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视角下村规民约的变与常-以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为考察对象论文

乡村治理视角下村规民约的变与常-以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为考察对象论文

法学研究

乡村治理视角下村规民约的变与常
——以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为考察对象

高 其 才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摘 要] 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具有积极作用。考察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1992年到2014年的村规民约,可以发现其在数量、名称、结构、目的、规范、后果、责任、处理、数额等方面发生变化,呈现出与时俱进的发展态势。同时,村规民约在议定程序、基本立场、主要内容、传承传统、体现地方特点、执行组织、收费调解等方面总体如常。就整体而言,村规民约维系自治、维持乡村治理,没有离开办理公共事务、建设公益设施、维护社会治安、解决民间纠纷、保障村民权益之中心目标。村规民约变化的内容为表面性的部分,而实质性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作为村民自治、乡村治理的保障工具没有变化。

[关键词] 乡村治理;村规民约;变化;延续;村民自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作为一种非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即一种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1],村规民约承载着官治与民治两种治理力量。晚近乡约研究的肇始者和代表人物杨开道先生认为,乡约主要代表了中国基层政治的两个重要属性:一则民治;一则官治。[2]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集中表现在发扬基层民主、管理公共事务、分配保护资产、保护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卫生、促进团结互助、推进移风易俗、传承良善文化、维护乡村治安、解决民间纠纷等方面。[3]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通过村规民约进行乡村治理的实践就值得认真总结。

魁胆村是一个民俗民风浓厚的北侗民族村寨,历史上就通过“款约”这种侗族习惯法进行社会治理,如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魁胆就订立了《魁胆十六甲禁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于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日起实施[注]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公布施行,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后,魁胆村积极议定村规民约,通过村规民约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就我们调查所知,魁胆村先后议定实施的综合性的村规民约有1992年9月15日的《归(魁)胆村村规民约》[注] 1992年9月15日的《归(魁)胆村村规民约》序言部分有“我们原定的民约还有些不完整之处”的表述,可知魁胆村应有更早的村规民约。但是我们调查时没有发现,有待进一步搜集。 ,1999年8月5日、2004年1月26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2005年4月20日的《村规民约》[注] 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魁胆村有2005年4月20日的《村规民约》,但是还没有搜集到全文。 ,2008年1月1日、2月6日、3月1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2014年12月19日的《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现行有效的即为《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此外,魁胆村还议定实施了一些单项性的村规民约。[4-5]

从1992年到2014年,魁胆村村规民约随着乡村治理的推进经过了23年的发展。乡村治理是指通过乡村管理或自主管理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6]在这23年的乡村治理实践中,魁胆村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文化、法制的发展而日新月异,相应地,魁胆村的村规民约从名称到规范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也仍然坚持和传承、延续着许多理念与规范。[注] 关于村规民约的发展变化和存在价值,彭忠益等认为,村规民约的生成土壤和作用空间虽发生变化,但其继续存在和适应性改变对于形成更加有序的乡村社会仍有现实意义。在人口流动加快、信息交换愈发频繁的背景之下,村民利益诉求更趋多元,村规民约制定合意成本上升、违规成本下降、自身不足凸显。村规民约重塑应以满足村民共性需求为导向,通过塑造共同经历建立信任关系;与基层自治治理结构相结合,增强基层自治组织制度供给能力;在新兴传播工具辅助下重构舆论环境,构建村规民约新型作用机制。参见:彭忠益,冉敏.乡村治理背景下村规民约发展的现实困境与重塑路径[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3(6):117. 本文从乡村治理视角,以魁胆村为对象,在分析村规民约文本的基础上,对村规民约的“变”与“常”进行探讨,思考我国村规民约与时俱进的发展和完善[注] 关于从依法治国角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背景中认识村规民约的发展及保护,董敬畏等认为,村规民约作为基层自律的产物,在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过巨大作用。但随着时代变迁,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村规民约产生作用的社会基础、村规民约自身性质和与国家法的关系都发生了变化。如何处理好自律与他律、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是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参见:董敬畏,杨超利.国家治理体系背景中的村规民约研究综述[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7,(3):18. ,讨论村规民约之宗旨、目标的延续与弘扬,以就教于大方之家。

一、从名称到规范:村规民约之变

考察魁胆村的村规民约,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乡村社会在变,乡村治理也在发生一定的变化,魁胆村的村规民约也随之而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比如,从单一的综合性村规民约到综合性村规民约与单项性村规民约并存的村规民约体系,从“罚款”到“违约金”,从金额100元到金额5 000元。数量在变,名称在变,规范在变,处理在变,魁胆村村规民约的变化是明显的。

(一)数量之变

在1992年9月15日,魁胆村仅有《归(魁)胆村村规民约》这一份村规民约;而到2017年3月1日,魁胆村已有2014年12月19日议定的《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2003年8月1日议定的《魁胆村人饮工程管护制度》、2011年2月15日议定的《魁胆村森林防火公约》、2015年农历十二月十六日议定的《魁胆村酒席操办公约》等村规民约,魁胆村的村规民约就数量而言已大大增加。

魁胆村的村规民约已从起初单一的综合性村规民约发展为综合性村规民约与单项性村规民约并存的村规民约体系,村规民约的调整对象进一步明确,规范也更加具体化。

与此相适应,魁胆村与相邻村寨签订《村寨睦邻友好公约》,以类似村规民约的形式规范相邻关系。同时,魁胆村还制定了与村规民约配套的《村民议事制度》(1999年8月)、《十户联防包保制度》、《魁胆村治安防控体系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3月5日)、《治安调解工作规范》(2005年5月15日)、《治保会的性质》(2008年5月15日)、《治安联防队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治保会的工作职权》、《治保会的主要任务》、《治保工作例会制度》等规章制度,具体落实村规民约的规范,保障村规民约的实施。

(二)名称之变

从魁胆村8部综合性的村规民约看,1992年9月15日议定的《归(魁)胆村村规民约》名称为“村规民约”,此后从1999年8月5日到2008年3月15日先后议定的6部也都称“村规民约”,而2014年12月19日议定的《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名称变为“村民自治合约”。与“村规民约”相比,“村民自治合约”更突出“自治”和“合约”性质,更体现村民民主色彩,更强调村民的合意、共识和约定。

(三)结构之变

魁胆村8部综合性村规民约都包括序言和正文,但正文结构不一,存在一定变化。

1992年9月15日的《归(魁)胆村村规民约》包括维护社会治安、婚姻家庭、农业山林土地和水电交通、防火安全、集体提留、财务管理、民事纠纷、附则等8章28条,2008年3月1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包括总则、维护社会治安、婚姻家庭计划生育、农业土地山林水电交通、财务管理、履行职责与义务、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民间纠纷、附则等9章41条。这两部村规民约以章、条、款形式表述。

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重申了“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一贯立场,提出“四个重要”的新论断,作出“自己人”的新表述,明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6个方面的政策举措,表达了党中央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为民营企业发展注入强大的信心和动力。当前,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和各项决策部署上来,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更好条件,引领民营经济走向又一个发展的春天。

而其他几部村规民约的结构则与此不同,没有设章,直接以条、款形式进行表述。如1999年8月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为9条、2004年1月26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为8条、2008年1月1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为21条、2008年2月6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为13条、2014年12月19日的《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为20条。

(四)目的之变

考察魁胆村的村规民约,可以发现,在序言和正文部分所体现的村规民约之目的、任务有所不同,反映了不同时代的特点。

近年来,受哥伦比亚建筑工艺的影响,同时引进了瓜多竹等竹种,墨西哥正在开发更为先进的原竹建筑,但整体的竹建筑行业仍然较为落后。目前,墨西哥至少有4个为建筑配送竹材的中心,同时为竹建筑的开发提供技术支持。这为建筑师和工程师了解竹材用做建材的良好性能提供了便利[11]。

1992年9月15日的《归(魁)胆村村规民约》序言中强调“为了更好地管理我村事务”而修改村规民约,较为简单。1999年8月5日和2004年1月26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则都是“为确保社会长期稳定,促进我村两个文明建设,推动我村各项事业的正常发展”而修改村规民约,“社会稳定”“两个文明建设”“发展”成为村规民约的目标。2008年1月1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的序言部分则指出制定目的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和“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与之前的村规民约的表述有所不同,出现了有关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自治方面内容。2008年3月1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序言称:“为了维护我村社会秩序,即农、林、牧、渔生产秩序,妥善处理民事纠纷,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村规民约》。”这突出了“维护秩序”“保障权利”“依法”等三方面内容。同时,该村规民约第1条要求全村村民必须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第2条又强调全村必须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提倡“五讲四美”“三热爱”,服从村组干的领导和指挥,积极履行“一事一议”的村民议事制度,遵守学习劳动纪律,努力钻研科学技术,种好管理好自己的责任田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这比较明显地反映了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政策的关系。

现行有效的2014年12月19日《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的制定目的更为全面,也更体现了时代特点。该自治合约序言称:“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村民自治合约,村民共同遵守。”正文第1条更是鲜明地反映了村规民约的政治色彩,该条规定:“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威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邪教组织作斗争,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精神。”这条将遵守国家法律作为对村民的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作为对村民的要求,反映了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反映了村民自治组织与国家、政府、执政党之间的关系。

村规民约作为一种规范,其后果包括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注] 肯定式后果又称合约后果,就村规民约而言,是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村规民约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否定式后果又称违约后果,就村规民约而言,是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村规民约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参见:高其才.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53-54. 。魁胆村的村规民约以往仅规定否定式后果(多为给予经济处罚),没有规定肯定式后果。但2014年12月19日的《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与之前的村规民约不同,不仅规定否定式后果,还规定了肯定式后果。《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第19条规定本村每年评选10户守约先进户,每户奖励100元,并向村民公示。这一规定体现了村规民约对村民行为的保护、许可、奖励,反映了魁胆村村规民约在后果方面的变化。这样,魁胆村的村规民约关于后果的规范更加全面,鼓励与禁止并重,能更好地体现村规民约的价值,有利于村规民约的实施。

(五)规范之变

从1992年到2014年经历了23年的发展,魁胆村的村规民约规范也随时代而变,因时代而异,具有一定的时代特点。

1992年9月15日的《归(魁)胆村村规民约》第1条第8项为“抗交国家各种税费和集体提留者,罚款5—10元”,第5章“集体提留”规定了各种收取集体提留的情况,如“在我村境内收购木材,按每立方米提留10元的管理费,非法收购者,作没收处理”“出售旧房料的按总得金额提留5%”“砍伐寿木,每根提留5元的管理费”“凡承包集体农田,每亩提留5元的承包费”等。1999年8月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8条也规定,林场和村民申请砍伐商品材、民用材,出售旧房料,每立方米提存5%,在村境内经营木材生意的按每立方米取5元管理费,无证砍伐的处1至3倍的罚款。2008年3月1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27条第1款规定,对“不积极按时完成国家的税收任务和集体的各种管理费,唆使他人拖延国家、集体下达的各种任务者”,给予批评教育,并罚款50—100元。

农村集体提留款是指向农民收取的“三提一统”,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提留和五项乡镇统筹(教育附加、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民政优抚费、民办交通费)。在2002年全国农村税费改革时,就已经取消了提留款。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废止《农业税条例》,全面取消农业税。魁胆村2008年的村规民约仍有税费方面条款,未免落后于形势变化。不过,魁胆村此后的村规民约都没有关于集体提留和农业税的规范了。

同时,后来的村规民约中出现了不少之前的村规民约所未规定的规范。2008年1月1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15条规定“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殡葬改革为新出现的现象。2008年2月6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11条规定“杜绝交通事故,严禁农用车载人,发现违者,每次罚款100元”,第12条规定“严禁吸毒及邪教传播,发现违者坚决打击并罚款500元”,交通事故、吸毒行为、邪教传播都是以前没有的行为。2008年3月1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7条第9款规定对吸毒者和参与贩毒者处以50—200元的经济处罚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贩毒是新出现的社会现象。2014年12月19日的《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第14条规定:“加强对村寨古物的保护,损坏古井、古树、古碑、寨门、亭阁等公共财产,除承担修复费用外,自愿承担违约金100—300元。”这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村落保护角度进行的规定,为以前的村规民约所未有。

(六)后果之变

每完成一层混凝土碾压作业后,需要随即展开质量检测工作。在检测点的选取上,应遵循横向间距30m、竖向间距取20m的原则。将检测结果与目标值进行对比,对达不到目标值的区域进行补碾。此外,若某层混凝土密实度合格率低于95%,应对该层混凝土进行重碾处理。

(七)责任之变

魁胆村的村规民约要求村民承担违反村规民约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一个增多的过程。

1992年9月15日《归(魁)胆村村规民约》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除退还原物外,主要为赔偿损失、罚款,还有退回其责任田由集体转包、集体收回承包的土地另行承包、没收所砍伐的树木等。1999年8月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和2004年1月26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仅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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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明显增多,涉及财产、名誉等方面,包括:(1)批评教育;(2)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3)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4)经济处罚;(5)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批评教育”“写出悔过书”均为新出现的方式。2008年2月6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在责任承担方式方面除了罚款、照价赔偿、退回财物以外,还规定了针对失火烧毁山林的“负责营造成林”、针对发生火警的“敲锣喊寨一个月”、针对滥伐木材和无证运输及收购木材的“没收”、针对破坏公路水利电力学校等公共设施的“令其修复”、针对无故谩骂侮辱他人的“写出检查”和“赔礼道歉”。“修复”“赔礼道歉”为新出现的责任承担方式。

除经济处罚、赔偿损失、退还原物之外,2008年3月1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在责任承担方式方面还规定了批评教育、书面检讨、没收捕鱼工具,以及针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采取措施令其纠正错误行为”和针对违反森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猪肉133斤,按户数每户一斤酒、一斤大米吃款”。针对违反森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猪肉133斤,按户数每户一斤酒、一斤大米吃款”为魁胆地区固有的责任承担方式,实为罚“教育餐”;但在村规民约中,这是第一次明确予以规定。

关于违反村规民约的责任承担方式,2014年12月19日的《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规定较为全面,具体包括予以批评教育、自愿承担违约金、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或公示栏张贴公示、修复人饮消防基础设施和寨门亭阁等公共财产、收缴电鱼毒鱼炸鱼者的电鱼机等工具、及时打扫清理、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第10条还规定了“按本地风俗习惯处罚”:“发生火警者自愿承担违约金200—500元并处罚承担本村鸣锣喊寨员1个月,同时按本地风俗习惯处罚。”这在魁胆村以前的村规民约中还没有见到过。

2008年3月1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16条的规定更为全面:“严格遵守《消防法》,搞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消防安全制度,凡……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5 000元,并赔偿损失:(1)用火不慎,失火烧山,烧毁集体、个体的山林者;(2)用火不慎,发生寨火或火警者;(3)用电线路老化,不听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安排进行整改发生火警者;(4)炉灶烟囱设置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发生火灾、火警者;(5)房屋内外乱堆易燃易爆物品,如稻草、杉叶、杂物等,发生火灾、火警者;(6)对小孩管理不严玩火发生火灾、火警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关条款的处罚;(7)对故意纵火发生火灾、火警者。”

其他几部不设章的村规民约的内容也大同小异。如仅8条的2004年1月26日《魁胆村村规民约》,其第1条关于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侮辱妇女、故意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第2条关于盗窃,第3条关于赌博,第4条关于婚姻家庭和计划生育,第5条关于侵占公共场所、破坏水利、公路等,第6条关于消防,第7条关于会计、出纳等履职,第8条关于纠纷调解。这些规范涉及社会治安、婚姻家庭、公共设施、消防、纠纷解决等方面,与村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

本想有一番作为的“黄金时期”被荒废,其家人也受到牵连。汤甲真虽身心俱惫,但坚信终有一天会“重见天日”。

(八)处理之变

与此相适应,对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也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处理。如2008年1月1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17条就明确规定:“凡是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要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将“罚款”改为“违约金”,表明魁胆村村民的国家法律意识在增强。在议定《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时,村民已经意识到,罚款权属于国家行政权,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没有罚款权,以前村规民约中的“罚款”规定其实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缺乏法律根据的。村规民约对违约行为处理的这一变化,显示出村民正在接受现代法治观念,农村社会正在迈向依法治国的时代。事实上,魁胆村《村民议事制度》(1999年8月)第1条早就指出:“自治是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自治。”

(九)数额之变

由于经济的发展,魁胆村的村规民约在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时,“罚款”“违约金”的数额有了变化,金额不断提高,最低金额从5元提高到了30元,最高金额从100元提高到了5 000元,又降到了2 000元。

1992年9月15日的《归(魁)胆村村规民约》第1条第5项规定:“参加各种形势(式)赌博或提供赌博工具场所者,罚款5—10元。”1999年8月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6条规定“对用火不慎、不讲究卫生、无安全措施,发生火警的”罚款50—100元。2004年1月26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2条出现了500元:“盗窃他人财物、木材,除退还原物外处罚100—500元。”最高金额5 000元见于2008年1月1日《魁胆村村规民约》第20条:“村民对发生的山火和寨火有主动扑救的义务,对发生火警肇事者处罚100—500元,对火灾面积达100至300亩处罚1 000—5 000元并送司法机关处理。”

现行2014年12月19日《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第9条规定了最高金额2 000元:“凡未经村民委同意,随意炼山、烧田埂等野外用火,引起山林火警、火灾,违者自愿承担违约金500—2 000元;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最低金额30元则在第15、16条,如第15条规定,“随意在学校操场、公路、街道、村道、凉亭、车站、消防池等公共场所倾倒垃圾,私自占用、存放杂物,除及时打扫清理外”,自愿承担违约金30元。

村规民约是农村村民自治、农村基层民主的体现,是村民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主要方式,魁胆村始终坚持这一点不变。为此,魁胆村还于1999年8月制定实施了《村民议事制度》,进一步保障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施行。

二、从议定到精神:村规民约之常

在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农村社会需要而变化和发展的同时,魁胆村的村规民约也表现出固守传统、前后一致的特点,从议定程序、主要内容到基本精神呈现出村规民约的不变,反映了村规民约的连续性、同一性。

(一)议定程序不变

在村规民约的议定和修改方面,魁胆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按照民主方式操作,即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这几十年一直如此,没有发生改变。

评价数据主要通过资料及文献查阅、野外实地勘测、走访技术员以及对农户开展问卷调查等途径获取。同时,通过查阅当地林业部门的年鉴资料,包括自然、人文、社会经济等,获取复合经营模式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交叉验证,从中选取详实且可靠的评价指标及参考依据,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一个非常耳熟的词在我耳边炸响。逢场作戏?高文鹏竟也这么说。莫非阿花真的和江锋在逢场作戏?那么她和我是不是也在逢场作戏呢?悲哀像一场小雨,在我的心里纷纷飘落。

1992年、2008年、2014年的三部村规民约都载明了这一点。1992年9月15日的《归(魁)胆村村规民约》第28条规定,本《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2008年3月1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38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本《民约》公布实施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同样的规定还有2014年12月19日的《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第20条:“本《村民自治合约》于2014年12月19日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由户主签字认可,自签约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修改执行。”

魁胆村的村规民约中一个较为明显的变化是将对违反村规民约行为的处理由“罚款”修改为“违约金”。例如,1992年9月15日的《归(魁)胆村村规民约》第1条第7项为“盗窃他人财物行为者,除退还原物外,罚款30—50元”,明确表示对盗窃行为进行“罚款”。之后的几部村规民约也都规定对各种违约行为予以罚款。而现行的2014年12月19日《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第8条则规定“严禁偷盗。发生偷盗行为,金额在300元以下,偷盗人负责赔偿失主损失外,自愿承担违约金50—100元,同时写出悔过书,张榜向村民公示;达成违法犯罪的移交上级处理”。

以上数额之变主要反映了乡村经济的发展和村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二)基本立场不变

在制定、修订村规民约时,魁胆村都长期坚持依法进行自治的基本立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魁胆村的每一部村规民约都以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根据而制定和修订,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治。如1992年9月15日的《归(魁)胆村村规民约》第2条涉及按《婚姻法》处理、第5条要求严格遵守《森林法》、第6条要求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这些规范都突出了村规民约依法制定、民约规范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从而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2008年1月1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19条更明确指出,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低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关于依法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2008年3月1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的规定更为全面。该村规民约的序言部分就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村规民约》。”在正文部分,第10条涉及按照《婚姻法》处理、按《计划生育法》执行,第13条要求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第14条要求严格遵守《森林法》,第16条要求严格遵守《消防法》,第27条要求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法》。这些规范都强调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即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与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同时,魁胆村的村规民约还要求村民服从政府管理,维护国家管理秩序。如1999年8月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1条就规定对“故意扰乱各级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罚款50—100元,2004年1月26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也有类似规定。2008年3月1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1条第4款也规定:“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故意扰乱各级机关工作秩序者,罚款10—20元。”

(三)主要内容不变

从乡村实际出发,魁胆村村规民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等内容,这方面一直没有什么变化。

如前所述,1992年9月15日的《归(魁)胆村村规民约》包括维护社会治安、婚姻家庭、农业山林土地和水电交通、防火安全、集体提留、财务管理、民事纠纷、附则等8章28条,2008年3月1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也包括总则、维护社会治安、婚姻家庭计划生育、农业土地山林水电交通、财务管理、履行职责与义务、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民间纠纷、附则等9章41条,两者没有实质性的不同。

随着社会的变化,魁胆村的村规民约还根据需要规定了新的责任承担方式,如2015年农历十二月十六日议定并施行的《魁胆村酒席操办公约》第3条“监督和惩罚措施”第2款规定:“本公约禁止举办的酒席,主人不听劝阻强行操办的,不准房族、亲友前往送礼捧场,由移风易俗委员会组织村民去白吃,并处罚500元。”这里规定的“不准房族、亲友前往送礼捧场”“组织村民去白吃”等责任承担方式为新的类型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根据实际情况而设定的。

相关研究表明,非遗保护不尽如人意的原因并非外力所为,而是保护主体错位的观念和不当的行为所致[14]。厦门市在借鉴他山之石的成功经验及对本地区非遗项目的实践探索后,总结出了一套遴选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办法——专门组织业内专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拟定入围名单报本级政府批准,政府再经过政治审核,技能筛选对符合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相应扶持[15]。厦门市的这种做法很值得推广,它立足“以人为本”,从传承人的德行、技能等方面综合考察,对真正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经费支持,避免了“鱼龙混杂”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保证了充足的后续经费用于非遗项目开展和传承。

(四)传承传统不变

魁胆村村规民约广泛地传承了魁胆侗族固有习惯法的观念和规范[注] 清光绪26年(1900)魁胆款内各寨头人聚集魁胆进行“议款”,结合当时官府的律令,对先辈遗传下来的不成文的款约进行整理,形成明文的《魁胆十六甲禁约》,并刊刻成碑,立于各寨,通晓村民。 ,村规民约传承的传统规范包括敬老爱幼、团结互助、热心公益、“吃款”处理、“喊寨”处罚等。同时,村规民约也确认族长的地位,传承传统权威的现代价值。

魁胆村的村规民约都规定了敬老爱幼。如2008年3月1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29条强调“敬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美德”,而对“辱骂老人,虐待家庭成员,嘲讽残疾人者”和“不抚养子女,抛丢女婴或不执行《义务教育法》者”分别罚款50—100元。

村规民约强调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如2014年12月19日的《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第2条规定:“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村规民约重视人情关系、“面子”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人们常说的“要脸”“不要脸”“丢脸”“给面子”“顾面子”“看在……的面子上”等等,本身就蕴含着丰富的乡土逻辑。[7]

各部村规民约都要求村民热心公益。如2008年3月1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28条第1款规定“对公益事业不热心、不支持、甚至阻碍者”处以40—150元罚款。

在传承传统权威方面,2014年12月19日的《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第6条规定:“各姓氏设立族长,各姓族长由各族推荐品德优良、为人公正、热心调处的老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族内纠纷,协助村、组理治地方。”这明确地承认了一直存在的族长的地位,肯定了族长在村组事务处理中的作用。

另外,如前所述,《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第10条还规定了“按本地风俗习惯处罚”:“发生火警者自愿承担违约金200—500元并处罚承担本村鸣锣喊寨员1个月,同时按本地风俗习惯处罚。”

综上所述,在英语学习的中小学阶段,英语输入的类型单一,数量贫乏,缺乏丰富应用示范语境的情况下,很难激活中国学生对英语语言的认知敏感点,很容易让中国学生丧失对英语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值得注意的是,魁胆村的村规民约否定或限制了固有习惯法中诸如“丢入火场”烧死、“坠崖”处死、“见家一块柴”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背离的内容,扬弃了不适应现代农村发展的传统规范。2008年3月1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10条对“未到婚龄结婚或未登记结婚者”予以处罚,2014年12月19日的《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第9条不准随意炼山以免引起山林火警、火灾,这些规范否定或限制了固有的早婚习惯法、生产习惯法,以适应新的社会发展、符合国家法治建设要求。

村规民约以国家法律为指导,同时最大程度地吸纳传统习惯法内容,可以有效弥合国家法律等正式规范与习惯法等非正式规范之间的鸿沟。[8]

(五)体现地方特点不变

魁胆村是一个山区村寨,山林面积大,森林覆盖率高。传统民居建筑多用木材等材料,村民住房容易发生火灾。村民居住集中,一旦失火其他各家就会受到影响,如未及时发现就会造成严重损失。因此,魁胆村的村规民约一直都把安全防火、杜绝山火寨火发生作为重点内容,鲜明地体现了地方特点,并且数十年不变。1992年9月15日的《归(魁)胆村村规民约》第4章为“防火安全”专章,提出:要搞好防火安全,防止坏人的破坏和捣乱,杜绝山火寨火的发生;对发生寨火警的肇事者,罚款30—50元。1999年8月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6条规定“对用火不慎、不讲究卫生、无安全措施,发生火警的”罚款50—100元。2004年1月26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6条规定与此一致:“对用火不慎、不讲究卫生、无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措施,发生火警的罚款50—100元(野外火警罚50元,村寨火警罚款100元)。”2008年2月6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2条也提醒村民严防寨火的发生,发生火警者每次罚款100元,并敲锣喊寨一个月。

本文使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5年数据,该项调查涵盖了受访者的主观社会地位评价、教育程度、社会态度、工资收入等相关信息。本文主要研究高等教育的社会地位回报,在剔除缺失值后得到的样本数为7508个。根据问卷中的问题“您认为自己目前处于哪个等级上”,将个人的主观社会地位由低到高分为十个等级。关于教育变量,通过问卷“您目前的最高教育程度是”将受访者的教育阶段设置为虚拟变量,并以未接受高等教育作为参照组。

女孩在后边笑,她的笑声刺激了我,于是愤然道:“是很丢人,这瓶子能值几个钱呀?”秦风的脸涨得通红,欲言又止,我却转身飞快地跑开了。

现行有效的2014年12月19日《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之第9条和第10条也是专门的防火安全条款:“凡未经村民委同意,随意炼山、烧田埂等野外用火,引起山林火警、火灾,违者自愿承担违约金500—2 000元;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有易燃物(稻草等)进寨进家存放和乱搭乱接电线,存在消防隐患的住户,经检查仍未整改者,除限时整改外,自愿承担违约金50元。发生火警者自愿承担违约金200—500元并处罚承担本村鸣锣喊寨员1个月,同时按本地风俗习惯处罚”[注] 据生长于魁胆村、现为锦屏县史志办主任的王宗勋介绍,此处的“本地风俗习惯”包括“推寨”“驱逐”等规范。“推寨”即“烧寨”,由发生火灾的家庭出钱,请先生公挨家挨户进行宗教仪式以推走火星、火神,实有消防安全大检查之功能。2002年魁胆村曾搞过一次“推寨”。“驱逐”是将发生火灾的家庭驱逐出寨,不准在寨内居住生活。如1975年11月一户王姓人家起火致使八家房屋烧毁,村民便按照习惯不准该户王家在寨内居住。他家只得在离村寨一公里左右的地方居住。十多年后村民逐渐谅解了,他家才搬回寨内居住。(王宗勋访谈录,2017年5月6日) 。

从“文革”结束到1992年,这一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逐步发生深刻变革的时期,也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重获知识分子政治认同的时期。面对“文革”结束后百废待举的困难局面和严峻挑战,党重新反思知识分子阶级属性问题,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实现了知识分子政策的拨乱反正,推动知识分子工作走上了正确轨道。

与此同时,从地方特点出发,魁胆村的村规民约规定村民有救火的义务。如2008年1月1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20条就规定村民对发生的山火和寨火有主动扑救的义务,强调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

(六)执行组织不变

村规民约的效力需要一定的执行机制予以保障。魁胆村的村规民约一直重视村规民约的执行,设立村规民约护约队、合约执行小组等专门组织来保障村规民约的实施。1992年9月15日的《归(魁)胆村村规民约》第26条规定成立村规民约护约队,队员可享受兑现民约所得金额的60%,其余40%留在集体。而23年后,2014年12月19日议定的《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第18条也有类似规定:“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建立‘合约执行小组’,负责合约的执行惩罚工作;建立‘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合约执行小组’开展工作。”“合约执行小组”与“村规民约护约队”一脉相承,专门执行村规民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村民的利益。

(七)收费调解不变

考察魁胆村的村规民约,可以看到,其从1992年到2014年都规定,村民请求村组调解纠纷时,须交调解金、调处费、管理费等。如1992年9月15日的《归(魁)胆村村规民约》第20条规定:“凡需组织出面调解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要先交调解金30元给村委会后,方可调解。”1999年8月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9条也要求,发生纠纷需村调解的,交管理费50—100元。

魁胆村的村规民约还规定了调解后退回有理方的调解费。如2008年3月1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32条明确规定:“凡需要组织出面调解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要先交调解费(村民组30元,村委会50元),上级组织方可调解,有理方予以退回调解费,无理方不予退。”2014年12月19日的《魁胆村村民自治合约》第7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凡交村级调解的民事、山林权属等纠纷,向每起纠纷之双方分别收取调处费50—100元,调解后退回有理方调处费。

同时,魁胆村的村规民约一直强调调解金、调处费、管理费等的合理使用。如1992年9月15日的《归(魁)胆村村规民约》第23条规定,各级调解组织收的调解费、罚金,必须交集体使用,耽误工天按误工报酬予以补贴。2008年3月15日的《魁胆村村规民约》第36条也明确规定,各级调解组织的调解费、罚金,必须专门立账,用于支付误工费、办公费用或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建设,不能挪作他用。

调解前要求双方当事人先交调解金,调解后退回有理方调解金,这样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有利于防止无理乱诉,也从某种意义上惩罚了纠纷中的无理方。调解金专款专用,则增加了村组调解的公信力。村规民约的这一内容适应了村民的经济状况,符合村民的心理期待,所以效果极佳而延续不变。

三、结语

考察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1992年到2014年的村规民约,可以发现其在数量、名称、结构、目的、规范、后果、责任、处理、数额等方面发生变化,呈现出与时俱进的发展态势。同时,村规民约在议定程序、基本立场、主要内容、传承传统、体现地方特点、执行组织、收费调解等方面总体如常。就整体而言,村规民约维系自治、维持乡村治理,没有离开办理公共事务、建设公益设施、维护社会治安、解决民间纠纷、保障村民权益之中心目标。村规民约变化的内容为表面性的部分,而实质性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作为村民自治、乡村治理的保障工具没有变化。

村规民约的“变”与“常”,取决于政治、经济、历史、社会、法制、文化等因素,各地情况颇不一致。就本文所考察的魁胆村而言,其自治的历史传统、重约守信的文化、村干族老寨老的共识、村规民约的严格实施、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当地乡镇政府的认识等因素,影响着该村村规民约的变化与不变。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几年国家在村规民约修订和实施方面的影响力明显加大,乡镇政府和县市政府的民政等部门通过各种方式促使村规民约发生一定的变化。

当然,村规民约的变与常是相对的,并没有十分清晰的界限。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村规民约的发展,而需要实事求是地对待之。村规民约的变化不一定是坏事,其不变也不一定是好事。关键是,要看村规民约的这种变与不变是否同村民自治制度的实现、乡村基层民主的发展、村民权利的保障、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相一致。乡村社会秩序有赖于通过村规民约来维系,依法治国也包括乡村的法治社会建设。因此,应当保持村规民约的维系自治、保障权利、体现民主之主旨,从法治立场上改变村规民约中侵犯村民利益的部分内容,协调、消除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作报告时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还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强调“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认真总结魁胆村1992年到2014年的村规民约的变与不变,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这对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这样就求出了参考信号强度和路径损耗指数,该项目通过实验对比分析了最小二乘和半参数模型的实际距离拟合精度。

[参 考 文 献]

[1] 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第三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3.

[2] 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110-117.

[3] 陈寒非,高其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J].清华法学,2018,(1):62-88.

[4] 高其才.规范、制度、机制:村规民约与社会治安维护[J].学术交流,2017,(5):93-107.

[5] 高其才.延续法统:村规民约对固有习惯法的传承——以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为考察对象[J].法学杂志,2017,(9):54-62.

[6] 贺雪峰.乡村治理研究的三大主题[J].社会科学战线,2005,(1):219.

[7] 池建华.乡土司法中的法、理、情[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6(4):4.

[8] 陈寒非.乡村治理中多元规范的冲突与整合[J].学术交流,2018,(11):87.

[中图分类号] D921.8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0-8284( 2019) 04-0096-12

[收稿日期] 2019-01-11

[基金项目]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研究”(18VSJ064)

[作者简介] 高其才(1964-),男,浙江慈溪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从事法社会学研究。

〔责任编辑:余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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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视角下村规民约的变与常-以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为考察对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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