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场秩序担忧的记录_货币流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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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核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对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一方面,这种配置有赖于流通秩序的保障与完善,流通秩序的紊乱将不可避免地会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其结果必须导致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还要划清流通秩序混乱与市场机制作用之间的界线,如果把二者混为一谈,统统加以治理,就无异于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在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转换的过程中,流通秩序的状况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延缓甚至阻滞了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流通秩序中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四个方面:

第一,商流中的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商品买卖中的各种欺诈现象,一是地方政府或不同主管部门私自制定的约束买卖对象或交易条件的行政命令。

质量欺诈是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一方面,质量欺诈直接损害了社会和消费者的利益,对经济资源是一种浪费。近几年有关生产经营假药假酒、致人死命的事件屡有披露,举国震动。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有十几个条款对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和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牌标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作了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相应的条款做出了定性和处罚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商品质量上,我们也应该避免一种误解,就是将中低档产品划入假冒伪劣商品的范畴。质次价高形容的是质量与价格之间的一种不正常的对应关系,不能与商品档次高低混为一谈,否则,就会将资源不恰当地引导到高档产品的生产中去,使消费者不得不接受高档的同时也往往是高价的商品,而丧失他们应有的选择权利。现实生活中就可以隐隐地看到这种观念上的误导及其对资源有效配置的损害和对消费透择权利的强行剥夺。

价格欺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时难以把它同由于市场供求决定的或市场结构不理想、市场信息不充分所引起的“高价”或“低价”现象进行严格的区分而混为一谈。前者表现为一种市场主体的订价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有关部门在商品价格及其构成方面的规定,所谓的“暴利”现象就是价格欺诈;后者属于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范围或市场发育水平对市场机制作用程度的制约,供求因素和市场发育因素为市场主体创造的是超额利润,价格信号提供的是资源合理流动的方向。虽然“暴利”和超额利润都会引起资源的流入,但是二者的性质却完全不同,一个是对流通秩序的破坏,一个是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过程,不能一概斥之为价格欺诈。因而,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反暴利法”,对市场中的价格欺诈活动进行严格的规范。

某些经营形式,如有奖销售、还本销售、回扣、展销会本身只是正当竞争的手段,并没有欺诈的性质,但是,采用者可以在具体使用过程中达到欺诈的目的。内定获奖者或抽走获奖号码的有奖销售、搭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展销会等都使这些经营形式为商业欺诈提供了方便。尽管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控制某些经营形式的使用规模,但是应该注意,不要在治理流通秩序时,把这些形式本身否定掉。

回扣本身是交易过程中价格减让的一种形式,只要买卖双方能够享有回扣的收益,或由企业从中提留一部分给采购或推销人员作为激励员工的手段,都属于正常的竞争手段的范围,不会构成对流通秩序的破坏。只有当具体工作人员隐瞒回扣,并落入个人的腰包,甚至对企业造成损害,才会引起流通秩序的混乱。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损害企业利益的、私匿的、具有贿赂性质的“回扣”现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多层次传销在九十年代初开始进入我国,这种形式是企业利用一系列独立的直销人员把商品销售出去。但是,这种形式也很容易被不法商人利用,进行欺诈性经营活动,传销发展为“老鼠会”,就变质为一种不断损害其新成员或潜在成员的经营形式,同时也为原有成员提供了一种非法牟取暴利的“捷径”。目前,上海市已颁布了“上海市多层次传销管理暂行办法”,对多层次传销活动进行规范。

地方政府或不同主管部门私自制定的约束买卖对象或交易条件的行政命令,一般都出于对局部或部门利益实行片面保护的需要,带有浓厚的主观意志色彩,是对自主的商品交换关系的粗暴干涉,严重地障碍了市场发育的正常进程。如有某地商业主管部门对下属的经营单位制定了采购部分外地商品的审批制度,对“擅自”违规的企业,该项“政策”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在我国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这种“行政命令”是五花八门的。对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和应受的处罚。

第二,物流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运输商品的保障和地方保护主义设置的关卡。商品运输中的秩序混乱主要是指沿途对商品的偷窃行为和对商品本身养护的失职行为。有些地区的偷窃已经变成了赤裸裸的抢劫,有些运输环节上商品养护的失职行为也已经变成了渎职行为,对商品实体的流通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地方保护主义设置的关卡,从其所运用的手段来看,往往不是经济的,而是行政的甚至是军事的,体现着的不是对地方利益合理的保护,而是对商品在区域之间或省际甚至县际之间的流通形成的一种实实在在的、超出了经济范畴的障碍。

第三,货币流通中的问题。货币流通以商品流通为基础,从属于商品流通,但是,它反过来也能制约商品流通。在我国的市场运行中,货币流通的混乱现象主要表现为商业信用的危机和银行信用可信度的降低。

商业信用的危机。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之间以延期付款方式赊购赊销商品而形成的借贷关系。一定程度上的商业信用对于正常的商品流通是有益的。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国正面临着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大量调整,商品销路的好坏极不相同,企业间的商业信用迅速膨胀,有些企业甚至在销售之后仍不结算,无偿占用对方的资金,有钱也不还,商流和物流已经完成,但是,货币流通却由于种种原因而中断。近些年来,企业间三角债蔓延,屡清屡欠,前帐未清,后帐又欠;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打白条的现象也是年年查,年年有,对农业生产的资金周转造成了严重的障碍。这些都已经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

在这里,有必要把讨论的范围略微扩展一下,企业间存在的实际问题要比严格的商业信用概念更加广泛。不仅仅局限于由这种借贷关系的混乱所形成的连环债务,而且还包括商品买卖双方对契约或合同的遵守,从而推演到了企业信誉的范围。它主要指合同履约率的下降,合同丧失了它所具有的对签字双方的法律约束力。要么是完全撕毁合同,要么是拒不按合同办事。这种现象使企业通过市场建立起来的经济联系极为脆弱,从而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常处于一种缺乏保障的状态中,其直接的结果是企业决策的畸形发展,最终会使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基础发生动摇。

银行信用的可信度下降,主要表现为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制约,对区域间的商品流通不能提供货款结算与支付的保证。企业帐户上没钱属于企业的财务问题,有钱而不予以结付就属于银行的信用问题了。当然,这不是单纯的银行信用问题,而牵涉到了整个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或地方政府的职能等一系列的问题。

商业信用的危机与银行信用度的下降使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买卖活动不得不依赖现金交易,一方面,使商品流通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扩大了对货币流通量的需求,单位货币周转的商品量下降,增加了国家对货币流通管理的难度。

第四,信息流通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提供有关商品信息的商品标签、包装和广告等方面。一类是“守法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商品标签中没有提供必备的内容,如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等,在广告中使用了有可能诱导消费者对商品的特性产生误解的用语。一类是违法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资信,擅用别人已经注册了的商标、包装,或者制造与别人的商标或包装十分相近的商标或包装以迷惑消费者,制作虚假广告以欺骗消费者。信息流是流通领域中最丰富、最活跃的一项内容,同时也是最容易产生混乱和制造混乱的一个因素,假的有奖销售、假的企业联营等等都在向市场输送错误的信息,都可能破坏正常的流通秩序。窃取商业秘密也属于信息流通中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如南方某咨询机构受托进行市场调查,按照双方协议,调查报告只能提供给委托方,而该委托方的一个竞争对手利用私人关系获取了调查报告的副本,有针对性地进入了市场,事实上构成了犯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分别对商家虚假宣传和对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的性质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规定。

流通秩序的问题不但可以从商品流通的内在形式方面加以分析,还可以从市场发展水平的角度加以分析。初级的有形市场中,如集贸市场,以欺行霸市、缺斤短两等为主要的破坏流通秩序的不规范的经营行为;高级的有形市场中,如股票交易所、商品交易所,以操纵价格、非法的自营活动等为主要的破坏流通秩序的不规范的经营行为。随着市场发育水平的提高,流通秩序的重点内容会逐渐转变,由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转向较为隐蔽的违法行为。

垄断是一种限制竞争的手段,在多数情况下对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是不利的。垄断有不同的形式,其水平高低也极不相同。欺行霸市是一种借助暴力的蛮横的垄断,官办公司、享有政府授权的企业构成了行业中行政性的垄断,协议价格、划分市场范围是同行之间相互勾结、一致对外的垄断,凭借企业自身发展或兼并其他企业扩大规模可能会在市场中形成具有经济性质的垄断。在我国现阶段,前两种垄断行为是人们所瞩目的,后两种还远远没有形成气候。

治理流通秩序要根据不同的表现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加以纠正,并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加以防范。

在治理流通秩序中应该遵循采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这样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优先采用哪种手段要依据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不同市场的发育水平和流通秩序的现实情况,选择治理对策切入点。

从我国流通秩序的现状来看,货币流通中的问题居于主导地位,货币流通的障碍甚至中断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和流通秩序紊乱的关键因素,货币流通的失调反过来又加重了商流的困难,如果能够从解决货币流通入手,逐渐缓解商品流通过程的其它方面,并彻底改善流通秩序的总体状况。

在货币流通中,对于商业信用膨胀及并发的三角债问题,咎其根源是由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过程中存在着大量不适销对路的或销路较差的商品,使企业不得不通过先销货后结算或代销的方式把商品送入市场,对拖欠货款的行为无能为力或默认容忍。对三角债的畏俱导致了对现金交易的要求,这种倾向又为银行信用可信度的下降,缺乏结算或支付的保障而得到加强。结果是现金交易条件制约了商品流通的进展。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为解决企业间商业信用的膨胀和三角债问题,注入一定规模的启动资金是必要的。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两个相关的问题,必须从恢复银行信用的可信度着手,整顿金融秩序,解决企业间通过银行结算货款周期长,汇路不通,压汇差的问题,彻底理顺货币流通与商品流通之间的关系。从理论上讲,是商品流通决定货币流通,货币流通从属于、服务于商品流通;但是,现实经济生活充分显示出它的复杂性,货币流通在商品供求结构性矛盾相当突出的条件下反过来制约住了商品流通,体现出自愿让渡规律在商品交换中深层次的作用。整顿金融秩序,恢复银行信用的可信度,要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并用。

在信息流通中,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针对当前信息流通秩序十分严重的混乱局面,可以考虑在一个特定的短时期内,对冒用或伪造他人商标,滥用相似包装物,使用虚假或欺骗性广告等行为予以严惩。

初级市场中存在的流通秩序问题要么会对广大的消费者产生巨大的影响,如集市贸易中蔬菜买卖的短斤缺两问题,要么会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基础性的影响,如破坏国家的棉花收购政策问题。要解决这类流通秩序问题,必须针对它们的特点,即多数都触犯了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通过国家的市场监管部门,主要采用法律的手段整顿流通秩序。

针对在发育比较成熟的市场或较高级的市场形态中存在的流通秩序问题,主要表现为垄断行为,要进行两方面的分析。我国现阶段的垄断行为一方面产生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如由主管部门拥有的部分权力产生的垄断,行政性公司形成的垄断,另一方面产生于个别企业的市场力量,或行业中少数大企业共同拥有的市场力量,如横向或纵向的价格操纵。对于前一种垄断行为,要通过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明确政府的基本职责,理顺政府与企业之间,尤其是政府与大量行政性公司之间的关系,来加以调整。显然,这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又是整个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内容,因此,主要要依赖行政手段,辅之以必要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对于后一种垄断行为,必须在完善市场体系中加以调整。应该注意的是,在治理这一类流通秩序的问题时,各种手段所起的作用是有区别的。法律手段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具有良好流通秩序的公平竞争的环境;经济手段用于对市场运行的调控,它所依据的是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目标,其中就包括国家对市场垄断程度的认识与容忍程度;行政手段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往往用于直接干涉那些虽不违法但却危及社会经济目标的市场主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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