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语与观念的分离:民国社会科学范式的多重差异_社会学论文

话语与观念的分离:民国社会科学范式的多重差异_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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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14)05-0055-07

      随着19世纪西方社会科学分科理念的形成,中国学术界亦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将此种理念引入国内。然而,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的全面确立,则在民国时期。民国学术界在全面引介西方学术范式的同时,又对西方学术范式再行条理,初步构建起自身的社会科学话语系统,并以此种话语系统研究中国自身学术问题。这导致中国社会科学学术范式的构建极其复杂,既表现在中国学术界所面临欧美各国学术的纷杂,亦表现在中国学术界对西方学术取舍倾向的各异。

      民国学术界学术倾向的各异落实在具体论述层面,又突出表现为学院派论者、国民党派论者、马克思主义派论者①理念的相异。虽各派论者均将社会科学视作以近代科学实证方法对人类社会进行的研究,但在此种话语背后,却隐藏着截然相异的学术理念。造成此种学术态势的动因,既有单纯的学术研究因素,亦掺杂着大量现实政治要素。目前,学术界尚乏对民国时期社会科学话语及其背后隐藏的不同学术理念的系统梳理。笔者不揣谫陋,试作分析,以求抛砖引玉。

      社会科学分科认知中的不同意趣

      在社会科学分科问题上,民国学术界认知似乎颇为一致。大家均认为,社会科学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由于社会现象分为社会、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故社会科学包含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诸分支学科。然而,在此种一般性认知的背后,以欧美学术为蓝本的学院派论者、受欧美学术影响的国民党派论者与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马克思主义派论者之间,却存在着相当的认知差异。

      民国学术界在阐释分科问题的过程中,亦就社会科学总体概念及各门社会科学间的关联性提出系统看法。各派论者均将社会科学视作应用科学实证方法研究人类社会现象的学问,将19世纪欧美广义社会学概念视作社会科学概念的源起。孔德于1830-1842年在《实证哲学教程》中所言之“社会学”,意即以科学实证方法对整体社会现象进行研究,与后人所言“社会科学”同义。1933年,时任上海法政学院、暨南大学教授的国民党籍政治学家杨幼炯即介绍,社会科学概念的创立者是孔德,其在《实证哲学教程》中所言“社会学”,“也可直接称做社会科学”[1](P6)。马克思主义派论者虽对孔德理论持批评态度,但对此种社会科学概念的源起并未提出异议。此外,各派论者的一大共识在于,均注重各门社会科学间的关联性,主张对社会科学进行总体研究。诸学院派论者多对此点作重点阐述。1928年,中央大学教授郭任远分析,各种社会现象间的关联性导致各门社会科学间的关联性,“社会生活的现象本来是整个的、全体的。可是,这种现象非常之纷繁,人们为便利研究起见,把社会科学分做好几种。但是,这种分类最不合于初学,因为恐怕初学者不能了解社会现象的全体性和整个性的缘故”[2](《序》)。翌年,时任上海劳动大学经济系主任的孙寒冰亦强调,专研一门固然重要,“可是,同时对于各种社会科学之互相的关系,更应该加以充分的认识,其重要尤十倍于专门的研究。近来许多青年往往以为肄习了政治学或经济学,便该专门研究这一门学问,而于其他有关系的各种社会科学仿佛看作无关重要似的。这便是根本忽视社会科学连带性的重要”[3](《例言》)。马克思主义派论者亦如是说。1933年,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成员冯和法提醒大家,“无论研究那种特殊的社会科学,必须注意到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连带关系”。社会科学研究者须具备多种素养,“无论研究那种社会科学,对于其余的社会科学须有相当的修养”。例如,“一个政治学家,不仅只知道政治学便算完了,而且对于其余的科学,也须具有相当的智识”[4](P45—46)。显然,在时人看来,不仅应对各门学科做专门研究,亦应研究各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互关系,发现各种社会现象的共同法则。

      学院派与国民党派论者以美国分科理论为样板,强调社会学的基础地位。他们在阐述社会科学分科问题时,多以美国学术界论述为蓝本。中央大学社会学教授孙本文于1935年通过综述美国学者白克马、爱尔乌德、罗斯、派克、海逸史、乌格朋等的意见,认为美国学者多主张社会科学大致包括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人类学、法理学、伦理学等七门学科[5](P33)。燕京大学教授李安宅亦于1938年介绍,美国学术界于1930年代出版的15卷本《社会科学集成》绪论,将“纯社会科学”分为政治学、经济学、法律学、人类学、社会学、刑事学、社会工作以及历史学等[6](P269—280)。在学院派与国家党派论者眼中,社会学在各门社会科学中具有特殊地位。他们多将社会学视作研究一般社会现象的科学,而将政治学、经济学等视作研究特殊社会现象的科学。1933年,杨幼炯《社会科学发凡》将社会学视作研究普通社会现象的科学,而将其他各门社会科学视作研究特殊社会现象的科学,认为社会科学分为普通的(社会学)、特殊的(政治学、经济学、法律学、伦理学、人文人类学、人文地理学、社会心理学)、应用的(教育学、社会经济、社会事业)三类[1](P11—12)。孙本文亦提出,以社会生活的全般共通现象为研究对象者为社会学,以社会生活的各部分特殊现象为研究对象者包括经济学、政治学、法理学、伦理学、文化人类学(或称民族学)、社会心理学[5](P34)。

      与学院派和国民党派论者凸显社会学的特殊地位相反,马克思主义派论者却质疑社会学的独立性。一些马克思主义论者虽承认社会学的存在,但多将之视作唯物史观的代名词。1936年,一度加入中共、脱党后长期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著述的李平心即称:“现在有人用‘新社会学’来当作史的唯物论的同义语看待,如果我们不拘泥于字面上的意义,这名词是可以通得过的。”[7](P83)另一些马克思主义论者则直接否认社会学的存在。时任北平大学法学院教授的陈豹隐于1932年出版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所列社会科学科目并无社会学。他解释,“一般所谓社会学只为资本主义的学者所倡导”,“社会主义者”均“否认社会学的存在,从马克思、恩格斯到列宁,都没有提及社会学”。布哈林将唯物史观视作“无产阶级的社会学”,“这也是错误的不彻底的主张”。这是因为“社会学没有研究的内容”,社会心理研究属于社会心理学而非社会学,经济现象、政治现象、教育现象等“社会形式”研究应分属经济学、政治学、教育学等学科,对各种社会现象的综合研究实为“社会科学概论或社会诸科学”,对“社会发达史”的研究则“为唯物史观或史的唯物论,也不必更立社会学的名目”[8](P40、175—176)。在上海博物馆任职、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陈端志于1934年出版的《现代社会科学讲话》认同陈豹隐此论,亦认为“单纯的离开社会进化史的社会学,据社会主义的学者看来,是不应该存在的。一般所谓社会学,只为资本主义的学者所倡导”[9](P37)。

      马克思主义论者在否认社会学独立性的同时,又突出哲学在社会科学中的地位,并将意识形态学视作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学科。在受美国影响的学院派论者所列社会科学科目中极少哲学的身影,而马克思主义派论者则将哲学纳入社会科学范畴。陈独秀于1923年在评论科学与人生观论战时即称,社会科学主要包括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哲学。他解释,其所言哲学立足科学立场,并不包括张君劢等所言“形而上学”哲学,“这里所指是实验主义的及唯物史观的人生哲学,不是指本体论、宇宙论的玄学,即所谓形而上的哲学”[10](《序》)。出于强调哲学的科学性,马克思主义论者进而将哲学视作高于各门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学科。1936年,北平大学法商学院经济系主任沈志远申明,哲学是研究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等一切现象的“总法则”,社会科学受“领导人类一切知识部门”的哲学的指导,“社会科学跟一切其他的知识部门有着一个共同的哲学基础”[11](P5—6)。同时,一些马克思主义论者又提出,意识形态学亦为独立的社会科学学科。如李平心认为,社会科学总论、社会科学发达史、社会统计学构成一般社会科学,而特殊社会科学则包括意识形态学及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律学等[7](P97—99)。1939年,王明之等表示,社会科学包括意识形态学及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律学、历史学六种[12](P10)。以上是将意识形态学界定为研究人们认知与思维方法的科学。其所言的这种意识形态学又与哲学相当接近,只不过将其研究对象由哲学的整体宇宙缩小为人们的认知与思维方法,而认识论与思维方法则构成哲学的核心内容。此外,1937年,曾加入中共、脱党后在上海暨南大学任教的胡伊默分析,“人类的精神或意识形态的活动,是十分复杂的。如像伦理观念、宗教信仰、世界观、文艺思潮,以及各种科学思想”,而意识形态学就是对人类的精神或意识形态活动进行综合研究,找出其与“社会基础”的关系,分析各阶层人们意识形态的不同,寻找社会意识形态的发展法则[13](P22—23)。

      显然,以美国分科为蓝本的学院派、国民党派论者与马克思主义派论者在社会科学分科问题上的分歧,反映出两者不同的学术论述倾向。前者强调社会学的基础性,表明其社会科学理念以人们的心理与行为等社会问题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后者否认社会学的独立性,强调哲学对社会科学的指导性,而其所言哲学又以唯物辩证法为核心,表明其社会科学理念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导向。

      对社会现象中因果法则认知的多重变奏

      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认知好像颇为同调,均认定社会现象中的因果法则是社会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亦即大多数论者受科学实证论影响,均认定社会现象中存在因果法则。然而,表面上的一致却隐藏着各派论者深刻的认知歧异,主要集中于三点:社会现象中因果法则的存在范围如何?相比于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中的因果法则有何特点?应该运用何种方法认知社会现象中的因果法则?

      民国学术界基于欧美科学实证论,认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现象,社会科学尤应研究社会现象中的因果关系及其法则。并认定,这是社会科学之所以成为科学的关键。例如,1928年,郭任远分析社会生活现象虽“千头万绪、非常之复杂”,但“也是为定理及定律所决定的”,“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生活的种种现象而求出它们的定理及定律的各种科学的总名”[2](P73)。马克思主义论者从唯物论出发,强调社会科学应重点研究社会现象的客观因果法则,亦即社会现象的必然规律。1929年,秦明指出:“对于社会现象加以正确的观察或说明,并发见其法则而成为一有系统之学说的,便是社会科学。”[14](P9-12)1936年,李平心亦认为社会科学的职能在于发现社会现象的因果规律与本质,“社会科学主要的职务,是要从看起来好像紊乱的社会现象当中找出一定的线索和秩序出来,用术语来说,就是要发见社会现象发生、变动、发展和消灭的因果规律和本质”[7](P4—5)。显然,将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定位为探求社会现象中的因果关系及法则,几乎已成为民国学术界的定论。

      在社会科学科学性问题上,1923年科玄论战争论的焦点并不在社会现象是否存在因果法则,而在因果法则在社会现象中的涵盖范围问题,即多大程度认可社会现象中存在因果法则的问题。科学派强调社会现象完全受因果法则支配自不待言,而玄学派仍有条件地承认社会现象有因果法则可寻。张君劢所言“精神科学”大致与社会科学类同。他声称:“科学之中,亦分二项:曰精神科学,曰物质科学。物质科学,如物理、化学等;精神科学,如政治学、生计学、心理学、哲学之类。”并认为“精神科学”中的确存在客观公律,“即以精神科学论,就一般现象而求其平均数,则亦未尝无公例可求,故不失为客观的也”[10](P4—5)。但他又强调,“精神科学”中的公例有一个存在限度,并举英国学者欧立克在《社会进步的哲学》中所言,社会整体目标的确定、个人的行为趋向受制于“物理”、“生物”、“心理”、“社会”、“精神”五种社会力,其中“精神力”“决非科学所能研究”[10](P29)。张君劢解释,欧立克所言难以用科学进行研究的“精神力”,“即我之所谓人生观也”[10](P31)。显然,张君劢认为社会现象仅部分内容存在“公例”,其中涉及的“人生观”部分则无“公例”可寻。时任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辑的范寿康通过将法则分为天然不变的“必然的法则”、因人而异的“当然的法则”,限定了因果法则在社会现象中的适用范围。他认为,“必然的法则”又称“自然的法则”,“都是一定不变,我们不能用人力去左右它们”。而“当然的法则”又称“规范”,“是可以随人而异的”[10](P9—10)。范寿康此论实际上将研究社会规范或人们行为规则的学问从社会科学中剥离出去。

      相比于自然现象中的因果法则,社会现象中的因果法则有何特点?马克思主义论者与非马克思主义论者对此问题的认知角度亦有极大差异。非马克思主义论者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和研究者的主观性方面强调,社会现象中的因果法则的规律性比自然现象弱且难以把握。1929年,倾向国民党政治理论的王诗岩分析,自然现象规律性强,且可以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和观察,而社会现象形成原因复杂,其规律性难以把握,且无法在实验室中重现以供研究,同时社会现象研究者的主观性较大,“他本身往往就是研究对象的一分子。于是,个人的好恶偏见,概行发现,主观成分决不能够扫除干净”[15](P3)。1930年,时任南京国民党中央陆军军官学校教官兼编辑部主任的胡一贯分析,一方面,社会现象的复杂会使研究者形成“错误的推论”;另一方面,研究者受时代环境和个人利益的影响,会对社会现象作错误解释[16](P22)。1932年,上海大夏大学社会学教授吴泽霖认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往往与研究者有利害关系,导致研究者在评判这些事实时抱有某种成见,同时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比自然科学复杂,一个事实的产生往往源于多种原因,观察分析不易透彻[17](P4—5)。马克思主义论者则强调,虽然社会现象存在人的意志和行为,但其中因果法则的存在也是客观的。并认为,证明社会现象中因果法则的存在是说明社会科学科学性的关键,而分析社会现象中个人意志、行为与社会因果法则的关系又是分析社会现象中是否存在因果法则的关键。他们重点辩明,社会现象中的个人意志与行为与社会现象存在因果法则并不矛盾。1924年,瞿秋白分析,社会现象中的个人意识不能超越社会因果规律的规范,虽然“社会现象”中的人是“自动的、有意识的”,但社会现象中的“有意作为”依然“遵循着客观的因果律”[18](P2—3)。1929年,分别以高希圣、郭真为笔名长期在上海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的高尔松、高尔柏指出,虽然社会法则由“人类”造成,“人类的思维及行为”对其有很大影响,但“人类的思维及行为”最终取决于社会法则[19](P17—18)。1930年,在上海从事左翼文化领导工作的中共党员柯柏年认为,构成社会的个人虽有各自的意志与行为,但其意志与行为要受社会环境的限制,因而社会现象具有因果律,“我们知道了社会中的人,并不是绝对自由的,而他们人底意志是由社会环境决定的,故社会现象显然是有因果律可寻求出来的”[20](P10—11)。福建省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王亚南于1945年出版的《社会科学新论》中指明,社会现象中的个人意志与行为都是社会环境的产物,“所有这些,都是人类的、社会的、客观存在的”[21](P14—15),必须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显然,马克思主义论者强调,人的意志与行为最终要遵循社会因果法则。个人意志与行为构成社会现象的最基本要素,与社会因果法则间的矛盾亦最彰显,所以,马克思主义论者从个人意志与行为角度解释社会现象中的因果法则问题,乃是对社会现象中是否存在因果法则问题的较具关键意义的解释。

      民国各派社会科学论者均认定,探究社会现象的因果法则必须运用科学方法。自五四新文化运动将科学观念由自然科学泛化为具有普适性的东西后,将科学方法由自然科学扩展到社会科学领域,成为20世纪二三十年代受科学实证观念影响的中国学术界的共识。1923年,北京大学政治学教授张慰慈即注意到,18世纪以后,社会科学受到自然科学方法的影响,许多人拿研究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社会现象,“十九世纪欧洲各国竟成了一个创造社会科学的时代”[22](P20—21)。然而,马克思主义论者与非马克思主义论者对于科学方法内涵的理解,却有相当差异。诸非马克思主义论者强调,科学方法主要为归纳法、演绎法等逻辑思维方法以及观察法、实验法、比较法、统计法、历史法等实证研究方法。1928年,郭任远提出,所谓归纳法就是“考察许许多多的自然现象而寻出其中共通的条理,以立为原理或原型”,分为观察法、实验法、统计法三种[2](P76—77)。1929年,孙寒冰指出,社会科学研究应并用归纳法和演绎法,“普通的人往往把演绎和归纳看作二种不相容的方法,以为用了这种方法便不能用那种方法。这种见解是不对的”[3](P17)。1930年,北平社会调查所所长陶孟和认为,社会科学必须运用与自然科学一样的逻辑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指“人的思想必须依一定的定则、一定的逻辑的方式”,“凡分析事实,整理资料,引用证据,推理结论”,均要依据一定的逻辑方法[23]。而马克思主义论者则认为,用以探究社会现象因果法则的科学方法,除上述一般研究方法外,尤应以唯物辩证法为根本研究方法。1932年,陈豹隐分析,统计法、历史法、比较法等“都不是一般社会科学研究上的根本的研究方法”,都不能认知社会现象的“核心”,“那末,什么才是它的根本的研究方法呢?当然只有唯物辩证法,只有那种能触着社会现象的核心,整个的把握它,认识它的唯物辩证法”[8](《序》)。1933年,冯和法指出,类比法、演绎法、归纳法只属于“形式逻辑”方法,只是“旧的社会科学”所用的研究方法,而“新的社会科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须运用唯物辩证法[4](P53—54)。马克思主义论者在逻辑、实证研究方法基础上,强调唯物辩证法对于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方法论意义,表明他们与其他论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理论体系差异。

      显然,民国时期的社会科学界深受西方科学实证论影响,科学实证风气盛行。这导致社会现象及其蕴含的因果法则成为民国学术界在讨论社会科学科学性问题时的共同话语。然而,各派论者对此种话语的理解却存在相当歧异,甚至各说各话。在1923年科玄论战中,科学派与玄学派对于因果法则在社会现象中的涵盖范围曾产生巨大分歧;关于社会现象中因果法则与自然现象中因果法则相比较所呈现出的特点,马克思主义论者与非马克思主义论者认知角度各有不同;对于探究社会现象中因果法则的科学方法,非马克思主义论者止于一般性科学实证方法,而马克思主义派则强调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论意义。在此种歧异背后,隐藏着各派论者社会科学理念的巨大差异。

      对社会科学社会实践性的不同诠释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始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晚清,至20世纪二三十年代呈现高潮局面。1932年,编辑《社会科学名著题解》的徐嗣同即由“国内各书肆所出版的社会科学书籍的繁多”,注意到“近年来我国社会科学的运动确实比自然科学的运动来得急速而繁荣”[24](《序》)。1933年,曾任河南大学社会学教授的简贯三亦注意到,中国处于“社会科学潮流高涨的时期”,“五卅运动以来,中国一般青年受社会科学潮流的激荡,自然对社会科学有浓厚的研究兴趣”[25](P1)。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兴盛,虽系中西社会与学术等多种因素交织促成的结果,但中国社会变革对社会科学研究的社会需求则为其要因。中国社会始于19世纪中叶由古代向现代的巨大转型,尤其民国时期包括革命与改良在内的剧烈变革,需要某种新型的社会科学理论及社会认知模式从多方面对其进行解释,既对此前的中国社会进行重新认识,又对现实中国社会进行新的诠释,还需对中国社会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及规划。1934年,陈端志注意到,在中国各种意识形态相激荡的形势下,社会科学几乎成为各类人士的“救世法宝”和“精神武器”,“社会科学可以[成为]指导人们思想与行动的战斗的精神武器,在另一方面,亦可以[成为]麻醉人们思想与行动的僵化的无形药剂”[26](P1—2)。中国社会变革对社会科学研究的巨大需求,又反过来促使各派论者进一步认知到社会科学研究对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强烈社会实践性。

      社会科学具有社会实践性,几成各派论者的共识。与国共两党政治较少瓜葛的学院派论者肯定社会科学对于中国社会变革的指导意义。1933年12月,山西大学社会科学研究社创办的《社会科学季刊·发刊词》称,社会科学研究可以分析中国社会现象,并有计划地改革中国社会,“惟吾人既经从事于社会科学之研究,则社会科学之任务,即吾人自身之任务,吾人不能放弃此艰巨之任务,故对于研究讨论,罔敢或懈”[27]。国民党阵营论者同样强调社会科学的功能在于为国人提供改造中国社会的门径。1928年,由国民党理论工作者组织的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会创办《社会科学杂志》,杨幼炯在《发刊辞》中指出,“我们要求彻底的探求中国社会混乱之源,求根本解决的具体方针,就不得不有赖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社会科学在今日,实是我民族求生出死的一种指路针”[28]。马克思主义论者进而强调,社会科学应成为改造中国社会的重要武器。1932年,具有中共背景的北平科学研究会编印的《新兴社会科学研究大纲》称,社会科学的任务“不仅在说明社会,还要变革社会”。无产阶级社会科学具有“实践性”,“因为它是由实践而来,同时又要变成实践的”[29](P6—7)

      然而,学院派、国民党派、马克思主义派论者对于社会科学社会实践性具体内涵的认知,却各异其趣。学院派论者将社会科学的社会实践性理解为以社会科学基本理论研究中国现实社会问题。1938年秋,尚在北平(今北京)的燕京大学法学院开设《社会科学概论》课程,将原分别讲授的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三门课程合并为一。与袁贤能、顾敦鍒合作选编《社会科学概论选读》的燕京大学社会学教授赵承信称,此课目的既要系统介绍有关“社会”的学说和方法,又要以现阶段的中国为立足点,“我们要介绍西方的学说和方法,其目的亦正在于了解动变中现阶段的中国。所以,在空间上,我们的对象是中国,在时间上则限于现阶段”[30](《序》)。国民党派论者则将为国民党领导的国家建设事业提供理论依据视作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目的。杨幼炯即强调,《社会科学杂志》的创办目的除学术方面外,还在于“欲在这种国民革命高涨的时候,贡献一些可以作为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理论,作为从事实际运动同志们的一种理论的基础”[28]。1932年,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会主持编撰了一套社会科学基础丛书。是年,历任中央大学、暨南大学教授的法政学家章渊若在该丛书序言中表示,在1928年国民党实现国家统一后,中国正面临“改造建设之良机”,需要对于政治制度和组织有适当的抉择和精审的规划,并使人民有“健全之智识”,“俾今后政治社会之进展,能与人民程度之进步,并驾齐驱”。此皆编撰社会科学基础丛书之目的[1](《社会科学基础丛书序》)。马克思主义论者则将社会科学的社会实践性理解为对中国革命斗争的理论指导性。1934年,曾与李公朴创建上海基督教青年会读书会的左翼知识分子柳辰夫指出,学习社会科学是为了求得人民的解放,“我们的自学社会科学是为了解决我们的问题,解放我们自己,解放全体大众”[31](P31—32)。由此,马克思主义论者系统构建起革命式社会科学论述体系,而社会科学的阶级性则是此种社会科学论述体系的核心理念。1929年,高尔松、高尔柏即强调,支配阶级与被支配阶级各有自己的利益,“支配阶级所最最关心的是在维护、延长、稳固并开展资本的支配。被支配阶级所最最努力的是在破坏资本主义的秩序,确保劳动阶级的支配,以及根本的改造全世界”,所以,“支配阶级有支配阶级的社会科学,被支配阶级有被支配阶级的社会科学”[19](P23)。1930年,时任上海光华书局编辑的中共党员顾凤城也申明,任何一个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与地位,都要建立自己的社会科学,因而“社会科学是有阶级性的”[32](P17—18)。

      由各派论者对社会科学社会实践性不同理解来看,马克思主义革命式社会科学理论与其他社会科学理论间的对立似乎最为凸显。马克思主义论者对学院派和国民党派理论持坚决批判态度。1934年,柳辰夫提醒大家,在目前的“社会科学分野”中充满着“有产者”散布的“毒素”,“我们自学社会科学,必得运用我们的鉴别力,去选择我们的食粮”[31](P23)。1936年,李平心告诫世人,目前中国学校所采用的社会科学课本“多数是那些不负责的学者所编的,他们大多数是把极荒谬的理论塞进课本里去”,同时中国目前所谓学术“名流们”“大多数只能贩运一些最低劣的货色给大家,对于正确的社会科学学说反而表示讨厌”[7](P23—24)。其所言“正确的社会科学学说”显指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王亚南于1945年出版的《社会科学新论》则强烈指责欧美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理论。他表示,西方“帝国主义国家的社会科学论坛,已经在为一些乌烟瘴气的思想和见解所笼罩”,并向落后国家输入这些“假科学、真玄学”,“通过教会及其所设立的学校,通过各种顾问,通过讲学的学者,传播有利于它们而不利于落后民族思想解放的学说”[21](P19)。中国从西方输入的“社会意识形态”属于“末期的、一味掩饰现实或歪曲现实的东西”[21](P37—38)。马克思主义论者对非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批判,反映出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被时人称作“新兴社会科学”或“新社会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研究之日益兴盛。

      显然,在民国时期,各派论者均承认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相当的社会实践性,因身处中国社会受西方冲击而形成的剧烈社会转型之中,深切感到社会科学理论对中国社会转型的指导意义。不过,各派论者因各自政治立场的不同,对于社会科学社会实践性的理解又有相当差异。学院派论者希望通过自己的学术研究为中国社会发展与改革提供理论帮助;国民党派论者则希望将自己的社会科学理论应用于国民党领导的中国社会改造,为国民党“建国”事业提供理论借鉴;马克思主义论者则期望通过社会科学的研究与宣传,推动中国的民主革命进程,创建新中国。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随着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兴起,学术界逐渐构建起相对系统的社会科学话语体系。此种话语体系有其一致之处:均借鉴西方学术分科理论,试图以社会现象的不同方面对社会科学进行学科划分;均受近代科学实证论影响,肯定社会科学的科学性,将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社会现象中的因果法则;均肯定社会科学具有指导中国社会转型的社会实践性。然而,此种似乎一致的话语体系却隐藏着相当大的具体理念差异。在学科划分问题上,学院派与国民党派论者以欧美学术为样板,强调社会学的基础性,而马克思主义派论者则否认社会学的独立性,强调以唯物辩证法为核心内容的哲学对其他各门社会科学的理论指导地位。各派论者对社会现象中因果法则的存在范围、与自然现象中因果法则相比较所呈现出的特点、基本认知方法等问题的分析,更存在多重意见分歧。同时,大家对于社会科学社会实践性的认知,更各异其趣。诸种社会科学理念的相异,反衬出民国时期学院派、国民党派、马克思主义派三种社会科学流派分立,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派与诸非马克思主义派社会科学理论对立的大致态势。

      ①所谓学院派论者,指任职于各类学校或科研单位、主要以教学和科研为职事的论者,其理论倾向虽有不同,但共同点在于均处自由论者地位,以学术为著述目的,而与现实政治保持一定距离;所谓国民党派论者,指接受或赞同国民党意识形态的论者,既包括国民党各类军事与政治学校教员、党政系统成员,亦包括虽任职于各高等院校但赞同国民党政治理论的亲国民党学者;所谓马克思主义派论者,指以马克思主义宣传为职事的论者,既包括中共理论宣传工作者,亦包括脱离中共但仍信仰马克思主义的论者,还包括虽与中共无组织瓜葛但倾向马克思主义的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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