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关系的对策研究(一)_居民收入论文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关系的对策研究(一)_居民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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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是经济结构变动较为剧烈的时期,这必将对居民个人的收入分配乃至整个社会的分配关系产生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我国又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现存利益格局的矛盾既是这一伟大变革的推动力量,而不断变动的利益格局又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如何在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安然渡过“双重转变”这一艰难的发展阶段,不仅是中国划时代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是历史向我们这一代人提出的严峻挑战。与人们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收入分配问题,很自然地成为经济生活中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但是,研究我国现实的居民收入分配问题又存在许多难点。首先,从实证分析角度看,我国的居民收入基本上还是一个“灰色”系统,有些数据清楚(白色),有些数据阙如(黑色)。例如,就居民收入总量指标来看,世界各国通常使用生产法或分配法。按生产法计算,即用国民生产总值扣减资本消耗、间接税、企业利润等项之后,等于居民个人收入。我国除税收一项指标比较可靠外,其余各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失真。最重要的一项指标国民生产总值,各国也有不实现象,但其它国家主要是少报的问题,以少交或不交税;而我国通常是多报的问题,因为现行的经济体制决定了产值与税收的关系不大,却与一部分干部的荣辱升降至关重要。按分配法计算,即居民的各项要素收入之和。这一方法离不开严格的居民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这项制度。作为我国掌握居民收入状况的重要方式——居民家庭收支调查,由于采选的样本太少(约占全国总户数的3.5‰),不足以作为计算全国居民总收入的基础数据。

由于上述两种方法的严重缺陷,我国经济工作者倾向于用支出法来计算我国居民的收入,即将居民的消费总额、个人直接投资总额和居民金融资产增加额三项加总,作为居民收入总额。这三大指标及其各分项指标均不依赖居民个人的“诚实程度”,使其无法隐瞒真实收入的总和而具有较高的可靠性。但这一方法却依赖于对居民支出的统计,那些向居民销售商品的企业如果存在瞒报动机的话,也会使数据失真。例如个体户为了少交税款,少报销售额50%是很普遍的现象,有的甚至仅报了实际销售额的5—10%。按目前的统计数据,全国个体户的销售额约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25%左右,占居民总支出额(即总收入额)的14%左右,不可轻视,应成为今后减少居民收入失真度的工作重点。

显然,我们只能在不确定中把握事物的稳定性,在模糊中把握事物的运动变化,才能在社会快速变动的经济双重转变时期,对与人们利益关系最大、最容易引起失真的有关居民收入分配的情况,得出比较接近实际的分析判断。

其次,规范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能对居民收入的变动作出价值判断,那就无法制定正确的收入分配政策。而只有被千百万人所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才有可能成为人们内在的约束力,进而成为政策的可靠支撑点。人们有可能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却难以做出违背自己价值观念的事情。但是,要在一个社会经济大变革的年代去寻找这样一套能够指导政策的价值规范,难度是很大的。我国传统的分配观念是在否认商品经济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片面强调“公平”,无视竞争的作用,而“公平”的内涵也仅剩下了“平均主义”。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观念已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但这一观念在实际运作中却会遇到无法避免的矛盾:体现效率的政策往往很难兼顾公平,照顾公平的措施却又损害了效率。而如果“公平”的涵义仅仅是指“平均分配”,那么对于正在推进的改革也就失去了指导意义。如果“公平”还有别的涵义,那么在一个社会价值观念处于不断变化的年代,人们能够认同、又相对稳定的“公平”观念究竟会是什么,可以作为收入分配政策的可靠支点呢?认真去理解我们的社会,在一个不断变化的世界中去寻找相对稳定的价值观念便是我们的一项任务。依据这样的价值规定,一方面对过去几年居民收入分配的变化进行评价,另一方面也为确定今后的收入分配政策提供比较明确的指导。

一、近几年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化的基本情况

(一)居民个人收入总体描述。收入分配过程可划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初次分配又称要素分配,是指参与生产过程的各种生产要素对增加值的分配,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生产税减价格补贴)、企业经营盈余、财产收入等要素收入。再分配又称转移分配,包括政府征收的收益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支出,以及政府和非营利机构等向居民个人提供的非市场货物和服务。根据这样的界定,我们对居民个人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所占比例进行了测算,其结果是:1990—1995年,在初次分配中,居民个人所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53.6%上升为58.7%;在再分配中,居民可支配总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61.6%上升为65.7%。即居民收入增长快于经济增长。

(二)城镇居民收入的变化情况。“八五”期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按现价计算平均每年增长22.9%,按可比价计算平均每年增长7.7%。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按现价计算为25.5%,按可比价计算为11.8%,均高于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但根据我们从总量上的测算,在初次分配中,城镇居民个人所得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由23.2%上升到30.8%;在再分配中,城镇居民可支配总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由28.7%上升到34.9%。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城镇居民的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了6—7个百分点,扣除同期城镇人口上升的3个百分点,实际提高了3—4个百分点。

城镇居民不同群体间的收入也有较大的变化。分行业看,工资最高的行业和最低的行业之比,由1990年的1.7∶1扩大为1994年的2.38∶1。分经济类型看,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以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为主)的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由1990年的1.36∶1∶1.78变为1994年的1.48∶1∶1.94,也有扩大。分地区看,1990年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为1.28∶0.92∶1,1994年扩大到1.41∶0.95∶1。分城镇规模看,居民收入最高的特大城市与收入最低的县城之比,1990年为1.42∶1,1994年扩大为1.59∶1。

这一系列变化使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1990—1995年,10%的最高收入户与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生活费收入之比从3.22∶1扩大到4.11∶1。吉尼系数则由1990年的0.23扩大到1994年的0.30,如考虑到统计上的偏差,1994年吉尼系数已达到或超过0.34。

(三)农村居民收入的变化情况。农民收入增长走出八十年代末期停滞徘徊的局面。“八五”期间农民人均纯收入按现价计算平均每年增长18.1%,按可比价计算平均每年增长4.5%。根据我们从总量上的测算,在初次分配中,农民个人所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30.5%下降为27.9%。在再分配中,农民可支配总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32.9%下降为30.8%。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农民的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均下降了2个多百分点,但扣除同期农村人口下降3个百分点,实际提高约1个百分点。

分收入层次看,在农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基础上,低收入人口比重下降,高收入人口比重上升。例如1994年与1990年相比,农民人均收入仍处于贫困线(300元)以下的低收入组农户所占比重由8.6%下降为2.4%,而基本实现和超过小康标准(1100元)的农户则由17.8%上升为52.9%。分地区看,东、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之比,1990年为1.59∶1.19∶1,1994年扩大为1.88∶1.27∶1;收入最高省区和最低省区之比由1990年的4.43∶1扩大到1994年的4.75∶1。农民个人收入的吉尼系数,1990年为0.31,1994年提高为0.34。

(四)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变化。用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一比较,可以得到一个城乡居民显性收入差距。两者之比1990年为2.02∶1,1994年为2.60∶1。但显性收入差距由于计算方法的缺陷,并不能反映城乡居民收入的实际差距,因为两者的统计口径不一致。

为了反映城乡居民收入的真实差距,我们把城镇居民可支配货币收入(全部收入支付所得税之后余下的收入)加上各种隐性收入,作为城镇居民真实的可支配收入;而从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扣除5%的生产性建设投资,作为农民的可支配收入。经匡算,199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05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52元,两者之比为2.92∶1;199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77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60元,两者之比扩大到3.60∶1。这一比值,与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对比值是非常接近的。1990年城乡消费水平比为2.95∶1,1994年为3.64∶1。

(五)各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反映地区之间发展差距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990年东、中、西部地区之比为1.82∶1.17∶1,1994年为2.32∶1.25∶1,相对差距明显扩大。反映三大地带之间居民收入水平差距的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比值的变化,已在前述城镇居民收入和农民收入变化的部份中作了比较,也都有所扩大。

如果把一个地区(省、直辖市、自治区)当做一个个体,暂且不考虑各地区人口权重的差异,那么各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吉尼系数,1990年为0.2907,1994年为0.3158;各地区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的吉尼系数,1989年为0.0920(缺1990年数),1994年为0.1829;各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吉尼系数,1990年为0.2018,1994年为0.2384。显然,地区之间的差距都有不同程度的扩大。

二、评价居民收入差距变化的依据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收入分配观念,这就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一观念已为我国绝大多数公民所接受。这些最基本的价值规定为我们在社会变革的年代进一步探索评价居民收入差距变化的具体标准,提供了一个基础。

人们通常用吉尼系数来衡量居民个人的收入差距,但吉尼系数仅仅是用来衡量分配结果的,至于起点是否平等,它无能为力。对于刚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久的我国来说,法制建设的极不完善、竞赛规则的缺乏秩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评价居民收入变化而不引入起点平等的概念是很不全面的。我们认为,现阶段能够被我国公众所接受、与居民收入分配密切相关的价值规范,有以下几点:

(一)效率与公平(结果平等)是有矛盾的。效率来源于竞争,而竞争要有胜有败才有意义。无胜败之分的结果平等无异于取消竞争,因而有损于效率。

(二)效率与公正(起点平等)是一致的。有意义的竞争必须是公正的竞争,即竞争者应处于同一起跑线,遵守同一比赛规则,否则竞争就无法进行。公正不仅与效率无矛盾,而且是效率之母。

(三)关于公平和公正。西方右派强调作为起点的平等(公正),左派则强调作为结果的平等(公平)。应该说,作为起点的平等——公正是超越于公平和效率两者之上的更基本的价值观念。如果起点不平等,那么对竞争的结果便无从评判。一场不平等的竞争,无论结局如何,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起点平等了,才谈得上对结果的评价。

(四)关于起点平等。起点平等应包括:(1)经济学意义上的平等,也就是机会平等,市场准入的平等。它否认劳动者身份、地位、财产、民族、性别上的优先权。(2)社会学意义上的平等。机会平等并不能作为社会公正的唯一承担者,平等还应包括受教育的平等。至于生理上、智力上以及家庭赡养人口上的平等,则是人类社会更为长远的目标。

(五)关于结果平等。起点平等当然要受结果平等的制约,这就是伦理学意义上的平等。如果收入差距超过一定的范围,就会严重损害人类生活的共同体,而且导致对效率的刺激作用出现递减,以致产生负作用。说结果平等与效率是有矛盾的,也只是就一定范围而言的。例如通常认为,吉尼系数在0.3—0.4之间比较合理。当然由于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不一样,伦理学方面的价值观念也不一样,吉尼系数合理范围也不会完全一样。在一个长期受绝对平均主义薰陶的国家,社会公众所能接受的吉尼系数合理范围将大大小于一个长期处于激烈竞争状态的国家,对高度不平等的承受能力也较后者为弱。因此,社会不安定的程度通常也是衡量结果平等的重要内容。

(六)另外我们还必须看到,改革以来居民个人收入差距的变化表明,竞争已经开始,混乱已经出现,结果已经产生。这就是这场竞争的裁判——政府决策者所面临的难题。中止这场比赛,回到1978年以前的无竞争状态是不可能了。改革以前实行的是极端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极大地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热情,致使中国居民的收入和财富分配状况长期处于普遍贫穷下的极度平均状态。这种分配政策理所当然地被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否定了。这是改革的起点,也是尽管目前市场规则不健全,竞争无秩序,人们仍然支持改革、不愿意回到过去的基本原因。这就是说,尽管目前存在严重的起点不平等,对分配结果也并非就没有评价标准了,改革的起点便是我们的一个重要参照系,是我们的经验基础。

综合起来看,对目前我国分配状况的评价,既要考虑分配的结果,更要考虑分配的起点,同时也要结合改革的起点进行分析。由此建立起我们的评价系统,这就是:

第一,对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必须考察引起这些变化的原因,即起点是否平等。对于起点平等所引起的分配结果的变化,无论吉尼系数扩大还是缩小,基本持肯定态度;对于起点不平等造成的结果变化,也无论吉尼系数怎样变化,基本持否定态度。

第二,对起点是否平等的判断,不仅要考虑起点本身,还要考虑改革时的起点,即竞争优于无竞争,有序竞争优于无序竞争。

第三,对分配结果也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竞赛毕竟开始,结果业已产生,无论分配结果是由于什么原因,过分悬殊的收入差距仍然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对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变化的评价

根据上述评价标准,我们对改革开放以来,主要是近几年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变化趋势逐一作出评价。

(一)关于居民个人收入分配总量的变化。“八五”期间是我国历史上国民经济增长最快的时期,也是个人收入增长最快的时期。劳动者个人收入分配中更大范围引入了竞争机制,极大地调动了城乡劳动者的积极性,显著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但是,居民个人收入分配总量的变化也存在着问题,突出的是居民个人收入、主要是城镇居民收入增长过快,平均每年超过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约2个百分点。

随着国家对国有企业进一步下放自主权,对其约束力也越来越弱,国有企业已成为国民收入分配的一个中介:居民的储蓄通过银行的信用关系借给国有企业,企业则无论产品有无销路、是盈是亏,都把这些资金流向自己的职工、流向非国有企业、流向财政、流向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这些钱最终又流回到居民手中——只是改变了原分配格局,形成了所谓“居民高债权,银行高信贷,企业高债务,财政高赤字”的社会资金流动方式。资金每经过这样一次循环,居民个人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便会增加一个份额,而国家财政收入占的比重则会下降一个份额。在这种再生产过程中,国有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已演变为国民收入分配的一个工具,其自身随着资产的不断流失,日渐成为一个空壳。而与之相对应,财政再分配机制的调节作用则日益弱化,削弱了政府为全体居民提供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的能力。

(二)关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城镇中不同群体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逐年扩大。由于目前我国再分配功能的调节作用还非常有限,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主要还是表现为初次分配领域中的差距。因此,如果说在初次分配领域中居民收入差距仍能够保持在一个不算太大的限度内的话,那么这显然与庞大的公有制经济分不开。

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主要表现为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企业内部则仍然盛行平均主义。这就表明,城镇职工收入变化是以单位为本位的集团竞争的结果,而不是劳动者之间个人能力较量的结果,因此这种竞争是在起点不平等基础上展开的。这样的竞争无论是使职工收入差距由于企业效益的好坏而拉开,还是由于接下去的竞相攀比使之缩小,都缺少合理性,都不同程度地以国有资产的流失为前提。这种反映在起点不平等方面的不合理关系,还不仅仅表现在分配一个环节上,包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在内的整个生产过程都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才使得分配领域中的秩序变得极为混乱,且有越演越烈之势。

少数企业凭借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优势,得天独厚的市场条件和级差效益,较少的退休职工和富余职工负担,以及特许的优惠政策等,占尽天时地利人和,成为所谓“效益好的企业”,理所当然地要为本企业职工多谋利益。一旦竞争失利或市场行情起了变化,进入亏损企业行列,又负盈不负亏,即使严重亏损,也要千方百计进行补偿,砸锅卖铁也不能亏了自己的职工。而另外一批企业,从来就没有那么多的有利条件,在竞争中注定要成为效益不好的企业,或者亏损企业,这就使国有企业之间的职工收入有了很大的差距,并且越来越大。一个城市内,职工平均收入最高的企业与收入最低的企业,相差数倍甚至10倍以上已是十分普遍的现象。

国有企业之间职工收入差距如此之大,这是任何一种按劳分配理论都难以自圆其说的。这就必然会推动大量企业去寻找各种补偿利益的方式,强制性地到制度外去寻找释放矛盾的途径。于是,经过十几年的运行,我国大部分企业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与制度内分配方式既相互冲突又相辅相成的“体制外”分配方式。这也是目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且日益合法化的基本原因。如果国有资产流失都是合法的,那么收入分配中出现的任何混乱现象也都将不奇怪了。如果说改革之初我们尚无经验,在跳出了三十多年在条条和块块之间分权的老套之后,提出“企业本位论”,决心放权于企业,作为一种尝试无可非议。然而时至今日,面对每年数百上千亿元国有资产的流失,我们再也不能闭门造车,无视世界各国企业发展的经验和理论了。

(三)关于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处在比较合理的区间,形成差距的原因大体上也是合理的。首先,农村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使农民有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从制度上提供了最基本的增加收入的环境。其次,经济结构水平导致农民收入差距,乡镇企业发展水平是影响农民收入的重要因素。再次,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对农民收入的增加关系密切,文化素质高,就业选择空间相对宽裕,收入来源也广。再次,家庭劳动力的多少对收入影响也很大,劳动力多的家庭比较容易把剩余劳力投向经济收益高的行业,面临着更多的致富机会。但如果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又缺乏,收入就难以提高了。最后,自然条件和农户所处的地理位置也给收入带来差别,东部地区和靠近大中城市郊区的农民收入比较高,有的甚至超过城市职工收入水平,而边远山区的农民至今连温饱也很难解决。

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基本上是在起点平等的基础上展开的,是劳动者个人能力的一场竞赛,应该给予充分肯定。至于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给农民生活水平带来的差距虽然并不合理,但在现阶段还只能予以默认,今后应逐步创造条件加以解决。值得重视的是,这些客观因素却导致我国农村至今仍有6500万贫困人口不得温饱,数百万儿童不能上学,成为他们不能摆脱贫困的主要障碍。这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掉以轻心的。另外,一部分农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把乡镇企业办成了自家的金库,“富了和尚穷了庙”,引起强烈不满,亦需高度重视。

(四)关于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在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城乡收入差距的变化轨迹呈现一条先由低到高,再由高到低的倒U字型曲线。如果我们把世界各国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下相对应的工农(城乡)收入差距的平均水平视为经济发展一定阶段上的必然现象,并把它称之为自然差距程度,那么实际差距程度与自然差距程度之差就是非自然差距程度,它主要是由经济发展中外生的、人为的、偶然的因素造成的差距,因而是一种不合理差距。

我国目前正处于城乡收入自然差距程度扩大的经济发展阶段(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由200美元上升到800美元),自然差距基本到达倒U字型曲线的顶端。数据表明,我国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约为自然差距的一倍,也就是说,实际收入差距中差不多有一半左右是不合理的。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两者收入之比由1990年的2.92∶1扩大到1994年的3.60∶1,其中非自然差距程度由44%提高到54%,也就是说,这几年的收入差距基本上是由于非自然差距造成的。这种非自然差距,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城镇就业制度的屏壁作用所导致的。

(五)关于地区之间居民的收入差距。改革以前地区之间发展水平一直存在着差距,但无论是城镇居民的收入还是农村居民的收入,各地区相差都不大。但是改革以来,各地区居民收入差距一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究其原因,既有政策因素,也有客观条件的因素。从政策因素来看,沿海地区率先实行了对外开放政策和改革措施,较早地建立了比较适应市场经济的体制,各种优惠政策不但使其形成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也吸引来了国内外的大量资金和人才。从客观因素看,东部地区拥有优越的自然条件、无可争辩的区位优势、较高素质的劳动力、超前的市场经济观念和较为合理的经济结构,这些客观条件是中西部地区相当时期内难以企及的。结果,东部地区的经济在长时间内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并成为带动全国经济起飞的火车头,这就在总体上提高了全国的经济效率。

在相当时期内,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还是难以避免的。然而,从居民个人角度看,地区发展不平衡并不构成地区之间居民个人收入差距的理由,因为地区之间并不存在一个合理的差距问题,即使地区之间出现无差异的“结果平等”,往往也不妨碍劳动者的公平竞争。在劳动力不能够完全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居民收入很大程度上还是要依赖各自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这样一来,发展不平衡就必然转化为收入的不平衡。在解决我国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的问题上,效率和公平将会是一对长期存在的矛盾。如果等到发达地区出现资金过剩、产生“回头效应”时再来解决不发达地区的经济问题,可能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早已产生。但是,如果过早过量地向不发达地区倾斜十分有限的资金,则会严重影响全国的总体效率。

(执笔:俞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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