司逐渐回到边镇。正盐商课交纳形式、地点和分配去向,“正盐纳粮输边,余盐纳银解部”命题的概括尚算准确,但是,灶课(15)的交纳形式、主体和分配去向,该命题则根本没有概括。而这,正是笔者着力之处。笔者将以地位重要且资料相对丰富的两浙为例,来阐述运司及其管辖的盐场灶课银与盐法体制变迁的关系。

       从《万历会计录》的记载看,两浙运司交纳户部太仓银库的盐课银只有余盐银,但是,从两浙运司的视角看,情况是否如此呢?嘉靖《浙江通志》对两浙灶课的记载颇为详尽:

       (嘉靖)七年,御史王朝用疏,令滨海折色盐、水乡灶盐引输银二钱三分七厘贮运司,而以二钱给商买盐,曰买补,三分七厘暨诸割没余盐价银,仍输于京师。此给商买补之始。十一年,户部疏,减甘肃浙盐价,每大引输银三钱。御史李磐疏,均两浙给商买补盐数,东、西各九万九千三十引。其在温台者,兼支二万六千八十五引,派如故。今为盐场仍三十有五,团仍五百有一,丁一十六万五千五百七十有四,率三人而输一人之课。滨海本色盐岁二十一万三千二十二引七十九斤二两有奇,中为存积盐八万五千二百八引一百九十一斤十两有奇,常股盐一十二万七千八百一十二引二百八十七斤七两有奇。折色盐岁一十二万七千三百四引一百八十三斤十五两有奇,为银三万一千七百六十六两七钱有奇,中为给商银二万五千四百七十两一钱三分有奇,解京银六千二百九十六两五钱七分有奇。水乡折色盐岁十万四千四百四十二引八十五斤十五两有奇,为银二万九千一百八十三两二钱九分有奇,中为给商银二万八百八十八两四钱八分有奇,解京银八千二百九十四两八钱一分有奇。(16)

       材料中的给商银(17)和解京银,是指运司对滨海、水乡灶户交纳的灶课银的分配,给商为给发商人,解京指解往京师。给发商人白银,是因为运司管辖的盐场贮藏的正盐不够或根本没有,更无力收买灶户手中的余盐,故补偿一定白银。而解京之银,是指盐司将其贮藏的白银,解往户部太仓银库济边。买补则指因灶户不再缴纳实物盐而是交纳白银,盐商即使获得盐引,也无法像明初那样从盐务机构支盐,只得拿着运司补偿的白银,亲自去灶户那里买盐。总之,材料表明,两浙滨海和水乡灶户交纳的正盐银(灶课银),虽然主要用来给商买补,但仍有少部分解往京师,同余盐银一样,暂贮户部太仓银库,以待边需。

       嘉靖间,至少存在正盐纳银(灶课银)解部的事实。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只是一时的偶然现象呢?如果拉长时段,将会发现万历间运司在盐课分配去向上仍然维持此种分配格局,则“正盐纳银解部”成立的观点便更具说服力。

       三、万历间盐课银的收支与盐法体制变迁

       此部分笔者仍然从运司及其管辖的分司、盐场的视角分析,不仅进一步证明“正盐纳银解部”在万历间亦是事实,还将细致深入揭示万历间盐法体制变革的新特点。

       (一)万历间两浙盐场灶课银收支

       万历末两浙运司管辖的盐场盐课银收支情况,清晰地记载于王圻的《重修两浙鹾志》中,笔者整理如下:

      

      

       表中的盐课银,具体讲,是盐场灶户交纳的灶课银。表1表明,万历末两浙34个盐场额征灶课银收入,从税目上看主要以灶课本色银为主,其次为灶课折色银,再次为新增税银,最后才是荡税银等。表2说明,两浙灶课银支出,从名目上看,主要是给商,即盐场无盐可支,改为支银给盐商;其次为解京,即解往京师户部太仓银库,用于国家军需边费等;再次为帑税,即解往内府,归皇帝所有;最后才是运司和州县公费、劳役和备荒开支。显然,两浙盐场灶课银在王朝国家的财政中的作用,主要还不是解入京师户部,负责国家军费开支,而是替国家处理好与盐商的财政关系。换句话说,王朝将明初国家禁止盐商和灶户直接接触的规定,调整为准许商灶直接接触、商人向灶户买盐的政策。

       那么依赖两浙运司的盐商对国家财政究竟有何作用呢?这应与商人的具体身份有关。第一,边商在边纳粮或银,供给国家边需;第二,内商接买边商盐引,下场支盐,秤掣后缴纳余盐银,而两浙余盐银在形成规制后为年额14万两,解往京师太仓银库,以待边需;第三,水商接买内商之盐,运往销盐地售卖,使编户有盐可食。不过,表2中的给商银是给本应下场支盐的边商的,因为内商的出现,正是边商不愿久候支盐或其资本不敷而分化出来的。“其引目仍听边商自行赴场买盐掣销,后因边商赴场不便,将引转拨内商赴场买补,价归边商,以补边价不敷之数。边价每引叁钱伍分,及领库价,每引贰钱壹分伍厘,实亏银壹钱叁分伍厘,又须守候贰年,方才得领,全赖空引分拨内商,得价以补不足。”(30)

       (二)万历间两浙州县代盐场缴纳盐课银的情况

       万历时两浙州县代盐场缴纳盐课银的情况,已经普遍,表明原有运司与州县分管灶户与民户的两套体系,此时已经走向交融。

      

      

       由于两浙州县是代两浙盐场交纳课银,当同盐场交纳课银性质一样,视作灶课银。从表3可知,两浙州县代运司缴纳的灶课银主要是水乡银和草荡银,其次为代征场课银、新增沙银、涂地银、包补银等,开支项目主要为给商和解京两项,还有少量用于备荒和帑税。将表2、3的给商、解京和帑税汇总,则可知浙江布政司和两浙盐场灶课银的主要开支情况:

      

       可见,万历间两浙灶课银,不论是盐场交纳的,还是州县代交的,主要作用皆为代国家处理运司与盐商(边商)之间的关系,其次才是负责供应京师户部太仓银库。不过,假如开中法日益没落,朝廷户部越发渴求白银,也许灶课银的主要分配去向将会发生重大变化。但这已是另一个话题,恕不展开论述。而万历间新增帑税的出现,意味着相比明中叶皇帝特许内官、势要占窝,明末的皇帝已从管理盐法的户部手中分割到一份制度性收入。

       (三)万历间两浙州县代盐场缴纳盐课银的原因

       为何州县会代盐场缴纳盐课呢?除了灶户佥自民户,且二者田地互相买卖以及州县与盐场在赋役征收上的博弈等分析外(33),还有哪些因素呢?笔者将以天赐场和青浦场为例,探寻州县代盐场缴纳盐课的其他原因。

       天赐场,始于宋嘉定十五年(1222),但并未出现在表1、2和3中,因为“明洪武初,灶田坍海,灶户逃亡,课缺。嘉靖三十六年,盐法御史鄢懋卿将引盐改派仁和、许村二场打截买补,革去天赐场名色”(34)。故万历时两浙运司已无天赐场。不过其裁革时,已将灶课归崇明县代征,“本场灶产荡课,尽附崇明县代征,不分民灶管野,所以新涨灶地,亦悉归本县,编入会计,征解运司,业经多岁。今查天赐场额荡覆玖百伍拾肆顷,每亩科银肆分,该课贰千陆百余两,向为民占。万历三十八年,复拨新涂,亦玖百伍拾肆顷,尚未分界”(35)。不过,万历末崇明县代天赐场交纳的灶课银并非一直为2600余两,而是经历了如下过程:万历前为616两,万历初增加683两,万历九年增加874两,万历三十一年增加500两(总计约2673两)(36)。但戏剧性的是,万历间,天赐场出现了“乃令沙复涨矣,盐复饶矣,而官吏未复,无论煎办买补,都无稽考,盐归私贩,而民灶混杂,讼连祸结”(37)。虽然盐利复现,也有官员建议重新设场置官管理,但直到明末,天赐场也未复设。

       万历初,崇明县代天赐场交纳的灶课银中,约有877两是代嘉定县所属的青浦场缴纳的(38)。为何崇明县还代别县的盐场缴纳灶课呢?这须从青浦场和天赐场的地理位置及本身的变化去分析。

       青浦场,附属嘉定县,“国初丁荡繁衍,斥卤延褒,额设一官一吏,征缮督课”(39),岁办课银1177两,水乡荡银77两。但是,之后的情况发生了变化。

       嘉靖以后,海潮内侵,墩荡

洗,水不成盐,商引遂绝,而岁办银课如前。加以三十二三等年,兵燹死徙,灶丁亡者过半。隆万以来,排催岁受赔累,无不破家。后奉以涨补

之例,告将本荡对港崇明排草沙荡拨补。是时,本县高侯荐、崇明何侯懋官,奉醝使者檄行会勘,具悉灶户疾苦,议将崇明备用羡余、新涨沙涂二项,共银捌百柒拾柒两叁钱(877),拨补本场额课,而水乡银亦即于各灶优免丁田内编征,隶县司征解,而本场止岁办课银叁百两(300)而已。(40)

       也就是说,青浦场和天赐场相邻,但境遇有别,前者盐场和盐官俱存,产盐能力却急剧下降,而后者场名和场官都已裁革,却盐利颇丰。是故在两浙运司、崇明县和嘉定县长官的会勘及合议下,青浦场盐课银减至300两,崇明县代其缴纳另外的877两。所以,表1、2和3中青浦场、嘉定县和崇明县的盐课银便反映了这一结果。而且,崇明县的盐课银,在万历九年的时候,已经编入条鞭(41)。

       关于盐场赋役编入条鞭的例子,可参见万历《绍兴府志》的记载。隆庆初年,绍兴府各县施行条鞭,但会稽县的条鞭不是一条鞭而是两条鞭。上司核准会稽县申议时说:

       议以一条鞭之法,原合均平、均差、税粮为一,今该县将均平、均差、兵饷另为一则,将税粮另为一则,此乃两条鞭矣。又于税粮之内,将山海都分派以北折备折,将水都分派以本色粮米南存改备等折,是税粮又另分为两条鞭矣。(42)

       之所以出现两条鞭而且还获准的情况,乃因会稽县在处理灶户赋役优免问题上十分为难。

       其水乡、水夫、马价三项总计,每田一亩不过七厘,亦不分官民灶户,及减免灶田,俱征不免……及查本县灶户优免,原无定例,查得水乡荡价,先因裁革水夫灶户,所遗荡地俱灶管业,所该盐课无分民灶,派于概县田内。自嘉靖十九年以来,灶户方行告免。及查秋粮米(疑为“本”——引者注)折,嘉靖三十七年以前,并不分别民灶,一概派征,俱各行之未久。即今通派,虽少有所增而反复揆算,每亩计银不过厘数,况又有例优免,与民不类。合将本县灶户并患田及官吏生监,于均平、均差二项之内照各例优免外,仍量与加免丁田,例免十丁者,再免一丁,庶人皆相安,法可永守。(43)

       水乡荡价嘉靖十九年后灶户得到优免,而秋粮本折嘉靖三十七年(1558)以后灶户不与民户一概派征,均平、均差二项灶户照例优免,这些都是会稽县未能通过条鞭之机,使民灶不分,统一编派的情况。不过,州县强调,水乡、水夫和马价三项差役,民灶不分,灶田不免,一体编派。笔者认为,隆庆间会稽县的灶户赋役在州县行条鞭之法时的情况,与徐靖捷分析两淮泰州州县想把民灶税粮分开征收、起解,把征收灶粮的重任交给盐场,但受到盐场的抵制一样(44),使得会稽县的条鞭之法在税粮方面,因灶户优免而使其无法实行一条鞭,只得实行两条鞭(45)。

       万历时期崇明县、嘉定县、会稽县和天赐场、青浦场复杂关系的情况表明,州县代盐场缴纳盐课,一是与山海变迁带来的盐场兴衰有关(46)。例如天赐场消失裁撤的时候,其盐课银由崇明县代纳。当天赐场复兴、盐利颇丰且并未增课时,崇明县因收入增加,甚至愿意代纳本该邻县嘉定县代盐利颇少的青浦场缴纳的盐课银。二是与一条鞭法的推行有关。会稽县的灶户非常在意优免带来的利益,对州县欲用一条鞭法统一合并编派民、灶赋役的企图进行抵制,迫使一条鞭变为两条鞭。虽然一条鞭法在会稽县并未顺利彻底进行,但毕竟还是部分实现了统一编派、赋役合并及折银等一条鞭法的核心内容,才使得州县代盐场缴纳盐课变得实际可行。

       嘉靖后,从运司灶课银分配去向看,“正盐纳粮输边,余盐纳银解部”的命题不能简单成立。因为灶课银也是正盐银,其有解往京师户部银库,开支边费。不过,嘉靖间盐法体制的确出现了新变化:第一,边商于边开中正盐,但到各盐司的目的不再是获引领盐,而是领取价银,即给客银或给商银。第二,边商得到的价银,主要来自内商购买盐引之银以及盐场灶户交纳的灶课折银。这表明商人出现分化,原本属于边商的下场支盐、运盐销盐的行为,现在成为内商(有的地方还从内商中分化出专门销盐的水商)的事。同时随着灶户交纳的灶课银而非实物盐的增加,商灶关系发生重要变化,明初商人和灶户不能直接接触,嘉靖间内商和灶户已经可以直接接触。

       万历间,盐法体制又出现新调整:一是许多州县代盐场缴纳灶课折银,这说明州县与盐场的两套行政管理体制正逐渐交融;二是皇帝从盐法管理者户部手中获得一些制度性灶课银收入。州县和盐场缴纳的灶课银,主要用来支付边商开中的价银,仅有15555两解京(见表4)。从国家白银财政收入的角度讲,内商因为缴纳大量余盐银并将其解入户部太仓银库以备边用,财政作用更大(会计录、会典等记载两浙余盐银为14万两),而边商因为受到势要的干扰,有效开中有限,而且还要从州县、盐司手中领走价银,在灶课银征收不足额的情况下,还会影响到解京银的起运,财政作用不如内商(47)。而州县和运司为了保证及时完成户部解京盐课银的任务,不惜挪解给商银,在财政收入不足的时候,这极有可能导致户部、州县和盐司摆脱支给边商的给商银,从而进一步破坏开中法。

       嘉万间,户部、盐司对边商的忽视和对内商的重视,表明明代开中法已难以为继,同时,户部将在盐法改革中重视国家与内商的关系。而这,为万历末的纲盐法埋下伏笔,因为纲盐法的核心便是处理国家与内商的关系,从而实现盐法从官专卖向商专卖的转型。

       *收稿日期:2015-05-19

       注释:

       ①藤井宏侧重关注盐课折银对盐场的影响,参见氏著《明代盐场の研究》下,《北海道大学文学部纪要》3,1954年,第108-123页。徐泓认为盐课折银推动了盐商内徙和分化,也促使盐商资本与盐的生产的结合,参见其文《明代的盐法》,台湾大学历史系博士学位论文,1972年,第78-82、110-117页。刘淼:《明代灶课研究》,《盐业史研究》1991年第2期,第15-22、26页。李珂:《明代开中制下商灶购销关系脱节问题再探——盐商报中不前与灶户的盐课折征》,《历史档案》1992年第4期,第79-85页。林枫从两淮盐商利润的角度分析了明代中后期的盐税,参见其文《明代中后期的盐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2期,第19-26页。余永哲:《明代广东盐业生产和盐课折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1期,第22、23-27页。

       ②黄仁宇注意到盐课银在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性,参见氏著《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297页。全汉升、李龙华统计了明代中叶后岁解太仓的盐课银数,参见《明中叶后太仓岁入银两的研究》,载全汉升:《中国近代经济史论丛》,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254-256页。原文发表于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1972年第1期。黄国信留意到晚明盐课折银和纲商包税对晚明白银财政体制建立的促进,但未展开论述,参见其《袁世振盐法改革与明代财政》,第11届明史国际学术会议讨论手册,2005年,第90页。

       ③全汉升、李龙华:《明中叶后太仓岁入银两的研究》,载全汉升:《中国近代经济史论丛》,第254页。苏新红认为明代中后期的盐法,实行的是“正盐开中输边、余盐纳银解部”的双轨并行体制,并大致确定此体制形成时间为嘉靖十四年。由于其提法与全汉升、李龙华的近似,而后者提出在前,故笔者主要对话的是全汉升和李龙华。参见苏新红:《明代中后期的双轨盐法体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1期,第81、84页。

       ④徐泓:《明代的盐务行政机构》,《台湾大学历史系学报》第15期,1990年,第201页。卜永坚:《明朝十六世纪两淮盐政的制度创新:以〈盐法条例〉为中心》,《明代研究》第13期,2009年,第119-124页。

       ⑤《秦钺禁开余盐疏》,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下》,《续修四库全书》第83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92页。

       ⑥⑦《霍韬淮盐利弊议》,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下》,《续修四库全书》第839册,第300,300页。

       ⑧《明世宗实录》卷105,嘉靖八年九月丁未,“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1年,第2486-2487页。又见《蔡经论盐法疏》,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下》,《续修四库全书》第839册,第304-305页。前者不到600字,而后者近1500字,比前者更详细。不过前者在最后提到此疏得到朝廷的许可,而后者未提。

       ⑨“今虽未能尽复祖宗之旧,亦宜斟酌适中,每正盐一引,定价伍钱或四钱,余盐一引,或二钱五分或二钱,不必解赴太仓,俱令开边中纳。”见《明世宗实录》卷162,嘉靖十三年四月乙巳,第3599-3600页。对管怀理要求余盐开边的回复,“余盐不必开边,照旧运司纳银解部,转发各边,籴买粮草,以备客兵支用”。见孙世芳修,栾尚约辑:嘉靖《宣府镇志》卷16《京运年例》,据嘉靖四十年刊本影印,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第158页。

       ⑩《明世宗实录》卷255,嘉靖二十年十一月丁酉,第5125页。《明世宗实录》卷257,嘉靖二十一年正月戊子,第5149页。

       (11)《明世宗实录》卷265,嘉靖二十一年八月辛巳,第5253-5254页。

       (12)“盖商人往时余盐,待其掣过卖银完官,今新例开中,先行纳银,然后支盐。夫各商资本有限,既已在边报中,岂能复有资本赴运司再纳一倍,此其不便者一也。”见朱廷立:《盐政志》卷7《疏议下·朱廷立盐法疏》,《续修四库全书》第839册,第302页。

       (13)《明世宗实录》卷133,嘉靖十年十二月庚辰朔,第3146页。

       (14)苏新红也曾注意到这个过程,参见其文《明代中后期的双轨盐法体制》,第83-85页。

       (15)本文灶课即为正盐。因为灶户生产出制度规定额外的盐,本应由盐政机构收购,但是由于缺乏资金,嘉靖间已不收购,故灶课不存在余盐之说,余盐之说主要针对商人。

       (16)胡宗宪:嘉靖《浙江通志》卷18《贡赋志》第三之二,据明嘉靖四十年刊本影印,《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24册,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第950-952页。

       (17)有时又叫给客银,因为盐商常又被称为客商。当商人分化为边商和内商后,特指边商。

       (18)王圻:《重修两浙鹾志》卷7《各场额征上》,《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4册,第534页为83307两,而本列各分项加总为82797两。

       (19)王圻:《重修两浙鹾志》卷7《各场额征上》,《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4册,第539页为23175两,而本司本列加总为列22671两。

       (20)王圻:《重修两浙鹾志》卷7《各场额征上》,《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4册,第542页为825两。

       (21)(22)(24)(26)(27)王圻:《重修两浙鹾志》卷7《各场额征上》,《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4册,第534-535,535,536,539,543页的记载与笔者所列稍有不同。

       (23)内有1711两未注明开支去向。

       (25)内有2695两未注明开支去向。

       (28)王圻:《重修两浙鹾志》卷8《各场额征下》,《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4册,第543页的记载稍有不同。

       (29)王圻:《重修两浙鹾志》卷8《各场额征下》,《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4册,第545页的记载稍有不同。

       (30)王圻:《重修两浙鹾志》卷8《各场额征下·库价》,《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4册,第562页。

       (31)王圻:《重修两浙鹾志》卷7《各县额征》,《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4册,第528页的记载,与笔者的计算略有不同。

       (32)这与王圻在《重修两浙鹾志》卷7《各县额征》,《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4册,第528页记载的122681两近似。

       (33)藤井宏专门论述过“灶户管辖的二重性”,认为灶户拥有国家划拨的草荡、滩地、盐田等,所以要向国家缴纳盐课,但是明初灶户签编自民户,已有一些民田,又须承担纳粮当差的义务。参见《明代盐场の研究》下,《北海道大学文学部纪要》,第1号(1952),第89-91页。徐靖捷的研究则揭示,在对灶户的管理这一问题上,盐场官员和州县有司显然是出于不同的考量。参见其文《盐场与州县——明代中后期泰州灶户的赋役管理》,《历史人类学学刊》第10卷第2期,2012年,第85页。

       (34)(36)(37)朱衣点:康熙《重修崇明县志》卷4《赋役志·备考·天赐场盐课考》,《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1册,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1992年,第854,854,854页。

       (35)王圻:《重修两浙鹾志》卷6《天赐场因革》,《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4册,第518页。

       (38)韩浚:万历《嘉定县志》卷6《田赋考中·贡课·盐课》之“清浦场”,《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421册,据明万历三十三年刊本影印,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第452页。另,王清穆、曹炳麟等:民国《崇明县志》卷6《经政志·盐法》,《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168册,据民国十三年修,民国十九年刊本影印,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年,第327页也记载了此事,但记载时间为万历初。

       (39)朱衣点:康熙《重修崇明县志》卷4《赋役志·备考·天赐场盐课考》,《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1册,第854页。

       (40)韩浚:万历《嘉定县志》卷6《田赋考中·贡课·盐课》之“清浦场”,第451-452页。此处的清浦场与青浦场当为同一场,为统一起见,本文正文皆使用青浦场。

       (41)朱衣点:康熙《重修崇明县志》卷4《赋役志·备考·天赐场盐课考》,《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1册,第854页。

       (42)萧良干:万历《绍兴府志》卷15《田赋二·赋下》,《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20册,据明万历十五年刊本影印,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第1195-1196页。

       (43)萧良干:万历《绍兴府志》卷15《田赋二·赋下》,《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20册,第1193-1194页。

       (44)徐靖捷:《盐场与州县——明代中后期泰州灶户的赋役管理》,第79页。

       (45)梁方仲在分析一条鞭法时,曾举会稽县的例子说明过一条鞭法的复杂性。参见其文《一条鞭法》,载《明代赋役制度》,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32-33页。

       (46)吴滔认为天赐场的兴废与崇明沙洲发育不稳定有关。参见其文《海外之变体:明清时期崇明盐场兴废与区域发展》,《学术研究》2012年第5期,第105页。李晓龙以广东盐场为例,探讨环境变迁对盐场生计的影响。参见其文《环境变迁与盐场生计——以明中后期广东珠江口归德、靖康盐场为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2期,第34-44页。

       (47)黄仁宇认为,相对于边商和水商,内商掌握的权力更大。见氏著《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第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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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湾角盐业的银收支与明代盐业法律制度的变迁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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