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经济体制下我国犯罪的现状与治理_刑事案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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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320(2003)05-0074-08

考察50多年来中国犯罪状况与治理,我们清楚地认识到:犯罪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 又是个人行为。因此,它不是静止不动的,更不是孤立的,它是随着一个国家政治、经 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新中国成立之后,50多年来犯罪随着政治形势、经济变革的变 化而变化的事实,充分证明了这一犯罪的发展规律。

新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犯罪变化,如果以“文化大革命”作为分水岭,大致可以分为“ 文化大革命”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和“文化大革命”之后的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在 这两种不同经济体制下的犯罪状况,是很不相同的。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犯罪状况与治理

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66年发动“文化大革命”之前的17年之间,中 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将这17年再进一步划分,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为基 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在这个时期,由于党在建国后头7年所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 本政策是正确的。因此,在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我国的犯罪情况,总的来说, 呈现出急剧下降的趋势。1952年全国发生的刑事案件比1950年就下降很多。1950年在全 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有51万起,当时人口总数是5.5亿,发案率为9.3[1]( P45),出现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犯罪高峰。建国初期,我国发生这么多刑事案件, 同我们所接收的是一个千疮百孔的旧中国大有关系。国民党反动政府留在大陆上的政治 土匪有200万,反动党团骨干分子60万,各种特务分子60万。还有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众 多地主、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以及地痞流氓、惯盗、盗窃分子,因此,当时不仅政治 破坏案件多,而且社会秩序十分混乱,刑事案件发案率比较高。而在查获的刑事犯罪成 员中90%以上是旧社会的残渣余孽,真正人民群众进行犯罪活动的很少,青少年犯罪的 则更少[2](P117)(详见表1)。

面对如此混乱的社会治安状况,在建国后的头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肃 清国民党反动派在大陆的残余武装力量和土匪等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并开展了“三反” 和“五反”运动。经过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粉碎了反革命势力的猖 狂反扑,巩固了新生的革命政权,保障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提高,社会秩序迅 速稳定,刑事案件也就大量减少,仅仅3年时间,到了1952年,我国刑事犯罪同1950年 比较,下降了50%以上。1952年全国发生各种刑事案件有24万起,当时人口总数为5.7亿 ,发案率为4.2。1955年,在党的领导下,在全国各地又开展了第二次镇压 反革命运动(肃反),这次运动除了继续打击在社会上进行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外 ,还挖出了混入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医院、学校、民主党派内的反革命分 子以及帝国主义和台湾当局派遣的特务间谍。通过这次镇反,不仅给反革命分子以毁灭 性打击,而且还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大张旗鼓地开展了禁烟、禁毒、禁赌和封闭妓院等 活动,狠狠扫荡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和残渣余孽。至此,全国基本上扭转了社 会治安的混乱局面,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其具体反映是:1955年全国发生的各种 刑事案件有23万起,当时人口总数为6.3亿,发案率为3.7;1956年全国发生 刑事案件18万起,当时人口总数为6.4亿,发案率为2.8

总起来说,1949年到1956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我国犯罪呈急剧下降的发展 趋势。全国(除台湾省及港澳地区外)每年平均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29万起,按人口平均 ,发案率为4.15。也就是说,在我国建国后的头7年之中,平均每年每1万个 人当中,只有4.5人走上犯罪道路。当时人民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社会治安 和道德风尚很好,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许多国外著名人士来我国进行考 察,了解到了中国共产党由建国初期的51万犯罪,仅仅用了7年时间的治理就下降到18 万,发案率由原来的9.3,下降到2.8,认为中国把犯罪减少到令 人惊奇的程度,创造了世界上的奇迹。

从1957年到1965年“文革”前夕,是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在这十年中,中 国共产党工作主导方面是正确的,党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等方面提出了许 多正确的思想,制定了一系列适合当时情况的具体政策,积累了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重 要经验,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由于党的工作指导上“左”的影响日益严重,不适当 地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对社会基本矛盾的认识失误,加之经济建设上急于求成, 不按经济规律办事以及三年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经济上受到严重挫折,并出现了困难 局面。由于中国共产党及时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并认真地予以 贯彻执行,形势得以较快好转。正因为如此,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的犯 罪,总的来说,呈现出大起大落的发展趋势。例如,1959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为 20.05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6.72亿,发案率为2.98。1960年全国发生的各 种刑事案件为20.9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6.62亿,发案率为3.2。但是,196 1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则急剧上升到42万余件,当时人口总数为6.59亿,发 案率为6.4。出现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次犯罪高峰。1964年全国发生的各 种刑事案件为25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7亿,发案率为3.5。1965年全国发生 的各种刑事案件为24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7.2亿,发案率为3.3。1966年我 国的犯罪率下降为2.4(参见表2)。

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犯罪之所以呈现出大起大落的发展趋势,原因是多方面 的。除了犯罪分子本身的主观原因外,还有深刻的历史的和社会的原因,特别是每一次 起伏同我们的工作和政策有密切的关系。由于工作和政策失误,人为地制造了社会动乱 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犯罪率上升。例如,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特别是搞 了“大跃进”和大批“唯生产力论”之后,注意力不再集中在生产力发展上,而是大抓 “上层建筑革命”,搞插红旗、拔白旗,搞意识形态革命,大批资产阶级思想;加之农 业遭灾、工业减产、市场供应十分紧张,人民生活水平急剧下降,其他行政管理、基层 政权和群众组织的发展等,都遭到不同程度的削弱和冲击。但是,这次灾害毕竟时间短 促,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及时地采取了对国民经济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 方针,使经济重新走向了复苏的道路,到了1963年,社会治安又恢复正常。1964年和19 65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总数,按人口平均发案率都降到了接近1956年和1960年的 水平。以上海为例,这个人口近1000万的城市,1965年发生的刑事案件只有3500起,比 建国初期下降了90%以上,真可谓“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成为至今人们仍然回忆称 颂的“太平盛世”。这就充分证明了,刑事犯罪活动也如同其他事物一样,都有其自身 的规律性,只要我们对犯罪活动的规律性能够认识透彻,制订正确的方针政策,采取切 合实际的措施,主动地进行工作,那么,及时防止刑事犯罪案件发生大幅度上升是完全 可能的。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国犯罪状况与治理

1976年10月,中国共产党粉碎了“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以来,我们的国家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但是,由于“十年浩劫”,社会生活中积累的问 题非常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的党和国家实行了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 策,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是这一时期的主导方面 。但是,在新旧体制交替的社会大变革、大前进中,必然伴随着社会的大震荡。由于新 的体制、新的管理措施、新的价值观念正在建立和形成的过程之中,法律法规不完备, 制度不健全,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空隙和漏洞,给 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1978年以前我国刑事案件年发案数一般是在20万至40万起之间浮动,最高的年度为197 7年的54万起,最低的年度为1956年的18万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案件年发案总 数一改常态,1979年突破了60万起(当年为63.6万起,是建国以来第三次犯罪高峰)。19 80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总数为75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9.8亿,平均发案率 为7.7。1981年全国发生的各种刑事犯罪案件为89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10 亿,平均发案率为8.9。这是建国以来第四次犯罪高峰。1982年全国发生的 各种刑事犯罪案件总数74万件,当时人口总数为10.1亿,平均发案率为7.4 。而青少年犯罪案件,20世纪80年代前3年,在整个刑事案件中的比率则高达70%至80%[ 3](P43)。这充分说明了青少年犯罪更加集中地暴露出来。

第四次犯罪高峰在1981年。这次犯罪高峰形成的显著特点:第一,存在着严重的文化 大革命后遗症特点。这次犯罪高峰发生在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之后改革开放之初的20世 纪70年代与80年代交错时期。文化大革命的后遗症之一就是滋生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 。这些犯罪分子活动猖獗,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二,从犯罪 类型看,以强奸、流氓、抢劫、盗窃等骚扰刑案件多,强奸轮奸最为突出。第三,从犯 罪主体看,绝大部分是青少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犯罪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从当时 抓获的作案成员看,14至25岁的青少年案犯高达70%至80%。这些人目无国法,经常在光 天化日之下结伙起哄,寻衅闹事,聚众斗殴,掠夺财物,打家劫舍,追逐调戏女青年, 胆大妄为,无恶不作,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 财产安全。第四,在我党历史上首次专门为治理与预防犯罪问题向全党发布通知。这就 是在1979年8月“拨乱反正”之始,中共中央发出的第58号文件《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 少年犯罪问题的通知》。

面对如此严重的犯罪情况,1983年8月党中央高瞻远瞩,果断地作出了《严厉打击严重 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 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严打”)。全国各级政法机关根据这一决定,在党委 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广大群众的支持下,开展了“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严打 ”斗争。这一“严打”行动,从1983年至1987年初,持续进行了三个战役的“严打”。 “严打”开始时间不过半年,形势就明显好转。据统计,1983年8月至12月,全国除2省 1市外,发案下降10%以上的为7个省,下降20%以上的为8个省,下降40%以上的为2个省 ,下降50%以上的为2个省。经过“严打”,重大刑事案件也开始呈同步下降的趋势。以 1984年第一季度与1983年同期相比,全国发生的重大案件中,强奸案件下降4.7%;伤害 案件下降5%;杀人案件下降24.6%;投毒案件下降43%;抢劫案件下降72.6%;盗窃案件 下降45.7%。其中除强奸、伤害下降幅度较小外,其余下降幅度均很大[4](P10~11)。 在此期间,摧毁了犯罪团伙19.7万多个,逮捕流氓犯罪分子数以十万计,缴获各种枪支 1.8万多支,子弹42万多发,群众检举线索近150万件,群众扭送犯罪分子4.7万多名, 投案自首的10万名[5],破获了一批久侦未破的案件,依法惩处了一大批重大案件的罪 犯及犯罪团伙的头目、骨干,治安形势有所改观,一些公共场所的流氓滋扰、欺行霸市 、结伙斗殴、侮辱调戏妇女等现象明显减少,群众普遍反映安全感明显提高。这表明恶 性犯罪已开始受到某种程度的控制。此次“严打”斗争,对于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障 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到了1985年5月以后我国的 犯罪案件又开始缓慢上升,在一些地区特别是某些重大案件发案趋势很不稳定,同时青 少年犯罪仍然十分突出,在社会犯罪各年龄组中,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 计,1985年全国刑事案件共60.2万起,发案率为5.78;1986年共63.2万起, 发案率为5.99,1987年共63.8万起,发案率为5.97;1988年共90 万起,发案率为8.28;1989年由于公安机关大力改正立案不实情况,是年立 案197万起,发案率为17.85,其中青少年犯罪不仅居高不下,而且明显增多 。据有关部门统计,当时我国青少年犯罪占查获的全部刑事案犯总数的比例是:1985年 占71.3%,1986年占72.5%,1987年占74.3%,1988年占75.6%[6](参见表3)。

1989年公安机关大力改正立案不实的情况,是年立案数为197万起,比1988年增长138.2%。比1981年的89万起增加1.2倍。1990年全国发生的各种犯罪案件增至221.7万起,比 1989年增长12.7%。1991年全国发生各种犯罪为236万起,比1990年增长了6.7%,发案率 为20,又出现了第五次犯罪高峰。1992年由于公安机关调整了盗窃案件的立 案标准(1992年以前,农村立案标准为40元,城市80元即可立案。1992年则按照经济发 达与不发达地区确定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才能立案),使得1992年的盗窃案 件大幅度下降,从而犯罪案件总数下降为158万起。实际上,1992年的犯罪案件总数并 没有下降,因为据统计,1992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受理的报警案件,尽管受立案标准的 变更和其他人为因素的影响,仍然高达453万多起。我们就以1992年立案标准提高了之 后的158万多起来说,其中重大犯罪刑事案件为45万多起,仍是上升的。凶杀犯罪增长4 .9%,伤害犯罪增长4.8%,抢劫犯罪增长24.6%,强奸犯罪增长0.9%,伪造货币犯罪增长 17.3%。1993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总数是161万余起,其中重大犯罪案件为53万余起 ,1994年据公安部通报上半年刑事犯罪情况,全国立案刑事案件比1993年同期上升5.9% ;其中大案要案比1993年同期上升20.1%。据《法制日报》刊文所载,1994年全国共抓 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高达409.5万人,成为第五次犯罪高峰的1.735倍。1995年全国刑事 犯罪案件仍然是上升趋势,达到169,0734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上升更加突出。因此,1 996年4月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任建新同志传达了党中央开展二次“严打”的指示 精神,主要是侦破一大批重大案件,追捕一大批负案逃犯,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团伙和流氓恶势力、抢劫金融财会部门和洗劫过往车辆等重大流窜犯罪案犯、贩毒贩抢 、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赌博,以及对群众危害面广的多发性盗窃犯罪 ,立竿见影,1996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总量首次出现下降,全国刑事犯罪案件总数为16 0,0716,与1995年相比减少5.3%,特别是几类主要刑事案件,下降的更为明显(详见表 4),从而使大部分地区治安秩序保持基本稳定的态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最为显著特点有二:一是犯罪数量明显上升,二是犯罪性质 日趋严重。

第一,犯罪数量明显上升。改革开放以来所出现的第五次犯罪高峰,是以1991年全国 发生各种犯罪236万起作为顶峰的,发案率为20。这个数字与世界上其他许 多国家相比是不高的,英国每千人当中有60.2个犯罪分子,美国是每百个人中就有28.8 个是受害者。和英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犯罪显然少得多(当然,这其中还有一个统计 的标准问题)。即使与自诩世界上社会治安良好的日本比较,我国犯罪率也是低的。日 本政府于2002年11月19日内阁会议上批准了2001年《犯罪白皮书》。这部综合记录日本 社会治安最新状况的报告所反映出的日本治安良好神话破灭的严峻现实震惊了日本社会 各界。据统计,2001年日本警方掌握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比上一年度增长了10%,达到3 58万件,其中,一般刑事犯罪为273万件,这两个数字均连续六年创历史新高。更严重 的是,抢劫、强奸、人身伤害、恐吓等九种暴力性较强的犯罪案件在近五年间增加了近 两倍,呈现出比总体更高的增加势头。这九种案件在1974年到1997年间,平均每年是7 至10万件,而2001年则是26万件。

但是,我国犯罪与我们国家前些年相比,犯罪数量却有较大幅度增加,比如我国第一次犯罪高峰的1950年发案率为9.3,第二次高峰的1961年的发案率为6.4

,第三次高峰的1973年的发案率为6,第四次高峰的1981年的发案率为8.9。而1991年发生的第五次犯罪高峰,其发案率已达到20。从中可以看出:基本上是每隔10年左右,出现一次犯罪高峰;改革开放前所出现的四次犯罪高峰,按人口平均,都没有超过10。改革开放后所出现的第五次犯罪高峰,猛增至20。犯罪发展数量明显上升,实属罕见,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第二,犯罪性质日趋严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不仅数量上发 生了巨大变化,而且在质量上也日趋严重。呈现出许多新的特征。据公安部门统计的十 九类案件看,盗窃、诈骗、抢劫、伤害、强奸、杀人六类犯罪案件合计占全部案件的95 %上下。其中盗窃数量最多,占全部案件的80%上下,左右着全部案件数量的变化,在抢 劫、入室盗窃、强奸等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动辄将受害人置于死地。从公安部门统计 看,杀人案件在80年代初(1980~1983年)平均每年以2.6%的速度递增,而1984年之后( 至1990年间)竟以15.32%的速度递增。进入90年代。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仍然十分突出: 盗窃枪支案、犯罪分子持枪作案明显增加,重大爆炸案件比重直线上升。带有恐怖色彩 的谋杀、绑架人质案时有发生。武装贩毒、走私、抢劫,特别是“车匪路霸”活动猖獗 ,在公共汽车、铁路列车上洗劫旅客案件成倍增长。暴力犯罪对我国社会治安和人民群 众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已构成严重威胁。特别是重大案件数量增长速度之快,更加 令人担忧。1985年我国重大案件仅为8万起,1990年猛增至45万起,1993年增至54万起 ,1995年又陡增至70万起。重大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1985年为9%,1990年增长至21 %,1993年增长到33%,1995年则上升到42%(参见表5、表6)。

表6 1994年~2000年全国刑事犯罪一览表

年份 刑事犯罪案件数

1994166,0734

1995169,0407

1996160,0716

1997161,3629

1998198,6068

1999224,9319

2000363,7307

近年来,尽管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等 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确保了我国社会大局稳定。但是,必须看到现在我国刑事犯罪案 件总量仍呈上升趋势,严重犯罪明显增多。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投毒、拐卖妇女 儿童等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特别是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横行霸道。乡霸、市霸、 路霸等一些流氓恶势力为害一方。入室盗窃、扒窃、盗窃机动车等多发性案件居高不下 。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度发展的同时,经济犯罪案件数量急剧增多,犯罪数额巨大。据 统计,1998年全国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51000余件,涉案金额达540多亿元;1999年 1月~8月立案33000余起,比1998年同期增长23.4%,涉案金额840多亿元,是1998年同 期的3.9倍。

2001年4月2日至3日在北京举行了全国治安工作会议,会议强调,社会治安不仅是个重 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党 和政府肩负的重大责任。当前,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严打”整治斗争,坚决打掉 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改变治安面貌,这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严打”是打击 严重暴力犯罪活动的长期方针,要坚持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即行动起来,按 照中央的要求,精心组织,全力推动,一抓到底,务求实效。

会议指出,要重点打击三类犯罪:有组织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 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 性犯罪。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什么问题突出就坚决解决什么,哪里问题严重 就抓紧整治哪里。要认真开展治安排查活动,做到发现早、解决快,坚决打击,决不手 软。一要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原则;二要坚持“稳、准、狠”。对各类犯罪活动,要充分 发动群众,造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强大声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 ,统一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检查督促,齐心协力打好“严打”整治这一仗。会议强调 ,在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同时,要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大力加 强基层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搞好社会治安,基础工作是教育、管理 和综合治理。只有真正搞好教育、管理和综合治理,才能巩固“严打”成果。这几方面 的工作,都要全面抓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01年4月以来,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政法各部 门和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相同作战,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为重点,分“打黑除恶” 、“治爆缉枪”、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三条战线,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 “严打”整治斗争,一批黑恶势力受到了严厉的打击。

在“打黑除恶”的“严打”斗争中,全国公安机关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原 则,采取广泛发动群众、精心组织指挥、加强案件督办和异地关押等多种办法,向黑恶 势力展开了猛烈的攻势,一大批强拿硬要、欺男霸女、欺行霸市、罪恶累累的“街霸” 、“市霸”、“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为社会铲除了毒瘤,为群众消 除了祸患。

经过近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全国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爆炸、杀人、劫持、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有所减少。

2001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刑事案件241万起,比2000年增加20.9%。各级公安机关 组织开展“追逃”专项行动,抓获网上逃犯12万多名。狠抓了重点治乱工作,扭转了一 批治安混乱地区的治安面貌。2001年4月至12月,全国公安机关共重点整治有违法犯罪 活动的地区、场所133万个。

各级公安机关共组织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收缴非法枪支138万支,其中军用枪 12508支;子弹1283万发、炸药5409吨、雷管1680万枚;查处涉爆涉枪案件11万起,打 击处理涉爆涉枪违法犯罪人员24万名。各级公安机关狠狠打击了制贩假冒伪劣商品犯罪 、涉税犯罪、制贩假币、金融票证犯罪和传销违法犯罪。2001年4月至12月,全国公安 机关共破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7万起,挽回经济损失189亿元。

2002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比2001年下降了2.8%。通过深入开展“治爆缉枪”、打击经 济犯罪为重点的专项行动,扭转了过去一些地区非法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泛滥的局面, 涉爆涉枪案件有所减少。通过打击经济犯罪的专项行动,整顿了集贸市场秩序,严厉打 击涉税犯罪、虚假出资、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制贩假币、非法买卖外汇、金融票证犯罪 、非法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破获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抓获了一大批经济犯罪嫌疑 人,初步遏制了经济犯罪案件高发的势头,一些地区和领域的经济秩序有了明显改观。 中央提出的两年内使社会治安工作取得明显进步的奋斗目标可望如期实现。

三、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

(一)犯罪猖獗施“重典”是古今中外治理犯罪的规律

一个国家在犯罪猖獗的情况下,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这是世界各国以及同一国家不 同历史时期的一种经常性做法,因而形成一条治理犯罪的共同规律。“九一一”事件发 生以后,美国一方面发动对阿富汗塔利班政权的反恐怖战争,在国际一采取了系列措施 建立反恐怖联盟;另一方面在国内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对恐怖犯罪的打击力度。例如 ,为了提高同恐怖犯罪作斗争的效果,美国总统布什下达命令,规定将在秘密军事法庭 对被怀疑是恐怖分子同情者的非本国公民进行审讯,在秘密军事法庭上受审的被告人的 程序性保障将受到很大的限制。再如,美国还加大了对来自穆斯林国家的移民和学生的 调查力度,扩大了对他们的电话的监听范围[7]。美国司法部长约翰·阿什克罗夫在200 1年11月8日在其宣布的反恐五年计划中,将对提供恐怖犯罪线索的外国人优先发放居留 证,放宽对涉嫌恐怖犯罪分子的逮捕条件,延长对涉嫌恐怖犯罪分子的羁押期限作为一 项重要措施,并作为加强基层执法部门执法力量的一种手段。

我国建国初期在犯罪猖獗情况下,采取了“镇反”、“肃反”等一系列群众性运动治 理犯罪的措施,20世纪80年代以后,针对改革开放后人财物流动性增强,而制度不完善 、法律不健全,犯罪率显著增多,特别是严重犯罪大幅度上升,社会治安严重恶化的现 实,采取了1983年“严打”、1996年的“严打”,以及从2001年4月开始为期两年的“ 严打”斗争的刑事政策,要求依法从重从快,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 力犯罪、经济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犯罪活动。每次“严打”开始,都取得了明显效 果,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犯罪迅速下降。这就用生动的事实证明,对于“严打”必须 坚持,丝毫也不能动摇。只要还有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存在,还有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 分子存在,就不能放松打击犯罪工作,同样,事实也充分证明,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不 靠“严打”不行,光靠“严打”也不行。在犯罪猖獗的情况下,采取大规模的统一行动 ,集中打击犯罪是非常必要的,与此同时,相应地巩固“严打”成果的措施,诸如深入 持久地进行法制教育,加强立法,强化管理和制度建设,以及加强和巩固基层组织等等 多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都必须认真落实。否则的话,“严打”的成果,不仅不 能巩固,而且还会出现“打不胜打”的局面。

(二)“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使“严打”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维护社会稳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必 须“加强政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坚 决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进一步明确强调“坚持打 防结合、预防为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的社 会环境。”这是我们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建国以来历次“严打”斗争经验的总结,是 社会治安决战决胜的战略方针。

所谓“打防结合”,就是要求将打击和预防有机地结合起来,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 硬,既要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加强侦破大案要案,又要十分注意预防和消 除犯罪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从全局范围来说,“打防结合” 就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要求进行战略性调整。防范是永恒的主题,但当治 安形势出现严重恶化的态势时,就要以打促防,先把犯罪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再把预防 工作跟上来。从局部范围来说,“打防结合”就是根据当地当时的治安形势,采取灵活 的作战方式和策略手段,把打防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才能使打击的成果不断得到巩固 ,不至于在打防的交换策略上把握不准而使已经取得的成果丢失,造成工作被动。总之 ,打是防的一种特殊手段,两者不是对立物。只要紧紧抓住一个“防”字,善于运用打 防交换的策略,就能更好地达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稳定社会治安的目的。例如,山 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建成打防控一体化新机制。所谓“打防控一体化新机制”,就是将严 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 防控体系。其最大的优势就是立足于基层,扎根于群众,把打、防、控统一于一个过程 之中。太原市公安工作从警务改革入手,实行夜班警察制、逢十全警大巡逻制和实行社 区警务等,大力加强街面和社区动态警力,有效地控制了社会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佳 绩,尤其是夜间发案率下降37%[8]。

所谓“预防为主”,从字面上讲,就是把事先防备,放在主要地位,就是要求主动进 攻,打主动仗。尽管过去那种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加强侦破大案要案十分 必要,但是它毕竟已是给人民生命财产、国家社会治安造成莫大损失,是事后的处罚, 是处在一种被动局面。而将预防犯罪放在主要地位,放在犯罪尚未发生之前,就采取有 针对性的措施,从根本上预防和消除犯罪,无论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从减少政 法部门打击犯罪行动的成本来看,显然,只有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才能收到比较 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例如,河南省公安厅党委一班人研究确立了全省公安工作的 基本指导思想:“主动进攻,积极进取,打主动仗。”他们提出,凡是意识到可能发生 的问题,就要超前部署、积极预防;凡是能够采取的主动进攻的措施,就要主动采取。 “打主动仗”的指导思想,就是在案件多发期到来之前,就超前部署,采取事先预防对 策,组织开展全省性的追逃、打抢劫、反盗窃等“严打”整治行动,这在一定程度上遏 制了案件的上升。再如对影响稳定的群体事件,多数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必须立足于 “抓早、抓小、抓苗头”。为此,河南全省公安机关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积极协同有 关部门,大力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积极开展矛盾的排查、疏导、化解工作,主动做好各 类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处置预案,从而保证了全省没有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群体事件。

通过采取上述“预防为主”的有力措施,河南省“严打”整治斗争取得了显著战果。2 001年开展“严打”之后的两年来,先后成功破获了郑州“12·9”特大系列持枪抢劫银 行案等一大批大案要案。目前,公安部对河南挂号督办的6起重特大刑事案件全部告破 。河南全省治安大局日趋平稳,恶性案件明显减少[9]。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治理犯罪新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开始找到一条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开辟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阶段。在这个时期,提出了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并形成了许多新思想、新概念,确定了许多具有深远意义的新 方针、新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就是其中之一。

“文化大革命”后,70年代末到80年代的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大转轨时期,导致了社 会治安形势的巨大变化,青少年犯罪比重增加,约占70~80%。随着犯罪的激增和犯罪 成员结构的变化,社会各界逐步认识到,犯罪的原因不只是“阶级斗争”,也不能永远 呈稳定的减少趋势。通过多年研究,逐步取得了共识,认识到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因素造 成的,从而得出犯罪是“综合病症”的结论,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并在实践 过程中将其内容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内容,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 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将这六个方面称之为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这六个方面具体解决治理什么和怎样治理的问题,这是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内容。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1)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属地管理原则。这一原则是对“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补充,其目的是在于明确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职责及职责的协调关系。

(4)属人管理原则。这一原则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治安直接责任人,其 目的是在于更加有效地增强直接责任人的治安防范责任心,特别是加强重点要害部门直 接责任人的安全防范意识。例如,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直接落实到水油电气、 党政军机关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金融单位等直接责任人身上,对防范措施落实好、不发案 或发案少的直接责任人,要予以表彰;反之,必须追究责任。

(5)依靠人民群众的原则。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自身发展的产物,它存在于 社会之中,因此,治理犯罪离不开社会的主体——广大人民群众。这就要求我们在治理 违法犯罪过程中,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合作,深入群众、扎根群众当中 ,实行群防群治,而不能只靠司法机关孤军作战。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作为一条原则, 它贯穿于综合治理的每一个环节之中。例如,案发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取证离 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配合;判刑后对罪犯的改造也不能只局限于监狱内和劳改队中,要 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做法,发动社会各界群众帮教,与他们谈心,为他们举办演 讲会和报告会,帮助他们转变消极思想,消除他们被社会遗弃的思想,增强他们接受改 造的信心和勇气。而对于那些有轻微违法行为和不良习气的青少年,则需要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的帮助教育。在一些犯罪高发区,当地居委会、治保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则在 公安机关指导下,加强对重点对象的防范和监督控制,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显 而易见,人民群众不仅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而且是犯罪和治安问题信息最广泛 、最直接、最敏感的来源,是政法部门提高驾驭社会治安能力的最有力的依靠。因此, 只要我们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就能有效地解决当前我国政法部门人员不足和 经费不足而带来的各种矛盾,这不仅是客观现实对政法工作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体现。

总而言之,政法公安机关在同刑事犯罪的斗争中,“严打”放在首位,只要有严重刑 事犯罪活动,就要严厉打击,这是必须充分予以肯定的。但更要注意江泽民同志在党的 十六大报告中所提出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的 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所提出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 、建设、改造”等方面狠下工夫。因为犯罪问题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个人行为,它 是各种消极现象的综合反映,是一种“综合病症”,有复杂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有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社会控制功能下降,价值观念的变化,社会矛盾 的增多,特别是法律不完备、社会管理工作跟不上、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等等诸多原因。 因此,治理犯罪必须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已经在 多年的实践中充分显示出来,事实证明,哪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的好,哪里的犯罪案 件就少,社会治安就好。反之,犯罪案件就上升,治安问题就增多。近几年,全国各地 涌现了一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好、见效快的先进地区和单位。他们的成功经验,充 分说明了犯罪问题的增多,并非不可逆转,关键是在于在“严打”的同时,有没有全面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我们强调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就 是要坚持一手抓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一手抓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 进行自我教育,依法监督、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广泛加强社会管理和预防犯罪等 项群防群治的工作。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千方百 计地认认真真地落实这一方针。特别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社会治安形势 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刑事犯罪已出现了向智能化、隐蔽化发展的趋势。如果我们对犯罪 所进行斗争的基调,只限于以往所采取的大规模、长时间的集中统一行动,其结果只能 是欲速则不达。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地调整、改进与犯罪所进行斗争的方式,在强化经 常性管理工作上狠下工夫,从基础、基层工作抓起,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依法办事 ,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手段,做到真正使社会治安形势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更不 能在“严打”口号下做一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表面工作,甚至陷入“严打”不断, 刑事大案要案也不断上升的怪圈之中而不能自拔。

收稿日期:200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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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经济体制下我国犯罪的现状与治理_刑事案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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