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回合:重点问题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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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所谓的“千年回合”谈判酝酿已久,1999年的西雅图会议就将其列入议事日程,但未能成功启动。2000年6月举行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会议发表的声明表示:“部长们已经下定决心尽快进行目标远大、基础广阔的新一轮世界贸易谈判。这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的需要和志向。”

“千年回合”将是一个什么样的回合?谈判将包括哪些内容?这些问题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争论的焦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希望将各自所关注的问题纳入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其中,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服务贸易、劳工标准、投资问题、贸易与竞争政策的协调、电子商务、环境等议题上的争论尤其值得关注。

服务贸易谈判仍将是争论焦点

服务贸易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首次被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并制定了管辖国际服务贸易的新的多边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根据规则,谈判方各自承诺在具体服务贸易部门实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减让表。《协定》与各个成员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就构成了乌拉圭回合谈判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最终成果。

本轮谈判的重点是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协定》的具体规则和取消不适用的例外情况等。由于各成员出于不同的谈判目的,所以在怎么谈的问题上仍存在分歧。

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成员(以下简称发达成员)均希望借助全面的服务贸易谈判,迫使其他成员减少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和对国内服务业的保护,实现更高水平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由于美国的竞争优势更明显,因此,它极力主张促进服务业的充分竞争。欧盟则提出要强化规则和市场规范,在谈判中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承受能力。

多数发展中国家成员(以下简称发展中成员)是服务业的进口国。在乌拉圭回合中,发展中成员在服务业开放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努力,但由于提供服务的劳动力国际流动仍受到严格的限制,如果不放宽限制,很难使发展中成员对新的服务贸易谈判产生兴趣。而且,服务业市场一旦开放就难以控制,发展中成员市场发育不完善,政府监管的经验少、能力较差,市场易受外来因素的冲击并造成过度损害。但是,服务业开放是大势所趋,发展中成员也面临着发达成员的巨大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成员在不反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前提下,强调各成员应尊重和保留对服务贸易进行管理的权利。他们认为,服务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必须考虑到成员间整体和部门的实际水平,考虑到发展中成员的利益,遵循逐步自由化的原则,在互惠互利以及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基础上进行。

据此,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将主要涉及如下的问题。

首先是应在哪些具体服务部门改进承诺?对此,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意见统一,即所有服务部门的承诺水平均应在新一轮谈判中得到进一步改进,不排除任何例外。但是,包括发达成员和一些较发达的发展中成员也认为谈判重点应该向海运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等在乌拉圭回合中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部门或承诺水平较低的部门倾斜。大多数发展中成员则更关注如自然人流动方式等普遍存在的体现该国部门利益的问题。

其次,应制定什么样的服务贸易规则?各成员已一致同意谈判应围绕《协定》中确定的对服务贸易的补贴、在服务贸易激增时进口成员可采取的保障措施和服务贸易的政府采购三大问题进行。发展中成员强调应尽快制定有关保障措施和补贴的规则,而发达成员和少数较发达的发展中成员则更关心服务贸易的政府采购问题。另外,他们还提出,服务贸易规则应该考虑增加竞争政策问题、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关系等新内容。

第三,谈判采取什么方式?绝大多数发展中成员坚持采用传统的“要价—出价”的方式,而发达成员和一些较发达的发展中成员则认为在条件具备时,也应该考虑“统一承诺”的方式,即所有成员在特定的服务部门作出统一的市场准入或者国民待遇承诺。

第四,谈判的结果如何实施?发展中成员和部分发达成员认为,服务贸易谈判结果应该采取一揽子承诺的方式,统一开始实施。而一小部分成员,特别是美国则表示在一揽子承诺统一实施的同时,不应排除在某些有可能先达成协议的部门提前实施谈判结果。

劳工标准难以达成共识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大量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成员对发展中成员的劳工条件及劳工环境的批评指责日趋尖锐。面临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美欧坚持要求将劳工标准问题纳入谈判的议程,美国并表示要对违反劳工标准的国家实行经济制裁。但这一提议遭到印度、巴基斯坦、泰国、巴西、肯尼亚等发展中成员的坚决反对。他们认为,劳工问题的提出是发达成员向发展中成员施加政治压力的一种手段,干扰了正常贸易发展。他们强调,根据1996年世界贸易组织新加坡部长会议的决定,劳工问题只能由国际劳工组织去解决,根本不应列入新一轮谈判的议程。他们反对发达成员利用劳工标准制造新的贸易壁垒,借以削弱发展中成员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

1999年美国总统克林顿曾提议将劳工问题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并称这是为了确保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能够帮助提高全球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改善工作环境。美国认为,推动贸易自由化和劳工标准并不矛盾,两者可以相互促进。美国建议成立“贸易与劳工”工作组,主张该工作组在总理事会的领导下,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交结论报告供各成员在WTO部长级会议上审议。美国还规定了该工作组的讨论内容,主要有:贸易与就业、贸易与社会保障、贸易与基本劳工标准、积极贸易政策措施与基本劳工标准、贸易与强制劳动及剥削童工和贸易与各国劳工标准的恶化。

其实,有关贸易与劳工权利问题的讨论始于150年前的欧洲,并导致了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截至1994年底,该组织共通过了170多个宪章,涉及工作条件的各个具体方面。各国政府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签署这些宪章。一向宣扬提高劳工标准的美国也仅签署了其中的20多个。

今天美欧成员政府再次将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联系在一起,一是力图通过制订约束性的国际劳工标准以避免其国际竞争力的下降,同时限制发展中国家廉价出口产品冲击其市场,保护国内产业;二是通过贸易手段达到维护其价值观的目的。其实,发达成员应该认识到,发展中成员的低成本劳动力优势对其出口贸易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限制那些不合美欧劳工标准的发展中成员的低成本产品向发达成员出口,不仅发展中成员的就业状况和劳动条件会更加恶化,发展速度会受到影响,它也会对发达成员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为如果限制发展中成员的产品进口,那么发展中成员就没有外汇购买发达成员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而且发展中成员在这种情况下一定会采取报复措施,最终也会使发达成员受到损害。

投资问题谈判分歧严重

经济全球化使国际投资特别是外国直接投资对世界贸易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投资与贸易的相互作用受到了各国广泛的关注。贸易与投资的关联性在现有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已有所体现,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部分条款已分别对投资政策的某些领域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1996年,新加坡世界贸易组织第一届部长会议决定成立“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对贸易与投资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加以研究。

在新一轮多边贸易的准备过程中,关于投资问题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一是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执行问题,多数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在是否同意延长发展中成员实施协定过渡期的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二是关于是否在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制订新的多边投资协定问题。

是否应该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谈判投资规则,欧盟、日本等投资大国态度积极,部分发展中成员也表示支持,但绝大多数发展中成员表示反对,美国也不热心。

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韩国、波兰、哥斯达黎加、瑞士及中国香港等成员支持在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谈判中立即着手建立一个国际投资管理的多边规则框架,以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利用效益以及在全球化的大趋势下促进贸易与投资的发展,为全球范围内的外国直接投资提供一个稳定和更具预见性的国际环境。换言之,即讨论如何为外国直接投资制订更高的保护标准,创造更有利的环境。这些成员认为,世界贸易组织是谈判投资规则的合适场所。

印度、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多数发展中成员反对在任何限制资本输入国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采取措施权利的协定中作出任何承诺。肯尼亚认为,签署多边投资协定并不能确保发展中国家外资的增加,在促进外国投资方面,国内规定比国际条约更加可靠,也更加合理,因此,反对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谈判多边投资协定。

支持者还建议新投资协定应实行非歧视原则,其中包括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欧盟、韩国、波兰等成员均建议应尊重资本输入国政府制订和执行外资政策及法规的独立性,即多边投资框架应允许外资输入国政府保留在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其境内投资者(国内和国外)开展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权利。韩国特别强调了应尊重发展中国家制定其产业发展政策的独立性。此外,大部分成员还表示,鉴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外国直接投资中的重要地位和发展要求,应在制订投资协议条款时考虑它们的实际情况、发展水平及利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需求。

此外,如何确保稳定和透明的商业环境也是成员广泛关注的问题。

综上所述,由于目前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立场差距较大,新一轮谈判是否会就多边投资协议进行谈判还是个未知数,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有关投资的辩论肯定将会非常激烈。

贸易与竞争政策的协调非常棘手

用贸易自由化的准则来协调各国的竞争政策是新一轮谈判相当棘手的议题。

竞争政策本是各国政府为使国内市场健康发展,避免不正当竞争、垄断和有效利用资源而制订的规范本国市场的法规。就总体而言,竞争政策的目标是保护企业间在服务、商品市场上有良好的竞争环境。但各国根据各自的发展状况制订的相应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尤其是在服务贸易领域,部门垄断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近几年,一些国家间贸易争端已涉及到了企业行为,并影响了贸易,构成了阻碍市场准入的重要因素。但是,贸易政策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有关协定,对国内市场的发展也产生了潜在的影响。因此,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相互关系问题已备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关注。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认为,良好的竞争政策有助于国内改革和提高效率,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国际和国内经济环境,有助于成员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世界贸易的现实已证明,竞争政策必不可少,它将促进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但对于世界贸易组织下一步的工作,成员间分歧明显。

欧盟、日本、韩国等成员认为,由于目前没有一个与实施竞争法有关的多边规则,商业上的反竞争行为已明显地影响到了市场准入。竞争法的实施有利于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可确保公平竞争机会,竞争政策与开放市场的目标有紧密的联系,因此,世界贸易组织是谈判竞争政策多边规则最合适的机构。他们建议将贸易和竞争政策议题纳入新一轮谈判,争取通过谈判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多边框架或指导原则,以规范各成员国内竞争政策的立法与实施。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和透明度等基本原则也要在这一多边框架或指导原则下充分体现。同时在谈判中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发展水平的差异,要考虑到发展中成员传统上更关注通过国际合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并支持发展中成员建立有效的竞争政策体制。这些成员还认为,既然竞争政策涉及到了企业的行为,谈判的框架中就要反映竞争政策的特殊性,形成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确保竞争政策的顺利实施。

绝大多数发展中成员,如埃及、肯尼亚等非洲国家,东盟、印度等亚洲国家以及巴西等拉美国家反对谈判多边的竞争政策规则。他们认为,贸易与竞争政策的问题很复杂,现在谈判一个多边国际规则还为时尚早,世界贸易组织应继续进行教育、研究和分析等方面工作,帮助发展中国家有效地参与此项工作,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其建立竞争政策法律体系。他们还认为,不同的市场结构要求不同的竞争和管理方法,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个案区别对待,而不是建立全面的、综合的法律或多边协议框架。非洲国家建议与联合国贸发会议合作建立“特别竞争技术援助计划”,帮助有困难的国家。

美国也反对就多边竞争政策问题进行谈判,反对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用于竞争政策。在竞争政策方面,美国及广大发展中成员与欧盟、日本等发达成员观点对立,将有一番争论。

电子商务问题可能维持现状

电子商务对WTO而言是一个较新的问题。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不在传统规则所规范的框架之内,因此美国首先提出要对电子商务加以规范。1998年5月,世界贸易组织第二届部长级会议首次将电子商务列入议题并发表了宣言,各成员承诺,在贸易政策方面对电子商务暂时“维持现状”,对电子传输不征收任何关税。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穆尔最近明确表示,反对向电子贸易征收关税和其他税收,指出向电子商务征税无异于经济自杀。

电子商务即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货物和服务的生产、销售以及交付。它对货物贸易的影响最为显著。对于一般的有形商品,电子商务可以完成贸易中的绝大多数环节。但是,有形商品本身需要通过传统的方式跨越国境进行交付,因此,世界贸易组织现有的货物贸易规则仍然适用,现有货物减让表中的关税承诺水平也不受影响。

通过互联网交易的软件、音像制品等无形产品的情况就不同了。现在,互联网本身就提供了载体,买卖双方通过在网上“上载”和“下载”即可以完成这些无形产品的交付。由于互联网事实上是处于“无国界”状态,产品跨越国境的问题已不复存在,以边境措施为对象的货物贸易规则也就难以适用了。此外,对网上传输的产品征收传统意义上的关税,至少目前在技术上是不可行的。因此,无形产品的这种情况是否仍然属于货物贸易范畴,是否仍然沿用现有的货物贸易规则处理,已成为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此问题上莫衷一是。

在服务贸易领域,有的目前已经完全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比如银行和保险服务、分销、设计、咨询、医疗保健等。但也有不少服务,如理发、旅游等,尚不能完全通过电子方式实现。但是,不管以电子方式进行的服务贸易程度有多大,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已有了初步的共识,即所有全部或部分通过电子方式实现的服务贸易都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管辖范围,协定中所有普遍适用的条款,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国内法规等均可适用。

在知识产权方面,电子商务则向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比如,网上作品是否也应被认为是“出版”而拥有版权;如何处理网络上因各国立法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认定差异而引发的在所有权及其转让等问题上的争议。但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认为,现有协定无论是原则还是内容,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的是,如何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便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虽然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在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和征税方面存在着不少分歧,但目前他们所达成的基本共识是:首先,对电子商务应继续维持免征关税的现状。其次,各成员应致力于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一个自由的贸易环境,避免政府过多的干预。第三,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成员应对电子商务及多边贸易规则的关系问题继续进行有关的研究,必要时可设立专门的机构。第四,应促进发展中成员更好地参与电子商务。

由此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千年回合谈判过程中,将以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已有的讨论结果为基础,不会再出现实质性的重大分歧。

环境问题定会备受关注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的有关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此,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专门成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该委员会就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的关系,如何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促进贸易,以及防止以环保的名义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等问题提出了多项积极建议。在世界贸易组织千年回合谈判中,各成员将进一步就环境问题展开讨论。

多数成员认为,多边贸易协定条款与致力于达成环境目标的措施(包括依据“多边环境协定”制定的措施)之间应是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他们主张在新一轮谈判中用法律进一步阐明这种关系。

发达成员主张要本着对贸易影响最小而环境效益最大的原则进行比较和选择,同时建议一定的贸易措施应与一定的环境目标相对称。他们建议将美国试行的“环境审议”制度和欧盟的“环境评估”制度多边化。

发展中成员认为,环境标准应该因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将发达成员的环境标准强加给低收入的发展中成员,虽然可以促进工艺和技术革新,提高环境效益,但会人为地提高发展中成员的国内生产成本,同时也削弱了出口部门的相对优势,导致其竞争力的下降。同时发达成员还可以用所谓“绿色壁垒”限制发展中成员的出口,造成新的非关税壁垒。因此,他们呼吁发达成员应正视发展中成员,特别是其中小企业在环保方面资金匮乏、技术落后的状况,给予更多资金、技术上的援助,并给他们更多的时间去适应有关的标准和规定。

发达成员还提出建立产品有效期的环境标志制度。他们认为,该制度已被证明有巨大的潜力,能够创造新的商业机会。环境标准的透明度是保证环境标志不会用来达到贸易保护目的的重要手段。在此问题上,应邀请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环境计划署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参与谈判并请他们提出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乌拉圭回合框架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绿盒政策”,如保护生态环境计划及农场的直接绿色补贴等国内扶持措施。这些措施不会导致自然资源的不可持续性,能直接地被用来支持环境目标,如水土保持等。美国呼吁在新一轮谈判中,对贸易没有或有很小影响的“绿盒政策”应予以保留。

还有很多成员建议,在进一步谈判环境与贸易关系时,应鼓励世界贸易组织和有关国际机构,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计划署、世界银行、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多边环境协定”秘书处之间的合作。他们特别指出这些合作应有利于发展中成员的能力建设。

不管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分歧有多大,但两者都生活在一个地球上,他们对环境的互相依存关系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贸易和环境领域应特别考虑发展中成员的特殊情况和利益,强调发展中成员在这方面的差别和优惠待遇原则,这将成为千年回合谈判中有关环境问题的焦点。

[收稿日期] 200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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