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化与整合:中国社会稳定进程分析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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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稳定趋势:改革以来的社会分化

传统的计划体制下,以权力、观念、地位以及财产占有程度作为衡量标准,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可以描述为:行政权力是社会控制的主要力量;社会地位主要是由权力大小与政治意识所决定;收入平均化,并且主要来源于固定工资收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产权)模糊而混乱,社会摩擦通过行政手段和意识形态来润滑或控制。

改革的内容最先体现在权力分化上,简政放权,给予了地方政府较大的权力,财政包干进一步从利益上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界限。纵观十几年来地区经济的发展差距,会发现有两个因素起着较大的作用:一是中央给地区的放权程度(明显受益较多的是沿海地区);二是地方政府过去的权力关系能在多大程度被转化来为新的经济目标服务。

企业从八十年代初开始的生产责任制,开始把劳动者的工作期望,从政治目标转到经济目标,而八十年代中期施行的经营责任制(承包),则把企业从完全的计划指标下,推到利润指标的追求之中。劳动者也因而随着奖金制和劳动合同制的推行,工作动机与择业倾向都在发生着变化。

从改革的运行过程上讲,权力分化的实施,是以意识形态结构的分化为先导的。七十年代末的那场“真理标准”的讨论,明确和恢复了真理从实践中来并受实践检验这一唯物论观点,按照这一逻辑和当时中国经济的状况,“经济建设”无疑是第一位的任务。

从那场讨论到现在,每当中国社会要寻求新的生长点,党的领导人都要重新强调和解释这一基本观点,到1987年的十三届党代会和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这一基本观点表述得更为清楚:这就是著名的“生产力标准论”和“三个有利于”。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分化最根本的是财产占有的分化。改革十多年来,虽然收入差距拉开了,但在产权关系方面却仍然是模糊的。除了一批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在资本收益上较为明确外,大量的收入差距是通过“组织性”的渠道实现的。

社会的分化通过两个途径影响社会的稳定性。第一个途径是分化瓦解原有的经济交换规则和社会交换规则。交换规则的混乱无疑对那些占有有利资源的人,在改革中的受益多于其他人。因为他们可以用手中的权力去谋取个人利益,从而加大了社会的相对剥夺感。由于交换规则的混乱,加大了人们建立奋斗预期的难度,助长了趁规则混乱“暴发”的投机心态。经济犯罪与社会治安的恶化都是社会分化中最突出的负面效应。

第二个途径是社会分化引起了社会地位的重新排列,由此而形成的地位群体构成了社会的突生力量,从而对社会现有的制度结构和组织状况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改革这些年的情况来看,知识分子群体和企业家群体是较有代表性的两个群体。前者对社会的公正和民主程度,后者对经济权力个人财产保障都有着较高的预期,这对社会现存的稳定格局无疑是一种促进和推动。

二、不稳定程度:社会分化中的交换模式

社会分化引起了社会不稳定性的扩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社会秩序的解体,因为分化本身孕育着新的交换模式。在这里我们认为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网络,这样一个网络的链通过社会交换来实现。这样,社会分化中稳定性的程度,就取决于新的交换模式能否建立。

为了比较清楚地说明交换模式的意义,我们可以先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情况。先看中央与地方,那时地方政府完全按中央的政策行动,中央政府承担了地方政府的整个财政开支,承担了地方发展的全部投资和对贫困与不均的救济、调剂。企业与政府、个人与企业的关系也是如此。企业完全按计划生产和调拨、销售,政府对企业的盈亏完全负责;个人必须完全服从劳动力管理计划的调配,企业则对职工从子女入托到退休、丧葬费用“大包干”。

在这种交换模式下,企业和个人之间存在的问题是“搭便车”,即所谓的“大锅饭”;而在下级与上级之间,存在的问题则是“寻租”,即下级可能通过特殊的讨价还价方式,增加其收益。所以,计划体制下个人与领导拉关系,走后门,应视为这种交换关系下的常例。原因很简单,尽管计划体制规定了所有的人都有平等享受住房、长工资的权利,但在资源短缺的情况下,享受的次序和满意的程度都有很大差别,有时会诱发社会性的“关系风”和对劳动的怠慢。

由此可见,改革以来的社会分化,在交换内容上有一个转变,即政府不断地放弃其对资源的垄断权,逐步转移到以竞争来调节分配。从经济上讲,由于“转移成本”的减少,经济效益便大大提高了。

但在“双轨制”下,企业和个人作为利益主体的地位一旦显现,利益主体就会从现有的各种渠道去寻求最佳实现利益的途径。企业既可以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开拓市场来增加收益,也可以通过降低承包基数、争贷款扩大规模来增加利益;个人既可以通过努力工作、多获奖金或提升来增加个人利益,也可以通过以权谋私、通过第二职业或其他渠道获得。相对而言,基本脱离了“计划交换模式”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却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应当说,这种发展不仅是市场压力和利益刺激的结果,而且是对国有经济的“补充”,是对原有流通和生产格局的利益重新分配的结果。

就是说改革时期的交换模式是双向的——利益既有可能通过原有的“计划”渠道或“权力”渠道获得,也有可能通过“市场”渠道获得。这两种渠道的并存对原有单一而僵化的计划体制是一个进步,但同时也伴生着社会混乱和某些腐败现象的扩展。

因而,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将体现在三个层次的交换模式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企业和个人,企业与个人。交换模式的基本内容是交换规则,表面上看目前的许多问题都源自规则的混乱,但规则混乱本身所包含的原因却要复杂得多。

这涉及到两个基本的问题,首先是规则混乱的背后是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地区差别反映的不仅是经济指标,而且是不平衡所引发的相对剥夺感;企业和个人自主性增强反映的不仅是个人利益在积极性中的比重,而且是个人对自我角色和社会角色的重新调整。正是这些因素与原有控制手段的矛盾变化造成了社会新的不稳定过程:

(一)国民经济已基本从实物型经济转变成货币经济,各种经济主体都在寻求自我利益,而宏观调控机制尚未同步建立健全起来,而且方式也过多依赖行政控制。这样,部分国有经济本身难以自立,全国每年财政收入的20%被用来补贴国有企业;非国有经济和个人收入的增长中,却有国有经济的转移效益,明显的是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个人所得税收的遗漏。作为宏观调控社会基础的中间组织迟迟不能完全到位,从而也就难谋其政,致使宏观经济总是陷于“收—放”怪圈。

(二)社会结构正在从单位所有制的行政关系组合转变成以个人为本位的利益关系组合,社会交往将逐步建立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利益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但社会的组织资源仅在人数和规模上扩张,却没有在结构上发生根本改变;个人有新的利益驱动而无新的利益整合,有新的利益矛盾而无新的组织化调解;有新的冲突积聚而无新的沟通对话渠道,有新形式的组织蜕变而缺少新形式的制约或替代;而缺少了相应的组织资源,法律就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就会增加“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的概率。

(三)文化观念中最基本的是价值观,但随着利益在个人交往中重要性的增加,个人价值并没有在利益的获取上,真正的成为一种投资。就是说,在微观上,个人对利益的追求并没有形成长期的预期,而是一种“不劳白不捞”的投机心理和暴发心理;在宏观上,不同利益追求的人没有在目标下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利益相同的人也没有认同感,尚未形成一种相互认同、遵守共同规范的阶层意识。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与产权界定程度、利益关系明晰程度,与现有人事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医疗制度的封闭程度和社会化程度有关。

规则的混乱还反映在规则本身的实现过程上。规则的基本核心是法律,许多人都注意到,法律在用强硬的规范约束个人行为、实现社会稳定的同时,也赋予了个人选择的权利和个人利益,或者说,法律就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权利基础之上的规范体系。但也有很多人忽视了一点,即法制作为一种稳定手段的实现机制。

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误解,似乎法制就是法律条文,某项法律的颁布就等于将某类事务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当然,从理论上讲的确就是如此,颁布了某些方面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破坏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事实上,某项法律的颁布并不会必然地带来预期的秩序和好转,正如《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并不会必然地带来环境的净化一样。为什么?许多人把这归于“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但为什么有了法之后会出现“不依”或“不严”呢?

法律作为国家机器,起着维护以公共秩序、安全和社会正义的作用。因此,法律的实现有两个前提,一是利益对抗的程序化表达渠道;二是作为“裁判”的角色与权威。

众所周知,法律是一种程序化和规范化的评判,这一过程讲究真凭实据,讲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给原告以申诉的权利,也给被告以辩解的权利。这一过程不仅要花费时间,而且涉及到各种相关的专业知识(包括法律知识)和一定经费等等。所以,应当说,法律处理争议和犯罪,存在着“交易费用”。

既然存在“交易费用”,就存在一个比较利益问题:既便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也需要权衡一下经济上是否合算。“交易费用”的存在表明,人们并不会把所有的事交给法律解决,尽管“有法可依”。法律的作用面取决于其“交易费用”的高低,交易费用高,法律的作用面就小;交易费用低,法律的作用面就大。

再具体地看法律的交易费用,都由那些因素构成。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时间(机会成本),所需的知识(学习成本),社会影响(社会赞同成本)以及经费(经济成本)等法律处理过程所需要的因素。另一部分是法律本身的规定细节和作为“裁判”的公正性。

这样,法律的实现问题之一是如何尽量降低“打官司”的交易费用,以及对法律该管,但由于“打官司”交易费用存在而不愿“打官司”的这类事务,如何建立一种与法律相配合的处理方式。

如何减少“打官司”的费用?一、时间(机会成本)和经费(经济成本)可以有两种补偿:提高被告败诉的赔偿金额(如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经济纠纷),提高权利意识从而增加“打官司”的内收益。二、所需的知识(学习成本)、社会影响(社会赞同成本)则需要建立利益表达的组织或群体,每一个人都能找到表达自己意愿的组织,这样,这些组织无疑能降低个人“打官司”的成本。另外,个人委托公共的利益表达和技术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检测机构等,也可以减少个人打官司的“交易费用”。当然,健全法律体系,普及法律知识是所有这一切的基础。

但是无论怎样,只要打官司就总会有“交易成本”的存在,就会有人不愿诉诸法律。如何处理这类事务,使大量的矛盾消灭在初期,不至于累积到严重违法的程度,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两个制度化设施:一是介于政府和个人之间的中间组织,这种自治性的中间组织不仅是调整利益冲突的基础,同时也是宏观经济调控的社会基础。二是公共的利益表达渠道和监督机构,如报纸、电视等大众媒介,如对话、选举等沟通表达方式。当然,树立法治观念,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也是这一切的基础。

中间组织的成长,利益集团的规范,大众媒介的作用,社会沟通渠道的建立等等,这些与法制化息息相关的因素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都与政府在角色和权威上的困难处境有关:希望政府有一个明确的角色,尽量少干预经济和社会的具体事务,以利于市场经济和法律的发展,但我们又希望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保证秩序和局势的稳定,而这又会让政府突破既有的角色,直接干预经济和社会运行。

目前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社会稳定机制的转型引起的。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新的稳定机制不能完全适应,导致大量社会问题显现,不得不用原有的控制机制来应急,这又反过来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新机制的成长。因此,我们面临着两难的境地,要利用原有的控制机制保证现实的稳定,又要朝法制的方向迈进。

转型时期的社会稳定看来要在这里获得一种折衷,即在不断规范化,不断培育各种有影响的社会稳定组织和设施的同时,赋予政府以相当的权威,希望能从这种过渡中走向一个法制化的社会。现实的稳定状况表明,不能把新的方法和手段都看成是合适的,是可以不讲策略无条件使用的;而把传统的方法和手段都看作是消极的,是必须消除的。合理的过渡模式,应当是能够促进新体制生长,同时平稳地替代旧体制,最终实现法制化。

三、不稳定的抑止:分化中的整合机制及其辩证过程

改革伊始,我们就一直把行政命令的贯彻和意识形态的控制,作为社会分化的对立面——社会整合力量来看待的。在这一意义上,“稳定压倒一切”获得了一种历史意义的存在,动乱只能将社会分化的积极作用推向毁灭。

即便到现在,原有的控制资源仍是社会分化的主要整合力量,也应当说,正是原有的控制资源在控制着正、负面分化。但是,对于社会的发展来讲,仅有这种控制是不够的,或者说,过份依赖这种整合力量就会变成对社会正面分化的窒息。我们需要寻求适应社会分化的新型整合机制。

一般地看,基本的整合机制形成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自然整合,即在社会分化中,各参与方随着交换频率的增加,会出现某种力量上的平稳,从而形成新的依赖关系,并建立起新的交换模式;第二种方式是强制整合,占优势地位的一方,通过建立规则控制其它的参与者而形成新的交换模式。不管是那一种方式,其过程都是制度化的过程。制度化显然是针对社会分化产生的异质性超越原有的规范而提出的,制度化过程就是社会机制的重新调整过程。现在的问题是:一是新的规范如何才能确立;二是如何使确立的规范得到认可,能够整合分化中的无序或混乱。

新的规范如何确立?制度化的两种方式表明,创造一种环境使交换频率增加(如各种要素市场的建立)是一种办法,另一种办法就是政府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立法来控制参与者的行为。

这一过程经常出现的问题是政府的权威性问题。比如政府在对待新规范和旧规范的问题上,旧规范的既得利益者会认为政府在推行新规范时走得太快,而新规范的拥护者却又认为政府在推动新规范中走得太慢,两方都会对政府提出不满,这是不少第三世界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经常发生动荡的重要原因。面对这种两难处境,新规范的确立需要注重两个操作策略,这就是一要尽量地扩大新规范的受益面;二要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

当然,过分强调政府的作用是不可取的,尽管东亚国家的崛起似乎对“硬政府”作了很好的注释,但真理往往再往前走一步就是谬误。我们不无担心地看到,在目前通货膨胀和社会失范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大量使用政府的行政干预作为应急未尝不可,但将其干预的范围和力度无限扩大,却有许多不妥,道理十分简单,现在的许多问题恰恰是因为市场化不够而带来的。

这就是说,要使确定的规范得到认可,需要从新规范的受益者中,形成拥护新规范的组织或利益群体,只有组织才能有力量去参加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由此而引起的对抗,这不仅是对政府作用的弥补,同时也是对政府作用的一种限制。

组织化的意义实际上还远不止这一点,按照一定的利益关系组织化,更重要的是促使代表不同利益的组织,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形成自己的亚文化,并且认同共同的组织规则和职业道德,从而也就使若干个人性的矛盾在组织这一层便获得解决,而不至于集聚为社会问题。

从总的社会发展进程来看,社会的分化与整合是辩证进行的。如果分化过程中整合机制不能建立或建立后不能适应新的分化状态,社会就会出现不连续的间断点或大的震荡。如果整合过程中窒息了正面分化的基本动力,则会造成体制的复归和社会的停滞。这样看来,要追求绝对的稳定是困难的,稳定只能是一种动态的稳定,一种建立分化与整合动态统一机制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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