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文明还是法治文明?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两点思考_精神文明论文

道德文明还是法治文明?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两点思考_精神文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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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精神文明的核心是什么?一个流行的看法是:道德。道德为什么能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概括起来大约有三个理由:

其一,中国是伦理文明。中国与西方不同,在中国,人与人之间是直接的即伦理的,而西方社会在人与人之间是间接的,作为中间物的是法。悠久的伦理传统是中华民族得以延续至今的重要原因,并将成为未来世界文明的核心。今天西方人寻找后工业社会的出路时已经看到了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中国伦理的意义。

其二,道德比法律更高。这里所谓高,是道德所体现的人的自由程度。道德是一种自觉,如果法律高于道德,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又怎么体现呢?这涉及到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大多数人把法律看成是一种低层次的文明,似乎只有道德自觉才体现出真正人的性质。而且法律本身必须体现道德,因此,道德自然成了精神文明的核心。

其三,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未来社会就是不包括法的,是一个高度自觉的社会,换言之,马克思主义的未来社会是一种道德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在许多地方都谈到共产主义社会法的消亡,可见道德远比法的历史使命长久和深刻。

这三个理由虽然是分立的,但却具有某种内在的联系。比如,正因为马克思主义中道德比法深刻,故它比法律“高”就有了充分的理由。同样,中国传统社会伦理的生命力正在于它超越了西方法律的冷酷,因而它必然地成了西方文明的未来归宿。因此,中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质,必须以伦理为本位,精神文明建设就意味着伦理本位的确立。这种思维定势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支配了人们对精神文明的态度,影响着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下面我们就来分析这三个理由。

二、伦理文明和法治文明

18世纪意大利思想家维柯曾把人类历史的发展划为三个大的阶段:神、英雄和人的时代。后两个时代就是伦理时代和法治时代。法治时代必然要取代伦理时代,因为它代表了一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启蒙运动以来人类二百多年的历史进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进程,实质上正是从伦理文明向法治社会的过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对这种大的历史过渡缺乏一种必要的理论准备。突出表现在人们对法治的理解仍然是伦理的。其一,把法理解为伦理的工具。比如,儒家“德主刑辅”论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市场。儒家主张“安上治民,莫善于礼”〔1〕。认为道德比法更重要,更根本,“事无礼不成, 国无礼不宁”〔2〕。今天也有不少人认为,道德高于法律, 法律是低层次的,道德是高层次的。其次,对法治的理解仍没有超越儒家以伦理为重心的法律观,比如重刑轻民的思想和实践,消极的守法观念,等级特权观念,行政包揽司法及司法实践中的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等。

用伦理的观点来看待法治,最有害的是否认法治的伦理和精神文明的意义。法治本身其实也是精神文明的一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一部分。现代社会的进步,难道能够否认制度进步的伟大精神意义?从人治到法治,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封建专制到民主政治,从阴举纳资到公务员制度,都是法治的进步。法治是人类思想和精神的外化,没有思想和精神的充分发展,就不可能有新制度的产生。因此,法治的进步也就是思想的进步。这一点,本世纪初的严复就看到了,他说过:西方的力量在于西方的思想。这是很深刻的。试看今日世界的物质文明和社会文明,有哪一样能离开思想的力量?

其次,法治也是一种思想,正象儒家的法律观也是一种思想一样。法治是近代以后人类最伟大的思想之一。法治的思想可以包含许多内容,它是近代启蒙思想家诸多原则的综合。它包括人格独立意识,人权意识,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意识,自由平等意识和公正、正义意识,普选、权力制衡和法律神圣意识,等。此外,法治还意味着官吏首先守法。所有这些东西综合起来,融合成为一种东西,这就是法治的思想和精神。法治的思想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法国启蒙运动将它推向了高潮,并成为社会进步的基本目标,由此开始了人类新的历史。

第三,法治还是一种社会机制。这种机制处心积虑的寻找克服人性弱点的力量和方法,在每一个方面加以防范和制约。孟德斯鸠说得好,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滥用。因此,在法治条件下,道德自觉成为一种必然。即只要进入这个机制,不道德也必须道德,不自觉也必须自觉。因此,法治是一种人性向善机制,法治不是不要道德,而是必须要道德,不道德也不行。在当代,法治作为一种机制,已经成为精神文明最突出的特点之一。这也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动因。

由此就有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建设精神文明的思路:一种是伦理的方式,即通过树立伦理英雄,改善官员形象的方式来引导和促进精神文明。这是一种传统的方式。我国从秦皇汉武以来的儒家伦理,就以这种方式来建造伦理和精神文明。儒家伦理本身就是一种伦理的建设精神文明方式。解放以后,我国思想教育仍然沿袭了这种方式,只是在内容上有所变化。

伦理方式的特点是以道德教育感化人。在一定意义上,教育感化的力量相当惊人。但是,教育感化的力量取决于教育内容与现实的关系。当感化教育能够很准确地反映现实,并通过这种教育使人能很好地适应环境和现实之时,它就能产生巨大的力量。反之,教育感化的方式不但不能建设精神文明,反而会导致精神文明的虚化和崩溃。近年来我国思想教育出现了一种不应有的颠倒:“小学生讲爱国主义,中学生讲集体主义,大学生讲文明礼貌”,这种教育内容上的颠倒恰好反映了伦理方式的危机。

在今天建设精神文明中,伦理的方式不能再作为占主导地位的方式。其一,伦理方式的有效性取决于内容与实际的一致。如果我们宣扬一种崇高道德,而这种崇高道德在生活中却往往吃亏,甚至遭受牺牲,那么,这种崇高的道德伦理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感化力。

其次,伦理方式的内容常常带有农业社会的理想色彩,它们必然与市场经济的新观念、新道德发生冲突。比如农业文明的勤俭观较少顾及效率方面,更不会去考虑生活质量及人的内在发展。而工业文明在重视减少投入的同时,更看重产出,看重投入产出的比重,始终把开源放在第一位,因而对劳动者这个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大力开发,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智力体力素质和技术素质,为此作出巨大的生产性投入和生活性投入。换言之,勤俭在农业文明中是目的,而在工业文明中则是手段。

还应当指出,伦理方式不是把教育对象当成人。中国古代的治国就是驭民,往往把人民当作牲口对待。因此,与其说是感化,不如说是威逼和欺骗。所谓“三从四德”,就是威逼和欺骗的典型,完全忽视和否认教育对象也是人的存在。解放以后,我国人民的地位有了根本的变化,但在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的方式上始终没有超越伦理传统。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人民在政治上、思想上日益成熟,因而再用儿童的方式来进行精神文明教育,很难取得真正的实效。

当然,伦理方式也不是不要法,只是法以伦理为依据,或者说伦理本身具有法律的特点。中国古代儒家的礼就具有法的特点,违背了礼要被“击鼓而攻之”。西汉以后的“三纲五常”虽然是伦理,但它杀死的人还少吗?遗憾的是,这种伦理方式养成的道德心态在我们社会中一直有很深的影响。

于是,建设精神文明,我们不得不采取另一种方法,即法治的方式。

法治为什么能建设精神文明?首先在于,法治是一种必须自觉。法治认为人的德性是不完善的,有缺点的,因此有必要对人性的弱点进行防范。法治就是一种处心积虑防范人性弱点的制度。法治不相信人的德性,又不反对人的德性。不相信人的德性,所以要法律至上;不反对人的德性,所以要以道德为基础。法律至上加道德基础,所以有卢梭所说的“逼迫自由”。法治就是一种“逼迫自由”。显然,“逼迫自由”高于自由;“必须道德”高于道德。否则,人性的弱点就可能泛滥。而防范和制约正是克服人性弱点的有效手段。这恰是法治的优越性:既以道德为基础,又不局限于道德,甚至在缺乏道德的条件下,也可以用机制保证人性的弱点不致于外化,从而确保社会秩序的安定和合理。

其次在于,法治的思想正是当代精神文明的核心。比如社会契约的精神,自由和平等的精神,人格独立、人民主权和权力制约的观念等。这些都是当代一个合格公民必须具备的起码思想意识,而当代社会与过去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这些观念的不同。在某种意义上,社会契约观念又是整个法治意识的核心,它构成了现代社会的法治和民主政治的基础。

此外还在于,法治秩序健全是精神文明的保障和基础。当代社会,由于信息的发达,国际交流的广泛,人们自主地形成了种种评判事物的标准和尺度,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法治秩序的健全是精神文明的起点。没有健全的法治秩序,精神文明是根本不可想象的。精神文明只有在根本上消除了丑恶现象得以产生的基础以后才有可能。而这必然依赖于法治。

有人说,法治也依赖于精神文明的发展,我们并不否认。但法治本身也是精神文明的一部分,这是毋庸置疑的。与一般的精神文明相比(如科学、道德和艺术等),法治不仅本身是精神文明的一部分,而且是普遍推进精神文明的有效手段,具有难以比拟的优越性。近代以后,法治在全球的蔓延和推进也就是现代精神文明确立的过程。在近代,它是启蒙运动的理论表现;在现代,它综合地反映出社会的精神文明。黑格尔说得好:我们应当把法当作思想来把握。这是很有道理的。我们完全有理由把法和法治当作一种精神文明,而且是一种根本的精神文明。相反,“过于狭隘的法律观点则妨碍了其它学科的学者(历史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和哲学家)有效地研究法律。……也应注意到,那些由此而遭受损失者,不仅是法学家,而且也包括社会科学者人文学者,因为这剥夺了他们透视本学科的最丰富的材料之一。”〔3 〕不仅如此,这还将从根本上妨碍人们正确把握精神文明。

显然,法治的方式并不是放弃道德,只不过是倒过来,变成“法主德辅”。这是法治和德治的根本区别。“法主德辅”也是一种道德,是一种法治下的道德和精神文明。这个精神文明的根本就是“法律至上”。因此,法治的方式不过是以法治的途径确立精神文明的手段,在这个意义上,法治的目的也完全可能是伦理的。因为只有通过法治这种方式,我们才能真正建立起马克思所设想的“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社会。

三、伦理文明是中国落后的根源之一

所谓伦理文明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内容:第一,整个社会行为以伦理为本,也称为伦理本位;其次,具有系统的理论依据。伦理本位的基本特点是重伦理轻自然,重宗法轻权利。在中国,其最大的代表就是儒家,也称为儒教。孔子说过:“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4〕强调道德教化是国家的根本。一部《春秋》, 就是把国家治乱的根源归结于道德。道德的变迁也就是国家的兴亡,治国须从道德始。毫无疑问,传统中国社会是伦理文明。

那么,今天中国社会是否走出了伦理文明呢?回答是否定的。从观念上说,我们社会仍有相当浓重的伦理心态。不久前,胡绳教授就谈到,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是道德建设〔5〕。类似的观点不在少数。 其次,从实践上看,伦理的精神渗透到了我们社会的每一个方面,以至可以这样说:在我们社会没有办不成的事,只有还没发掘出来的关系。甚至政府部门也广泛加入了这样一种伦理游戏:据统计,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市、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都有一本“关系册”,大凡“有权有势”的关系都登录在册,平时联络感情,关键时候走一遭。

伦理关系在中国如此重要,以至我们不得不问:伦理文明的合理性何在?传统中国社会是农业文明,是与农业文明关联的人治社会。换言之,伦理本位是中国农业社会、人治社会的表现,尤其是人治的本质表现。人治必然要求伦理本位,人治只能伦理本位。孔子说过:“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6〕因此,“为政在人”。而所谓在人,就在于人的德性。但是,当代中国正在实现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及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在这时候强调伦理本位,无非两种含义,其一,是要把农业文明和人治社会的传统带到工业文明和法治社会。其二,在工业文明和法治社会继续推行伦理本位。前者显然不现实,也是一种倒退。那么,后者是否可能呢?回答仍是否定的。首先,伦理本位与工业化条件下法治的事实相冲突,法治的本质是否定伦理本位,只要有法治就不可能有伦理本位。因为工业化就是法治化,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我们不可能用一种本质上否定伦理本位的东西来推进伦理本位。其次,在于离开了法治就不可能有工业化所需要的伦理精神,工业化所需要的伦理精神一产生就是与伦理本位相背离的。比如,社会管理的优化组合模式,在工业化社会是提高效益、创造效益的科学方法,但我国有些地方却变成排斥异己,这里最主要的就是缺乏法治的保障。最后,还应当强调,工业和法治文明对于伦理道德而言,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它并不取决于我们想推行什么,而是我们必须顺应历史的潮流。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业文明不需要伦理,工业文明需要新的伦理,是市场经济下的伦理,或者说是法治伦理,而法治伦理的基本要求则是以法为本,以律为师。显然,这与后世儒学所宣扬的“回归传统”、“返本开新”的重人伦轻自然,重宗法轻权利的伦理本位具有本质的不同。而固执地坚持后者,只能意味着倒退。

有一种说法,认为儒家伦理完全有利于现代化,东亚的成功就是最好的说明。其实,东亚现代化的发展是被内在条件所推动的,这种内在条件是由一种转化了的儒家伦理所提供的,它具有传统与现代的多元性交融,人们称之为“工具性的理性传统主义”。东亚现代化的成功,恰恰不是儒家伦理的成功,而是法治伦理、市场经济伦理的成功。

中国社会的伦理性恰恰是现代中国社会落后的根源之一。其一,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传统在历史上形成了强大的社会惰性,有力地维护了封建统治的延续,形成了困惑史学界的“超稳定结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难以轻松愉快地退出历史舞台或实现根本的转变。一种在历史上曾极度辉煌的东西,有时恰恰会转化成为一种包袱。

其二,中国伦理文明具有的同化性,使中国传统伦理难以用一种中性的态度区别对待异族文化和价值。在历史上,中国传统社会曾一次又一次同化了异族文化,具有强大的同化力。中国文化和伦理的同化性,产生于相同的农业文明,有共同的社会基础,同时,在于中国过去遇到的文化和伦理是一种落后的文化和伦理。事实上,中国只是在19世纪以后才真正面临先进文明的挑战。

那么,落后的文化和伦理能否同化先进的文化和伦理呢?从历史发展的大过程看,不可能,也从来没有过。同化力也可以称为先进文明的扩张力。任何一种先进的文明本质上都具有一种文明的扩张力,否则它就不是先进文明。商品经济为什么能席卷全球?民主的观念为什么会深入人心?就因为它先进,因为它更文明,否则就不是先进文明。马克思主义把历史的发展看作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自然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伦理文明必然要让位于法治社会,这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不论我们多么留恋过去。

四、法治文明高于伦理文明

在德和法的关系上,中国儒家认为德高于法,这也是中国传统封建社会中“德主刑辅”的依据。为什么德高于法?孔子有一个典型的说法:“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7〕也即德比法优越,同样达到治理百姓的目的, 德能使人懂得羞耻并循规蹈矩,而法不过是衬托德的背景。儒家的这个观点有其语词上的根源,即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直把法等同于刑,而法既为刑,当然比不道德高尚。

但是,法不等于刑。近代以来的历史证明,法首先是一种观念,一种思想。生活中的法律不过是法的思想的外化。而近代法治的确立,也并不在于法律的诞生。事实上就实体法而言,罗马法的复兴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为法治社会提供了现成的“硬件”,马克思说过,罗马法是“绝对不承认封建关系和充分预料到现代私有制的法律”,“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8〕但近代法治并不是诞生于罗马法的复兴,而是诞生于1640 年和1789年以后,就在于一种新的法意识得以确立并普遍化和外在化。比如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权力制约、人格平等、法律至上等法律思想。

其次,法治条件下,法律的主要内容或法律的主体也不是刑法,而是民法。罗马法的复兴就是民法的复兴,而近代以后法治的根本就在于民法精神的扩展,今日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本质上是民法法系,而民法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则是法治的根本。正如美国19世纪中叶著名法学家斯托里所说:“如果它们得不到保护,所有其它的权利都会变得毫无价值。”因此,当代法治的“基本方法仍然包含在查士丁尼的古典表述中:‘法律的信条是:正直地生活,不损害任何人和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权利,”〔9〕近年来, 我国法律界对于民法的法治意义已经有了清醒的认识,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就内容而言,法律与道德都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它们之所以不同,就在于怎么对待自觉。法不是不要自觉,而是不局限于自觉。换言之,法要求的自觉是一种必须的自觉,不自觉不行。正如卢梭所说的是“逼迫自由”。那么,“必须自觉”是否比自觉低级呢?否。一个社会中的自觉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大多数人而言的,这样一种自觉就必须具有“必须自觉”的性质。比如勿偷盗,就是一种“必须自觉”。另一种是对少数人而言的,这种自觉不具普遍性,因而我们不能因为某人没有舍身成仁而对其惩之以法。但是,“必须自觉”也是自觉,因为法律的基础是道德,在此意义上,没有一种法不是伦理的,否则法律的统治就会成为暴政。这样一来,当我们说道德比法高的时候,实际上成了一种同义反复。

当然,少数人谓之准绳的道德具有某种崇高性,但它丝毫不能作为伦理本位的依据。恰恰相反,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行为规范,“必须自觉”意义更大。“必须自觉”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风貌和秩序,没有“必须自觉”,整个社会就不会再有起码的道德和伦理出现。如果那样,说自觉高于“必须自觉”,或说道德高于法又有什么意义呢?因此,必须把法作为思想来把握。另外,纯粹从人类理性的角度讲,“必须自觉”本身也是一种自觉的反映,或者说“必须自觉”正是来源于自觉。某项法律的诞生,就是人们有意识自觉活动的产物。

因此,伦理文明向法治社会的过渡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伦理文明所代表的是一种农业文明,农业心态。欧洲历史上著名的乌托邦社会主义,就是一种依靠道德号召和社会示范逐步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理论。实践证明,乌托邦社会主义行不通。而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质,就在于肯定了工业社会对于农业社会和伦理文明的优越性,并把未来社会主义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工业之上。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质就是推进社会从人治向法治、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过渡和转变,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必须顺应这种转变,推进这种转变,而不应相反。

五、自由是法的觉醒

未来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个思想伴随马克思的一生。马克思早年说过:一个理想的国家,只能由“有道义的个人自由地联合起来”〔10〕。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理解仍然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1〕。那么这能否作为伦理文明的依据呢?否。首先,马克思这里谈的社会和我们说的伦理社会根本是两码事。马克思主义所理想的未来社会是建立在物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的,至少必须发生在后工业社会以后。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力的发展“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12〕。而我们今天的社会尚处在农业社会的晚期。

其次,就马克思“自由人的联合体”而言,也并不是一种伦理文明。这里涉及到对未来社会“自觉”性的理解。很多人把自由人联合体的自觉当作是一种法律消失的依据,这其实是一种误解。道德自觉是法律的基础,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道德自觉作为法律实施的前提。不过,社会发展的程度不同,作为法律基础的道德的自觉程度也不同。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马克思主义所设想的未来社会是道德自觉最高的社会,但这并不是不要法。当然,也可以说法的实质变了,因为法在这时成了人民意志的体现。诚然,恩格斯说过未来社会国家和法律要消亡,但那是指旧国家、旧法律。列宁说无产阶级专政是“半国家”,实践证明,“半国家”不是不要法,在某种程度上“无产阶级专政”还需要不断加强,不断充实。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的实践是最好的证明。

为什么在高度自觉的社会中仍然需要法?我们说,正是因为高度的自觉。首先,高度自觉来源于法的严格规范和实施,否则,任何一种自觉都不可能,更不要说高度的自觉。其次,高度自觉是法的实现,或是法的普遍化、伦理化,法成了一种伦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法的消失,毋宁说是法的觉醒,是自觉的法。法的觉醒意味着法的自觉化或自觉的法,正是未来社会区别于今天的本质之一。我们甚至可以说,未来社会的实质是法治社会,这不仅因为只有在未来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理想,而且也因为只有在未来社会中,法律才可以完全靠自觉来实施,不仅法律的基础,而且法律的形式也完全由自觉来体现。这是最高意义上的法治。

但这样一来,法和伦理还有什么区别呢?它们的区别就在于法是一种必须自觉,不自觉也只能自觉,不自觉不行。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必须自觉的力量,即使纯粹的自觉也不会持久。而一个社会如果完全依靠自觉来管理,就会丧失一切自觉。这正是法治高于伦理之处。

六、几点启示

启示之一,伦理文明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之一,但却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传统伦理不是同一个概念。或者说,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主要不是指伦理。因为传统伦理是中国封建社会的行为规范,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行为规范必然要发生变化。比如,儒家伦理认为孝比法更高,“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13〕,这在法治社会中就是包庇罪、窝藏罪。当然,在儒家伦理中也包含着许多民主性的精华,应当继承。比如,见义勇为、大义灭亲、仁至义尽、成仁取义等等。问题在于,这些“民主性的精华”应当经过现代化过程,即我国市场经济和工业化文明进程的过滤和选择,否则它们所包含的内容就可能是不合理的。其次,它们必然地从属于新道德新伦理,主次不可颠倒,种属必须分清。而一般文化性的传统却可能随着中西文化的碰撞激发出更加灿烂夺目的光彩。如中国文字,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其优越性日益明显,对于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文化和科学进步,必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启示之二,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必须超越伦理本位。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不是伦理文明的建设,更不是传统伦理的复兴。在观念上,必须以四化为内容(科学化、产业化、民主化和管理优化),确立法治立国意识。主要包括:人格独立意识,人权意识,契约意识,权力制约意识,自由、平等和正义意识,法律神圣意识,人民主权意识等等。在实践中,厉行法治,用法治推进和创造精神文明。我们的道德首先是法治道德,这有两方面意思:其一,只有在法治条件下,我们才可能有新道德、新伦理。比如,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基础必须是法治,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新时代所需要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比如,体育界的“海外兵团”已经成为国人关注的问题,这里最主要的是我们不仅要培养爱国主义精神,还需要创造一种杜绝“海外兵团”得以产生的机制。其次,我们所提倡的道德伦理必须经得起法治的检验。与法治不相符合,或与法治的精神不相一致的道德伦理,将丧失其合理性和现实性。比如,无私奉公,是中国相当传统的道德要求,但又应当怎么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它与市场经济中合法利益、正当要求的关系?讲无私奉公,还要不要追求利润?这里所涉及问题的实质是“私”具有多大的合理性。事实上,没有私,也就没有公。根据社会契约的观点,“公”的出现,正是为了“私”。因此,无私奉公在今日中国的现实性,就取决于它与市场经济和法治的要求是否一致,而不在于我们观念上如何对待它。

启示之三,法高于伦理,法比伦理更深刻。有一种观点,认为法来源于伦理,因此,法必须反映伦理。这是一个错误认识。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和伦理都来源于社会物质存在,都是一定条件下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但作为一种物质生活的反映,法更根本。在历史上,伦理的形成离不开法的支持。比如,罗马法中有所谓丧廉耻和污名,就是一种道德伦理的缺陷,有了这种道德上的缺陷,不仅在道德上要受到人们的鄙视,在法律上也有相应的惩治。有污名的人,不应委任他们担任那些需要有诚实、信用品质的职务,也不得被指定为监护人等。又如,法国人在公共场所讲究礼貌,不在街上骂人,如果在街上骂人,就要被处数量可观的罚款。康德说过:“伦理学从法理学或权利的科学中,采纳那些适合它的法则和义务,伦理的许多命令正是通过这种办法建立起来的。”〔14〕这对于我们理解法和伦理的关系显然不无启发。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伦理本位不可能。中国正在走向未来,这个未来社会的全部特征,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社会主义法治。因为只有在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我们才能够既超越传统伦理社会,又克服西方法治的弊病,从而真正实现马克思所设想的“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社会。

注释:

〔1〕《礼记·经解》。

〔2〕《荀子·礼运》。

〔3〕〔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1993年版《序言》。

〔4〕《论语·为政》。

〔5〕见《经济日报》1996年6月16日。

〔6〕《礼记·中庸》。

〔7〕《论语·为政》。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54页。

〔9〕〔美〕伯纳德·斯瓦茨:《美国法律史》第91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17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9页。

〔13〕《论语·子张》。

〔14〕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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