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二年级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几个问题_受教育权论文

初中二年级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几个问题_受教育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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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知识经济的即将来临看教育的重要性

所谓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它是与资源经济或工业经济、农业经济相对应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基于发达国家今天比以往更加依赖于知识的生产、扩散和应用,计算机、电子、航空等技术产业是所有产业中产出和就业增长最快的产业,发达国家中知识经济的产值占到50%以上。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知识经济距我们还有一段距离,但它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江泽民主席指出,知识经济在我国已见端倪,我们要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从知识经济的特征来看,产品制造模式转向知识密集型产品,需求和制造业的发展向服务业转移,投资流向高技术产品和服务部门,服务活动呈全球化趋势。这些特征表明,知识特别是高新技术知识,是未来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要素,我国迫切需要提高全民的科技文化素质!

地处北欧的芬兰在地理上距我们很远,但我国几乎每天都有人使用芬兰的诺基亚手机,电视上也常见诺基亚的广告,所以芬兰又距我们很近。1998年,诺基亚全球净销售额为98亿美元,其利润超过10亿美元,全球雇员仅4万多人。而我国的首钢集团,有20多万人,年利润仅3亿多人民币,其占地之大、投资之巨、污染之大,简直无法与诺基亚相比。诺基亚可以说是我们知识经济的老师。

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科学技术是关键,基础在教育,正因为如此,国家把教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教育立法和执法,以法律的国家强制手段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课教学,使学生懂得教育的重要地位,是认知的一个目标;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是能力培养目标之一;使学生珍惜受教育权、爱学习,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又是思想觉悟目标之一。我们的教学要增加时代感,要动学生之情,要使学生学了有用,就不能不联系知识经济时代即将来临的实际。

二、通过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帮助学生树立终身教育观念

本课第一框,介绍了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其叙述方式是:先按年龄线索讲,再从方式、途径上补充。

从年龄线索上讲,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有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及继续深造的机会,成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这里所讲的教育,一般指常规的学校教育和继续教育。其中的“高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各类中专中技等。其中的“继续深造”则包括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等,由于我国目前不具备普及高中及大学以上教育的条件,因此,一个人能否享受这些教育,能否接受高中教育及继续深造,要看他是否具备“考得上、读得起”的条件。从法律上讲,公民有权利和机会;从现实性上讲,要看公民是否具备接受这些教育的条件,其中的“成人教育”,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方面。随着科学的进步、知识的增多、技术的更新,社会的生产和生活不断发生变化。人们当初在校学习的知识和技能远远适应不了新的形势。成人在生产和生活中需要不断地“充电”,即不断地学习。因此,世界各国成人教育大发展,并提出终身教育的概念。在我国,成年人接受成人教育,理应成为公民的一项权利。

从公民受教育的方式途径上看,除接受一般学校的教育和继续教育外,还“可以从社会其他合法教育机构、合法途径接受教育”。这主要包括合法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讲习班、培训班、补习班,各种刊授、函授、业余学校、广播学校、电视学校的教育,以及赴外国留学等。由于教育的发展和方式途径的不断增多,教育的类别趋于复杂,这些具体内容不一定给学生讲,至少不能讲得过细。但是,要给学生一个观念: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

我们在教学中,应该由知识的重要、学生所担负的历史责任,激励学生继续深造。这种深造,既包括创造条件继续升学,又包括就业后自觉接受培训和进修。使之树立“活到老学到老”、“接受终身教育”的观念。这既是公民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也是公民为国家应尽的法定义务。

三、简要把握义务教育的特征

义务教育法,是教材第二框的法律支撑;义务教育的特征,是本框的重要知识点。在教学中,应当根据教材,帮助学生把握课程标准所要求掌握的义务教育的三点特征。

第一,“义务教育具有国家强制性”。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的法定制度,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予以保证,实施义务教育,必须伴之以系统、完善的立法、执法和监督体系。义务教育所规定的规则,全社会必须遵守,否则要受到强制性的处罚和制裁。

关于违犯义务教育法的制裁,教材后边还要专门讲。讲解这部分内容,可以联系上册教材第一课内容,即法律的特征,说明其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二,“义务教育具有普遍性”。教材讲了三层意思:一是从“人”来讲——凡适龄儿童少年都要入学接受规定期限的义务教育;二是从“地”来讲——各个地区都要实行义务教育;三是从“校”来讲——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都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监督。通过人无例外、地无例外、校无例外来说明义务教育具有全国普遍性。

由于普遍和特殊具有相对性,所以教材用楷字材料介绍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情况,尽管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但能上高校的人数仅占学龄人数的很少一部分,这从一个侧面反衬出义务教育的普遍性。在使用楷字材料时,还应暗示学生:我国的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国家给青少年不断创造学习机会,学生应当立志创造条件继续深造,将来为国家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义务教育具有免费性”。教材讲了四层意思:一是免费性的含义——免收学费;二是免费的意义——保证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措施,表明国家对青少年的关怀;三是免费并非全包——国情决定我国现阶段还难以做到免收一切费用,多数学生还要交少量杂费,至于书本费、生活费等更要自理;四是对学校收费的限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不得在标准之外乱收费。

讲解这部分内容,要强调对国家的热爱,要求学生珍惜这一条件;还要强调抵制学校超标准乱收费,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教材的楷字资料,介绍国家查处学校乱收费的情况,目的也是让学生增强依法治校的意识,维护自己的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义务教育的特征,可以从不同角度作出说明,可以作出多种概括。比如,有的材料上将其概括为社会历史性、阶级性,民族性和公共性,普遍性和基础性,强制性和福利性;有的将其概括为国家强制性、公共性、免费性、渐进性,等等。教材从常识性出发,依据课程标准来写,简述了义务教育的三个最基本的特征。教学中只要求按教材的内容讲,无需扩展;教师对于义务教育的其他特征可了解一二,至少要知道有种种概括和表述。

四、全面认识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可靠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强教育立法,以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需要。

1980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6部教育法律;国务院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16项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发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200 多件行政规章。基本形成了以宪法关于教育的规定为统帅,以《教育法》为核心,以教育专门法为骨干,内容较为完备、结构较为合理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义务教育,把限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写进《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并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且,还有专门的义务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保障“普九”的顺利实施。关于义务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义务教育法, 仅指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一部法律; 广义的义务教育法,则包括这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的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教师法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征收教育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章节条款。教材基本上是在狭义上介绍义务教育法,仅涉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的一项内容(学生获得证书的权利)。教学中不必扩展知识,以免加重学生的负担。但教师应当心有底数,全面把握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

五、学会依法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通过本课的学习,不仅要让学生懂得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而且应当着重培养学生的“依法维护受教育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囿于篇幅的限制,教材不可能将依法维权的种种情形和办法逐一介绍。但是,在教学中应当让学生明白,国家用法律保障我们公民的受教育权,在我们的合法受教育权遭到侵害时,自己的受教育权遇到困难无法行使时,应当求助于法律,依法维权。教师在教学中,应当有意识地联系本地学生的实际,针对现实中的典型问题,告诉学生一些遇到问题怎么办的可操作的具体办法。有些法律的具体规定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可能教师也不熟悉,但要由此调动学生去查、去问、去咨询,甚至去“打官司”的积极性,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依法做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权的意识。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妇女和女童教育、少数民族教育、贫困地区教育和特殊教育得到空前发展。普通高校、中学和小学女学生占大中小学生总数的比例,分别从1978年的24.1%、41.5%、44.9%,提高到1997年的37.3%、45.5%、47.6%;少数民族学生占大中小学生总数的比例,从4.2%、3.8%、5.3%,提高到6.8%、6.7%、8.9%,已接近或超过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内蒙古等八个主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省(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7.6%,其中女童达到97.1%。特殊教育在校生从1978年的3.1万人,增长到1997年的34.1万人。 为改变贫困地区教育的落后面貌,我国政府实施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1995~2000)”,为此,各级政府投入将超过100亿。

尽管如此,我国的女学生、少数民族学生、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学生这些特殊群体的公民,常常在享受受教育权方面遇到困难甚至麻烦,应当教育学生依法解决这些问题和麻烦。又如,学校场地遭非法侵占,教学环境受噪音严重干扰,学校学生遭流氓骚扰,学生因正当权益遭侵害而无法到校上课,等等,都有依法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都应依法予以合理解决。再如,学生在校内受到不公正待遇,健康和安全受到威胁,乃至书本不能及时供应等“小事”,都存在依法维权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都需要搞清依什么法、找谁去解决、怎么解决等具体问题。如果我们的教学不仅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而且能帮助学生解决具体问题,提高依法办事、维权的能力,那么,教学就提高了实效,就会受到学生的欢迎,政治课“假大空”和“说教”的旧面目就会得到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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