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监督责任立法的主要内容_国家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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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责任立法的内容,是指用于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非审计部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审计监督过程中的行为规范以及因违反这些规范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和审计工作实际,由于上述机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职责、地位和作用等不同,在审计监督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影响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各自应负的审计监督责任也不相同,从而也就决定了审计监督责任立法中应分别确定与各自职责相适应的用于规范各自行为的内容。这些内容主要是:

(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审计项目的审计必须经计划、立项、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按、实施审计、审计组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并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单位情况,依照有关法规作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材料的程序,而在这些程序中,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审计监督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各自应承担责任的不同。

1、审计机关应承担的责任。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根据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从审计机关内部业务管理的关系来看,审计机关针对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的目的、程序、内容、要求和完成项目任务的时间等,组成审计组对审计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组组长对其派出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组成员对审计组长负责。这就是说,审计机关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大体划分为两部分,一是对管辖范围内各审计对象出现的因审计机关放弃监督、监督不力等因主观因素而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负失查之责;二是对已审计的单位出现的因审计机关监督不力而导致的隐瞒、漏审、不处理或处理不当等主观原因而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承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责任。具体是:

审计机关应对管辖范围内和已审计的被授权单位一定时期内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承担放弃监督和监督不力的责任。按已审、未审单位和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分为:

①对管辖范围内的已经审计的单位,因漏审、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定性、处理或处理不当等由于审计机关的主观因素而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负监督不力的责任。

②对管辖范围内因审计机关放弃监督、或漏监督等原因而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所承担放弃监督的责任。

③对已审计过的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单位,由于漏审、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对已审出的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当等因审计机关的主观因素而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承担监督不力的责任。

④对接受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因漏审、隐瞒审计出的问题、或对已审出的问题不处理或对违法违纪问题处理不当、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责任人的“功”“过”作虚假评价等由于审计机关的主观因素而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承担监督不力的责任。

⑤对因放弃监督和监督不力而出现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和审计报告不实或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承担其相应的监督不力或放弃监督的责任。

⑥对管辖范围内的内部审计机构因指导监督不力或放弃监督而存在的审计事项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按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审计监督责任。

⑦对审计机关已向政府请示、汇报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政府领导要求依法处理而审计机关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引起的后果承担渎职等责任。

⑧对已向上级审计机关请示、汇报的已查出的被审单位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审计机关要求依法处理,而请示、汇报的审计机关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引起的后果承担渎职责任。

以上审计监督责任应按《审计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审计人员的职责界定,并按审计人员在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和工作职责,主要追究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果审计机关已审计出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地方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员的要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处理不当)的问题,应追究有关机关或领导的责任。

2、审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中,因违反审计程序、隐瞒、漏审应审计的内容,而使被审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未依法受到处理和揭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审计人员的职责和作用不同可分为:

①审计组组长应承担的责任。按照《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规定,审计事项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除对审计事项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外,还应对提交的审计报告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对因审计组人员的主观原因导致的漏审、隐瞒的问题和对被审单位和人员作虚假评价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派出的审计机关的领导(含处或科室领导)的行为造成其漏审、隐瞒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其责任应由行为人承担。

②审计组成员应承担的责任。是指审计组除审计组组长以外的其他成员按审计方案的分工对自己负责审计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并对因主观原因而导致的漏审、隐瞒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承担相应渎职责任。对因派出的审计机关领导(含处或科室领导)的行为、审计组组长的行为造成的漏审、隐瞒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分别由审计机关(含处或科室领导)、审计组组长承担责任。

(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领导应承担的责任

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这就决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领导和督促审计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搞好审计监督工作,又要对因政府行为影响的所辖的审计机关的监督不力、放弃监督而出现的本地区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承担滥用职权、监督不力等责任。承担其责任的范围主要是:

1、对审计机关已列入审计计划的部门和单位,因政府不同意审计,在此期间,这些部门和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未受到审计监督,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由政府及其有关人员承担滥用职权、监督不力的责任。

2、对审计机关已向政府请示、汇报的被审单位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如果政府要求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从轻处理、减轻处理或免于处理,应对其所引起的后果承担滥用职权等责任。如果从轻处理、减轻处理或免于处理的要求是政府集体研究作出的,由政府主要领导承担责任;如果是由政府领导中以个人名义提出的要求,应由其承担责任。

3、对要求审计机关隐瞒或不如实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的本地区有关单位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而引起的后果承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法律责任。

(三)上级审计机关及其领导应承相的责任

如前所述,由于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这就决定了上级审计机关应承担放弃领导、失职、渎职等主观因素而导致下级审计机关放弃监督、监督不力而出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主要是:

1、明知下级审计机关有放弃审计监督、隐瞒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依法处理或违法减轻、免除处理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而不制止和纠正,对其产生的后果承担一定的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

如对上述问题已对下级审计机关提出并责成其纠正,但下级审计机关拒不纠正的,不应承担责任。

2、对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项目,接受授权的审计机关依法定程序向授权的审计机关报告了审计出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因授权的审计机关故意减轻处理或免于处理而产生的后果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

3、如果下级审计机关按上级审计机关对违法违纪问题减轻处理、免除处理的指示作出审计结论,上级审计机关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的滥用职权的责任。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按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如实、完整地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如果被审单位不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单位完整、真实、有效的财务会计资料。审计机关审计得出的必然是不真实的审计结果。因此,被审单位提供审计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性,是审计结果真实有效性的重要前提。如果被审单位故意隐瞒不提供完整的与审计范围和审计期间有关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被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对未提供或未全面提供的资料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承担责任。被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的范围主要是:

1、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应对提供给审计组进行审计的单位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2、单位领导应对故意隐瞒不提供给审计组进行审计的账外资金核算资料、私存私放的“小金库”资金,以任何名义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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