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船舶的提取、禁购制度_宋朝论文

宋代市舶的抽解、禁榷、和买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制度论文,禁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宋朝建立之后,先后在各个对外贸易港口设置市舶司,作为管理海外贸易的机构。对海外进口商品实行抽解、禁榷、和买是市舶司的主要职责,有宋一代,抽解、禁榷、和买制度不断沿革变化,对宋朝财政和海外贸易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抽解制度

所谓“抽解”,即市舶司对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实物税,它按贩到舶货的一定比例抽收,故又称为“抽分”。

宋初市舶制度尚属草创,统治者为巩固中央集权,削弱藩镇势力,在经济上推行“利归公上而外权削”的方针,〔1 〕主要向地方州郡争夺舶的控制权,标榜“不与民争利”,〔2 〕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对进口商品征税,其时实行的是“大抵海舶至,十先征其一,其价直酌蕃货轻重而差给之”,〔3〕 带有收购的意义,严格地说这还不是一种关税。直至“淳化二年(991年)始立抽解二分,然利殊薄”。〔4〕始立“抽解二分”并非定制,不久仁宗朝又实行“十税其一”,但是这个规定很含糊,没有详细规定如何抽解。由于舶货种类不同,良窳价值相差很大,这就给予官吏舞弊挟私,上下其手的机会。据记载,王丝“充广南东路转运按察使,兼本路安抚、提举市舶司。凡蕃货之来,十税其一,必择其精者,夷人苦之。公令精粗兼取,夷人大悦,谓之金珠御史,意贵之也”。〔5〕可见当时抽解之法在执行中有很大的伸缩性, 弊病很多,影响了海外贸易的发展。

至北宋中期,中央集权已空前巩固,藩镇割据的威胁已不再是严重的问题。然而因宋初统治者对唐末、五代之弊矫枉过正,产生了许多弊病,影响国力,形成了宋朝“积贫积弱”的局面。其中最突出的是北宋政府的财政危机,国用入不敷出。〔6〕在此情况下, 统治集团的一部分人要求进行改革,著名的“王安石变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

王安石变法以“理财富国”为中心,如何利用海外贸易来增加北宋政府的财政收入成为变法的重要内容。元丰三年(1080年)宋政府制订了《市舶法》,纠正原来市舶司在实施抽解时的伸缩性、随意性等弊病,规定“抽解法有定数”,在全国统一税率,〔7 〕具体的办法是将舶货分成粗细两类,分别征以不同的税率。绍兴十六年(1136年)户部言:“其抽解将细色直钱之物,依法十分抽一分,其余粗色并以十五分抽解一分”。〔8〕文中的“法”即指元丰《市舶法》。 元丰《市舶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海商所受到的盘剥,有利于海外贸易的发展,元丰年间,中国海商“来往如织”,〔9 〕外国商使“来者相继”,〔10〕宋政府的市舶收入也增加了。

但是由于封建官僚政治的腐败,法的规定是一回事,实际贯彻中却又是另一回事。元丰之后,法定的税率并没有得到严格的遵守。北宋末年,广州市舶司抽解“以十分为率,真珠、龙脑,凡细色抽一分,玳瑁、苏木,凡粗色抽三分”。〔11〕这应当是广州市舶司擅自规定的。

步入南宋之后,随着政治日益黑暗,财政更加仰赖海外贸易,统治者加强了对海外贸易的掠夺,遂破坏了元丰时“旧法抽解既有定数,又宽期纳税,使之待价”的“招致之方”,〔12〕抽解之法进一步崩溃。绍兴十四年(1144年),“龙脑、沉香、丁香、白豆蔻四色抽解四分”,后因蕃商陈诉抽解太重,绍兴十七年(1147年)旋又恢复“十分抽一”。〔13〕尽管如此,但是各地市舶司为“课额增羡”,以求升迁干赏,大肆搜刮,实际税率不断上升。隆兴二年(1164年),两浙市舶司向朝廷报告,“抽解旧法,十五取一(指粗色),其后十取其一。又其后择其良者,谓如犀象,十分抽二分……乞十分抽解一分”。〔14〕此意见虽然得到朝廷批准,但实际上依然是“细色伍分抽一分,粗色物货七分半抽一分”〔15〕比法定的税率提高一倍,而且“州郡官吏趣办抽解之处,又多名色,兼迫其输纳,货滞则减价求售,“以致商人”所得无几”。〔16〕至于官员们借抽解为名,行勒索渔夺之实,更是不一而足,〔17〕反映了封建政权对海商剥削和压迫都加重了。

于此项一提的是,除了对进口舶货有抽解之税外,在北宋的相当长时期内,对出口商品亦征税。宋人朱熹记曰:“广之蕃舶装舡,旧皆取税”,直到仁宗嘉祐年间,余靖出知广州才“奏罢之”。 〔19〕惟征出口税的具体情况,史籍元载付诸阙如,难以稽考。

二、禁榷制度

禁榷,是专买专卖的意思,属官市的一种,即对海外进口商品禁止私人买卖,而由官方垄断经营。唐时已有舶货禁榷之制,〔20〕宋朝的舶货禁榷则始于太平兴国二年(987年),其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

1.全面禁榷制: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根据乐冲、陶邴的建议,诏“自今禁买广南、占城、三佛齐、大食国、交州、泉州、两浙及诸蕃国所出香药,犀牙”。〔21〕时所谓“禁榷”,就是凡海外进口商品全部由市舶司收买,官府专卖,“非出官库者,不得私相交易”,〔22〕故我们将其称为“全面禁榷制”。对于民间原有的贮货,“限令取便货卖,如限满破货未尽,并令于本处州府中卖入官,限满不中卖,即逐处收捉勘罪,依新条断遣。诸迥纲运,并客旅见在香药,犀牙与限五十日,行铺与限一百日,令取便货卖。如限满破货不尽,即合于逐处中卖入官”。〔23〕对于违抗者则予以严厉的惩处,“敢与蕃客货易,计其值满一百文以上,量科其罪,过十五千以上黥面配海岛,过此数者押送赴阙,妇人犯科者充针工”。〔24〕

实行“全面禁榷制”的原因有二。其一,宋初藩镇官僚经商之风很盛,把持着一部分海外贸易之利,即位之后即下诏禁止,〔25〕以摧制藩镇官僚势力。但是宋太宗清楚地知道,仅凭一二道诏令是不足以收成效,若让民间泛海贸易自由发展,禁绝官僚经商之风就是一句空话。在他看来,最好的办法是由封建国家垄断民间舶货市场,禁止私人买卖;其二,海外贸易乃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控制重要的经济部门是中央集权的经济基础,因此每个封建王朝都企图将海外贸易置于自己的绝对控制之下。但自唐末中央集权瓦解,民间海商贩运活动蓬勃兴起。宋王朝建立之后即着手重建中央的控制,由官方经营海外贸易,如发展朝贡贸易,建立官方舶货购销商业。〔26〕大凡官营商业总是要依靠政权力量垄断市场才能维持,实行禁榷就是为了达到垄断市场,维护官营商业的手段。

全面禁榷制实行之后,在禁绝官僚经商之风和重建中央控制方面收到显著的效果,但是不能长期实行,因为受全面禁榷制打击最重的是普通海商,因此遭到他们的抵制。据载,直至全面禁榷之令颁行十年之后,“两浙、漳泉等州自来贩舶商旅,藏隐违禁香药、象牙,惧罪未敢将出与限陈首官场收买”,〔27〕说明民间走私活动很盛,对全面禁榷制进行了有力的抵抗。另外,全面禁榷制还严重阻碍了海外贸易的正常开展。海外贸易的商品流通,本是非常复杂的问题,现在由官府一手包办,以官方销售的为唯一流通渠道,这就必然要产生弊端,导致流通不畅,供需失调。当时情况是,一方面京师政府的舶货库存藏有溢满之患,销售为难;〔28〕另一方面却是“京师及诸州府人民或少药物食用”,〔29〕影响民生,招惹人民的强烈不满。因此,“全面禁榷制”难以长期实行,宋政府被迫驰禁。

2.部分禁榷制:

从太平兴国七年(982年)起, 宋政府改行“部分禁榷制”即将进口舶货分成两大类。一类为禁榷物,仍由国家全部收购,专买专卖,不许民间私相交易,最初“凡禁榷物八种,(珠贝)、玳瑁、牙犀、宾铁、皮、珊瑚、玛瑙、乳香”,后又增加紫矿、鍮石二种,〔30〕南宋时又将“牛皮、筋角堪造军器之物”到为禁榷物。〔31〕禁榷物主要是统治者生活所需的奢侈品和民间畅销利厚的香药,藉此保证官方控制海外贸易的主要利权。另一类是“放通行药物”,主要是利润不高,销路不畅的舶货,允许民间交易。当时此类舶货有三十七种:木香、槟榔、石脂、硫黄、大腹、龙脑、沉香、檀香、丁香、丁香(母)、皮桂、胡椒、阿魏、莳萝、毕澄茄、诃子、破故纸、豆蔻、花白豆蔻、鹏沙,紫矿,胡芦芭、芦会、荜揆、益智子,海桐皮,缩矿、高良姜、草豆蔻、桂心苗、没药、煎香、安息香、黄熟香、乌樠木、降真香、琥珀。〔32〕以后“禁榷物”和“放通行药物”的品种虽时有变化,但凡利厚畅销的舶货始终是禁榷物,仍由官府专买专卖,如南宋后期,翠毛“此系禁物,密切收买,切不可将此物投卖,恐吃人便宜”;〔33〕乳香“只许场务官自卖,私香法重不可当。乳香不可私下发付,不可承揽,有人要买,于官场请买,御药院名字乳香不妨”。〔34〕“部分禁榷制”的实行对恢复民间贩运活动,满足人民生活需求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它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即官方对禁榷物的收购价很低,又多以滞销之物折支,“仍不得支给金银、匹段”,〔35〕商人贩运禁榷物无利可图,无积极性可言,转而贩运”放通行药物”,从而影响着禁榷物的进口和政府的市舶之利。因此为弥补禁榷制之缺陷,又有和买制的产生。

三、和买制度

和买,属官市的另一种,是强制性的收购,即对禁榷物之外的“放通行药物”规定一定的比例由官方收购。“官市之余,听市货于民”,〔36〕故可称为“分成和买制”。

“分成和买制”始于淳化二年(991年), 起初和买的范围限于部分种类的舶货。该年,太宗鉴于“部分禁榷制”之病,诏“广州市舶,每岁商人舶船,官尽增常价买之,良苦相杂,官益少利。自今除禁榷物外,他货择良者止市其半,如时价给之,粗恶者恣其卖勿禁”。〔37〕即一方面提高官方收买价格,以刺激禁榷物的进口;另一方面又将“放通行药物”分为良窳两类,规定良者由市舶司收购一半,窳者粗贱利薄,仍由舶商自卖。

宋仁宗朝,“分成和买制”又扩大到禁榷物之外的所有进口商品,但和买的比例有所降低。仁宗“诏杭、明、广州各置市舶司”,“海舶至者,视所载十算其一,市其三、四”。〔38〕此后终宋一代,官方所规定的和买舶货之种类,比例之多寡,常常因时而异,变化频繁,但基本都属于“分成和买制”。

在宋代,和买往往又称“博买”,其实两者是有所区别的。和买,意本双方公平交易,〔39〕多指现钱交易。“博买”则指以实物折价,以物易物。关于和买与博买之区别,可参考宋代的市籴制度。“宋时市籴之名有三。和籴,以现钱给之。博籴,以他物给之。便籴,则商贾以钞引给之”。〔40〕

和买与博买的作用亦不尽雷同。和买主要要宋初实行,当时主要是作为官方控制海外商品货源的一种手段,“而不以为利”,〔41〕故在支付上“如时价给之”。〔42〕自北宋中期之后,和买变质,多行博买。博买虽从和买发展而来,但它更主要地是作为官方对民间海商进行经济掠夺的一种手段。故北宋末年朱彧云:“凡官市价微,又准他货与之,多折阅,故商人病之”。〔43〕即不仅官方价例定得很低,而且多以官库积压滞销物货支付,折价时又多方克扣,对市舶贸易危害甚大,其时虽有曰“和买”,实皆博买。

进入南宋之后,作为经济掠夺的一种手段,博买更加苛刻,博买比例越来越高,有的舶货竟至六分。〔44〕博买时,“官司择其精者,售以低价”。〔45〕甚至如真德秀所指出:“曰和买,实不给一钱”。〔46〕至于官吏“托名和买”,进行敲诈勒索更是司空见惯。〔47〕实际上所谓“和买”已演变成为一种变相的苛税,“故客旅宁冒犯法禁透漏”,也不愿意到市舶司抽解和买。〔48〕

四、结语

对舶货实行抽解、禁榷、和买,是市舶司的主要职责,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海外贸易中攫取利润,“以助国用”,体现了封建政权高度的经济掠夺性。然而抽解、禁榷、和买制度的实行却寓有更深的用意。海外贸易是一种远距离的长途贩运,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海外贩运阶段和国内运销阶段,两者相辅相成,构成整个海外商品的流通过程。但是海外商品的流通是很复杂的,只有经过多个环节才能完成,其中口岸的舶货收购和批发商业是关键,它将海外贩运和国内市场联结在一起,谁掌握了这个环节,谁就可以控制进入货源,从而掌握海外贸易的命脉。宋朝统治者深知控制口岸舶货收购商业的重要性,规定由官方实行垄断经营、抽解、禁榷、和买制度就是贯彻这一意图的犀利工具,实际上也就把官方对海外贸易的控制加以正规化、制度化。

但是宋代的抽解、禁榷、和买制度以国家暴力为依托,以封建强制为手段,随着市舶制度的不断完善,封建政权对海外贸易的掠夺也愈来愈严重,控制愈来愈严密,加上封建官僚政治的弊端,其结果必然是窒息了海商资本发限的动力和生机,破坏了海外贸易的正常进行,南宋后期海外贸易的衰败与此不无关系。

注释:

〔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乾德三年三月。

〔2〕〔30〕《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

〔3〕〔22〕〔24〕〔36〕《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

〔4〕〔41〕《文献通考》卷20,《市籴一》。

〔5〕范仲淹:《范文正公集》卷14,《王君墓表》。

〔6〕张方平:《乐全集》卷23,《论国计出纳事》。

〔7〕〔12〕〔14〕〔16〕《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七。

〔8〕《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九。何乔远:《闽书》卷39, 《版籍志》。

〔9〕苏轼:《苏东坡奏议汉集》卷8,《乞禁商旅过外国状》。

〔10〕《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六。

〔11〕〔43〕朱彧:《萍州可谈》卷2。

〔13〕《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五。

〔15〕〔48〕罗濬《(宝庆)四明志》卷6,《市舶》。

〔17〕〔46〕真德秀:《真文忠公文集》卷43,《提举吏部赵公墓志铭》。

〔18〕朱熹:《五朝名臣录》卷9之七。

〔19〕祝穆:《方舆胜览》卷34,《广东路、广州》

〔20〕刘蜕:《献南海崔尚书》,载《全唐文》卷789。

〔21〕〔23〕《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一。

〔2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太平天国二年正月丙寅。

〔26〕〔27〕《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二。

〔28〕《宋吏》卷268,《张逊传》。

〔29〕〔32〕〔37〕〔42〕《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

〔31〕《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七。

〔33〕《百宝总珍集》卷7,《翠毛》。

〔34〕《百宝总珍集》卷8,《乳香》。

〔35〕《宋会要辑稿》职货三六之一、二。

〔38〕《文献通考》卷20,《市籴一》。《玉海》卷186, 《唐市舶使》。

〔39〕《新唐书》卷159,《吴凑传》。

〔40〕《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一之一。

〔44〕《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七。罗濬《(宝庆)四明志》卷6,《市舶》。

〔45〕〔47〕《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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